1、江苏连云港聚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连云港聚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2129 9”重大爆”重大爆 炸事故调查报告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7 年 12 月 9 日 2 时 9 分,连云港聚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间二氯苯装置发 生爆炸事故,造成 10 人死亡、1 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 4875 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江苏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 视,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科学应急处置,切实查明原因,严 肃追究责任,从严排查隐患,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国务院安委会下发重 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安委督201720 号),对该起事故 查处实行挂牌督办。原国家安
2、全监管总局迅速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应急 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省政府领导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省安监局、省公安厅 等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抢险救援、伤员救治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依据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政府于 2017 年 12 月 15 日批准成立了由省安监局 牵头的连云港聚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29”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省监察厅、 公安厅、安监局、总工会、经信委、质监局和连云市政府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 下设管理组、技术组、综合组、责任追究组,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同时聘请 化工安全、工艺、设计、生产、设备、
3、自动控制等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事 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的原则,通过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鉴定试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反复 论证, 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 经过、 应急处置、 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 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 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企业基本概况 连云港聚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名连云港朗轩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9 年 5 月,位于连云港市灌南县堆沟港镇(连云港化学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许星 民,总经理王小富,实际控制人王炳
4、忠,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 码 6891917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724689191723U,注册资本 5680 万元人 民币,占地面积 98516 ,员工 398 人。2017 年截至 11 月底,营业收入 3.75 亿。经营范围:生物科技研发;间二硝基苯、2,4-D 酸、间二氯苯、五硫化二磷、 3,4-二氯二苯醚、3-2-氯-4-(三氟甲基)苯氧基苯甲酸、氯化钠、2,4-二 氯苯乙酮、2,4-二氯苯酚、间(邻、对)苯二胺生产;化学品批发(苯、甲苯、 二甲苯、2-氯硝基苯、4-氯硝基苯、间苯二酚、苯胺、硫酸、硝酸、盐酸、液碱、 间苯二胺、间硝基苯胺、邻硝基苯胺、对
5、硝基苯胺、2,4-二硝基甲苯、2,6-二硝 基甲苯)。 (二)事故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情况 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领取情况。2011 年 3 月 1 日,连云港朗轩化工 有限公司首次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苏)WH 安 许证字 G00103 , 有效期至 2014 年 2 月 28 日, 许可范围: 1,3-二硝基苯 (10000 吨/年)、废硫酸(9000 吨/年)、硝基苯(9000 吨/年)。2014 年 6 月 13 日, 连云港朗轩化工有限公司延期换证,有效期延期至 2017 年 6 月 12 日。2015 年 4 月 13 日, 企业名称变更为连云港聚
6、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聚鑫公司” ) 。 2017 年 6 月 2 日,聚鑫公司延期换证,有效期延期至 2020 年 5 月 31 日。2017 年 11 月 22 日,聚鑫公司提交变更申请,拟增加产品“间二氯苯(3000 吨/年)、 硝化酸混合物(7600 吨/年)、 1,2,4-三氯苯(40 吨/年)、 间硝基氯苯(115 吨/年)” , 连云港市安监局受省安监局委托完成受理、审查,省安监局审核未予许可。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领取情况。2016 年 12 月 30 日,聚鑫公司取得危 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编号苏(连)危化经字 00128,有效期至 2019 年 12 月 2
7、9 日,许可范围为易制爆危化品:2-硝基苯胺、3-硝基苯胺、4-硝基苯胺、2,4- 二硝基甲苯、2,6-二硝基甲苯、硝基苯、硝酸含量10%;一般危化品:苯、 1,3-二甲苯、苯胺、2-氯硝基苯、4-氯硝基苯、1,3-苯二酚、1,2-苯二胺、1,4- 苯二胺、1,3-苯二胺、氢氧化钠溶液、1,3-二硝基苯、1,2-二氯乙烷、氯苯、三 氯化磷;易制毒化学品:甲基苯、硫酸、盐酸、乙酸酐。 (三)事故装置基本情况 1.事故装置、生产工艺和自动控制情况 事故装置。事故装置为间二氯苯生产装置,位于聚鑫公司四车间。四车间设 置两条设备和工艺相同的间二氯苯生产线,产能为 3000 吨/年间二氯苯,副产硝 化混
8、酸混合物 7600 吨/年、盐酸 5000 吨/年、间氯硝基苯 115 吨/年等。生产间 二氯苯的原料是聚鑫公司三车间生产的固体间二硝基苯。 事故装置生产工艺。固体间二硝基苯加入脱水釜经加热、真空脱水后放入保 温釜,用氮气压入高位槽,计量后进入氯化反应釜,在一定温度和微负压下,间 二硝基苯与氯气反应制得粗间二氯苯,经精馏、水洗等工序制成间二氯苯。生产 过程产生的精馏残液经减压蒸馏后分别得到杂 1(1,3,5-三氯苯和间二氯苯)、 杂 2(1,2,4-三氯苯)、杂 3(间氯硝基苯、间二氯苯、间硝基苯等),其中杂 2、杂 3 又与脱水后的间二硝基苯混合,一并放入保温釜,压入高位槽,作为间 二氯苯的
9、生产原料。 事故装置压料介质变更情况。原设计保温釜物料压入高位槽的介质为氮气, 2017 年 6 月左右,因制氮机损坏,企业擅自改用压缩空气。 事故装置自动控制情况。间二氯苯生产过程涉及氯化工艺,且使用剧毒化学 品液氯,聚鑫公司对氯化反应釜设置了 DCS 系统,对液氯气化装置设置了安全仪 表系统。保温釜设有温度、压力现场显示仪表,温度、液位远传 DCS 系统。间二 硝基苯的脱水、保温釜压料为人工操作。 2.事故装置尾气处理情况 (1)氯化水洗尾气处理过程。间二氯苯装置氯化反应产物经冷凝、水洗后, 其氯化水洗尾气(主要成份为硝酰氯、氯化氢等)依次进入三级稀硫酸降膜吸收 器,稀硫酸中的水与硝酰氯反
10、应得到硝化混酸,供三车间制备间二硝基苯使用。 尾气中氯化氢和未反应完的硝酰氯,用饱和氯化钠溶液降膜吸收,再用水进行三 级吸收制得 30%的盐酸自用,水吸收后的尾气再经三级碱吸收后高空排放。 (2)尾气处理系统改造情况。因脱水釜、保温釜和高位槽的尾气直排大气, 2017 年 4 月至 5 月,聚鑫公司对四车间脱水釜、保温釜、高位槽的直排尾气进 行改造,用真空泵抽吸、经活性碳吸附后排放。尾气管道应采用碳钢管道,实际 使用 PP 塑料管道。5 月中旬经环保验收后,聚鑫公司擅自将改造后的尾气处理 系统与原有的氯化水洗尾气处理系统在三级碱吸收前连通, 中间仅设置了一个管 道隔膜阀,在使用过程中,原本两个
11、独立的尾气处理系统实际串连成一个系统。 (3)高位槽尾气实际排放情况。由于物料易升华结晶,经常堵塞排放管道, 聚鑫公司四车间将高位槽的尾气管道与尾气处理系统断开,改为单独排入大气。 3.项目建设情况 聚鑫公司四车间 3000 吨/年间二氯苯技改项目于 2012 年 6 月取得了连云港 市经信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备案号:3207001202542-2), 2014 年 12 月获得连云港市经信委的延期审批, 有效期延期至 2015 年 6 月 20 日, 2015 年 4 月 22 日取得连云港市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连危化项目审字2015017 号),201
12、5 年 7 月 14 日取得连云港市安监局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连危化项目审字2015029 号),2016 年 10 月 12 日取得连云港市公安消防支队建设工程项目消防验收 意见书(连公消验字2016第 0155 号)。 该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江苏吉安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完成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由江苏中建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6 月完成编制,同时该单位承担了该项目的安全设施、工艺等初步设计,以及总平 面布置图的工程设计; 设备设施安装由江苏亨亚达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 担; 竣工图由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绘制;安全
13、设施竣工验收评价由南京同 辉安全评价咨询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6 月完成编制。 事故装置于 2015 年 3 月开始建设,2015 年 10 月安装工程结束,2016 年 10 月初进行了单机试车、联运试车;2016 年 10 月 18 日,聚鑫公司组织专家对试 生产方案进行了审查和论证;2016 年 10 月 18 日至 2017 年 4 月 17 日进行试生 产,2017 年 3 月 13 日,聚鑫公司组织专家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2017 年 6 月 12 日,通过竣工验收。 (四)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江苏中建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0 年 11 月 9 日,位于
14、连云 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城大道 76 号,法定代表人丁训凯,注册资本 5000 万元,经 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 (自然人控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700138897957, 2014 年 7 月 30 日换证取得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证书编号 A132005336,有效期至 2019 年 7 月 30 日,发证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资质等级为 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化工工程)专业甲级和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该公司 为聚鑫公司 3000 吨/年间二氯苯技改项目设计单位。 2.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3 年 6 月 17 日,位于淄博市临淄 区齐鲁国际塑化
15、城精品塑化区 1 号楼 7 号,法定代表人王加水,注册资本 10600 万元,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3051641202360。2012 年 12 月 28 日换证取得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证书编 号 A137005155,有效期至 2017 年 12 月 28 日,资质等级为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甲 级,发证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 年 11 月 24 日换证取 得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证书编号 A237005152,有效期至 2019 年 11 月 24 日,资 质等级为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发证机关为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6、该 公司为聚鑫公司 3000 吨/年间二氯苯技改项目竣工图绘制单位。 3.灌南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0 年 9 月 30 日,位于灌南县新安镇 新兴南路 17-1 号,法定代表人刘洪兵,注册资本 300 万元,经济性质为有限责 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724469966339F,2002 年 8 月 8 日换证取得工 程监理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E232009559,有效期至 2019 年 5 月 14 日,发证机 关为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资质等级为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该公司为连 云港聚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3000 吨/年间二氯苯技改项目工程监理单位。 4.江苏吉安
17、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08 年 7 月 8 日,位于连云港 市新浦区瀛洲路 36 号振兴时代广场 12 层,法定代表人冯家露,注册资本 300 万元,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706677628131D,2017 年 6 月 26 日换证取得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证书 编号 APJ-(苏)-330,有效期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证机关为江苏省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局,资质等级为乙级。该公司为聚鑫公司 3000 吨/年间二氯苯技改项 目安全预评价单位。 5.南京同辉安全评价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8 年 12 月 27 日,位于南
18、京 市秦淮区中华路 302 号,法定代表人章均,注册资本 300 万元,经济性质为有限 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047681692929, 2017 年 6 月 26 日换证取得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证书编号 APJ-(苏)-308,有效期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证机关为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资质等级为乙级。该公司为聚鑫公 司年产 3000 吨/年间二氯苯技改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单位。 6.江苏智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6 年 2 月 19 日,位于连云港市海 州区郁州北路 9 号瀛洲大厦 6 楼,法定代表人刘亚兵,注册资本 1000 万元,经
19、 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700MA1MFCBQ68,经营范围为 建筑工程、环境工程、消防工程、压力管道工程的设计;可行性报告、项目申请 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编制;工程项目管理及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为聚鑫公司 3000 吨/年间二氯苯技改项 目竣工图实际绘制单位。 7.江苏亨亚达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3 年 8 月 11 日,位于 宜兴市宜城街道太滆西路 90-7,法定代表人金斌斌,注册资本 1500 万元,经济 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82250479309,2016 年 4
20、 月 21 日换证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 D332106447,有效期至 2021 年 4 月 17 日,发证机关为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资质等级为石油化工工程总承包 叁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2015 年 12 月 14 日换证取得特种设备 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压力管道),证书编号 TS3832139-2019,有效期至 2019 年 12 月 16 日,压力管道安装类型、级别分别为 GB、GC 类和 GB2(2)、GC2(设 计温度小于 400)。该公司为聚鑫公司 3000 吨/年间二氯苯技改项目设备安装 单位。 8.连云港市正恒建设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于 1990 年
21、 10 月 20 日,位于灌南 县经济开发区中小企业园 B6 栋,法定代表人惠军,注册资本 3800 万元,经济性 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724139662295N(1/3),2016 年 3 月 11 日换证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 D232033331,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14 日,发证机关为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资质等级为建筑工程施工 总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该公司为聚鑫公司 3000 吨/年间 二氯苯技改项目竣工验收建筑施工方盖章单位。 9.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 1958 年 4 月 1 日,位于南通市通州经济
22、开发区世纪大道 999 号,法定代表人俞国兵,注册资本 100800 万元,经济性质 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信用代码 91320612387235782。 2017 年 11 月 27 日换证取 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 D132076150,有效期至 2021 年 5 月 6 日,发 证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资质等级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 级。 该公司下属的南京分公司 158 工程处为聚鑫公司 3000 吨/年间二氯苯技改项 目厂房建筑施工单位。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 年 12 月 8 日 19 时左右, 聚鑫公司四车间尾气处理操
23、作工吴铁钢发现尾 气处理系统真空泵处冒黄烟,随即报告班长沈玉明。沈玉明检查确认后,将通往 活性碳吸附器的风门开到最大,黄烟不再外冒。 19 时 39 分左右, 氯化操作工唐焕梅到 1#保温釜用压缩空气 (原应使用氮气) 将釜内物料压送到 1#高位槽。 19 时 44 分左右,放料工徐长城将 1#脱水釜中的间二硝基苯和残液蒸馏回收 的杂2、 杂 3一并放入 1#保温釜内, 20时 4分放料结束。 放料前保温釜温度 127, 放料后温度降为 123,指标正常。 21 时左右,真空泵处再次冒黄烟。沈玉明认为氯化水洗尾气压力高,关闭了 脱水釜、保温釜尾气与氯化水洗尾气在三级碱吸收前连通管道上的阀门,黄
24、烟基 本消失。 21 时 35 分左右,车间控制室内操朱玉萍对氯化操作工唐焕梅说,1#保温釜 温度突然升高,要求检查温度、确认保温蒸汽是否关闭。唐焕梅到现场观察温度 约为 152,随即手动紧了一圈夹套蒸汽阀。 22 时 42 分左右,沈玉明在车间控制室看到 DCS 系统显示 1#保温釜温度 “150?”(已超 DCS 量程上限 150),认为是远传温度计损坏,未作相 应处置。 23 时 30 分左右,沈玉明班组与夜班赵林海班组 7 人进行了交接班。 23 时 57 分左右,精馏操作工杨正艮发现 1#高位槽顶部冒黄烟,报告班长赵 林海,赵林海和七车间前来协助处理的班长张海云等人赶到现场,赵林海到
25、 1# 高位槽操作平台进行处理,黄烟变小后,人员全部离开了现场。 12 月 9 日 0 时 14 分左右,赵林海认为 1#保温釜 DCS 温度显示是异常,又来 到 1#保温釜,打开保温釜紧急放空阀,没有烟雾排出又关闭放空阀。 0 时 20 分左右,赵林海到三楼用钢锯将 1#高槽位的尾气放空管锯开一道缝 隙,有烟雾持续冒出。 1 时 1 分左右,赵林海又到 1#保温釜,打开 1#保温釜紧急放空阀,有大量烟 雾冒出,接着关闭并离开。 1 时 39 分左右,赵林海再次来到 1#保温釜,用 F 扳手紧固保温釜夹套蒸汽 阀门。 2 时 5 分左右,氯化操作工付军接到内操刘金平指令,到 1#保温釜进行压料
26、 操作,氯化操作工田文军协助,精馏操作工杨正艮也在现场。 2 时 5 分 31 秒,田文军关闭了 1#保温釜放空阀,付军打开压缩空气进气阀 向 1#高位槽压料,田文军观察压料情况。 2 时 8 分 41 秒,付军关闭压缩空气进气阀,看到 1#保温釜压力快速上升;9 分 2 秒,田文军快速打开 1#保温釜放空阀进行卸压;9 分 30 秒,1#保温釜尾气 放空管道内出现红光,紧接着保温釜釜盖处冒出淡黑色烟雾,付军、田文军、杨 正艮 3 人迅速跑离现场。 2 时 9 分 49 秒,保温釜内喷出的物料发生第一次爆炸;9 分 59 秒,现场发 生了第二次爆炸。爆炸造成四车间及相邻六车间厂房坍塌。 (二)
27、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聚鑫公司现场人员立即报告主要负责人,迅速开展自救互救, 紧急关闭氯气阀门,组织人员撤离,主要负责人拨打 119、120 报警。 接到事故报告后,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做出批示,吴政 隆省长要求全力以赴抢救被困人员,防止次生灾害,迅速查明原因,举一反三抓 好化工行业整改,全面排查隐患,抓好整改落实,防范事故发生,对发生事故和 整改不力的严肃问责,立即落实好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各项责任和措 施,确保岁末年初生产安全。马秋林副省长立即率省安监局、环保厅、省消防总 队等相关部门人员及专家赶赴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处置工作。灌南县立即启动危 险化学品专项应急救援
28、预案,连云港市迅速启动了市级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灌南 县委县政府、连云港市委市政府等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成立了以市委、 市政府主要领导为总指挥的指挥部,下设现场救援处置、伤员救治、舆情信息、 环境监测、事故调查、善后处理后勤保障 6 个工作组,全力做好受困人员施救、 伤员救治、冷却灭火、交通管制、环境监测、舆情信息等处置工作。连云港市消 防支队接报后,迅速调集 8 个专职消防队共 161 名官兵、30 辆消防车赶赴现场 处置,对爆炸、着火区域进行降温灭火,明火于 12 月 9 日 4 时 50 分被扑灭。 12 月 10 日,根据现场应急救援进展情况,江苏省政府决定启动江苏省重 特大生产安
29、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省消防总队迅速启动重特大灾害事故跨区 域应急救援预案,确定“救人控火、冷却抑爆”的现场应急处置原则,组织有 关专家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方案, 指挥各相关部门及应急救援队伍落实个人防护 措施,积极开展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行动。省公安消防总队按照火灾 5 级标准、 抢险救援 4 级标准,一次性调派泰州、徐州、淮安、盐城、宿迁支队及总队培训 基地的 3 个地震救援队,2 个化工灾害事故处置专业队,1 个搜救犬队共 200 余 名消防官兵、25 辆消防车赶赴现场增援,并迅速调集徐工集团抢险救援分队和 青岛、上海、张家港等地区的 4 台百吨级起重吊车、6 台重型挖掘机、3 台大型 液压钳
30、车、2 台重型铲车等救援设备进入现场,搜救受困人员,抢救受伤人员。 经过 80 多个小时的持续奋战,至 12 月 12 日 14 时 20 分左右,现场搜救结束, 未造成任何次生灾害事故。 三、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共造成 10 人死亡,1 人轻伤。死亡人员均为聚鑫公司职工,其中四车间 3 人,六车间 7 人。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4875 万元。 (二)事故破坏情况 本次事故爆炸中心位置是四车间内东侧间二氯苯生产装置的 1#保温釜和 1# 高位槽。爆炸造成 1#保温釜、1#高位槽、1#脱水釜和 5 台氯化反应釜炸毁,四 车间内西侧 2#脱
31、水釜、2#高位槽等设备内的物料及三层楼面留存的固体间二硝 基苯全部炸毁,四车间厂房呈东侧损毁西侧垮塌现象。1 台氯化反应釜的封头向 西飞出约 80m,紧邻爆炸中心的三楼设备设施向北侧飞出距离约 25m,全部设备 设施过火。 四车间南侧的 3 台蒸馏设备整体向南右侧方向被推出约 30m,相邻六车间南 侧全部倒塌,北侧局部倒塌,混凝土建筑的连接框架处向北发生折式变形,东侧 设备过火。爆炸中心南侧的污水处理盐析装置设备设施全部损毁,高约 20m 的废 酸浓缩钢框架向南侧倾斜,管道全部损坏。 (三)爆炸 TNT 当量 经计算,本次事故释放的爆炸总能量为 14.15 吨 TNT 当量,最大一次爆炸破 坏
32、当量为 12.68 吨 TNT。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尾气处理系统的氮氧化物(夹带硫酸)串入 1#保温釜,与加入回收残液中的 间硝基氯苯、间二氯苯、124-三氯苯、135-三氯苯和硫酸根离子等形成混酸,在 绝热高温下, 与釜内物料发生化学反应, 持续放热升温, 并释放氮氧化物气体 (冒 黄烟);使用压缩空气压料时,高温物料与空气接触,反应加剧(超量程),紧 急卸压放空时,遇静电火花燃烧,釜内压力骤升,物料大量喷出,与釜外空气形 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燃烧火源发生爆炸。 (二)间接原因 1.聚鑫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1)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职责不清,
33、规章制度不健全,责任制不落实, 未配齐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未认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治理,风险管控措施缺失,应急处置能力严重不足。 (2)装置无正规科学设计。该企业间二氯苯生产工艺没有正规技术来源; 也没有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工艺计算和施工图设计; 总平面布置、 设备选型和安装、 管线走向等全凭企业人员经验决定。 (3)违法组织生产。间二氯苯、硝化酸混合物、1,2,4-三氯苯、间硝基氯 苯产品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前提下,违法组织生产。 (4)变更管理严重缺失。未执行变更管理要求,擅自取消保温釜爆破片, 使设备安全性能降低;擅自更改压料介质,擅自改造环保尾气系统,造
34、成事故隐 患。 (5)教育培训不到位。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培训时间不足,内容 缺乏针对性,培训记录台账造假,操作人员普遍缺乏化工安全生产基本常识和基 本操作技能, 不清楚本岗位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 不能严格执行工艺指标, 不能有效处置生产异常情况,不能满足化工生产基本需要。 (6)操作人员资质不符合规定要求。事故车间绝大部分操作工均为初中及 以下文化水平,不符合国家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装置的操作人员必须具有高 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强制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不能满足企业安全生产 的要求。 (7)自动控制水平低。间二氯苯生产装置保温釜压料、反应釜进料、精制 单元均没有实现自动控制
35、,仍采用人工操作。 (8)厂房设计与建设违法违规。四车间厂房在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和施工 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设计和施工;未委托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理控 制;施工结束后,未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就投入使用。 2.设计、监理、评价、设备安装等技术服务单位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违规 进行设计、安全评价、设备安装、竣工验收,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1)江苏吉安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 范要求,没有对间二氯苯技改项目技术来源进行充分论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不 到位、对策措施不明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有漏项,未如实辨识事故隐 患,涉嫌出具虚假评价报告,构成违法行为,且事
36、故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 产损失。 (2)江苏中建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规划许可情况下,明知 四车间已建成,违规出具正式施工图。出具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未严格执行国 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没有对建设项目选用的工艺技术安全可靠性进行充 分说明,没有对间二硝基苯脱水、保温釜储存及压料、残液回收使用等工艺过程 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充分辨识,造成事故隐患。 (3)江苏智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无相关设计和安全评价资质,非法提供 项目设计及安全评价咨询服务。在无施工图的情况下,违规绘制竣工图。在建设 单位擅自改变安全设施的情况下,随意出具变更通知单且日期作假。 (4)江苏亨亚达工业设备安装
37、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亨亚达工业设备安装工 程有限公司。 在无正规施工图和施工方案的情况下, 出借资质给不具备工程承包、 建筑机电安装队伍;在安装特种设备时,违规组织非专业人员安装特种设备,未 进行的监督检验。 (5)灌南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建筑工程监理职责,没有对建 设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理,违规出具建设项目监理证明。 (6)南京同辉安全评价咨询有限公司。未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 范要求, 没有对特种设备和安全设施重大变更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认真辨识和 论证,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结论严重失实。 (7)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 计。 在未派员勘察现场
38、的情况下,违规给无资质设计单位绘制的竣工图盖单位公 章;竣工图的相关人员签名和出图日期与实际不符,造成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 生。 (8)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南京分公司 158 工程处,在相关手续 不全、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违规承接项目,在无工程设计图纸的情况下组织 施工。 (9)连云港市正恒建设有限公司。涉嫌出借资质,未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违规在竣工验收报告上加盖单位公章。 3.灌南县委县政府和化工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不强,对安全生产工 作重视不够,属地监管责任不落实,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1)连云港化工园区管委会。未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重经济发展、轻 安全生产现象严重
39、,关闭手续不齐全企业的态度不坚决,未及时制止和严肃查处 聚鑫公司存在的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行为,未有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 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不重视,对监管人员履职能力不足的问题失 察,对化工园区企业风险摸排不深入、隐患整治不扎实、监管不到位。 (2)灌南县委县政府。未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安全发展红线意识薄弱, 未认真督促化工园区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对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督查考核 不力。源头治理把关不严,安全、环保入园门槛低,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先上 车、 后买票” 的历史遗留问题, 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和化工企业 “四个一批” 专项行动开展不力,未依法查处法定手续
40、不全的违法企业。 4.负有安全生产监管和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审批把关 不严,监督检查不到位,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1)安监部门 化工园区安监局。内部组织机制、运行机制不健全,未按照“三定”方案履 行职责,监管人员不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履职能力,分工不合理,未有效 开展安全监管工作,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聚鑫公司违法建 设、违法生产行为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违规行为,安全监管不到位。 灌南县安监局。未有效指导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职, 未督促相关部门查处聚鑫公司非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行为,对化工园区安监局 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指
41、导督促不力,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参与推 进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组织开展不力。 连云港市安监局。指导督促灌南县安监局履行安全监管工作职责不力,对聚 鑫公司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把关不严, 未及时纠 正存在的虚假问题和高危工艺操作人员资格不符合的问题, 对审查专家履职情况 缺少有效监督、考核与评价。 (2)住建部门 化工园区规建局。对聚鑫公司建设项目存在的非法建设行为未制止和依法查 处。 灌南县住建局(规划局)。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存在 的违规行为失察,未依法制止和查处聚鑫公司违法建设行为,未履行危险化学品 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的监管职责,导
42、致聚鑫公司四车间厂房存在建筑设计不 规范问题。 (3)经信部门 化工园区经发局。未按“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督促企 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措施不力。 灌南县经信局。未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 营必须管安全” 要求, 督促指导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未有效落实 “四 个一批”专项行动的要求。 (4)环保部门 灌南县环保局。未依法查处聚鑫公司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环保“三同时” 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对聚鑫公司已建成投产的项目未完成环保验收的行为失察。 (5)特种设备监管部门 灌南县市场监管局。未依法查处聚鑫公司部分特种设备未领取使用登记证和 超期未检
43、测检验、 部分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未取得资格证和持过期证件上岗操作的 违规行为,对操作人员安全技术知识缺乏和操作技能差等问题失察。 (6)公安消防部门 灌南县消防大队。对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检查不细致,对聚鑫公司消防安 全检查不深入。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连云港聚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29”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已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人员(9 人) (1)王小富,聚鑫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分管生产部、安 全部、设备部、环保部。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现已刑事拘留,建议司法机关追 究其刑事责任
44、。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自刑罚执行完毕 之日起,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化工行 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责成连云港市安监局依法处以 2016 年度收入 60%的处罚。 (2)王爱民,聚鑫公司一、四、七车间主任,事故车间间二氯苯生产项目 技术提供者,负责事故车间全面工作。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现已刑事拘留,建 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郁跃祥,聚鑫公司安全部部长,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涉嫌重大责 任事故罪,现已刑事拘留,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范育功,连云港苏港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南
45、京分公司负责人,负责 聚鑫公司四车间消防设施工程项目。涉嫌伪造公文罪,现已刑事拘留,建议司法 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5)王炳忠,聚鑫公司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负责公司资金组织,重 大项目决策,经营销售,分管财务部、营销部。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由刑 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化工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安 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责成连云港市安监局依法处以 2016 年度收入 60%的处罚。 (6)许星民,聚鑫公司法人代表兼
46、人事部部长,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分管 人事部、财务部。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由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建议 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自刑 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 担任化工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按照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二条第 (三) 项的规定,责成连云港市安监局依法处以 2016 年度收入 60%的处罚。 (7)郑奎军,聚鑫公司安全副总,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部。 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由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 事责任。 (8)曹建新,聚鑫公司设备副总,负责公司设备管理
47、工作,分管设备部。 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由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 事责任。 (9)金树万,聚鑫公司生产副总,兼三车间主任,负责公司生产工作,分 管公司所有车间。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由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建议 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4 人) (1)王汝仁,原灌南县副县长,现聚鑫公司安全总监,负责聚鑫公司安全 生产工作。涉嫌参与伪造项目监理报告,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 究其刑事责任。 (2)沈玉民,聚鑫公司四车间班长,发现保温釜温度异常,未及时采取处 理措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
48、3)赵林海,聚鑫公司四车间事故发生时的当班班长,发现保温釜长时间 温度异常,未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 事责任。 (4)阎 伟,江苏智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员。作为四车间技改项目竣 工图绘制人员,擅自代为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并造假变更通知单出具时间和竣 工图绘制时间,造成事故隐患,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 责任。 3.建议给予党纪和行政处分人员(29 人) (1)吴爱军,中共党员,灌南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化工园区管委会主任, 主持化工园区全面工作。未依法督促化工园区安监局、规建局、环保局、质监局 等部门履行职责,对化工园区安监局、规建局、环保
49、局未依法制止和查处聚鑫公 司违法建设和生产行为的问题失察,疏于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三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 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2)高长礼,中共党员,化工园区党工委副书记,聚鑫公司所在化工园区 一片区片区长,负责住建、规划、国土以及一片区全面工作,联系服务聚鑫公司 等企业。未落实灌南县政府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和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 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未依法制止和查处聚鑫公司违法建设和生产行为,工作 失职,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 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 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 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3)孙 军,化工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落实灌南县 政府危险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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