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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文素材之时事热评:家庭教育立法帮孩子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doc

1、作文素材之时事热评:作文素材之时事热评: 家庭教育家庭教育立立法法,帮孩子扣好人生第一粒帮孩子扣好人生第一粒 扣子扣子 目录:目录: 1.1.谁来教父母成为合格父母?家庭教育谁来教父母成为合格父母?家庭教育 法草案来了法草案来了 2.2.家庭教育法草案提交人大常委会审家庭教育法草案提交人大常委会审 议,家庭教育缺位何解?议,家庭教育缺位何解? 3.3.家庭教育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家庭教育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公检公检 法或可对家庭教育进行干预法或可对家庭教育进行干预 4.4.光明时评:家庭教育立法接续历史彰光明时评:家庭教育立法接续历史彰 显文明显文明 5.5.家庭教育不只是“家事”家庭教育不只是

2、“家事” 6.6.帮孩子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法律不帮孩子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法律不 能缺位能缺位 7.7.时评家庭教育法为家长立规,“养时评家庭教育法为家长立规,“养 不教,父母之过”不教,父母之过” 正文:正文: 谁来教父母成为合格父母?家庭教育法谁来教父母成为合格父母?家庭教育法 草案来了草案来了 新华社 发布时间:01-2022:18 新华社官方帐号 新华社北京 1 月 20 日电 “一想到为人父母居然不用经过考试,就觉得真是太可 怕了。”这句略带调侃的话,恰恰道出了当今家庭教育的问题所在。谁来教父母 成为合格父母? 家庭教育需要立法来设定底线、厘清关系。20 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

3、议 的家庭教育法草案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 人,并规定了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其他有关社会公共机构等不同主 体在促进家庭教育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草案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未成 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 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实施家庭教育的责 任, 但被人民法院裁判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或者被中止探望的除外。未成年人 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 特别是在孕期和未成年人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重要节 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

4、教育的能力。 草案提出,国务院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修订并及时颁布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 纲。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组织有关部门编写不同年龄段的家庭教育 指导读本,制定相应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规范和评估规范。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 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设立或者推动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中心。 中小学校、 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学校, 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学生的特点, 定期组织家庭教育指导和家庭教育实践活动。 对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早期教育服务机构、 婚姻登记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等, 草案也提出了在不同情况下提供相关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要求。(完) 家庭教育法草案提交人大常委会

5、审议,家庭教育法草案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 家庭教育缺位何解?家庭教育缺位何解? 2021-01-20 15:55 公众期盼已久的家庭教育法有了新进展。据新华社 1 月 20 日消息,家庭教育法 草案(下称“草案”)20 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草案提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实施家庭教育过程中,不得对未成 年人有性别、身体状况等歧视,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 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必要时,国家 对家庭教育进行干预。 记者关注到,关于家庭教育立法的呼声已持续多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 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曾介绍,家庭教育法

6、草案规定了家庭教育工作基本原则, 政府推进家庭教育工作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同时明确了父母或者 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法定责任,以及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学校等主体 在促进家庭教育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拟规定:家庭教育不得有任何形式家庭暴力,必要时国家进行干预 此次草案提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实施家庭教育过程中,不得对 未成年人有性别、身体状况等歧视,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 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未成年人的父母 分居或者离异的,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

7、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但被人 民法院裁判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或者被中止探望的除外。 此外, 草案还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 政府、学校、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促进家庭教育。必要时,国家对家庭教 育进行干预。草案明确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干预家庭教育的情形 和主要措施,并对强制家庭教育指导的实施作出规定。 有家长在子女教育中缺位,各界呼吁立法解决“养而不教” 南都记者关注到,我国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条款散见于多部法律之中,但缺乏系 统、专门的家庭教育法,关于家庭教育立法的呼声已持续多年。 早在 2008 年,全国妇联就曾建议将研究制定家庭教育法列入新

8、一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立法计划,以适应家庭教育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2019 年,全国人大代表张荣珍在“两会”期间提出制定家庭教育法的建议,她在 工作中发现,有些家长在子女教育中缺位,或缺乏经验,特别是在引导孩子的心 理健康上没有良好的办法。还有一些家长“重知轻德”,过度娇惯、保护、放任孩 子, 忽视对孩子良好个性品质和行为习惯的培养,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呈上升趋 势,且向低龄化发展。另外在留守儿童、流浪儿童、农村贫困儿童、单亲儿童、 重组等特殊家庭中,儿童的家庭教育也容易被忽视。 她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推广和普及科学的家庭教育,明确 家庭教育的内涵、义务和责任,确立家庭教育

9、的法律地位。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苑宁宁在接受法治日报采访时表示, 制定家庭教育法有两个 目的:构建未成年人法律制度体系的需要;解决“养而不教”问题的需要。 有代表建议培养专门的家庭教育人才,鼓励高校设置家庭教育课程 “去年的疫情让大家措手不及,同时也给教育工作,特别是家长提出挑战。过去 家长忙工作,顾不上孩子,疫情后在家带孩子的时间多了,发现有时候还真应付 不了,也教育不好,在这种情况下倡导尽快制定出台家庭教育法,很有针对性和 现实性。 ”在去年 5 月召开的全国“两会”期间, 全国人大代表周洪宇再次提交家庭 教育法立法议案。 他指出,过去的家庭教育是家长结了婚,有了小孩以后好像无师自通,不需

10、要学 习就会当家长,实际上这是错误的。过去家长在这方面接受的教育和训练很少, 这是家庭教育很大一块缺失, 到现在也很少有哪个学校去培养家庭教育专业的学 生,所以家庭教育一直没有进入我们的教育体系。 周洪宇建议要培养专门的家庭教育的人才,鼓励高校设置家庭教育课程,有条件 的高校开设家庭教育专业,培养师资。他们毕业后可以在学校里继续从事教学, 或者到社区里从事专门的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家长学校”。 针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不当家庭教育行为,他还建议加大对家庭教育评估和监 督,建立视导、督导和问责制度。明确对家庭教育主管机构的监督及在家庭教育 中出现的违法行为的处理机制。周洪宇希望通过制定家庭教育法,来

11、使家庭教育 专业化、系统化、社会化,把家庭教育这项重要的工作再往前推进一步,为其提 供法律保障。 南都记者吴单 家庭教育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家庭教育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公检法公检法 或可对家庭教育进行干预或可对家庭教育进行干预 2021-01-20 18:39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蒲晓磊 家庭教育是教育的开端,关乎未成年人的终身发展和家庭的幸福安宁,也关乎国家 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稳定。 实践中,随着我国社会转型速度加快,传统的家庭结构和功能发生深刻变化,家庭 教育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监护缺失、不少父母缺乏正确的成才观等问题影响了 许多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一些未成年人的

12、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引发社会广泛 关注。 1 月 20 日,家庭教育法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 议。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在作草案说明时说,家庭教育不仅仅是 家庭内部的事务,也事关公共福祉。对于家庭教育,既要充分尊重父母或者其他监 护人的自主性,也要有效发挥政府、 学校和社会的促进作用,必要时进行国家干预, 从而加强家庭教育的价值引领和教育功能,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草案文本包括总则、家庭教育实施、家庭教育促进、家庭教育干预、法律责任、 附则,共六章 52 条。 对生而不养等问题作出回应 突出问题导向,是草案的一大亮点。 何毅亭说,当前家庭

13、教育领域存在诸多问题,比较突出的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对未成年人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的现象 不同程度存在;家庭教育工作的体制机制不完善,主责机构不明确,部门责任不清 晰,各方面合力不够,影响了家庭教育工作的实际效果;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发育不 健全、发展不规范,服务水平有待提高;对于家庭教育实施已经明显出现问题的情 况,有关方面缺乏明确、有效的干预手段。 草案着力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对这些问题作出积极回应。 国家可对家庭教育进行干预 草案第一章“总则”对立法目的、家庭教育的定义、家庭教育的根本任务、家庭教 育法律关系、家庭教育工作基本原则作出规定,明确了政

14、府推进家庭教育工作的 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以及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 的职责等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第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实施家庭教育 的责任主体。政府、学校、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促进家庭教育。必要时,国 家对家庭教育进行干预。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据此,草案在第二章 “家庭教育实施”中明确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法定责任,对其提 高家庭教育能力、营造良好家庭环境提出要求,并对家庭教育的内容和方法作出 指引和规定。 实现家庭教育服务有效供给 实现家庭教育服务有效供给,是当前家庭教育工作中迫切需要通过立

15、法加以规范 和保障的。对此,草案设立“家庭教育促进”专章,明确了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学 校、其他有关社会公共机构等不同主体在促进家庭教育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对家 庭教育服务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等作出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实施家庭教育 不当,导致未成年人行为出现偏差或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已经意味着家庭教育 实施出现了严重问题,应当予以必要的干预。对此,草案在“家庭教育干预”一章中, 赋予学校、村(居)民委员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所在单位批评教育和督促的 权力,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干预家庭教育的情形和主要措施,并 对强制家庭教育指导的实

16、施作出具体规定。 为达到本法的立法目的,既要有倡导性、引领性规范,也需要有强制性规范。草案 在“法律责任”一章中,重点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负有家庭教育工作 职责的政府部门或机构、学校、家庭教育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有关情形,规 定了法律责任,同时设计了兜底的法律责任条款。 责任编辑:冀春雨 光明时评:家庭教育立法接续历史彰显光明时评:家庭教育立法接续历史彰显 文明文明 来源:光明日报客户端 2021-01-21 15:01 作者:肖罗 据媒体报道,家庭教育法草案日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 提出,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实施家庭教育过程中,不得对未成年人 有性别、

17、身体状况等歧视,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 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草案还明确,未成年 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政府、学校、社会为家庭 教育提供支持,促进家庭教育。必要时,国家对家庭教育进行干预。 家庭教育不仅仅是家庭内部事务, 也事关公共福祉。 家庭教育较之学校教育、 社会教育,具有同样甚至更强的正外部性。近年来,包括重庆、贵州、山西、江 西、江苏、浙江在内多个省份出台了各省的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中国台湾地区也 于 2003 年通过了“家庭教育法”。家庭教育越来越受到重视,正是社会文明不 断发展和进步的表现。 无论是东方

18、还是西方社会,法律对于家庭和家庭教育的干预和规定,都面临 不同程度的障碍。西方社会严辨公私领域,公权力干预家庭私域十分小心谨慎。 而中国自古以来崇尚家族自治,俗话所说“清官难断家务事”,既道出了家庭事 务的复杂性,也显示出对于公权力面对家庭问题时的保守和审慎。 中国古代法律审慎干预家庭事务,不等于传统家庭就“无法无天”。恰恰相 反,在家训、家规、家风的加持之下,许多家族内部发展出丰富多样的适合乡土 和本族的法规。这些在儒家伦理影响下制定出来的家训、家规的广泛存在,是同 样基于儒家伦理的公权力对于家庭私域很少干涉的根源所在。 问题在于,经过一百多年来沧海桑田的巨变,传统乡土社会和家庭构成已经 不

19、同以往。不仅一些家风、家规、家训失传,维系和实施家庭教育的重要载体之 一的聚族而居、邻里守望也逐渐消失。过去大人打孩子,孩子哭声稍大声一些, 族亲邻里就会过来劝架,把孩子带去自己家回避。现在的家庭以核心家庭为主, 加上小区居民互不相识的现状,孩子如果遭遇父母殴打,只能祈祷父母自己良心 发现手下留情。但不断出现的新闻悲剧已经显示,只靠祈祷,孩子受到有效保护 的几率微乎其微。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更加扁平化的社会结构,需要更加扁 平化的法律救助。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家国同构的传统,儒家崇尚修身齐家治国平 天下,对于家庭规范的干预,其实阻力并不那么巨大。对于家庭教育而言,尽管 依然坚持家庭

20、主体地位,但是加强政府、学校、社会的作用,尤其是通过加强立 法,加强政府的主导作用,已经势在必行。国家通过积极立法、严格执法,加强 对于家庭教育这一关键领域的干预和引导,重新凝聚起“家国同构”的传统,也 正是现代文明的正确彰显。 (作者系教育研究者) 责编:曾震宇 家庭教育不只是“家事”家庭教育不只是“家事” 本报记者 刘 峣 2021 年 01 月 21 日 09:49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子不教,父之过”,一个家庭就是一所学校。近日,倍受瞩目的家庭教育 法草案正式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家庭教育正式纳入 国家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法治化管理轨道。 父母该如何做好

21、家庭教育?社会各方又该扮演怎样的角色?随着未成年人 保护需求的提升和家庭教育问题的凸显,家庭教育已不只是“家事”,而是成为 全社会关注和参与的“大事”。 家庭教育走出“舒适区” “孩子刚开始在家里上网课时,一家人手忙脚乱,简直要崩溃了。”回想 2020 年上小学的儿子每天上网课的场景,北京家长刘莉仍心有余悸。 2020 年初,一段“停课不停学”的特殊时光,让不少中国家长忙碌到“怀 疑人生”。“不谈作业母慈子孝,一做作业鸡飞狗跳”在忙碌工作的同时, 既要照顾“熊孩子”起居,又要辅导学习,面对突如其来的家庭教育重任,很多 家长感到力不从心。 疫情和居家学习考验,让家庭教育弱化的短板凸显出来。专家表

22、示,长期以 来, 中国家庭教育围着学校教育转,本应由学校主导的知识教育反倒成为家庭教 育的核心。 “在孩子成长的初期,相当一部分家长将大部分精力放到检查作业、监督学 业方面,将家庭教育作为延伸知识教育的一种形式,而忽视生活经验、社会学习 的积累以及好奇心、求知欲、人文情怀等方面的发展。”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教育 创新研究院院长刘坚认为,疫情在一段时间内打破了家庭教育的“舒适区”,让 家庭教育从幕后走到台前。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家庭教育出现很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全国妇联家庭教 育状况调查显示, 50%的家长不知道用什么方法教育孩子;部分家长对孩子生而 不养、养而不教、教而无方;多数父母存在不同程度的

23、养育焦虑和“重智轻德、 重知轻能、重养轻教”的现象;很多家长过度娇惯、放任,让青少年违法犯罪案 件呈上升趋势,且向低龄化发展。 与此同时,家庭经济结构和人口结构的变化,也改变了家庭教育的模式。城 市中的“80 后”“90 后”家长中,双职工成为常态,对子女教育介入时间相对 减少;相对应的,祖辈更多参与到家庭教育中来,三代人观念冲突日渐增长;在 农村地区,数量庞大的留守儿童面临家庭教育缺口 在此背景下,加快制定家庭教育法具有积极的社会现实意义。专家指出,随 着家庭教育问题开始具有公共问题的性质和特征,必须通过专门立法的方式,来 调节家庭教育的外部关系。 学校家庭社会各司其职 “我既是家长群的群主

24、,也是夸夸群活跃成员;既是布置作业的老 师,也是给孩子批改作业的家长。”山东某中学语文老师楚桐(化名),同时也 是一名小学生家长。谈及近段时间引发热议的家长群和家长批改作业现象,她别 有一番感触。 家长群变成“夸夸群”和“作业群”,孩子的课业压力转嫁到父母身上 令中国家长感同身受的教育话题, 折射出教育领域的深层矛盾。 周洪宇认为, “老 师减负家长增,校内减负校外增”等现象和观念的出现,很大原因是没有专业人 员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 “作为老师,我当然希望家长能更多地参与孩子的教育。但作为家长,一些 转嫁到身上的负担,又确实让人苦不堪言。”楚桐认为,在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 之

25、间建立边界、各司其职,才是合格的教育方式。 专家认为,对于家长群变味的讨论之所以引起共鸣,是因为其混淆了学校教 育和家庭教育的职责。学校教育应以共性教育为主,而家庭教育的核心是对孩子 进行生活教育、生命教育、生存教育,以素养和个性化培养为重。 让家庭教育回归本位,让学校、家庭和社会教育各司其职、形成合力,是家 庭教育立法的重要目的。当前,中国家庭、学校、社会的共育机制还未形成,家 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有效衔接问题还没有解决。专家称,应当通过家 庭教育立法,明确哪些内容属于共育范畴,让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各归其位,以 缓解家长焦虑、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发展。 “当父母学会做一个合格的家庭教育者

26、,孩子在学校教育体系中会更加适 应。”首都师范大学教授康丽颖表示,家庭教育立法应帮助和指导父母学会扮演 教育者的角色,与孩子共同成长。 明确各方责任义务 如何准确定位家庭教育?如何帮助家长更好地胜任家庭教育职责?提上日 程的家庭教育立法有望为家长助一臂之力。 家庭教育法草案提出,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 主体。政府、学校、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促进家庭教育。必要时,国家对 家庭教育进行干预。 如今,家庭教育已不只是家事和私事。长年关注和推进家庭教育立法的华中 师范大学教授、长江教育研究院院长周洪宇表示,家庭教育是整个教育体系的前 端。对家庭教育进行国家干预,不是要控制

27、家庭,而是要为家庭提供系统专业科 学的指导和全面充分多元的保障,用法律手段规范家长和教育服务机构的行为。 专家指出, 加快家庭教育立法将提升家庭教育地位、 明确家庭教育核心内容、 扩大公共服务供给、规范家庭教育行为,从制度层面推进解决相关问题。与此同 时,应当推进家庭教育立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配套衔接, 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 事实上,近年来多地先行先试,已有重庆、贵州、山西、江苏、江西、湖北、 浙江、 福建等多个省市针对家庭教育推出地方性法规, 做出有益尝试和实践经验, 为全国立法奠定基础。 例如, 湖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针对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提出, 即便外出务

28、工, 父母也应担负起对孩子教育的责任; 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要求,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必备的家庭教育知识和科学的教育方法,孕 期夫妻、婴幼儿父母、学生家长应当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 条例 明确要求父母双方应当共同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父母离异 或者分居的,应当继续履行家庭教育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履行。 补上父母第一课 家庭教育同样需要“教育”专家指出,过去中国家长接受的教育和训练 很少,这是家庭教育体系的一大缺失。 有调研显示,有 23%的中国家长没有参加过任何社区组织的家庭教育指导 活动;有 30%的家长表示希望接受有关家庭教育的集体指导,如专题讲座、亲

29、 子活动指导等;还有近 30%的家长希望接受在线形式的家庭教育内容的指导, 包括课程、咨询等形式。 一方面是家长缺少为人父母的第一课, 另一方面是家长对于家庭教育指导有 着迫切的需求近年来, 为解决这一问题, 政府及社会力量都进行了积极探索。 家委会、家长学校、家长课堂、购买服务等形式方兴未艾,政府、家庭、学校、 社会联动的家庭教育工作体系在一些地方初步形成。 例如,江苏省日前出台关于加强与改进中小学幼儿园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 意见,明确学校提供家庭教育指导的重点内容,要求中小学每学期组织 1 至 2 次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学校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不少专家呼吁,应动员更广

30、泛的社会力量,将“家庭教育的教育”纳入基本 公共服务体系,给予家庭教育更多的支持。 周洪宇表示,应当通过立法大力提升家庭教育培训者的专业化程度,尽快在 大学开设家庭教育专业,培养具备理论基础和指导实践经验的专业队伍,让社区 成为开展家庭教育的重要渠道。同时,学校或培训机构设置家庭教育课程,帮助 家长学习科学的教育理念和方法。 (责编:李强强、罗昱) 帮孩子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法律不能帮孩子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法律不能 缺位缺位 科技生活快报 发布时间:01-1314:11 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消息, 家庭教育法草案将提请本月下旬召开的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1

31、月 12 日澎湃新闻) 一直以来, 有两个孩子是网络热议的焦点, 一个是别人家的孩子, 一个是熊孩子, 尤其是一到寒暑假,全国各地有关熊孩子的事件更是频发,人们在热议熊孩子事 件的同时,都有一个基本的共识:家庭教育最重要,而且要从小抓起。 2018 年,中国青年报社社会调查中心联合问卷网,对 2009 名受访者进行的一 项调查显示, 82.4%的受访者感觉现在“熊孩子”多, 89.4%的受访者指出“熊孩子” 的出现是家庭教育出了问题,69.5%的受访者归因于父母没原则的宽纵和溺爱。 当“熊孩子”犯错时,88.5%的受访者反对家长说“他还是个孩子”,83.3%的受访者 强调对孩子的不当言行要在第

32、一时间给予纠正。 由此可见,当前社会上出现的“熊孩子”现象,其根源在于良好的、合格的家庭教 育缺失。作为监护人,一些家长没有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起到监护作用,没有尽到教育义务。而家庭教育弱化最主要的原因之一是立法 的缺失,缺乏关于家庭教育的专门立法。同时现有零散的法律规定也未明确家庭 教育权利、义务以及相关法律责任。 “不正常的孩子,背后都有一个不正常的家庭。”最近网剧隐秘的角落热播。 原本单纯无暇的孩子是怎样走上犯罪的道路?家庭教育的缺位或失败, 扮演着怎 样的角色?这血的教训说明家庭教育不是家门之内的私事, 而是关乎社会发展的 公事。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

33、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怎么开展,父母 们应该做好哪些事情,社会又该扮演怎样的角色、承担哪些义务?这些问题亟待 立法来回答。 为家庭教育立法, 有助于加大社会的保障和支持力度, 共同构建“家 庭尽责、学校指导、社会参与、政府推进”的教育格局。 建议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保障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明确 父母的监护责任和教育责任以及相应的强制性和惩戒性措施, 让他们重视自己所 肩负的教育责任, 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 同时要设立家庭教育的专业机构和人员, 管理、引导和监督家庭教育的实施,依法落实和保障家庭教育的质量;福州市、 泰州市等地检察机关探索督促监护令,让“熊家长”们有了紧箍咒,也不

34、失为唤醒 失职监护人沉睡的监护意识的良方。 王红峰 时评家庭教育法为家长立规,“养不时评家庭教育法为家长立规,“养不 教,父母之过教,父母之过” 钱江晚报 01-2020:30 钱江晚报官方帐号 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评论员 魏英杰 据新华社 1 月 20 日消息称,家庭教育法草案于当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 议。如果从 2008 年全国人大代表张荣珍提出立法建议算起,时隔 13 年,这部 法律终于迈出非常实质性的一步。 制定家庭教育法,确有其必要性。这不仅是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的重要措 施,也是进一步规范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和行为的重要举措。 未成年人保护涉及社会、学校、家庭等诸多方面,家庭教育

35、又是其中重要一端, 在这方面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对侵害未成年人行为又如何进行法律约 束,都需要厘定。 我们古人有云,“养不教,父之过”,放在现代社会语境下,应该加一个字,即“养 不教,父母之过”。这就明确了家庭(父母或监护人)的抚养和教育责任。但是, 父母或监护人在这方面的法定责任是什么,违规违法边界在哪里,也需要进一步 明确。 尤其是,近些年来的教育改革,进一步放大了家庭教育的责任,从参与学校教育 活动到送孩子上课外培训班,一般家庭的父母亲都要付出比以往更多的精力。由 教育问题产生的亲子冲突、理念冲突日益凸显,成为一大社会关注热点话题。在 这背景下,一部家庭教育法的出台,也有助于界

36、定家庭教育的权责关系,以顺应 社会发展的需求。 举例来说,家暴是家庭教育的一个突出问题。在传统观念中有“棍棒之下出孝子” 的说法。然而,在现代家庭教育中,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 角度出发, 不应有家庭暴力的生存空间。 出现这种情况, 就应有法律的及时干预。 据悉, 提交审议的家庭教育法草案就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实 施家庭教育过程中,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有了这项规定,未成年人就有 了更加坚实的法律保护,而父母或监护人也就更加明白,家暴是不受法律支持的 行为。 这有助于人们从过往的混沌认识中解脱出来, 以现代的眼光对待家庭教育。 又如,在当下家庭教育中,不少人

37、还有一种误解,父母俩人一个人管孩子、一个 人上班赚钱是一种“合理分工”,实际上,父母双方都对家庭教育负有责任,不可 缺位。有人把这种父母一方带孩子的现象称作“丧偶式育儿”,这一带有偏激色彩 的词语,却也形象反映了父母一方在家庭教育中缺位的负面影响。家庭教育法草 案对此也有相应规定。 当然, 家庭教育是一个专业而复杂的问题,而许多父母都是平生第一次担负起教 育子女的责任,既缺乏经验又缺少专业知识,加上由家庭教育衍生的一些社会现 象和问题,更多是教育机制和教育理念偏差所致,凡此种种,均非制定一部家庭 教育法就能够得到解决。 比如说,即便这部法律规定家长或监护人不能缺位于家庭教育,恐怕也很难在短 时间内减少“丧偶式育儿”的现象。除非这个问题已经严重到了,父母一方实际上 完全放弃自身责任,造成严重家庭婚姻危机,否则很难浮出水面,进入法律干预 的范畴。 但有理由相信,家庭教育法的制定和出台,对于厘清家庭教育责任、规范家庭教 育行为会有实质性的帮助,进而有助于逐步提升国内家庭教育的整体水平。家庭 教育也有法律管着,家长更能意识到,原来家庭教育并不是每个人与生俱有的本 领。子女教育,其实也是父母学习成长的一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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