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企业专业检查表(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企业专业检查表(长输管线长输管线) 本表适用于长输管道及相应的管道站场安全检查。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 1 1 区域位置、总图布置与建构筑物区域位置、总图布置与建构筑物 1.11.1 石油天然气管道站场石油天然气管道站场 1.1.1 石油天然气站场与周围居住区、 相邻厂矿企业、 交通线等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表 4.0.4 的规定。 火炬的防火间距应经辐射热计算确定, 对可 能携带可燃液体的火炬的防火间距,尚不应小于表 4.0.4 的规定。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 计防火规范 GB50183-2004第4.0.4 条 1.1.2
2、石油天然气站场与相邻厂矿企业的石油天然气站场毗邻建设时,其防 火间距可按本规范表 5.2.1、表 5.2.3 的规定执行。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 计防火规范 GB50183-2004第4.0.5 条 1.1.3 火炬和放空管宜位于石油天然气站场生产区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且宜布置在站场外地势较高处。火炬和放空管与石油天然气站场的间 距:火炬由本规范第 5.2.1 条确定;放空管放空量等于或小于 1.2 104m3/h 时,不应小于 10m;放空量大于 1.2104m3/h 且等于或小于 4 104m3/h 时,不应小于 40m。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 计防火规范 GB50183-2004第4.0.8
3、 条 1.1.4 石油天然气站场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场所和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 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甲、乙类液体储罐,宜布置在站场地势较低处。当受条件限制或有 特殊工艺要求时,可布置在地势较高处,但应采取有效的防止液体流 散的措施。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 计防火规范 GB50183-2004第5.1.2 条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 当站场采用阶梯式竖向设计时,阶梯间应有防止泄露可燃液体漫流 的措施。 甲、乙类油品储罐组,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 1.1.5 汽车运输油品的装卸车场,应布置在站场的边缘,独立成区,并宜设 单独的出入
4、口。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 计防火规范 GB50183-2004第5.1.5 条 1.1.6 一、二、三、四级石油天然气站场四周宜设不低于 2.2m 的非燃烧材 料围墙或围栏。 站场内变配电站 (大于或等于 35KV) 应设不低于 1.5m 的围栏。道路与围墙(栏)的间距不应小于 1.5m;一、二、三级油气 站场内甲、乙类设备、容器及生产建(构)筑物至围墙(栏)的间距 不应小于 5m。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 计防火规范 GB50183-2004第5.1.5 条 1.1.7 石油天然气站场内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生产区不应种植含油脂多的树木,宜选择含水分较多的树种。 工艺装置区或甲、乙类油品储罐组与
5、其周围的消防车道之间,不应 种植树木。 在油品储罐组内地面及土筑防火堤坡面可植生长高度不超过 0.15m、四季常绿的草皮。 液化石油气罐组防火堤或防护墙内严禁绿化。 站场内的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 计防火规范 GB50183-2004第5.1.6 条 1.1.8 一、二、三、四级石油天然气站场内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另有规 定外,应不小于表 5.2.1 的规定。火炬的防火间距应辐射热计算确定, 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还应满足表 5.2.1 的规定。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 计防火规范 GB50183-2004第5.2.1 条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 1.1.9 石
6、油天然气站场内的甲、乙类工艺装置、联合工艺装置的防火间距, 应符合下列规定: 装置与其外部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 5.2.1 中甲、 乙类厂房和密闭 工艺设备的规定执行。 装置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 5.2.2-1 的规定。 装置内部的设备、建(构)筑物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 5.2.2-2 的 规定。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 计防火规范 GB50183-2004第5.2.2 条 1.1.10 五级石油天然气站场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5.2.3 的规 定。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 计防火规范 GB50183-2004第5.2.3 条 1.1.11 五级油品站场和天然气站场值班休息室(宿舍、厨房、
7、餐厅)距甲、 乙类油品储罐不应小于 30m,距甲、乙类工艺设备、容器、厂房、汽 车装卸设施不应小于 22.5m;当值班休息室朝向甲、乙类工艺设备、 容器、 厂房、 汽车装卸设施的墙壁为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防火墙时, 防火间距可减小(储罐除外) ,但不应小于 15m,并应方便人员在紧 急情况下安全疏散。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 计防火规范 GB50183-2004第5.2.4 条 1.1.12 天然气放空管排放口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5m,与非防爆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2m。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 计防火规范 GB50183-2004第5.2.5 条 1.1.13 加热炉附属的
8、燃料气分液包、燃料气加热器等与加热炉的防火距离不 限;燃料气分液包采用开式排放时,排放口距加热炉的防火间距应不 小于 15m。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 计防火规范 GB50183-2004第5.2.6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 条 1.1.14 一、二、三级油气站场,至少应有两个通向外部道路的出入口。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 计防火规范 GB50183-2004第5.3.1 条 1.1.15 当道路高处附近地面 2.5m 以上,且在距道路边缘 15m 范围内有工艺 装置或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储罐及管道时,应在该段道路的边缘设护 墩、矮强等防护设施。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 计防火规范 GB50183-2
9、004第5.3.4 条 1.1.16 石油天然气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 计防火规范 GB50183-2004第6.1.5 条 1.1.17 甲、乙类油品储罐、容器、工艺设备的基础;甲、乙类地面管道的支、 吊架和基础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但储罐底板垫层可采用沥青砂。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 计防火规范 GB50183-2004第6.1.8 条 1.1.18 站场生产设备宜露天或棚式布置,受生产工艺或自然条件限制的设备 可布置在建筑物内。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 计防火规范 GB50183-2004第6.1.9 条 1.1.19 输送甲、 乙类液体的泵, 可燃气体压缩机不得与空气压缩机同
10、室布置。 空气管道不得与可燃气体,甲、乙类液体管道固定相联。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 计防火规范 GB50183-2004第6.2.2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 条 1.1.20 甲、乙类液体泵房与变配电室或控制室相毗邻时,变配电室或控制室 的门、窗应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之外。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 计防火规范 GB50183-2004第6.2.3 条 1.1.21 甲、乙类油品泵宜露天或棚式布置。若在室内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要 求: 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泵超过 2 台时,与甲、乙类油品泵应分别 布置在不同的房间内,各房间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 甲、乙类油品泵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泵房内应有
11、防止可燃 气体积聚的措施。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 计防火规范 GB50183-2004第6.2.4 条 1.1.21 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布置及其厂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可燃气体压缩机宜露天或棚式布置。 单机驱动功率等于或大于 150KW 的甲类气体压缩机厂房,不宜与 其他甲、乙、丙类房间共用一幢建筑物;该压缩机的上方不得布置甲、 乙、丙类介质的设备,但自用的高位润滑油箱不受此限。 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棚或封闭式厂房的顶部应采取通风措 施。 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的楼板,宜部分采用箅子板。5)比 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内,不宜设地坑或地沟,厂房内应有防 止气体积聚的措施。 石油天然气工
12、程设 计防火规范 GB50183-2004第6.3.1 条 1.1.22 明火设备应尽量靠近装置边缘集中布置,并应位于散发可燃气体的容 器、机泵和其他设备的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 计防火规范 GB50183-2004第6.3.3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 条 1.1.23 当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布置在同一栋建筑内时,其隔墙应采用 非燃烧材料的实体墙。天然气压缩机房或油泵房宜布置在建筑物的一 端,将人员集中的房间布置在火灾危险性较小的一端。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 计防火规范 GB50183-2004第6.9.3 条 1.1.24 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生产厂房应设向外开
13、启的门,且不宜少于两个, 其中一个应能满足最大设备(或拆开最大部件)的进出要求,建筑面 积小于或等于 100m2时,可设一个向外开启的门。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 计防火规范 GB50183-2004第6.9.4 条 1.1.25 变、配电所不应与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毗邻布置。但供上述甲、 乙类生产厂房专用的 10KV 及以下的变、配电,当采用无门窗洞口防 火墙隔开时,可毗邻布置。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非燃烧材 料的固定甲级防火窗。变压器与配电间之间应设防火墙。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 计防火规范 GB50183-2004第6.9.5 条 1.1.26 消防泵房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
14、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 计防火规范 GB50183-2004第8.8.4 条 1.21.2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 1.2.1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 交通主管部门同意, 影响交通安全的, 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路法第 46 条 1.2.2 管道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不妨碍公路交通安全和人员安全,并不 得损害公路的构造和设施。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G B01-2014 第 9.5.1 条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 1.2.
15、3 管道与各级公路相交叉且采用下穿方式时,应设置地下通道(涵)或 套管。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G B01-2014 第 9.5.4 条 1.2.4 严禁易燃、易爆、高压等管线设施利用或通过公路桥梁和隧道。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G B01-2014 第 9.5.5 条 1.2.5 在铁路线路上架设电力、通讯线路,埋置电缆、管道设施,穿凿通过 铁路路基的地下坑道,必须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采取安全防护措 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 路法第 46 条 1.2.6 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 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 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 13 条 1.2.7 在管
16、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 行为: 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 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 行挖掘施工; 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 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 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 30 条 1.2.8 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 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 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 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17、第 32 条 1.2.9 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石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 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 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 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 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 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 33 条 1.2.10 新建或改建油气管道需要穿(跨)越既有公路的,宜选择在非桥梁结 构的公路路基地段,采用埋设方式从路基下方穿越通过,或采用架设 方式从公路上方跨越通过。受地理条件影响或客观条件限制,必须与 公路桥
18、梁交叉的,可采用埋设方式从桥梁自然地面以下空间通过。禁 止利用自然地面以上的公路桥下空间铺(架)设油气管道。 交公路发201536 号第 1 条 1.2.11 油气管道从公路桥梁自然地面以下空间穿越时,满足下列条件: 不能影响桥下空间的正常使用功能。 油气管道与两侧桥墩(台)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 5 米。 油气管道采用开挖埋设方式从公路桥下穿越时,管顶距桥下自然地 面不应小于 1 米,管顶上方应铺设宽度大于管径的钢筋混凝土保护盖 板,盖板长度不应小于规划公路用地范围宽度以外 3 米,并设置地面 标识标明管道位置;采用定向钻穿越方式的,钻孔轴线应距桥梁墩台 不小于 5 米,桥梁(投影)下方穿越的最
19、小深度应大于最后一级扩孔 直径的 46 倍。 交公路发201536 号第 2 条 1.2.12 公路与原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相交,以垂直交叉为宜。必须斜交时, 其交叉的锐角宜不小于 60; 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应不 小于 45。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 JTG D20-2006 第 12.5.4 条 1.2.13 原油、天然气输送管道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相交,应采用穿越方式, 埋置地下专用通道;原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穿越二级公路、三级公路、 四级公路时,应埋置保护套管。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 JTG D20-2006 第 12.5.5 条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 1.2.14 严禁天然
20、气输送管道利用公路桥梁跨越河流。原油、天然气输送管道 穿(跨)越河流时,管道距大桥的距离,不应小于 100m;距中桥不 应小于 50m。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 JTG D20-2006 第 12.5.7 条 1.2.15 新建或改建公路与既有油气管道交叉时, 应选择在管道埋地敷设地段, 采用涵洞方式跨越管道通过;受地理条件影响或客观条件限制时,可 采用桥梁方式跨越管道通过。采用涵洞跨越既有管道时,交叉角度不 应小于 30;采用桥梁跨越既有管道时,交叉角度不应小于 15。 交公路发201536 号第 3 条 1.2.16 输油输油(原油、成品油、液化石油气)(原油、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管道管道 1)
21、 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 防火规范 GB50160-2008第4.1.8 条 2) 中间站场和大、中型穿跨越工程位置应符合线路总走向;局部线路的 走向应根据中间站场和大、中型穿跨越位置进行调整。 输油管道工程设计 规范GB50253-2014 第 4.1.2 条 3) 输油管道不应通过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飞机场、火车站、海(河) 港码头、军事禁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范围、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 输油管道工程设计 规范GB50253-2014 第 4.1.3 条 4) 输油管道应避开滑坡、崩塌、塌陷、泥石流、洪水严重侵蚀等地质灾 害地段,宜避开矿山采空区及全新世活动断
22、层。当受到条件限制必须 通过上述区域时,应选择危害程度较小的位置通过,并采取相应的防 护措施。 输油管道工程设计 规范GB50253-2014 第 4.1.4 条 5) 埋地输油管道同地面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原油、成品油管道与城镇居民点或重要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 输油管道工程设计 规范GB50253-2014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 5m; 原油、成品油管道临近飞机场、海(河)港码头、大中型水库和水 工建(构)筑物敷设时,间距不宜小于 20m; 输油管道与铁路并行敷设时,管道应敷设在铁路用地范围边线 3m 以外,且原油、成品油管道距铁路线不应小于 25m、液化
23、石油气管道 距铁路线不应小于 50m,如受制于地形或其他条件限制不满足本条要 求时,应征得铁路管理部门的同意。 输油管道与公路并行敷设时, 管道应敷设在公路用地范围边线以外, 距用地边线不应小于 3m,如受制于地形或其他条件限制不满足本条 要求时,应征得公路管理部门的同意; 原油、成品油管道与军工厂、军事设施、炸药库、国家重点文物保 护设施的最小距离应同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液化石油气管道与军工厂、 军事设施、炸药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设施的距离不应小于 100m; 液化石油气管道与城镇居民点、重要公共建筑和一般建(构)筑物的 最小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的有关 规定
24、,见下表: 管道 级别 项目 级(设计 压力 P 4.0MPa) 级(设计 压力 1.6P 4.0MPa) 级(设计 压力 P 1.6MPa) 特殊建、构筑物(军事设施、易燃 易爆物品仓库、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 单位、飞机场、火车站和码头) 100 居民区、村镇、重要公共建筑 50 40 10 一般建、构筑物 25 15 10 第 4.1.6 条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 6) 埋地管道与高压交流输电线路的距离宜符合下列规定: 在开阔地区,埋地管道与高压交流输电线路塔杆基脚间控制的最小 距离不宜小于塔杆高度。 在路径受限地区,埋地管道与交流输电系统的各种接地装置之间的 最小水平距离一般
25、情况下不宜小于下表的规定。在采取故障屏蔽、接 地、隔离等防护措施后,下表规定的距离可适当减小。 电压等级(KV) 220 330 500 铁塔或电杆接地 5.0 6.0 7.5 输油管道工程设计 规范GB50253-2014 第 4.1.7 条、 埋地钢 制管道交流干扰防护 技术标准 GB/T50698-2011 第 5.1.5 条 说明输油管道与平 行敷设的架空输电 线路的距离 7) 66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与架设在地面上输送易燃、易爆物的管道 的最小水平距离为最高杆(塔)高,最小垂直距离(至管道任何部分) 见下表: 线路电压(KV) 3566 310 3 以下 最小垂直距离 4.0 3
26、.0 1.5 66kv 及以下架空电 力线路设计规范 GB50061-2010 第 12.0.16 条 说明管道与架空输 电线路的水平及垂 直距离 8) 110 kV-750kV 架空输电线路与架设在地面上输送易燃、易爆物的管道 的最小水平距离(平行时)为最高杆(塔)高,最小垂直距离(至管 道任何部分)见下表: 标称电 压(KV) 110 220 330 500 750 最小垂 直距离 4.0 5.0 6.0 7.5 9.5 110kV750kV 架空 输电线路设计规范 GB50545-2010 第 13.0.11 条 说明管道与架空输 电线路的水平及垂 直距离 9) 输油管道与已建管道并行敷
27、设时,土方地区管道间距不宜小于 6m, 如受制于地形或其他条件不能保持 6m 间距时,应对已建管道采取保 输油管道工程设计 规范GB50253-2014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 护措施。石方地区与已建管道并行间距小于 20m 时不宜进行爆破施 工。 第 4.1.8 条 10) 同期建设的输油管道,宜采用同沟方式敷设;同期建设的油、气管道, 受地形限制时局部地段可采用同沟敷设,管道同沟敷设时其最小净间 距不应小于 0.5m。 输油管道工程设计 规范GB50253-2014 第 4.1.9 条 11) 管道与通信光缆同沟敷设时, 其最小净距 (指两断面垂直投影的净距) 不应小于 0.3
28、m。 输油管道工程设计 规范GB50253-2014 第 4.1.10 条 1.2.17 输气(输气(天然气、煤层气和煤质天然气天然气、煤层气和煤质天然气)管道)管道 1) 线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线路宜避开环境敏感区,当路由受限需要通过环境敏感区时,应征 得其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保护措施; 大中型穿(跨)越工程和压气站位置的选择,应符合线路总体走向。 局部线路走向应根据大中型穿 (跨) 越工程和压气站的位置进行调整; 线路应避开军事禁区、飞机场、铁路及汽车客运站、海(河)港码 头等区域; 除为管道工程专门修建的隧道、桥梁外,不应在铁路或公路的隧道 内及桥梁上敷设输气管道。输气管道从铁路或公
29、路桥下交叉通过时, 不应改变桥梁下的水文条件; 与公路并行的管道路由宜在公路用地地界 3m 以外,与铁路并行的 管道路由宜在铁路用地界 3m 以外,如地形受限或其他条件限制的局 部地段不满足要求时,应征得道路管理部门的同意; 线路宜避开城乡规划区, 当受条件限制, 需要在城乡规划区通过时, 应征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同意,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 规范GB50251-2015 第 4.1.1 条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 石方地段的管线路由爆破挖沟时,应避免对公众及周围设施的安全 造成影响; 线路宜避开高压直流换流站接地极、变电站等强干扰区域; 埋地管道与建(构)筑物的间
30、距应满足施工和运行管理需求,且管 道中心线与建(构)筑物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 5m。 2) 输气管道应避开滑坡、崩塌、塌陷、泥石流、洪水严重侵蚀等地质灾 害地段,宜避开矿山采空区及全新世活动断层。当受到条件限制必须 通过上述区域时,应选择危害程度较小的位置通过,并采取相应的防 护措施。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 规范GB50251-2015 第 4.1.2 条 3) 埋地输气管道与其他埋地管道、电力电缆、通信光(电)缆交叉的间 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输气管道与其他管道交叉时, 垂直净距不应小于 0.3m, 当小于 0.3m 时,两管间交叉处应设置坚固的绝缘隔离物,交叉点两侧各延伸 10m 以上的管段,应确
31、保管道防腐层无缺陷; 输气管道与电力电缆、通信光(电)缆交叉时,垂直净距不应小于 0.5m, 交叉点两侧各延伸 10m 以上的管段, 应确保管道防腐层无缺陷。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 规范GB50251-2015 第 4.3.11 条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 4) 埋地输气管道与高压交流输电线路杆(塔)和接地体之间的距离宜符 合下列规定: 在开阔地区,埋地管道与高压交流输电线路杆(塔)基脚间的最小 距离不宜小于杆(塔)高; 在路由受限地区,埋地管道与交流输电系统的各种接地装置之间的 最小水平距离不宜小于下表的规定。在采取故障屏蔽、接地、隔离等 防护措施后,下表规定的距离可适当减小。 电压
32、等级(KV) 220 330 500 铁塔或电杆接地 5.0 6.0 7.5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 规范GB50251-2015 第 4.3.12 条 5) 地面敷设的输气管道与架空交流输电线路的距离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 规范GB50251-2015 第 4.3.13 条 6) 埋地输气管道与民用炸药储存仓库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 埋地输气管道与民用炸药储存仓库的最小水平距离应按下式计算: R=-267e-Q/8240+342, 式中: R管道与民用炸药储存仓库的最小水平 距离(m) ;e常数,取 2.718;Q炸药库容
33、量(kg) ,1000kg Q10000kg。 当炸药库与管道之间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按上式计算的水平距离 值可折减 15%20%:a 炸药库地面标高大于管道的管顶标高;b 炸药 库与管道间存在深度大于管沟深度的沟渠;c 炸药库与管道间存在宽 度大于 50m,且高度大于 10m 的山林。 无论现状炸药库的库存药量有多少,炸药库容量 Q 应按政府部门批 准的建库规模取值。库存药量不足 1000kg 应按 1000kg 取值计算。 规范GB50251-2015 第 4.3.18 条 7) 不受地形、地物或规划限制地段的并行管道,最小净距不应小于 6m。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 规范GB50251-201
34、5 第 4.4.2 条 8) 受地形、地物或规划限制地段的并行管道,采取安全措施后净距可小 于 6m,同期建设时可同沟敷设,同沟敷设的并行管道,间距应满足 施工及维护需求且最小净距不应小于 0.5m。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 规范GB50251-2015 第 4.4.3 条 9) 共用隧道、跨越管桥及涵洞设施的,净距不应小于 0.5m。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 规范GB50251-2015 第 4.4.4 条 10) 线路截断阀(室)应选择在交通方便、地形开阔、地势相对较高的地 方,防洪设防标准不应低于重现期 25 年一遇。线路截断阀(室)选址 受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与电力、通信线路杆(塔)的间距不应
35、小于杆(塔)的高度再加 3m; 距铁路用电界外不应小于 3m;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 规范GB50251-2015 第 4.5.2 条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 距公路用地界外不应小于 3m; 与建筑物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2m。 1.3 危险化学品管道(厂外公共区域)危险化学品管道(厂外公共区域) 1.3.1 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严格控 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 道安全管理规定第 7 条 1.3.2 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 地质灾害的区域;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
36、采取可靠的工程处理措施, 确保不受地质灾害影响。危险化学品管道与居民区、学校等公共场所 以及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通讯设 施、军事设施、电力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 道安全管理规定第 8 条 1.3.3 在危险化学品管道中心线两侧及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外缘两侧 5 米外的周边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下列建(构)筑物与管道线路、管 道附属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应当及时向当 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居民小区、学校、医院、餐饮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 建筑物; 加油站、加气站、储
37、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 存储场所; 变电站、配电站、供水站等公用设施。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 道安全管理规定第 22 条 1.3.4 在穿越河流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 500 米地域范围内,管 道单位发现有实施抛锚、拖锚、挖沙、采石、水下爆破等作业的,应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 道安全管理规定第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 当及时予以制止, 无法处置时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但在保障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实施的 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23 条 1.3.5 在危险化学品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 1000 米地域范围内, 管道单位 发现有实
38、施采石、采矿、爆破等作业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无法处 置时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等公共工程确需 实施采石、爆破等作业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 道安全管理规定第 24 条 1.3.6 实施下列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运行的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 应当在开工的 7 日前书面通知管道单位, 将施工作业方案报管道单位, 并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单 位应当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5米至50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100
39、米地域 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 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 200 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 500 米地域范围 内,实施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等作业。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 道安全管理规定第 25 条 1.3.7 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发现标志毁损的,管道单位应当 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新。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 道安全管理规定第 15 条 1.3.8 管道单位发现下列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运行行为的,应当及时予 以制止,无法处置时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擅自开启、关闭危险化学品管道阀
40、门;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 道安全管理规定第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 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在埋地管道上方和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对埋地、地面管道进行占压,在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 置重物; 利用地面管道、 架空管道、 管架桥等固定其他设施缆绳悬挂广告牌、 搭建构筑物; 其他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 19 条 1.3.9 禁止在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 道安全管理规定第 20 条 1.3.10 在危险化学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外缘两侧各 5 米地域范围内,
41、管道单 位发现下列危害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无法处 置时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 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 行挖掘施工、工程钻探; 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 房以及修建其他建(构)筑物。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 道安全管理规定第 21 条 1.3.11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专用设施、水工防护设施、专用隧道等附属设施不 得用于其他用途;确需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征得管道单位的同意, 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危险化学
42、品输送管 道安全管理规定第 27 条 2 工艺及设备设施安全工艺及设备设施安全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 2.1 石油、天然气站场石油、天然气站场 2.1.1 进出天燃气站场的天然气管道应设截断阀,并应能在事故状况下易于 接近且便于操作。三、四级站场的截断阀应有自动切断功能。当站场 内有两套及两套以上天然气处理装置时,每套装置的天然气进出口管 道均应设置截断阀。 进站场天然气管道上的截断阀前应设泄压放空阀。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 计防火规范 GB50183-2004第6.1.1 条 2.1.2 甲、乙类油品储罐、容器、工艺设备和甲、乙类地面管道当需要保温 时,应采用非燃烧保温材料;低温保
43、冷可采用泡沫塑料,但其保护层 外壳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 计防火规范 GB50183-2004第6.1.7 条 2.1.3 加热炉以天然气为燃料时,供气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宜烧干气,配气管网的设计压力不宜大于 0.4MPa(表压) 。 当使用有凝液析出的天然气作燃料时,管道上宜设置分液包。 加热炉炉膛内宜设常明灯,其气源可从燃料气调节阀前的管道上引 向炉膛。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 计防火规范 GB50183-2004 第 6.1.15 条 2.1.4 加热炉或锅炉燃料油的供油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燃料油泵和被加热的油气进、出口阀不应布置在烧火间内;当燃料 油泵与烧火间毗邻布置时,应
44、设防火墙。 当燃料油储罐总容积不大于 20m3时,与加热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 于 8m;当大于 20m3至 30m3时,不应小于 15m。燃料油储罐与燃料 油泵的间距不限。加热炉烧火口或防爆门不应直接朝向燃料油储罐。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 计防火规范 GB50183-2004第6.2.1 条 2.1.5 电动往复泵、齿轮泵或螺杆泵的出口管道上应设安全阀;安全阀放空 管应接至泵入口管道上,并宜设事故停车联锁装置。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 计防火规范 GB50183-2004第6.2.5 条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 2.1.6 甲、乙类油品离心泵,天然气压缩机在停电、停气或操作不正常工作 情况下,
45、介质倒流有可能造成事故时,应在出口管道上安装止回阀。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 计防火规范 GB50183-2004第6.2.6 条 2.1.7 负压原油稳定装置的负压系统应有防止空气进入系统的措施。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 计防火规范 GB50183-2004第6.2.7 条 2.1.8 油气站场内,当使用内燃机驱动泵和天然气压缩机时,应符合下列要 求: 内燃机排气管应有隔热层,出口处应设防火罩。当排气管穿过屋顶 时,其管口应高出屋顶 2m;当穿过侧墙时,排气方向应避开散发油 气或有爆炸危险的场所。 内燃机的燃料油储罐宜露天设置。内燃机供油管道不应架空引至内 燃机油箱。在靠近燃料油储罐出口和内燃机油箱进口
46、处应分别设切断 阀。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 计防火规范 GB50183-2004第6.3.2 条 2.1.9 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非防爆型在线分析一次仪表间 (箱) , 应正压 通风。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 计防火规范 GB50183-2004第6.3.5 条 2.1.10 进出装置的可燃气体、液化石油气、可燃液体的管道,在装置边界处 应设截断阀和 8 字盲板或其他截断设施,确保装置检修安全。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 计防火规范 GB50183-2004第6.3.7 条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 2.1.11 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吸入管道,应有放置产的负压的措施。多级压缩的 可燃气体压缩机各段间,应
47、设冷却和气液分离设备,防止气体带液进 入气缸。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 计防火规范 GB50183-2004第6.3.8 条 2.1.12 正压通风设施的取风口,宜位于含甲、乙类介质设备的全年最小频率 风向的下风侧。取风口应高出爆炸危险区 1.5m 以上,并应高出地面 9m。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 计防火规范 GB50183-2004第6.3.9 条 2.1.13 可能超压的下列设备及管道应设安全阀: 1)顶部操作压力大于 0.07MPa 的压力容器; 2)顶部操作压力大于 0.03MPa 的蒸馏塔、蒸发塔和汽提塔(汽提塔 顶蒸汽直接通入另一蒸馏塔者除外) ; 3)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
48、复泵出口连接的设备不 能承受其最高压力时, 上述机泵的出门; 可燃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时, 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设备及管道。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 计防火规范 GB50183-2004第6.8.1 条 2.1.14 放空管道必须保持畅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高压、低压放空管宜分别设置,并应直接与火炬或放空总管连接; 不同排放压力的可燃气体放空管接入同一排放系统时,应确保不同 压力的放空点能同时安全排放。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 计防火规范 GB50183-2004第6.8.6 条 2.1.15 火炬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火炬的高度,应经辐射热计算确定,确保火炬下部及周围人员和设 备的安全。 进入火炬的可燃气体应经凝液分离罐分离出气体中直径大于 300 m 的液滴;分离出的凝液应密闭回收或送至焚烧坑焚烧。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 计防火规范 GB50183-2004第6.8.7 条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 应有防止回火的措施。 火炬应有可靠的点火设施。 距火炬 30m 范围内,严禁可燃气体放空。 液体、低热值可燃气体、空气和惰性气体,不得排入火炬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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