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县直学校、中心学校、民办幼儿园: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文件要求和 9 月 3 日全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特印发安溪县校车驾 驶员“二十个严禁”,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校(园)务必高度重视,及时组织校车驾驶员熟悉 掌握安溪县校车驾驶员“二十个严禁”,做到入脑入心。 2.各校(园)长及校车安全工作负责人员、恒兴校车管 理分公司相关负责人应逐一抽查校车驾驶员的掌握情况并 做好记录。记录情况将作为安全季度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附件: 校车驾驶员“二十个严禁” 1.严禁校车行驶时未将手机上交随车照管人员保管。 2.严禁园长、随车照管人员未在场时组织学生上车离校。 3.严禁学
2、生(幼儿)未系好安全带行驶。 4.严禁车门未关好时行驶。 5.严禁校车行驶中或未停稳时打开车门。 6.严禁在快车道上、下学生(幼儿)。 7.严禁驾驶人离开驾驶室时,未按规定熄火停放车辆。 8.严禁驾驶校车未按照审核的行驶线路行驶。 9.严禁在虽已审核但因道路改建暂时不具备校车通行条件 的路段通行。 10.严禁违法超车、违法会车或随意变道行驶。 11.严禁闯红灯、逆行。 12.严禁下陡坡熄火空档滑行。 13.严禁超员、超速行驶。 14.严禁酒后(含隔夜酒)驾驶、疲劳驾驶或开赌气车。 15.严禁驾驶未按规定进行检测的校车。 16.严禁驾驶轮胎磨损严重的校车。 17.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上车。 18.严禁将学生(幼儿)载入加油站加油。 19.严禁将学生(幼儿)单独留在车上。 20.严禁校车搭乘非学生运行或将校车用于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