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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土地法.ppt

1、o一、基本概念和立法现状一、基本概念和立法现状 o二、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二、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o三、土地的利用与保护三、土地的利用与保护 o四、建设用地四、建设用地 o五、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责任与处理五、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责任与处理 第 章 土地管理法 一、基本概念和立法现状 1 1、土地管理法规的概念、土地管理法规的概念 土地管理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和保护土地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土地管理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和保护土地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 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2、土地管理法规的立法现状、土地管理法规的立法现状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主要有:现行的土地

2、管理法律法规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人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人和国土地管理法 (19861986年年6 6月月25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16次会议通过次会议通过; ;根据根据19881988年年1212月月29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 5次会议第次会议第1 1次修正次修正;1998;1998年年8 8月月29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 4次会议修订次会议修订; ;根据根据20042004年年8 8月月28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3、大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会常务委员会第1111次会议第次会议第2 2次修正次修正) o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1998年年1212月月2727日国务院日国务院 颁布);颁布); o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41994年年7 7月国务院发布);月国务院发布); o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1992年年3 3月);月); o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19971997年年1010月);月); o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

4、规定(19951995年年3 3月);月); o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19961996年年9 9月);月); o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2007年年3 3月)月) 。 这些法律、法规的颁行,使我国的土地管理纳入了法制轨道。这些法律、法规的颁行,使我国的土地管理纳入了法制轨道。 二、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o 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的概念土地所有权的概念 土地所有权的特征土地所有权的特征 国家土地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 o 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土地使用权的概念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5、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 1.1 土地所有权的概念 所谓土地所有权是指所谓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人依法对其所有土地占土地所有人依法对其所有土地占 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我国土地所有权在法律上分为我国土地所有权在法律上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 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两种不同类型。两种不同类型。 1.2 土地所有权的特征 o 主体的特定性。主体的特定性。我国法律规定,土地只能由国家或农民集体所有,国我国法律规定,土地只能由国家或农民集体所有,国 家和农民集体以外的民事主体,不能成为

6、土地所有人;家和农民集体以外的民事主体,不能成为土地所有人; o 交易的限制性。交易的限制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不能以任何形式进行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不能以任何形式进行 交易。所以,在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买卖、赠与、互易,包括土地所有交易。所以,在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买卖、赠与、互易,包括土地所有 权作为投资,都是非法的;权作为投资,都是非法的; o 权属的稳定性。权属的稳定性。我国的土地所有权,由于其主体的特定性和交易的限我国的土地所有权,由于其主体的特定性和交易的限 制性,具有高度的稳定性;制性,具有高度的稳定性; o 权属的可分离性。权属的可分离性。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

7、用权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在一般情况下都是 相分离的。国有土地的绝大部分并非是由国家直接占有和使用,集体所相分离的。国有土地的绝大部分并非是由国家直接占有和使用,集体所 有的土地,在大多数情况下也是由农户占有和使用的。在符合法律规定有的土地,在大多数情况下也是由农户占有和使用的。在符合法律规定 的情况下,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或者抵押。的情况下,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或者抵押。 1.3 国家土地所有权 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对其所有土地进行占有、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对其所有土地进行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使用、收益

8、和处分,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依照我国土地法有关规定,依照我国土地法有关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有: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有: n 城市市区的土地;城市市区的土地; n 农村和城市郊区中被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中被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n 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n 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及其他土地;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及其他土地; n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 有的土地;有的土地; n 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

9、原因,农民城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城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 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1.4 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民集体依法对土地进行占有、使农民集体依法对土地进行占有、使 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农村或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或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 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 于农民集体所有。于农民集体

10、所有。 2.1 土地使用权的概念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根据法律、合同的规定,在土地使用人根据法律、合同的规定,在 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占 有、使用、一定收益和在限定范围内进行处分的权利。有、使用、一定收益和在限定范围内进行处分的权利。 我国土地使用权在法律上我国土地使用权在法律上具体表现为土地使用人对土具体表现为土地使用人对土 地可依法行使使用、出租、转让、抵押的权利。地可依法行使使用、出租、转让、抵押的权利。 2.2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规定,国

11、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 土地使用者可以通过土地使用者可以通过国家依法出让、划拨、或通过其他国家依法出让、划拨、或通过其他 土地使用人依法转让、继承、获取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等方式土地使用人依法转让、继承、获取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等方式 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发通过承包、转让、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发通过承包、转让、继 承等方式取得。承等方式取得。 农民还可依法取得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的使用权。农民还可依法取得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的使用权。 2.3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

12、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注册,核发证书,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注册,核发证书, 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 民政府登记注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民政府登记注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当公共利益需要时,国家可以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将其变为当公共利益需要时,国家可以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将其变为 国有,但必须依法给予补偿。国有,但必须依法给予补偿。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注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注 册,

13、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 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 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三、土地的利用与保护 o 土地利用和保护的相关制度土地利用和保护的相关制度 o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o 耕地保护耕地保护 n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n 土地调查制度;土地调查制度; n 土地统计制度;土地统计制度; n 土地监察制度;土地监察制度; n 土地利用状况动态监测制度。

14、土地利用状况动态监测制度。 1、土地的利用和保护的相关制度 n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概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概念 n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依据和基本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依据和基本要求 n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内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内容 n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原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原则 n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 n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依据国民经济和社在一定区域内,依据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

15、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 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 和保护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和保护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 依据。依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相适应,规划相适应,一般为一般为1515年年。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 土地用途,实质上是确定土地的农用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的土地用途,实质上是确定土地的农用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的 使用权。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

16、划将这两种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权。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这两种土地使用权在 土地使用者之间分配。土地使用者之间分配。 2.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概念 我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我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分为国家级、省级、地市级、 县级和乡镇级,共五个层次县级和乡镇级,共五个层次,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 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

17、划确定的控制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 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总量不减少。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总量不减少。 2.2 总体规划的编制依据和基本要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1)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土地利用现状分析; (2 2)土地供需分析;)土地供需分析; (3 3)土地适宜性评价;)土地适宜性评价; (4 4)确定规划目标和方针;)确定规划目标和方针; (5 5)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的调整;)土地利

18、用结构和布局的调整; (6 6)土地利用分区规划;)土地利用分区规划; (7 7)制定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制定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 2.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内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1 1)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2 2)提高土地利用率;)提高土地利用率; (3 3)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4 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5 5)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占

19、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2.4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原则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省会城市、市人口在省会城市、市人口在100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城市的土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城市的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 准。其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准。其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批准;其中

20、,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 权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权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 严格执行。严格执行。 2.5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 定的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出现,或者由于国家的定的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出现,或者由于国家的 一些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致使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一些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致使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 能适应社会和

21、经济发展的要求,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能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要求,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 用途的行为。用途的行为。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修改时,必须经原批准机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修改时,必须经原批准机 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 用途。用途。 2.6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 2.7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1999) o 农用地(含耕地)转用计划指标 o 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o 土地开发整理计划

22、指标 3、耕地保护 o 保护耕地制度保护耕地制度 o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o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o 实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实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3.1 保护耕地制度 对耕地的特殊保护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对耕地的特殊保护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n 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通过制定土地利用总体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通过制定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限定建设可以占用土地的区域;规划,限定建设可以占用土地的区域; n 对各项建设用地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占用土地对各项建设用地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占用土地 (包括耕地);(包括耕地); n 农用地转

23、用要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农用地转用要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 3.2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基本农田是指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 的需求而确定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的需求而确定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 得占用及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不得占用的耕地。得占用及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制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各省、自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制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80%80% 以上。基本农

24、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以上。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 3.3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按照“占多少,垦多少占多少,垦多少” 的原则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质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质 量相当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量相当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 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 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25、 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的开垦费,专款用于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的开垦费,专款用于开 垦新的耕地。垦新的耕地。 3.4 实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实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是指实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是指通过一系列行政、经济、法通过一系列行政、经济、法 律的措施,保证我国现有耕地总面积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减少,律的措施,保证我国现有耕地总面积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减少, 从数量上保持平衡,并逐步提高耕地质量的做法。从数量上保持平衡,并逐步提高耕地质量的做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

26、地利用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 耕地总量不能减少。耕地总量不能减少。 四、建设用地 o 建设用地的概念建设用地的概念 o 国家征用土地国家征用土地 o 国有建设用地国有建设用地 o 临时用地临时用地 1、建设用地的概念 建设用地包括建设用地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已确定的建设用地和因经济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已确定的建设用地和因经济及 社会发展的需要,由规划中的非建设用地转成的建设用地。前者可称社会发展的需要,由规划中的非建设用地转成的建设用地。前者可称 为规划内建设

27、用地,后者则可称为规划外建设用地。为规划内建设用地,后者则可称为规划外建设用地。 (1 1)规划内建设用地)规划内建设用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的建设用地,可用于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的建设用地,可用于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我 国土地分属国家和农民集体所有,所以又有国土地分属国家和农民集体所有,所以又有国家所有的建设用地和农国家所有的建设用地和农 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及及实施条例实施条例规定:规定:非农业建设确需占用农民非农业建设确需占用农民 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必须先由国家将所需土地征为国有,再依法交由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必须先由国家将所需土

28、地征为国有,再依法交由 用地者使用。用地者使用。 (2 2)规划外建设用地)规划外建设用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除建设用地外,土地还分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除建设用地外,土地还分为农用地和未利用 土地。土地。将国有未利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将国有未利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 关规定办理,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关规定办理,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需报国务院批准。 将农用地转为建设

29、用地,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对此作了严格的限制,也对此作了严格的限制,也 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 o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 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的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的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须经国务院批准;须经国务院批准; o 其他建设项目的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其他建设项目的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

30、、国家征用土地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 土地实行征用。为了防止滥征土地和保护农民集体的利益,土地实行征用。为了防止滥征土地和保护农民集体的利益,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 对征用土地的审批程序及补偿办法作出了具体规定。对征用土地的审批程序及补偿办法作出了具体规定。 (1 1)征用土地的审批)征用土地的审批 凡凡征用基本农田、或征用非基本农田的耕地超过征用基本农田、或征用非基本农田的耕地超过3535公顷的、或征用其他公顷的、或征用其他 土地超过土地超过7070公顷的,都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公顷的,都必须报经国务院

31、批准。征用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土地征用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土地 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 灾后应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的,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灾后应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的,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 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在灾情结束后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在灾情结束后6 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2 2)征用土地的补偿)征用土地的补偿

32、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具体具体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为:为: o 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 3年平均年产值的年平均年产值的6-106-10倍。倍。 o 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 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 3年每亩平均年产值的年每亩平均年产值的4-64-6 倍,但每公顷最高不超过倍,但每公顷最高不超过1515倍。倍。 o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o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33、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城市人民政府收取,用于本市城市郊区菜由城市人民政府收取,用于本市城市郊区菜 地的开发建设。地的开发建设。 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附属于个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会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附属于个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会 付给本人外,其余均由被征地单位统一管理、使用。付给本人外,其余均由被征地单位统一管理、使用。统一管理的征地补统一管理的征地补 偿费用只能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多余劳动力的就业以及作为不能就业人偿费用只能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多余劳动力的就业以及作为不能就业人 员的生活补助,不得移作他用。员的生活补助,不得移作他用。 (3 3)土地的劳动力安置)土地的劳动力安置

34、 由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和有关单位,通由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和有关单位,通 过扩大农副业生产和乡镇企业等途径,加以安置;安置不完的,可以安过扩大农副业生产和乡镇企业等途径,加以安置;安置不完的,可以安 排符合条件的人员到用地单位或其他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排符合条件的人员到用地单位或其他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 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征得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35、或征得 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给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给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审查批准,原有的农业户口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审查批准,原有的农业户口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 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3、国有建设用地 国有建设用地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包括属国家所有的建设用地和国家征用的属国家所有的建设用地和国家征用的 原属于农民

36、集体所有的土地。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1 1)国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国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规定,具体可以划拨的建设用地为:规定,具体可以划拨的建设用地为: n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n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n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n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 除上述国家建设项目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国家建设用地的使用除上

37、述国家建设项目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国家建设用地的使用 权外,其他建设项目均须通过有偿使用的方式来取得国有建设用地权外,其他建设项目均须通过有偿使用的方式来取得国有建设用地 的使用权。的使用权。具体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具体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 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 这时,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这时,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或其他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建用权出让合同或其他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建 设单位必须按土地使用权出让

38、合同或其他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使用设单位必须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其他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使用 土地;确定需改变该土地建设用途的,应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土地;确定需改变该土地建设用途的,应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 号 ,2007年9月 第一例拍卖出让 o深圳市深圳市19871987年年1212月月1 1日首次公开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日首次公开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 权。拍卖权。拍卖 地块编号为地块编号为Ht409Ht4094 4,位于罗湖区布

39、心路萃园新村西侧,紧靠风,位于罗湖区布心路萃园新村西侧,紧靠风 景秀丽的深圳水库,该地块面积为景秀丽的深圳水库,该地块面积为 85888588平方米,用途为住房,平方米,用途为住房, 可自用也可建成商品房,可自用也可建成商品房, 土地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年限为5050年。年。 o深圳市政府提前深圳市政府提前2 2个月在个月在深圳特区报深圳特区报刊登刊登深圳市深圳市 土地竞投土地竞投 公告公告,共有,共有6363家企业索取了家企业索取了深圳经济特区深圳经济特区 土地使用合同书土地使用合同书 和和土地使用规则土地使用规则等资料。等资料。 o拍卖前三天正式领取编号牌子,准备参加竞投的企业有拍卖前三天正

40、式领取编号牌子,准备参加竞投的企业有 4444家,家, 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9 9家家 o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底价为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底价为20O20O万人民币,每口报价为万人民币,每口报价为 5 5万元人万元人 民币。竞投结果是深圳市房地产公司叫价民币。竞投结果是深圳市房地产公司叫价525525万元万元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 o 国家许可土地使用者可以使用国有土地的期限国家许可土地使用者可以使用国有土地的期限 国家法律规定的最高年限国家法律规定的最高年限 合同具体约定的实际出让年限合同具体约定的实际出让年限 o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 居住用地居住用地7070

41、年年 工业用地工业用地5050年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5050年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40年年 综合或其他用地综合或其他用地5050年年 (3 3)国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国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规定,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以将国有建设用地的规定,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以将国有建设用地的 使用权收回:使用权收回: n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n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n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

42、地使用者未申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 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n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n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因第一、二两项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家对土地使用权人因第一、二两项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家对土地使用权人 应给予适当补偿。应给予适当补偿。 4、临时用地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察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农民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察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农民 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县

43、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的,还应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的,还应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同意。管部门同意。 临时用地的使用者应按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临时用地的使用者应按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 用的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临时用地为耕地的,临用的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临时用地为耕地的,临 时用地的使用者应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时用地的使用者应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 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五、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责任与处理 请参看请参看中华人民共人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人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内容。相关内容。 土地利用状况动态监测制度 国家运用遥感技术、电子计算机技术和其他现 代化手段,对全国及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的土 地利用变化情况,特别是城镇建设用地和耕地 变化情况进行连续监测,为决策提供及时准确 的各类土地的数据。 补充:一些问题 o 土地所有二元结构制结构产生的问题:城中 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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