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五编 国有经济参与法律制度 本编主要讲述国有经济参与法的一般原理,以及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投资经营和监督制度。 通过本章的学习,需要理解国有经济参与法的一般原理。 本章内容的讲授需要8课时。第二十三章 国有经济参与法的一般原理第一节 国有经济参与法的调整对象 P.502 一、国有经济参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一、国有经济参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 国有资产参与社会经济活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美国2008年紧急经济稳定法 加拿大金融管理法 澳大利亚联邦机构及联邦公司法 日本地方公营企业法 地方公企业法 二、国有经济参与法调整对象的独立性二、国有经济参与法调整对象的独立性 (一)调整对象具备“共性”(共性基础上
2、有个性) (二)具备“共性”的规范规模庞大 (三)有独立之必要 三、国有经济参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三、国有经济参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国有经济参与法体系国有经济参与法体系 (一)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关系(产权、评估、统计报告和审计)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审计法企业国有资产法 (二)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关系(投资、经营、企业治理、资产转让和收益分配) 民法通则、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公司法和物权法 (三)国有资产监管关系(机构设置、职权职责和监管责任) 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节 国有经济参与法的基本范畴 一、国有经济 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由国家(政府)出资,
3、或直接设立国有独资企业,或控股、参股设立企业,并由国家直接或间接管理和经营国有资本的一种经济形式。 1.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方式 2.实现形式多样 15.9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3.政府管理和经营的对象是国有资本而不是国有资产,管理经营国有资本的最直接目的是保值增值二、国有资产 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及收益、接受馈赠形成的,或凭借国家权力取得的,或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种类型的财产和财产权利。 宪法第6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 1.特征:(1)所有者唯一性;(2)界定法定性;(3)形态多样性 2.途径:(1)投资
4、及经费形成;(2)接受馈赠;(3)依权力取得;(4)所有权不明。 3.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1)经营性;(2)行政事业性;(3)资源性 狭义:经营性(企业国有资产法2条: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三、国有资本 按照一定经济基础的要求,通过不同途径参与资本运动的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不同于国有资本,但国有资产可以转化为国有资本。 国有资本具有资本的一般属性,但又不以追求利润为唯一目标。四、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条 1.企业资本全部或者部分属于国家所有并为国家所控制的企业。 2.为何存在? 3.分类: (1)依股权,似可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
5、参股公司。企国法5条 (2)依特征,可分:商业性(营业性)和公益性 4.改革方向: (1)商业类国有企业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 (2)公益类国有企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引入市场机制,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能力。五、国有经济、国有资产、国有资本与国有企业之关系 (一)国有资产与国有经济(一)国有资产与国有经济 国有资产侧重静态,从归属关系;国有经济侧重宏观角度,从经济形式描述。 资产是国有经济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国有资产就没有国有经济。 (二)国有资本与国有经济(二)国有资本与国有经济 国有经济的运行表现为国有资本的运作,与国有经济相联系的国有资本专指国有的生产
6、经营性资产,指国家出资、占有、作为生产要素用于生产经营,并在经营中获得收益及相应权益的资产。 (三)国有资本与国有企业(三)国有资本与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是国有资本的主要载体 (四)国有企业与国有经济(四)国有企业与国有经济 国有企业是国有经济的微观经济组织,是国有经济(或国有资本)的主要载体和主要实现形式。 国有经济的效率及质量提高也依赖于国有企业管理水平和竞争力的提升。第三节 国有经济参与法的基本原则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适用和体现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适用和体现 (一)经济民主原则的体现 指导意见指导意见5 5: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原则上都要实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积极
7、引入其他国有资本或各类非国有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国有资本可以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也可以参股,并着力推进整体上市。 (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体现 指导指导意见意见6 6:公益类国有企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引入市场机制,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能力。这类企业可以采取国有独资形式,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还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特许经营、委托代理等方式,鼓励非国有企业参与经营。 (三)可持续发展原则的体现 行业协调和区域协调 (四)经济公正原则的体现 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五)国家经济安全原则的体现 基于国家主义经济学 指导意见指导意见5 5:关系国家安全、国
8、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要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支持非国有资本参股。对自然垄断行业,实行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实行网运分开、放开竞争性业务,促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对需要实行国有全资的企业,也要积极引入其他国有资本实行股权多元化;对特殊业务和竞争性业务实行业务板块有效分离,独立运作、独立核算。二、国有经济参与法的特有原则 (一)国有资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宪法12条和民通73条 (1)完整性和不可分割性 (2)全面保护 (3)全程保护 (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兼顾的原则 (1)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投入比例 (2)不同产业的投入比例 (三)公共管理者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相对分离的原则 企国法6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四)统一所有、分级代表的原则 统:最终处分权;引导规范权企国法3条 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分:企国法4条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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