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商 法法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法学院 商法学教研部商法学教研部商法总论Jilin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 第一章 商法概述(4学时) 第二章 商主体与商行为(4学时) 第三章 商事登记(4学时) 第四章 商号(4学时) (第1章第4章) Email: M: 13604406669 商商 法法 总总 论论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法学院 商法学教研部商法学教研部 Jilin UniversitySchool of Law 邢丹邢丹 制作制作商法总论内容体系及学时安排商法总论内容体系及学时安排4学时商法总论1.赵万一:商法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10月版。2.
2、周林彬、任先行:比较商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版。3.石少侠:商法思考的印迹,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4.梁宇贤:商事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5.美乔迪S.克劳斯史蒂文D.沃特:公司法和商法的法律基础,金海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商法总论1.史际春、陈岳琴:论商法,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2.张辉、叶林:论商法的体系化,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3.刘凯湘:论商法的性质、依据及特征,载现代法学,1997年第5期。4.胡鸿高:商法价值论,载复旦学报,2002年第5期。5.王志华:中国商法百年,载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2期。6
3、.王瑞:商法本质的变迁,载政法论坛,2002年第6期。7.徐学鹿:商法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商法总论第一章第一章商 法 概 述商 法 概 述商法总论 第一节:商法的概念与特征第一节:商法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商法的调整对象第二节:商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商法的体系和渊源第三节:商法的体系和渊源 第四节: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第四节: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五节:商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五节:商法的产生和发展1.商法的独立性商法的独立性 2.商法的特征商法的特征 3.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的基本原则 4.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商法总论第一节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与特征商法的概念与
4、特征商法总论商法之独立性必要性必然性商法总论必要性墨子 天志上:今天下士君子之书不可胜载,言语不可尽计,上说诸侯,下说列士,其于仁义,则大相远也。商法独立性的理论基础私法二元结构的生成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商法相对独立的基础。渊源于贸易本位的交易效率价值、交易安全价值和交易公平价值等,是商法特有的价值观和价值基础作为商法调整对象的“商”,其本质是资本谋求价值增值的活动,资本的运动使商具有了营利性和经营性特征,从而构成了商法有别于民法的调整对象商事交易具有区别于民事交易的巨大差异商法与民法的区别不仅表现在原理和总则上,还表现在在单行的商事法律中由为明显商之概念(词义学上的解释)古代汉语的
5、商含有商品交换和货物买卖的内容。 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商,是指货物、生产品或任何种类货物的交换。 韦斯特新国际辞典说“商品交换或买卖行为”是商。牛津大辞典说“商品交换和与商品交换有关的一切活动”。 商法总论商之概念(经济学上的解释)经济学意义上的“商”是对现代社会生产过程中某一部分经济活动(即商品流通活动)的理论概括。“商”是介于农业、工业等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直接媒介财货交易,调剂供需,而从中获取利润的行为。 商法总论商之概念(文化意义上的解释)文化意义上的商,是将“商”作为人的一种基本生存方式进行综合的、本质性的分析,对商及商法的内涵和本质的揭示有重要的意义;将“商”从文化意义上进行分析,就
6、是承认文化多元性基础上的各国商法文化的不同特点,从而使各种商法文化之间得以相互比较、相互交流;商法总论商之概念(法学上的解释)内涵:现代商法理论中所称的商事,指的是营利性主体所从事的一切盈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商法总论商之概念(法学上的解释外延)(1)固有商,即买卖商,指直接沟通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媒介性财货交易经营活动;(2)辅助商,也称第二种商,指的是连接货物交易经营的中转、中介性经营活动;(3)第三种商,指的是与交易密切相关的生产制造、承揽加工,以及便利交易资金的融通和周转的经营活动;(4)第四种商,指的是与固有商有某种关联,甚至无关系而与第二、第三种商有一定联系的信息广告传播业和旅馆、
7、保险、饮食、娱乐等活动。商法总论商法的概念日本:商法被确定为一个法律部门时,是以商法典为中心的有关法律部门的总称;(尤田 节)也有人从实质意义上去认定,认为商法就是企业关系上特有的法律的总称。(我妻荣)法国:一般从商行为本位出发,认为商法是关于商行为的特别法;德国:从商人本位出发,认为商法是适用于商人的特别私法。英国:“商法是指与商业有关的法律主要用来指合同法和财产法中与企业和商业惯例有关的那些内容,是一个概括性的概念。”美国:“商法是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全部法律制度的总称”。三、商法的特征三、商法的特征商法总论四、商法的划分四、商法的划分实质意义的商法与形式意义的商法实质意义的商法与形式意义的商
8、法普通商法与特别商法普通商法与特别商法中国商法与外国商法中国商法与外国商法传统商法与现代商法传统商法与现代商法商法总论四、商法的基本原则四、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总论商主体类型法定 商主体内容法定 商主体公示 商法总论指的是商事主体在通过营业方式追求自身利益时,依法必须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规则。 商法总论商法的效益原则主要是通过促进交易的迅捷性来实现的。交易安全原则主要表现为对于商事交易条件采取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 商法总论鼓励交易原则的体现:(1)通过确立商法的其他基本原则,在合法前提之下最大限度的尊重当事人的交易意愿等,促进交易。(2)最大可能维护交易的有限性。(3)对于
9、有过错或失误的交易行为,最大可能地为交易行为人提供补救机会。 商法总论保障商事交易安全的措施 1信息披露制度2意思推定制度3无因性制度4严格责任商法总论第二节第二节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总论 商事法律关系是商法调整的对象:商事法律关系是商法调整的对象: 商法调整营利主体,不调整非营利主体; 商法只调整营利主体的营利行为,不调整营利主体的非营利行为; 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是各种企业组织; 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在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关系; 商法所调整的是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关系,其主体地位平等; 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的活动必须发生在持续的营业之中。商法总论商法总论一、商法的体系一、商法的体系
10、1.商主体制度商主体制度 2.商行为制度商行为制度 3.公司制度公司制度 4.破产制度破产制度 5.票据制度票据制度6.证券制度证券制度7.保险制度保险制度8.海商制度海商制度商法总论二、商法的渊源二、商法的渊源商法总论商法总论一、商法与民法一、商法与民法。4.从法律责任上来说,民法一般实行过错原则;而商法除实行过错原则外,主要还实行无过错原则,而且实行比较严格的法律责任制。 商法总论二、商法与经济法二、商法与经济法1.在调整对象上,商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对行政机关的调整也主要局限于商事管理机关的商事管理行为。 2.在调整方法上,商法注重维持私法中传统的“意思自治原则”,经济法则
11、信守“国家统治原则”。 3.在法律属性上,商法是以平等主体为本位的私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经济法则是以国家为本位的公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4.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为商人;而经济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和国家管理机关及企业。 商法总论三、商法与行政法三、商法与行政法1.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不同;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3.法律关系的属性不同;4.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5.法律关系中主体权利的获得不同。商法总论第二章第二章商主体与商行为商主体与商行为商法总论 第一节:商主体的概述第一节:商主体的概述 第二节:商法人第二节:商法人 第三节:商合伙第三节:商合伙 第四节:商个人第四节:商个人 第五节:商中间人第
12、五节:商中间人 第六节:商辅助人第六节:商辅助人 第七节:商行为概述第七节:商行为概述 第八节:一般商行为第八节:一般商行为 第九节:特殊商行为第九节:特殊商行为商法总论商法总论第一节第一节 商主体概商主体概 述述商法总论一、法律主体与商主体一、法律主体与商主体 商主体与民事主体的区别:商主体与一般民事主体分属不同的法律范畴,各自的意义也不同。 商主体与一般民事主体的内涵不同。 二者之外延不同。 商主体承担较高法律义务,还享有一般民事主体所不能享有的利益。 商法总论二、商主体概念的厘定二、商主体概念的厘定 商主体,指能够依商法规定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企业。 商法总论
13、商主体的特征商主体的特征 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它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 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的主体。 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商法总论三、商主体的分类三、商主体的分类 依照商主体的组织依照商主体的组织结构形态或特征结构形态或特征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商法总论三、商主体的分类三、商主体的分类 依照法律授权或依照法律授权或法律设定的条件法律设定的条件法定商人注册商人任意商人必然商人应登记商人自由登记商人商法总论三、商主体的分类三、商主体的分类 依照经营者的法律依照经营者的法律状态和事实状态状态和事实状态形式商人固定商人商法总
14、论三、商主体的分类三、商主体的分类经经营营规规模模大商人小商人完全商人商法总论三、商主体的分类三、商主体的分类经营种类经营种类餐旅服务商金融证券商保险商代理商行纪商信托商租赁商供应商销售商加工承揽商制造商运输仓储商居间商商法总论三、商主体的分类三、商主体的分类商主商主体资体资产的产的权利权利状态状态个体经营者企业商业使用人商法总论第二节第二节 商商 法法 人人商法总论一、商法人的概念一、商法人的概念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商法总论商法人的特征商法人是一种拟制的法律主体;商法人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商
15、法人具备法人的基本特征;商法人受商法的调整;商法人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商法人是一个组织体。 商法总论二、商法人能力的限制二、商法人能力的限制 商法人不得擅自以其财产从事非经营性活动;商法人原则上不得在授权的经营范围之外从事财产行为;商法人对自己的财产不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商法人不得违反资金专用条件或其他禁止性义务从事经营行为。 商法总论三、商法人的分类三、商法人的分类 商法总论国国有有商商法法人人集集 体体 商商 法法 人人私私营营商商法法人人合营(合资)商法人合营(合资)商法人第三节第三节 商商 合合 伙伙商法总论一、商合伙的概念和特征一、商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商合伙,是指两
16、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商法总论商合伙的特征商合伙的特征商合伙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组建商合伙设立的基础是合伙合同商合伙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商合伙所从事的商事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为之,也可以共同委托一位或数位合伙人代理为之;各合伙人对事物之执行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商法总论商法总论商合伙的类型商合伙的类型商法总论商法总论 个人合伙个人合伙 合伙型联营合伙型联营 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第四节第四节 商商 个个 人人商法总论一、商个人的概念和特
17、征一、商个人的概念和特征 商个人是一个内涵颇广的范畴,它是指具有传统特征的自然人状态与富有现代特征的单个出资组织体状态相结合的概念。 商法总论商法总论商个人的特点商个人的特点 商个人与自然人的个人属性密切相连。 商个人的财产与自然人或家庭的财产密切相关。商法总论商法总论商个人的类型商个人的类型 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私营独资企业商法总论商法总论第五节第五节 商商 中中 间间 人人商法总论 商中间人的类型商中间人的类型代理商代理商居间商居间商行纪商行纪商商法总论(一)代理商(一)代理商代理商是指一种独立的商事经营者,接受委托,固定地为其他业主促成交易或以其他
18、业主的名义缔结交易。 商法总论商法总论代理商的特点代理商的特点代理商的行为方式是促成交易或缔结交易。代理商必须固定地从事受他人委托的、促成交易或缔结交易的活动。代理商是一种独立的商事经营者。商法总论商法总论(二)居间商(二)居间商居间商是指为获取佣金而从事契约缔结之促成活动的商人。 商法总论商法总论居间商的特点居间商的特点居间商不是以自己或他人的名义为他人从事契约的缔结居间商是一种完全商人居间商所从事的居间商行为,不是基于契约,不负有活动及行为义务,它是基于佣金请求权才从事这种缔结之促成活动居间商对于其所从事的商事促成活动以及这种活动所导致的结果并不负有义务商法总论商法总论(三)行纪商(三)行
19、纪商行纪商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委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并以其作为职业性经营的人。 商法总论商法总论行纪商的特点行纪商的特点行纪商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履行其行为。由于行纪商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其行为。行纪商不仅以委托人的费用为其办理行纪事物。行纪商必须从事职业性的行纪经营,必须以行纪交易之缔结作为其正常的经营业务,故行纪商的身份与职业经营密切相关。商法总论商法总论代理商、居间商、行纪商的区别代理商、居间商、行纪商的区别类别类别对外实施商对外实施商行为的主体行为的主体对主体的限定性对主体的限定性要求要求权利权利代理商被代理人自然人、法人法律效果归于被代理人居间商居间商自己取得居间人资格并经核准
20、具备从事居间活动条件的法人、公民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无介入权行纪商行纪人自己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1.有介入权2.行纪的法律效果先由行纪人承受,然后通过其他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转给委托人第六节第六节 商商 辅辅 助助 人人商法总论一、商辅助人的概念一、商辅助人的概念商法总论商法总论商辅助人又称商使用人,它是指在商事交易过程中,从属于商主体,受商主体委任或支配,辅助商主体开展商事经营活动的人。 二、经理人二、经理人 商法总论商法总论经理人是商法中的一种特殊行为主体,他以 其所享有的特殊全能经理权为其产生和存在的基础。 经理人以被代理商的名义为法律行为 经理人在行使权利时,须将自己的
21、签名附加在商号上 经理人的主要权限在于为商主体管理事务,并为商号签名 完全商人才可以授予被代理人经理权 明示与登记相结合,经理权授予才能生效 经理人所享有的经理权受到权限范围的限制 经理人的经理权不具有单一性和排他性 商法总论商法总论三、代办人三、代办人商法总论商法总论 代办权与经理权的区别:代办权与经理权的区别:经理权的权限范围比代办权广泛 小商人不可以聘用经理人,但可以聘用代办人经理权必须由商主体亲自授予;代办权不需要由商主体亲自授予经理权必须明示授予;代办权可默示授予代办人的代理权通常在法律上已经被严格局限于一定的业务范围之中代办人的签字只能附有标明代理关系的附加标记 经理权涉及范围更为
22、广泛 代办权的转让与经理权的转让也不完全一样 第七节第七节 商行为概述商行为概述商法总论一、商行为的概念一、商行为的概念商行为是指营业行为与投资行为,其实施主体主要为商主体,还包括一般民事主体。 商法总论商法总论二、传统商行为的特征二、传统商行为的特征商法总论商法总论商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商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商行为是经营性行为商行为是经营性行为 商行为一般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商行为一般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 商行为是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商行为是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 三、我国商法商行为的特征三、我国商法商行为的特征 以营利为目的 商行为主要表现为营业行为但又不限于营业行为 商
23、行为主要是商主体实施的行为 商法总论商法总论四、商行为的分类四、商行为的分类 商法总论第八节第八节 一般商行为一般商行为商法总论一、一般商行为概念一、一般商行为概念 一般商行为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具有共性的,并受商法规则所调整的行为。他涉及商法上的债权行为、商法上的物权行为、商法上的交易结算行为。 商法总论商法总论二、一般商行为的种类二、一般商行为的种类 商法总论商法总论 第九节第九节 特殊商行为特殊商行为商法总论一、特殊商行为概一、特殊商行为概念 特殊商行为作为一个与一般商行为相对应的概念,它是从商法对商行为之特别调整的个性角度提出来的,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具有个性的,并受商法中的特别法或特别规则调
24、整的商行为。 商法总论商法总论商法总论商法总论特殊商行为特殊商行为商事信用商事信用 商事期货商事期货交易交易 融资租赁融资租赁 商事货运商事货运 商事居间商事居间 商事行纪商事行纪 商事代理商事代理 商事买卖商事买卖商事信托商事信托 商事仓储商事仓储 第三章第三章商 事 登 记商 事 登 记商法总论 第一节:商事登记概述第一节:商事登记概述 第二节:商事登记的对象与登记管理机关第二节:商事登记的对象与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节:商事登记的种类第三节:商事登记的种类 第四节:商事登记的程序第四节:商事登记的程序 第五节:商事登记的效力与监督管理第五节:商事登记的效力与监督管理1.商事登记的对象商事登记
25、的对象 2.商事登记的种类商事登记的种类 3.商事登记的程序商事登记的程序 4.商事登记的效力商事登记的效力商法总论第一节第一节 商事登记概述商事登记概述商法总论概念概念商事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其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 商法总论商法总论商事登记的法律特征商事登记的法律特征 商法总论商法总论商事登记是导致商主体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法律行为;商事登记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商事登记,从本质上说,它是国家利用公权干预商事活动的行为,是一种公法上的行为;由于商事登记的结果在于导致商
26、主体资格的变化,登记行为本身是创设和确立商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因此它又是商法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二、商事登记立法二、商事登记立法 商法总论商法总论 四、商事登记的限制四、商事登记的限制 主体职务上的限制 主体的限制 主体能力上的限制 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一般要求 行为的限制 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要求 商法总论商法总论五、商事登记的意义五、商事登记的意义 它使商主体得以成立和存续,获得合法资格,使交易相对人的交易和国家对商事活动的管理有明确的对象;它有利于商主体公示自己的经营身份、经营状况、经营能力,确立经营信誉;它有利于交易相对人或社会公众通过合法途径在登记机关查阅到商主体的实际状况;它
27、有利于国家及时了解商主体的设立和经营状态,从而更好的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战略,实现对商主体的经济引导和法律调整。 商法总论商法总论六、商事登记与商主体成立之关系六、商事登记与商主体成立之关系 商事登记是否为商主体成立之必要条件,学界对此所持观点不一,主要有两种观点:商事登记为商主体成立之必要条件,未经登记不能成立商主体。尤其商事公司和商法人,登记为其主体资格成立之不可或缺。这种做法在理论上被成为商主体成立要件主义。 将商主体之设立登记视为商主体成立后依法需进行的行为,奉行先设立后登记原则,即在履行公证和其他一些手续后,商主体被视为自动成立,其后再将商主体设立文件提交登记机关注册登记。 商法总论商
28、法总论第二节第二节 商事登记的对象与登记管理机关商事登记的对象与登记管理机关 商法总论一、商事登记对象一、商事登记对象 商法总论商法总论二、商事登记管理机关二、商事登记管理机关 法院是商事登记机关。法院和行政机关均为商事登记机关。专门注册中心和商会为商事登记机关。 商法总论商法总论第三节第三节 商事登记的种类商事登记的种类 商法总论一、开业登记一、开业登记 商法总论商法总论商法总论商法总论开业登记的开业登记的内容内容章程登记章程登记 企业的类型企业的类型和经济性质和经济性质 经营范围经营范围登记登记 法定代表法定代表人登记人登记 住所登记住所登记 出资人登记出资人登记 名称登记名称登记 注册资
29、金注册资金登记登记 二、变更登记二、变更登记 商法总论商法总论商法总论商法总论三、注销登记三、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是指登记机关依法对被终止经营的商主体,收缴营业执照、公章、撤销其登记注册号,取消其商主体资格或经营权的法律行为。 商法总论商法总论解散 歇业被撤销 破产宣告 商法总论商法总论办理注销登记时必须向原登记主管机关提交的文件注销登记申请书;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文件、审批机关批准文件、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裁定书;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债务清算证明;商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相关文件。 第四节第四节 商事登记的程序商事登记的程序 商法总论商法总论商法总论受理受理 审查审查 核准发照核准发照 公告
30、公告 申请申请第五节第五节 商事登记的效力与监督管理商事登记的效力与监督管理 商法总论一、对商事登记效力的规一、对商事登记效力的规定 商事登记的效力在法的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第一,为履行商事登记之事项在法律上对第三人具有何种效力; 第二,第二,已履行商事登记的事项在法律上对第三人具有何种效力 。商法总论商法总论二、商事登记与公示对第三人的法律二、商事登记与公示对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效力 必须登记的事项在未履行登记或已履行登记但尚未公告的情况下,对第三人的保护。 应登记事项在得到正确登记和公告之后对行为人和第三人的保护。 已登记事项在公布发生差错的情况下对第三人的保护。
31、商法总论商法总论三、商事登记的监督管理三、商事登记的监督管理 商法总论商法总论第四章第四章商号商号商法总论 第一节:商号概述第一节:商号概述 第二节:商号的种类第二节:商号的种类 第三节:商号的取得与废除第三节:商号的取得与废除 第四节:商号的登记与废止第四节:商号的登记与废止 第五节:商号权第五节:商号权 第六节:商号的转让与出借第六节:商号的转让与出借1.商号的特征商号的特征 2.商号与其他商事标记的区别商号与其他商事标记的区别 3.商号选定的法律要求商号选定的法律要求 4.商号废止的情形商号废止的情形 5.商号权商号权 6.商号转让与出借可能发生的法律责任商号转让与出借可能发生的法律责任
32、商法总论第一节第一节 商号权概述商号权概述 商法总论一、商号的概念一、商号的概念 商号,又称商事名称、商业名称,它是指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是所使用的名称,即商主体在商事交易中,用以署名或其代理人与他人进行商事交往时适用的名称。 商法总论商法总论二、商号的法律特征二、商号的法律特征 商号仅仅是一个名称,这个名称本身不是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不等于承担权利、义务的行为人。商号是商主体用于代表自己的名称,它依附于商主体,是商主体相互区别的重要外在标志。商号是商主体的商事名称,只有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才可以使用这一名称。商法总论商法总论三、商号与其他商事标记的区别三、商号与其他商事标记的区别 商法总论
33、商法总论 第二节第二节 商号的种类商号的种类商法总论商法总论商法总论 第三节第三节 商号的取得与废除商号的取得与废除 商法总论一、商号的选定一、商号的选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商号选定有下列要求:商号应依次由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三个部分组成;商号应当冠以商主体所在地的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州)或者县(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某些商主体的名称不能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域的名称商号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商法总论商法总论二、商号选定的限制二、商号选定的限制 商主体原则上只允许使用一个商号 商号的内容和文字涉及法律所列举的不得使用的事项,这类商号将被禁止使用 商号的选定必须遵守语
34、言文字的统一要求 设分支机构的商主体,该商主体及其分支机构的商号之选定应符合法定要求 联营商事企业的名称可以使用联营的字号,但不得使用联营成员的商号商法总论商法总论第四节第四节 商号的登记与废止商号的登记与废止 商法总论一、商号的登记一、商号的登记 商号的登记,是指商主体对其所选定的商号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在商事登记机构办理注册手续,经审查后获得专有使用权,并实现公示的过程。 商法总论商法总论商法总论商法总论 二、商号的废止二、商号的废止实施了商号申请登记或预先登记者,在登记之后不再使用该商号,该商号或通过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而废止,或因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而自行废止;因商主体发生变更,商号同时变更
35、,原有商号废止;商主体未发生变更,但商号发生变更,原有商号亦废止。商法总论商法总论第五节第五节 商号权商号权 商法总论一、商号权的概念与特点一、商号权的概念与特点 商号权是指商主体依法享有的对商号的专有使用权,他主要包括专有权和使用权两个方面。具有排斥他人使用容易混同的商号的作用;具有防止他人妨碍商主体使用其商号的作用。 商法总论商法总论商法总论商法总论 商号权具有区域性限制商号权具有公开性商号权具有可转让性二、商号权的保护二、商号权的保护 商法总论商法总论第六节第六节 商号的转让与出借商号的转让与出借 商法总论一、商号转让一、商号转让 商号转让是指商主体将其享有的商号权利全部让与受让人的行为。 商号转让的效力是出让人丧失商号权,受让人成为该商号权的主体。 商法总论商法总论二、商号出借二、商号出借 商号出借是指商主体将商号使用权部分或全部让与他人的行为。 商号出借的效力是借用人通过出借协议依法取得对他人商号的使用权,出借人仍然保留商号的所有权,但不保留或部分保留商号的使用权。 商法总论商法总论1. 第三人与借用人进行交易行为时误认为该商号的使用人仍然是原商主体,出借人与借用人负连带清偿责任。2.商号被出借之后,如果第三人产生了误解,商号出借人同样要对借用人的经营行为负连带责任。3.商号借用通常以明示为之。4.构成出借人责任的前提是第三人对其误解必须无过错和过失。 商法总论商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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