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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培训课件.ppt

1、劳动法相关知识讲座 讲师:赵欣 第一部分.劳动法法律体系u劳动法是独立的部门法:特定的调整对象、特定的主体、特定的内容u劳动法体系:1、促进就业法律制度2、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3、劳动标准制度4、职业培训制度5、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6、工会和职工民主管理制度7、劳动争议处理制度8、监督检查制度应重点掌握的劳动法律法规劳动法1995年1月1日实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实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3日实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2008年5月1日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二).(三)工伤保险条例第二部分、公司如何正确、灵活的使用劳动法律2

2、009年全国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案件68.6万件,其中劳动报酬24.73万件占36.04%,社会保险及福利15.73万件占22.37%,经济补偿金15.28万件占22.27%,解除合同4.39万件,占6.39%,此四类案件占87.31%,其他占12.69%。2009年全国劳动争议受理案件情况案例一张某利用其自有车辆为公司送货,在规定的时间到公司打出勤卡出车,送货完毕即回家,在约定的送货范围内公司按次计酬,超出约定的范围公司另付费,月底统一发放报酬。车辆运营的相关费用均由张某承担。后公司为规范管理成立了自己的物流部门不再使用张某送货,张某对此不服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支付解

3、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问:张某的仲裁请求能否成立?(一一).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1.定义劳动关系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关系指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而雇主向雇员支付报酬的民事法律关系。 2.区别:用工主体不同:劳动者与雇员;用人单位与雇主;法律地位不同;权利义务和国家干预程度不同;争议处理程序不同 ;3. 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意义:决定其是否享有劳动者待遇;在工作中出现伤害后的处理不同;选择不同的解决争议途径。案例二:李某系某服装公司员工,因该公司业务繁忙,李某所在车间经常加班,但未安排倒

4、休,也未发放加班工资,为此李某提起仲裁,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支付加班期间工资。 服装公司答辩称该公司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因此无需支付加班工资。问:李某的仲裁请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二二). 工作时间、加班工作时间、加班1、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度不定时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度(1).标准工时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1天/年(法定休假日)=250天/年 季工作日:250天/年4季=62.5天 月工作日:250天/年12月=20.83天天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

5、时。 月工作小时:20.83天8小时=166.64小时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月计薪天数=月工作日+11天 12个月(365天-104天)12月21.75天天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加班费的计算:节假日加班费=月工资月计薪天数300%;休息日加班费=月工资月计薪天数200%;工作日加班费=月工资月计薪天数150%。加班的法律限制:协商一致,不能超过法定限制(2).不定时工时制度不定时工时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采取的一种工时制。 可以采用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几种情况:企业中的高级管

6、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 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或职责范围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3).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制是用人单位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可以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情形: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到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

7、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标准工时不定时工时综合计算工时性质工作时间定工作量直接确定工作量工作时间定工作量范围一般劳动者特定三类人群 特定三类人群内容8小时/天;40小时/周无固定时间要求一个周期内满足8小时/天,40小时/周要求不需要审批需要审批需要审批加班超过工作时间时间就是加班,休息日、节假日安排劳动也是加班一般不存在加班,只有法定节假日安排其工作算加班一个周期内超过标准属于加班;节假日安排工作也是加班三种工时制度综合比较(三三).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1、解除的情形: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 即时通知解除也称过失性解除

8、劳动合同 预告通知解除也称无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解除(1).即时通知解除也称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适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解除原因解除条件注意的问题试用期1.试用期内2.不符合录用条件录用条件应当具体明确且公示,需有证据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1.存在规章制度;2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制定程

9、序及内容合法;严重违纪的界定,及提供证据证明重大损害1.严重失职,营私舞弊;2造成重大损害重大损害的界定,及提供证据证明兼职对完成本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严重影响的证明,提出异议的证明无效合同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证明责任刑事责任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范围(2).预告通知解除也称无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在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10、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未满劳动合同继续医疗期届满能从事原来工作不能从事原来工作,另行安排工作劳动合同继续能从事的劳动关系继续仍不能从事的解除劳动合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解除劳动合同流程图医疗期一览表总工作年限本单位工作年限应给予的医疗期计算周期10年以下5年以下3个月6个月5年以上6个月12个月10年以上5年以下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9个月15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12个月18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18个月24个月20年以上24个月30个月(3).企业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性裁员的情形;裁员的程序;裁员时应当优先保留的人员;裁员时企业的后续义务。(4).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及例外不

11、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适用于无过失性解除及经济性裁员1.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职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5.在单位连续工作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解除的情形不适用于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及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侯小姐系某公司员工,2011年6月份的一天,侯小姐接到公司的书面通知,称公司优化结构要淘汰庸员,将辞退侯小姐并要求其在30天内做好工作交接。侯小姐虽对

12、此不满,但仍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领取了根据其工作年限发放的经济补偿金。但是离开公司半个月之后,侯小姐发现其已怀孕40多天。在此情形下,侯小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其在怀孕期间,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故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表示愿意退还已领取的经济补偿金。问:侯小姐的请求能否得到仲裁的支持。假设:侯小姐当时与用人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后发现其怀孕的事实,其能否以此为理由主张撤销协议,恢复劳动关系? (5).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提前通知解除: 3天、30天、随时通知解除:1未按照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

13、纳社会保险费的;4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无需通知解除:1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2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2、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已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被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责令关闭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四四).工伤及工伤保险理赔工伤及工伤保险理赔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的原因遭受的人身伤害事故,以及因罹患职业病而使生命健康遭受损害的情形。

14、工伤保险的历史沿革 工伤保险条例年月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简称新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新工伤条例的特点: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提高了赔偿标准1.工伤认定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老工伤保险条例,在上

15、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老工伤保险条例: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老工伤保险条例: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杀或自残的1.刘某为某企业员工,某日上班午休期间到开水房打水,结果因暖壶胆破裂而被烫伤,是否成立工伤?2.某企业在天津大礼堂搞10周年庆典,从各业务部门选拔了10名礼仪

16、小姐,在礼仪小姐手拿氢气球正要放飞时,点燃的鞭炮落在氢气球上,导致数百个氢气球接连爆炸,造成张某等10名礼仪小姐严重烧伤,张某等是否成立工伤?3.张某系公司文员,工作比较清闲,某日公司老总指派张某去学校接其孩子放学回家,在接孩子的过程中发生车祸,张某受伤,张某是否成立工伤? 4.2010年12月1日,王某在上班的途中,因驾驶无牌照的两轮摩托,在十字路口左转弯未避让直行车辆,导致被直行车辆撞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1问:王某是否构成工伤?2问:如事发在2011年1月1日,王某是否构成工伤?5.小田所在公司为庆祝新年,召集公司全体人员聚餐,餐后KTV唱歌,活动结束已是晚上11点

17、,小田离开KTV后回家发生车祸,问是否属于工伤?6.某校一名年轻的女教师与本校厨师谈恋爱,由于女方家长反对,两人感情出现波折。于是厨师心生怨恨,持菜刀进入女教师的办公场所猛砍20多刀,致女教师身负重伤经抢救无效而死亡。1问:女教师的身亡是否属于工伤?2问:如女教师因管教方式方法不得当,被学生家长怨恨在心,被学生家长砍伤是否成立工伤?事故发生或确诊职业病之日起单位应当在30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逾期不申请,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可在1年提出申请受理申请后60日内进行工伤认定认定不属于工伤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2.工伤认定及索赔流程图其他程序解决不予受理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获得工伤医疗、停

18、工留薪等待遇医疗终结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受理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15日申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按照鉴定结论获得伤残待遇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与保险经办机构争议与用人单位争议仲裁或诉讼3.工伤保险待遇 新工伤保险条例提高保险待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对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做了调整,将一至四级、五至六级和七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上调,增加了3个月、2个月和1个月的本人工资。(1).用人单位支付的部分:a) 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待遇;b) 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费

19、用;c)1-4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d) 5-6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安排工作,如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经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e) 7-10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费;伙食补助费、经批准的交通、食宿费用;(老工伤条例中用人单位承担)1-4级伤残的,支

20、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5-6级伤残的,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10及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案例 2010年5月,小刘受公司指派乘坐单位公车外出办事遭遇交通事故,导致小刘颈部外伤,寰枢关节半脱位。该事故经工伤认定部门认定为工伤,期间产生医疗费5800元,交通费680元,并经工伤认定部门确定停工留薪期6个月,后经工伤伤残鉴定部门确定为10级工伤;公司在给小刘申报工伤时却受到了阻碍,工伤保险部门称小刘系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伤害,需向侵权人索赔,工伤保险不予赔偿。1.工伤保险部门的理由是否成立。2.小刘应取得多少工伤赔偿。(4).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时如何赔偿双倍赔偿:即可向肇事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又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二者并不冲突。补差原则:工伤职工在获得肇事方的赔偿后,若获得赔偿额低于工伤待遇的,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1、总额补差 2、项目补差 感谢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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