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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律制度课件.pptx

1、反垄断法律制度本章导语章节联系 反垄断法律制度及其原理,是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及其原理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考核要求 理解和掌握以下问题:垄断和反垄断法的界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经营者集中行为和行政性垄断行为的概念、特征、表现方式。重点难点 垄断的含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相关市场的理解和判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特征、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特征、行政性垄断行为的成因。第一节反垄断法基本原理 一、垄断与反垄断法 (一)垄断的概念 一是最狭义的垄断,即独占; 二是狭义的垄断,是指除完全竞争之外所有的市场结构,包括垄断竞争、寡占和独占; 三是广义的垄断,既指垄断结构,也指

2、垄断行为。1、经济学意义上的垄断 一是仅指垄断行为,不包括垄断结构; 二是指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或其利益的代表者。 三是行为目的或后果是排除限制竞争、牟取超额利。 四是行为应当具有违法性。2、法律意义上的垄断简言之,垄断是指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垄断的定义:1、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2、滥用已经具备的市场支配地位,或者通过协议、合并或其他方式谋求或谋求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借以排除或限制竞争,牟取超额利益4、依法应予规制的行为(二)反垄断法的概念实质意义的反垄断法, 是由反垄断法律规范所构成的系统,是部门法意义上的反垄断法。形式意义的反垄断法, 是指一国规制垄断行为的基本法

3、律。反垄断法的定义: 根据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和部门法的定义规则,反垄断法是调整在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微观经济学 产业组织理论。(一)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基础 整个法学理论体系,特别是法理学、法史学、宪法学等,都是反垄断法制度的法学理论基础。(二)反垄断法的法学基础 科学技术知识、理论 社会学、政治学等其他社会科学的理论。(三)反垄断法的其他学科理论基础二、反垄断法的理论基础(四)反垄断法的定位从部门法视角看,反垄断法是经济法体系中市场规制法的重要部门法之一而市场规制法则又是经济法的一个分支。从法域归属视角看,作为经济法部门法的反垄断法,当然属于公法。从与其他法的关

4、系来看,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同属于经济法中的市场规制法,它们是平行的关系;与产品质量法的关系,集中在对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制定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调整的不同划分上;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主要集中在对知识产权的专有、行使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调整的不同划分上;与企业法之间的关系,则主要集中在对企业合并的反垄断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调整的不同划分上。三、反垄断法的特征(一)与经济学关系密切(二)法律规范的确定性较弱(三)域外效力四、反垄断法的基本结构反垄断法垄断行为规制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法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规制法经营者集中行为规制法行政性垄断行为规制法反垄断体制法第二节反垄断法的实体制度 一、

5、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制度 (一)相关市场及其界定1、商品市场及其界定 商品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包括同种品的范围和替代品的范围。2、地域市场及其界定 地域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进行竞争的地域范围。(二)市场支配地位及其认定1、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中对其他经营者较大的影响力。2、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1)市场份额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2)在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影响力 (3)财力和技术条件 (4)交易相对方的依赖性 (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1、特征和含义 (1)行为主

6、体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 (2)行为目的是维持或提高市场地位,获取超额垄断利益 (3)行为后果是对市场竞争的实质性损害或损害的可能性 (4)行为没有正当理由 含义: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所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牟取超额利益的违法行为。2、行为表现垄断高价和垄断低价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独家交易搭售及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差别待遇3、行为的分类问题根据行为的直接目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还可分为阻碍性滥用和剥削性滥用。上述六类滥用行为,有的仅属于阻碍性滥用,如掠夺性定价;有的仅属于剥削性滥用,如垄断高价和垄断低价;大多数兼具阻碍性滥用和剥削性滥用的属性,如搭售、

7、独家交易、差别待遇等。(四)危害 1、侵犯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2、破坏公平竞争秩序 3、造成社会整体福利损失 4、左右政府的市场规制法律和政策(五)违法责任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 没收违法所得3 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二、规制垄断协议的制度 (一)概念和特征1、垄断协议的概念 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为限制竞争而达成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相一致的行为。2、垄断协议的特征 主体; 行为方式; 行为的目的和后果。(二)行为类型1、不同形式的联合 经营者之间限制竞争的协议; 经营者团体的决议; 经营者之间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2、不同内容的联合 市场价格、市场额度、市场区域

8、、技术开发与技术标准、交易相对人的选择等。(三)横向垄断协议的主要表现1、固定价格 是指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确定、维持或者改变价格的行为。2、划分市场 是指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限定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行为。3、联合抵制 是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拒绝与特定交易相对人交易的行为。4、不当技术联合 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以排除或限制竞争为目的,制定技术标准,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等行为。(四)纵向垄断协议的主要表现

9、1、限制转售价格 是指在同一产业链中上一环节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通过协议确定下一环节经营者销售价格的行为,包括限制最低价格、限制最高价格和固定某一价格。2、独家交易 是指在同一产业链中上一环节经营者与下一环节经营者之间,利用其一方或双方的市场支配地位,通过协议约定对方或双方在特定地区不与第三方发生与对方有竞争关系的产品或服务交易的行为。3、特许协议 是指经营者将其已投人流通的产品赫尔服务的商标、企业形象标识经营方式、专有技术等整体或部分有偿的准许其他经营者在特定地区使用的协议。(五)成因与利弊1、经济动因 经济学的研究表明,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参与垄断协议的行为,有助于减少经营者的

10、生产、交易成本,提高或维持较高的销售价格,从而有助于经营者提高利润率。横向联合,可以消除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之间的竞争,从而获得超额垄断利润。纵向联合,也可以消除本产业链各环节中同一环节经营者之间的竞争,从而获取超额利润。2、合理性 对于处于弱势的经营者而言,通过横向和纵向联合,增进不同品牌的商品和服务之间的竞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市场竞争。3、弊害 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之间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它们之间一旦实现价格联合,就会从根本上排除相互间的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六)违法责任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 没收违法所得3 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

11、罚款4 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三、规制经营者集中的制度 (一)概念和特征1、经营者集中的概念 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委托经营、联营或其他方式,集合经营者经济力,提高市场地位的行为。2、经营者集中的特征 主体为经营者; 行为方式属于组织调整行为,包括经营者合并和不形成新经营者的股份或资产收购、委托经营或联营、业务或人事控制等; 目的和后果是迅速集合经济力,提升市场地位。(二)经营者集中的类型1、经营者合并 经营者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合为一个经营者,丛而导经营者集中

12、的行为各国反垄断法高度关注经营者集中行为。2、经营者控制 经营者控制,是指经营者通过收购、委托经营、联营和其他方式获得控制权,从而导致经营者集中的行为。(三)动因和利弊1.动因与合理性 经营者集中特别是经营者合并可以为经营者带来下列利益:一是带来规模经济效益;二是减少竞争对手、提高市场份额;三是可以减轻税收负担;四是通过交易内部化降低交易成本。此外,经营者集中还可能有助于国家调整和完善产业结构。2弊害 不言而喻,经营者集中行为会迅速提高其市场地位,并可能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对外排除或者限制市场竞争,对内会出现一无效率,阻碍所在行业、产业或区域的经济发展,损害消费者权益。在对垄断协议规制严格的情况

13、下,经营者集中便会成为规避反垄断的一种方式。(四)规制政策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既不是一概禁止,也不是放任。世界各国大多采用前置性的申报许可程序。对于资产、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达到一定数量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应当向反垄断主管部门申报。如果经营者集中不产生限制竞争或损害有效竞争的后果,或者不具有产生该后果的可能性,那么应当被许可,否则将不被许可,被禁止,或者给予附限制性条件的许可。(五)经营者集中的申报许可 (1)主体;(2)行为;(3)经济规模1、申报的实体条件: (1)主管机关;(2)申报义务人;(3)须提交的文件、资料2、申报的程序条件: (1)初审;(2)进一步审查3、审查的程序: (1)

14、审查的内容;(2)禁止;(3)许可4、审查结果: 及时向社会公布。5、审查结果的公布 商务部负责对其调查处理。6、调查处理四、规制行政性垄断的制度 (一)概念 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违反法律规定实施的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二)行为构成 不以行政机关为限主体 行政性强制交易 行政性限制市场准入 行政性强制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方式(三)成因和危害 体制成因、机制成因 法治成因、观念成因成因 破坏统一市场 与民争利 强化官本、忽视民本危害(四)规制路径1、进一步完善我国经济和政治体制2、修正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福利机制3、不断完善和严

15、格实施反垄断法(五)违法责任1 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2 依法给予处分。3 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节反垄断法的程序制度 一、反垄断法程序制度概述 (一)结构主义和行为主体(二)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1、本身违法原则 规制限制竞争行为,适用法律、判断其违法性时,对一旦发生即会对市场竞争造成损害的限制竞争行为,只需确认该行为发生即认定其违法,且不再考虑其他因素。这样的分析思路被称为本身违法原则。2、合理原则 规既要确认该行为是否发生,还要确认和考量行为人的市场地位、经济实力,行为的目的、方式和对市场竞争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等诸多因素。这样的分析思路被称为合理原则。(三)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1、含义和

16、制度价值2、适用条件3、适用范围4、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立法模式(四)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1、含义 反垄断法在效力范围上的特殊性体现在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上。2、缘起 反垄断法域外效力,起源于1945年美国铝公司垄断案。3、发展 随着反垄断法域外效力案件日益增多,一些国家和地区也在探索国家和地区间在实施上的协调机制。二、反垄断执法程序 (一)执法主体概念概念 反垄断法执行职责的承担者和执行权力的享有者职责职责 特定行为许可 违法行为查处 竞争状况监控 行为规则制定权力权力 调查权 许可权 制裁权 调研权 规则制定权(二)一般执法程序启动启动 受害人申请或控告 其他组织或个人报告 主管机构自行启动反

17、垄断调查反垄断调查 启动 方式 程序规范 调查的中止、终止与恢复审议审议 调查取证基础上,主管机构组织审议决定决定 违法与否的认定 认定属于违法行为的措施 认定不属于违法行为的措施执行执行 自动执行 提起复议或诉讼 依法强制执行三、反垄断诉讼制度 (一)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管辖1、受理 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一审管辖 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目辖。3、地域管

18、辖和移送 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的管辖规定确定。(二)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 (1)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 (2)被告承担的举证责任。1、举证责任分配 为更好地审理涉及专业技术、经济问题的垄断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2、专家证人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作出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3、经济分析报告和鉴定(三)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赔偿制度 被告实施垄断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的,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查明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根据原告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告因调查、制止垄断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计人损失赔偿范围。(四)违反反垄断法的合同、章程等的效力认定 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行业协会的章程或决议等,如果违反反垄断法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无效。(五)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问,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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