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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大学、自学考试法学论文三篇(2).doc

1、开放大学、自学考试法学论文三篇(1)一、新媒体时代下的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随着科技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互联网在当代社会中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传媒监督与网络舆论对司法发挥着日益强大的舆论引导和社会监督功能。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到来,微博、微信、个人公众号等社交媒体出现并迅猛发展,使社会公众能以互联网为媒介快速地获取和传播信息,深刻地改变了舆论传播的格局,重塑了舆论生态。但同时在新媒体时代下,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之间紧张的关系也逐步显现,但这实质上也体现了民众对司法案件的日益关注,这正是我国社会进步,法治宣传与建设不断得到完善的体现。一、新媒体时代下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关系的重要性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到来,

2、媒体商业化、政治化趋势更为明显。在传统媒体时代,尚且有“专业主义伦理”对各种极端化媒体的行为进行约束,但到了社交的媒体新时代,传统编辑部的衰落与内容生产竞争力的极端激烈化正在导致众多伦理防线的瓦解。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政法机关重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具体要求,这体现了政法工作理念的重大转变和与时俱进。此要求体现了司法人员的公平正义观念,要和人民群众公平正义的观念相契合,和人民群众对司法案件处理的期待相契合。但这也不可避免地体现了有时司法机关不得不被迫迎合“民意”,即使是舆论引导的非理性的虚假“民意”。在新媒体时代下,商业性的媒体逻辑与民粹化的舆论力

3、量完全悖逆司法冷静的理性过程。传统媒体虽有较高可信度,但传播速度慢、传播范围小。而新媒体时代下,其传播速度和范围都有了一个质的飞跃。因此在新媒体时代下,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关系交织更为紧密,讨论其关系具有重大意义。二、新媒体时代下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一)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促进首先,网络舆论可以维护人民的司法知情权与言论自由,激发其司法参与感与法治热情。在如今的司法审判中,有关部门在保护隐私的前提下,借助大数据将审判直播并上传至官网。此举保障了人民的司法知情权,加强了其对法治社会的关注和思考,不知不觉间更提高了群众参与的热情。而正是新媒体构建下的网络舆论拉近了人民群众与看似遥远的司法神坛

4、的距离。其次,舆论监督引起司法机关重视,倒逼还原事实真相。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及公正的影响由来已久,在新媒体时代下,两者关系更为深入复杂。舆论监督与司法机关应做到良性互动,但我们所说的舆论监督不等同于“舆论审判”,此案件为对一审判决的评论,并非在案件审判过程中或者判决关键时以舆论向司法施加压力。舆论对司法的监督在于对其可能忽视的问题进行揭示与提醒,最终的判决当然应由司法机关独立并依法判处。最后,舆论监督规范了司法人员之行为,促进了司法审判的公正与透明。现代科技的发展,使得庭审在线直播、判决文书等都能在网上随时查询,大大提升了司法机关工作的透明化,提高了犯错成本,规范了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真正意义

5、上促进了司法审判的公正与透明。(二)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阻碍网络舆论虽能在一定程度上对司法公正产生促进作用,但在新媒体时代背景下,媒体的商业性与政治性趋势更为明显,对司法公正产生了很多负面影响。首先,网络舆论干扰甚至妨碍司法独立。虽然网络舆论监督初衷和目的或许与司法正义是一致的,但由于有时过于感性、偏激的网络舆论引导了舆论走向。在学者对 20 起震惊全国的刑事冤案为样本的分析中,其揭示了冤案所反映的检察机关和法院办案时难以保持独立、对案件的处理过分迁就社会舆论和被害人压力等值得深刻反思和检讨的问题。法官褪去神圣的法袍后也是一个与社会紧密接触的正常人,因此难免不受到舆论的影响和压力,严重妨碍了司

6、法独立。其次,非理性舆论挑战司法公信力。当今网络舆论影响力之广、之深已远远超乎我们想象,而在初期,匿名的“便利化”使得网络成为了众多键盘侠的泄愤场所,针对最能刺激民众敏感神经的道德与法律方面,他们不惜编造谎言以博取眼球,一味斥责司法机关甚至具体到个人的无能,而枉顾事实真相与一国法律,严重欺骗并消费了民众感情,大大消耗了司法机关甚至是国家的公信力。(三)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产生阻碍的原因1. 媒体所受职业能力与职业伦理制约严重缺乏,商业化趋势强网络舆论冲击司法公正的根本原因在于新闻机构的商业化,这是媒体人缺乏职业素养与社会责任感的罪魁祸首。新闻媒体工作者与司法机关的专业程度完全不同。新闻媒体工作者

7、大多未接受过专业的法律知识教育,常未知全貌而为吸引眼球和流量作出带有倾向性的报道;而公众更是容易被这些极具噱头的标题、文章所吸引,从而激发自己朴素的感情,转而向司法机关“开炮”。而司法活动往往对民意持有一个迎合的态度,这就使司法机关处在了一个两难的境地,导致了网络舆论往往假借道德名义而干预司法。2. 鱼龙混杂的网络舆论市场缺乏引导及法律的约束高尼姆总结了当下社交媒体干扰社会的几个主要原因有:缺少核查机制的谣言传播、缺少慎思明辨的情绪冲动,以及缺少对话意识。鱼龙混杂的网络舆论充斥市场,但目前的困境却在于,对于新闻媒体这样的一系列行为,相关的法律还并不成熟。法律保护新闻的自由,但蓄意或者不负责任地

8、犯错的权利并不被保护。传媒常常将自己包装成弱势群体的代言人,以维护弱势群体利益自居,对语焉不详的传言进行夸大、似是而非的报道,从而调动民众情绪。因此,面对鱼龙混杂的网络舆论市场,应加强引导及法律的约束。3. 不良网络舆论削弱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除专业程度不同之外,媒体与司法机关的目的不同也是导致网络舆论阻碍司法公正的一大原因。对媒体而言,相比于真相,他们更想要爆炸性新闻与动人的故事;对公众而言,猎奇的心态使他们更愿意去浏览那些媒体的爆炸性新闻,而不愿细看官方文件发布的法律常识与解释;而对于司法机关来说,依法、公正司法才是其最重要的目的,不放过一个坏人,但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但一些不良的网络舆论使

9、得民众甚至连司法机关通过主流媒体发的声明都不愿相信,甚至认为司法机关包庇嫌疑犯,这些现象极大地削弱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4. 深层社会矛盾致使不满的社会氛围存在,易被媒体捕捉并煽动一些深层的社会矛盾尚未解决,致使社会本就存在一些不满的情绪,这极易被媒体捕捉并煽动。民众在看到媒体发布的夺人眼球的爆炸性新闻时,总会自主带入自己为“受害人”的角色,从而以一种同态复仇的心理产生非常偏激的想法,常以朴素的感情道德绑架司法机关。但司法机关是一个中立的裁判者,朝向两边的天平一样,一切应依法且公正。网络舆论常常披罩着“民意”的虚幻光环。因此,从根本上解决深层的社会矛盾才是治本之策。三、新媒体时代下网络舆论与司法

10、公正的平衡综上,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是一把双刃剑。在其中应对舆论背后包含的实质问题有所警惕,而在新媒体时代下如何平衡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以下几点可作为导向:(一)及时回应民意并引导网络舆论,使媒体承担起相应社会责任知法懂法才能用法。因此,及时回应民意,大家才能知法、懂法、尊法、用法,更能站在法律的角度分析事件,而非人云亦云。司法机关也应主动回应民意并接受网络舆论监督,提高审判的透明度,让民众更了解审判的过程,达到良性互动。维护新媒体时代下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平衡最直接的措施即加强对舆论的监督和引导,使新闻媒体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因此,正是由于舆论的此种特性,大大干扰了司法公正,社会媒体没有承担起

11、其对社会应担负的责任。(二)加强对网络市场的引导与法治建设网络舆论市场混杂以致对司法公正产生阻碍的最主要原因即为对网络监管的力度仍不够,匿名和任意小号注册等乱象使得网络环境乌烟瘴气,因此应完善网络监督法律体系,限制网络舆论监督权滥用。但也应注意限度,否则就会损害到言论自由等公众权利。法律保护新闻自由,但蓄意或者不负责任地犯错的权利并不被保护。舆论的浪潮就好似洪水,司法机关需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予以科学对待,正确引导,为其所用。因此,如何把握好其中的度,也是司法机关与国家机关应思考的问题。(三)形成传媒约束机制,净化网络舆论环境传媒监督的主要任务应为揭露社会腐败 , 以启动司法机构的惩治程序;同时

12、应通过揭露司法机构及其成员在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 体现社会力量对此类行为的矫正能力 , 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因此应提倡并重视传媒的行业性自律。传媒的行业自律是传媒争取自身政治空间、谋求社会广泛认同的必要措施 , 同时也是传媒保持自身独立品性的保证。其次是利用社会与行政评价对传媒形成一定的评价机制,从而形成制约,达到净化网络舆论环境的目的。四、结语总体而言,在新媒体时代下,对网络舆论监督应当予以肯定的正面评价,在某种程度上其可对司法裁判产生积极的作用,使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充分考虑了社会影响因素,而非一味地追求程序正义而忽略实体正义。从五千多年的中国法制文明史来看,中华民族是极其崇尚公

13、平正义的民族,也是一步步追求民意到极致之民族。然而,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造成的压力实质上为我国深层社会矛盾在司法过程中的体现与展示,是司法中的“案后之案”。因此,在相关社会矛盾短期内难以消除的情况下,网络舆论的这种压力也不会尽然消失。但当我们掌握两者关系后,我们可以尽力改善此困境,达到共赢的局面。因此,网络与司法公正从来都不处于绝对的对立面。作为一种新兴的监督方式,网络舆论监督较之于传统的监督方式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正确处理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的关系,促进两者的良性互动将会形成双赢局面。二、新媒体语境下网络舆论和司法公正的协调冲突一、网络舆论和司法公正(一)概念界定网络舆论是指公民利用网络平

14、台对某些公共事务进行讨论、监督、发表的看法和意见。在移动互联时代,网民可以借助网络发表对公共事件的看法、态度,同时,和相关部门、监督机构、责任主体一起参与到许多热点事件的讨论中,网民拥有了发表意见、态度、看法的众多网络平台,贴吧、微博、问答社区等等。网络舆论监督也就成为了继党政机关、传统新闻媒体、自媒体组织机构之外的舆论监督的重要力量。而在网络舆论的形成过程中,除了媒体的把关、议程设置和相关主体的意见表达,网民成为一股庞大的力量,在许多舆情事件中扮演重要角色。司法公正的基本内涵在理论层面的表达,是指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司法公正由多个方面的要素组成,具体包括司法制度

15、合理、司法程序正当、裁判结论确定、法官形象端正、司法环境良好。如何评价司法公正 ? 目前理论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 一是法律评价标准。二是社会评价标准。三是综合评价标准(二)网络舆论和司法公正的关系网络舆论和司法公正在现代社会治理过程中关系密切、相互制约。一方面网络舆论可以有效监督司法公正行为,另一方面又必须依法发声,不可随意造谣。而司法实践在网络舆论的监督制约下,逐渐走向公开化、透明化,网络舆论监督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司法制度的健全和完善。1. 正向促进司法公正网络的匿名性使得网民拥有自由表达的权力,被隐藏的身份使得他们尽可能发表自己的态度、意见和看法,当面对一些现实生活中不敢发声或者无力发声

16、、没有渠道发声的问题和事件时,通过网络发声成为他们的选择。比如 2019 年中国之声新闻纵横连续多日对“曹园”的报道,由媒体牵头,在网络持续发酵和热议,促进了调查的顺利展开和公开,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加之网络舆论监督,报道方式恰当,树立负面典型的同时促进司法介入,弘扬社会正气。2. 反向阻碍司法公正网络舆论的匿名性、可操作性、聚集性、偏差性的特点有时又会带来强大的舆论压力,超越司法程序对事件作出评价,妨碍司法公正。曾经备受关注的“药家鑫案”是舆论参与司法审判的典型案例,在案件一审之前,不管是官方舆论场的“激情杀人”,还是民间舆论场的“投票审判”“不杀不足以平民愤”,都选择了一个不恰当的时间节点,在

17、网络上展开了轰轰烈烈的厮杀。现在看来,媒体的“第四权力”的确是不应该受到限制的,但是舆论监督也不仅仅是权力的形式,在互联网的时代,它已经不仅仅可以影响到陪审团,它还可以影响到很多人,在去中心化、节点化的网络环境,强大的舆论环境中,舆论的力量是聚集性、爆发性的,在一审前就进行舆论争讨似乎是不太恰当的,媒介不应该超越司法程序对案情作出 判断。二、新媒体语境下的网络舆论和司法公正的矛盾所在(一)舆论主体:弱势语境中的群体极化新媒体的使用是以数字通讯为基础,基于互联网的,而“舆论审判”也许正是基于网络舆论的这种强大力量,在一个扁平化的移动互联网信息空间中发展形成一个全民性的社会议题,就像是邹振东在弱传

18、播中所提到的舆论世界的弱者优势,在争取关注上,强者占优势。在争取认同上,弱者占优势,而舆论世界的第二条丛林法则就是“争取认同,强肉弱食”。比如现在依然存在争议的媒体对“李天一案件”的报道,并不是“公众人物”的李天一符合了一些“官二代”“富二代”的特殊标签后,在互联网和现实中引起一番风浪,甚至包括他的父母。群体的情绪可以理解,毕竟目前的舆论场上的强者大多属于弱势群体,面对“代际不公”“身份差距”等问题就更容易聚焦关注。但是李天一的“非公众人物”隐私问题却值得考量。(二)舆论客体:群情激奋下的网暴对象当一个个关注聚集到一起,事件形成舆论进入公众的信息视窗时,自然而然的大家会把焦点放在舆论对象身上,

19、极短的时间,极快的速度,可能舆论对象的所有信息便会公之于众,被“曝”的体无完肤。当舆论幵展广泛“人肉搜索”“发现真实”后得到的结论与司法机关依据事实真相最终宣判的结果截然不同时,便难免引发二者之间的激烈冲突。当舆论定性超越司法审判,妨碍司法实践的同时,很有可能给当事人造成伤害。重庆大巴坠江事件中的女司机,李昌奎案主审法官受到的谣言诋毁等等都是群情激奋下的恶果。当然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有很多,比如网络虚假信息的传播,用户信息和公权力信息的不对等,商业媒体的加持等等。(三)表达自由和审判公正的优先性问题目前关于表达自由和审判公正的价值优先性问题主要有三种说法,其一是审判公正相对于表达自由要更具有价值

20、优先性;其二是两者中间的任何一方都不具有天然的价值优先性;其三是表达自由远远优先于审判公正,在当代,无论是现代英美法律体系发达国家还是欧洲大陆法系发达国家,都已经开始认真检讨和重新反思了在传统中国法律行政制度中司法对新闻传媒的严格限制,并更加倾向于对 ( 公众言论 )自由的有效保护,逐步形成建构了一个符合现代民主法治社会发展需要的新闻传媒与公众司法平等关系。最能体现表达自由主义价值观的优先性这一点的国际社会通行法律规则的符号是传媒与司法独立关系的马德里准则。在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过程中,允许“意见的自由市场”存在仍然是必须的,这同时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因素之一。表达自由这是肯定的,但是

21、一旦在新媒体使用过程中,用户高度互动形成舆论,涉及到具体的司法诉讼案件中,就必然需要仔细考量社会公众的媒介素养和司法体系的独立审慎了。三、新媒体语境下网络舆论和司法公正如何平衡(一)传统主流媒体要起到引领作用一方面,传统主流媒体要遵循新闻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客观进行新闻报道,尤其是面对舆论关注的热点事件,一定要多方寻找答案,做到客观公允,绝不妨碍司法工作的执行。另一方面,一旦出现舆论定性先于司法审判的情况,一定要起到主流媒体媒体的引领作用,积极引导舆论,防止负面舆论持续发酵产生社会危害。(二)新兴职业媒体和网络意见领袖要强化责任意识在新媒体语境下,基于网络媒体的一些社交网站、视频网站和社交媒体

22、出现了一大批新兴的职业媒体人和意见领袖,例如线下权威线上发挥意见领袖作用的“胡锡进”的微博、抖音,各地扶贫干部,B 站的罗翔说刑法的罗老师,还有许多优秀的自媒体工作室,在市场经济下,这些新兴媒体和媒体人借助互联网的东风,在各个平台大展拳脚,给他们带来巨大的粉丝量和流量。基于此,一定程度上在互联网信息多级传播过程中,新兴职业媒体和网络意见领袖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他们不仅要核实信息再转发、再评论,而且要自觉提高责任意识,在舆论的漩涡中,起到净化作用,促进舆论监督,但绝不妨碍司法公正。(三)提升用户媒介素养,防止情绪先行在我国司法公开虽然是国家倡导的基本原则,不过因受限于社会各方面的因素,很多司法

23、案件并未公开或完全公开,有时也需要大众媒体和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一定程度上通过舆论监督可以有效促进我国司法公正的最终实现。但是积极地发言不等于肆意的宣泄。新媒体语境下,舆论的活动参与者和主体更广泛化,每个新媒体的使用者都可以成为新闻编码者、解码者、释码者,在个人上传或者转发、评论、点赞的过程中促进信息的生产和传播,面对新的新闻信息或者有待证实的舆论或者谣言,要学会明辨是非,做到理性先于感性,事实先于情感。例如在“鲍毓明案”的整个事件发酵过程中,同情、谩骂、愤怒的情绪让众多网友坚信鲍毓明是个不折不扣的“伪君子”“狗屎”,结果权威调查结果告诉大家事实并非如此。还有“罗冠军”前女友梁颖借助凄惨的故事

24、微博控诉男友,编造谎言,欺骗大众,最终双方均社会性死亡。就在事件过后,还是有网友不明真相、随意攻击;在种种反转新闻的背后,大都有用户发表意见不理性因素、看待问题不冷静的表现。四、结语如今的我国网络信息引导经历了以政府决策为引导中心的 1.0 时代,以社会公众参与为中心的 2.0 时代,已经逐步进入发展到了以网络大数据为基础、以信息算法创新为技术驱动,服务于每一位普通民众的 3.0 时代,为了快速安全适应网络舆论场的不断变化,防止网络舆论传播妨碍国家司法的不良现象出现,必须要不断提升公民网络素养,形成良好的上网习惯,同时也要加强一些专业性新闻媒体的网络引导宣传功能,允许自由语言表达,也必须要努力

25、杜绝或尽量减少肆意传播、发布不实虚假消息等违法存在的行为。最后还要加强地方司法监督体系这一安全屏障,保证地方司法公开、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处理好社会媒体和地方司法,民众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关系。3、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互联网日新月异,个人作为信息的制造者,作为互联网的使用者,时刻都在产生和传播信息,法治建设的发展使得公民有了较高的权利意识,就社会热点问题积极发表自己的看法,网民集体发声,形成强大的效力风波,以更加直接、更加迅速、更加广泛、更加强壮的力量促进和冲击着我国司法公正的实现。 一、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理论概述 (一)网络舆论监督与权力来源 舆论是指社会大众针对公共事务而形成的相

26、对一致的观点和看法,人们通过网络可以迅速抓捕和获取信息,键盘和网络的紧密结合,个人观点可以迅速展示于众,这些观点可能会引起大众的“共鸣”,从而大家对某一社会事件形成相对统一的认识,也就形成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共同意见。舆论监督是社会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公民遏制公权力滥用和维护自身权利的有效手段,这种权利的基础是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以及公民对自己知情、参与、表达和监督权的行使。 (二)司法公正 司法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一定的程序和职权,依法处理法律事件的过程。司法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是法律公正的精神所在。 二、网络舆论监督对于司法公正的影响 对于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活动,在

27、一定程度上都是为了实现社会公正,但是网络舆论监督对于司法活动其实具有双重影响,在没有具体统一规则约束的网络环境中很可能会因为“共鸣”而形成负面效力。 (一)促进司法公正 司法公开是现代法治的重要特征,公众在知情的基础上实现对司法权的监督,因为公众在“知情”后会根据个人价值观形成判断,对于徇私枉法等司法不公行为进行批评和指责,纠正不法行为。网络科技的发展,部分互联网案件的审判进行现场直播,将司法法庭设在明亮环境中,真实展示给公民,公民利用网络适时实时观看案件,了解案情,要求法庭审判活动中审判人员坚持司法程序不得违法乱纪,法庭上的金交易、法官与律师“"眉目传神”"都无处可逃。

28、(二)影响司法独立 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之一是司法独立,即要求人民法院对审判权的行使和检察院对检察权的行使都不能受到社会其他因素的干扰,要求法官依据法理和法条作出公正判决,不偏不倚。 其实在网络监督的今天,不少新闻媒体和自媒体为了自身利益的需求,进行倾向性报道,通过聚焦实现经济利益,但是其实这些信息并非真实全面,而是片面甚至是虚构的。例如有则新闻报道是,“掏鸟 16只获刑 10 年半”,这样的标题立刻在微博等媒体上引发群众热议,大家普遍认为惩罚过重,掏了 16 只鸟蛋就获刑 10 年半?大众的质疑纷纷指向作出裁判的法官,但是经过事实调查,燕隼这种鸟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领地大而数目少,并不同于一

29、般的鸟,其价值昂贵,可以偷 16 只燕隼鸟蛋绝非偶然而是严重的知法犯法的行为,对于不了解真相的群众只会随着标题党大肆发表个人言论。类似于这样的言论是仅仅凭借片面的了解发表的看法,并且经过转发、分享和扩散,混淆视听,对法院依法裁判造成舆论压力,有的情况甚至是在法院作出裁判前,媒体和舆论已经对某一案件的定罪量刑作出自己的论断,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后,因为媒体诱导而形成的先入为主的错误认识,大众会认为审理结果不公平,影响法律权威。 三、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冲突的法理分析 在热点案件中经常会出现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相互碰撞的情形,其二者冲突背后的法理分析如下: 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媒体的

30、倾向性报道常会激发公民不理智的情绪,出现滥用言论自由的状况。自由、秩序、平等、正义都是法的价值所在,但是秩序是实现自由的基础。因而,言论的自由不是放肆的自由,必须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中合理行使自己的权利,在保障秩序的前提下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权。 (二)权利与权力的冲突 一般权力是指公权力,权利一般是指私权利,公权力和私权利的行使是有一定关联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其来源于权利,权力就应该以权利为界限,权力必须要受到权利的制约。公众在公众网络发表言论是公民言论自由和监督权的共同体现,是属于行使自身权利的过程,私权利扩大会缩小公权力的范围,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之间的矛盾是根本存在的。 (三)道德和法律的

31、冲突 社会公民在公众媒体上的偏激言论常常是以自己强烈的主观臆断和内心基本道德底线作出的“裁判”,经常以弱者的角度看待和审视国家公权力的行使,但是法律必然是严于道德,司法裁判要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而舆论监督是情感和道德的指引结果。对于这种冲突,我们应该做到广泛普法,使群众了解法律调整的社会规范和立法目的,同时,我们也应该逐步完善法律,让法律真正得到群众的认可。 法治建设的推进加强了人们权利的意识和法律意识,而互联网的发展则是为人们行使权利提供了广阔的平台,人民通过网络发表对社会热点问题的看法,形成舆论势力,对司法公正既有促进作用,又有一定的负面影响,我们应该逐步完善法律法理的适用合理规范公民的言

32、论自由,推动法治社会的发展。 (四)加强舆论监督 在维稳治理模式与依法治理模式中,权利实施的有效性都是最重要的一点。因此,在强调司法体系重要性与审查审判独立性的依法治理模式中,更需要重视到相关信息的充分流动性,通过更具有制度化的信息公开机制,促进新闻媒体与社会舆论的广泛监督。其中包括:信访过程,司法调解,司法监督,公安、法院、检察院的相关工作,除了相关法律法规不予公开的信息,其余的工作信息都应该让相关方与公众有所了解,这样也会提高我国的司法公信力,促进我国社会的长治久安。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过程中,政法委机关在其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其自身的重要作用也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

33、体现。因此,在依法治理模式中,国家政法委的职能以及相关的工作机制也都要在新时代的发展之中做出更为适应需求的调整。在保证各司法部门相关工作的法定独立性之后,开展全面性的司法监督工作。而在具体的工作方式上,也要实现更深层次的程序优化,加快相关党委政法委工作条例的合理有效性完善建设,同时还要发挥出自身宏观指导的重要职能作用,在进行案件的司法监督过程中,要考虑到多方面的参与问题在最大程度上避免单一的司法结构内部处理,对具体的结果坚持依法公开。最后还要强化司法信访之间的协调机制,同时设立相应的救济机制在维护化会秩序的职能中起到重要作用。 在我国的制度规定中,立法权一般都是由人大进行具体制定但是在具体的实

34、践过程中很多却是由相关的部门代为起草的,这样的制度就非常容易出现部门利益为最终导向的“法制化”。因此,本文建立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现阶段已有基础上,将“立法公正、立法公义”加入其中,从而实现民主立法的整体科学性,维护国家宪法与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依法治理模式的深入发展需要与我国的社会发展规律相互吻合,同时也要拥有更高质量与专业性的国家法律法规最为相互支持要素。从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构架来看,已经实现了基本上的完备,但是在高质量的完善性相关法律法规上还需要继续精进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基于依法治理模式下的新要求,我国的司法体系在多元化的社会治理格局中必须要承担更多的相关职能责任,同时也需要有更多的有效激励体系。作为重要的中央实权,司法权必须要逐步提升相关司法部门在地方政权中的独立性。除了要确保推进人财物管理体制改革,还应该加强建立检查机构公益诉设制度,以审判为司法改革中的重要方向,强调法官办案的独立性与权威性,以及检察官和法官的能力,无偏性,这些对于司法公正与社会秩序都有着极为重要作用。同时也要求法规队伍的高素质和专业化和公正无私,但是更为重要的还是对检察官和法官队伍设立良好的激励系统,以确保司法部门运作能力的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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