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汽车保险与理赔 在制作此课件的过程中,参考了国内网上相关的专著、教材和网络文献。同时感谢学校的老师在此课件中给予的意见、帮助和原课件提供者支持,在此对原作者、编译其他知识产权人、提供帮助的人表示衷心的感谢。 2010-10-24课堂规则介绍课堂规则介绍NORMS!J JOKE OKE S SINGING D DANCEANCE课堂规则或协议介绍课堂规则或协议介绍在进行任何操作和活动时请随时注意自身安全,留意身边不安全及由第三者引起不安全的问题;请同学们佩戴好胸卡;请同学们关闭手机、MP3、MP4;请在上课过程中不要睡觉和吃食物(饮用
2、水除外);请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做好记录;请在课堂中需完成的作业下课前交回;请勿在上课时与其它同学讲话;请组长做好本份职责,做好讨论记录或(委托)他人作好记录;请自觉完成布置的课外作业主动积极回答问题在平时作业中加分,同组同学可以对回答不完整或有错误的进行补充和纠正;总则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 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
3、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 义 第四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
4、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责任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
5、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
6、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垫付与追偿第九条 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
7、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责任免除 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绝对不赔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
8、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交强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
9、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第十三条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 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 第十五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第十六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 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
10、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第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强险的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11、; (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第二十条 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第
12、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涉及受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二条 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
13、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 第二十四条 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列明的投保人、保险人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情况时,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因履行交强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交强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
14、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七条 本条款未尽事宜,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 结束 谢谢聆听保险理赔保险理赔汽车保险汽车保险车险概念车险概念1. 保险金额: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如机动车损险保险金额的确定,一般按照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来确定。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的价格(含车辆购置税) 如机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的确定,一般按照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来确定。实际价值是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2. 保险费: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时,根据其投保时所订的保险费率,向保险人交付的费用。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向保险公司交清
15、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3. 保险费率: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通常以每百元或每千元的保险金额的保险费来表示。保险费率是计算保险费的标准1. 基本保障型基本保障型 车辆损失险+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率险+乘座险+盗抢险。其保障范围为一般事故及被盗抢风险。此组合降低无固定停车场所车主的风险。2. 安心驾驭型安心驾驭型 车辆损失险+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率险+乘座险+盗抢险+划痕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其保障范围为重大交通事故,可最大化降低车主出险后所承担的经济损失且附加险种保费经济。3. 理赔无忧型理赔无忧型 车辆损失险+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率险+乘座险+盗抢险+划痕险+
16、无过失责任险+自燃险。其保障范围为所有保险责任事故,是最佳组合险种,全面覆盖保险责任范围及最大限度降低损失。汽车保险汽车保险合理保险合理保险 有车就要上保险。交强险是必须的,商业险涉及问题较多。保险的花费较大,没有经验的车主,要多请教有经验的车辆保险人士,合适种类的保险,合适金额的保险合适种类的保险,合适金额的保险,选择特别是要搞清楚保险合同条款。 比如,不太懂得保险的人,可能发生购买车险时,经常会购买“超额保险”和“不足额保险”。超额保险,即保险限额高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如购买一辆价值12万元的轿车,投保了金额15万元的盗抢险,若发生全损,获得的赔偿也只能是12万元。多交的保费,花了冤枉钱。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价值,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另外,还有不足额保险,则是投保限额低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这种情况会“按比例赔付”,仍如上例,若投保额为10万元,比实际价值低2万元,在发生全损时,即只会赔付10万元。 汽车保险汽车保险合理保险合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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