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法建筑法劳动法劳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建设法规概述建设法规概述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一章第一章 建设法规建设法规上篇 通用知识(一)建设法规概述(一)建设法规概述 建设建设法规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企事业单位业单位,法规团体法规团体,公民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它体现了国家对城市建设城市建设,乡村建设乡村建设,市政及社会公用事业市政及社会公用事业等各项建设活动进行组织组织,管理管理,协调协调的方
2、针,政策和基本原则。一、建设法规一、建设法规我国建设法规有五个层次组成我国建设法规有五个层次组成地方建设规章地方建设规章5建设法律建设法律1建设行政法规建设行政法规2建设部门规章建设部门规章34地方性建设法规地方性建设法规(一)建设法规(一)建设法规 中华人民共国建筑法简称建筑法。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建筑法的目的目的在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2)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建筑业企业的资质 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称为建筑业企业建筑业企业。 建筑业企业资质
3、建筑业企业资质,是指建筑业企业的:建设业绩建设业绩、人员素质人员素质、管理水平管理水平、资金数量资金数量、技术装备技术装备等的总称。1.从业资格的有关规定从业资格的有关规定企业企业资质资质1)建筑业企业资质序列及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序列及类别专业专业承包承包劳务劳务分包分包施工总施工总承包承包资质资质序列序列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称为。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称为专业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称为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1)建筑业企业资质序列及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序列及类别建筑法建筑工程承包的条文是第26条第29条。(1)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
4、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2.建筑工程承包的有关规定建筑工程承包的有关规定建筑法建筑工程承包的条文是第26条第29条。(1)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一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认定
5、无效:认定无效: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对于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1)联合体资质的认定 联合体作为投标时,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较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2)联合体中各成员单位的责任承担 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主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同时,联合体的成员单位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3)联合承包)联合承包 建筑法禁止转包行为。
6、禁止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 禁止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4)转包)转包 建筑法: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分包分有:(5)分包)分包专业工程分包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劳务作业分包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违法分包:违法分包:2)违法分包)违法分包5承包给承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1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2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主体结构
7、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3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43)总承包单位与分)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包单位的连带责任连带责任: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位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2)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方针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筑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对建筑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进行计划,组织,指挥,控制,监督等一系列的活动。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的方针”。“安全第一安全第一”是安全生产方针的基础,“预防为主预防为主”
8、是安全生产方针的核心和具体体现,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3.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1)安全生产)安全生产主任主任制度制度 2)群防群治制度)群防群治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4)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四不放过四不放过”原则,原则,即即5)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安全责任追究制度(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基本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基本制度7Diagram事故原因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教育不放过事故
9、隐患不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整改不放过事故的责任者没事故的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有受到处理不放过“四不放过四不放过”原则原则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监理单位位,没有履行职责造成人员伤亡损失的,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降低降低资质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6) 安全责任安全责任 追究制度追究制度(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建筑法: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
10、格后方后方可交付可交付使用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不得交付使用使用。4.建筑法关于质量管理的规定建筑法关于质量管理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是指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后,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维修,返工或更换,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损失的法律制度。3)建设工程质量保)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修制 安全生产法是由中华人 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于2002年六月29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
11、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2)组织保障措施:)组织保障措施:1)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2)明确岗位责任)明确岗位责任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主要负责人的责任A.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B.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C.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使用;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使用;D.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故隐患;E.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制定并实施
12、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F.及时、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10)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有关规定91)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管理2)物力资源管理)物力资源管理1)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资金2)保证安全设施所需要的)保证安全设施所需要的资金资金3)保证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培训所需要)保证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培训所需要的的资金资金4)保证工伤社会保险所需要的)保证工伤社会保险所需要的资金资金(3)管理保障措施)管理保障措施
13、11(4)经济保障措施)经济保障措施1)对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管理。2)对安全条件论证和对安全评价的管理。3)对废弃危险物品的管理。4)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5)对员工宿舍的管理。6)对危险作业的管理。7)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管理。8)对施工现场的管理。(5)技术保障措施技术保障措施12(2)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1)知情权2)批评权和检举权,控告权3)拒绝权4)紧急避险权5)请求赔偿权6)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7)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2.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的有关规定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的有关规定13自觉遵规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危险报告义务义
14、务义务义务义务(3)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义务)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义务Text in here10以上以上30人以人以下死亡,或下死亡,或50以上以上-100人以人以下重伤,下重伤,5000万以上,万以上,1亿元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失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是指造成30以以上死亡,或者上死亡,或者100人及以上人及以上重伤,或者重伤,或者1亿元及以上直亿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事故。2.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3人以下死亡,人以下死亡,或或10以下重伤,以下重伤,1000万元以下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一般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
15、较大事故3人以上人以上10人以人以下死亡,或下死亡,或10以上以上-50人以下人以下重伤,重伤,1000万以上,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济损失2.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15(3)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报告告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立法目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质量管理条例立法目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6、:(1)法规相关条文(2)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主要责任人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四)(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6管理人员的考核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剑圣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可任职。 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A .日常培训 B.新岗位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培训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7 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工程: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工程:A
17、.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B.土方开挖工程;土方开挖工程;C.模板工程;模板工程;D.起重吊装工程;起重吊装工程;E.脚手架工程;脚手架工程;F.拆除、爆破工程;拆除、爆破工程;G.国务院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国务院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4)施工单位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施工单位应采取的安全措施18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口处、施工起重机械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临时用电设备电设备、脚手架脚手架、出入通道口出入通道口、楼梯口楼梯
18、口、电梯井口电梯井口、孔洞口孔洞口、桥梁口桥梁口、隧道口隧道口、基坑边沿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存存放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放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标准。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依法承揽工程;2)监理质量保证体系;3)按图施工;4)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验收的责任;5)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的责任;6)见证取样;7)保修质量管理条例质量管理条例20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目的目的,
19、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五)(五)劳动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目的,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2)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这里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当事人)劳动合同当事人:劳动合同当事人为用人单位和劳动合同当
20、事人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者2)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的三种三种类型类型: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限制)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限制4)劳动合合同的生效)劳动合合同的生效(3)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订立221)用人单位的名称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劳动者的姓名,住址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
21、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4)劳动合同的条款)劳动合同的条款Consequences (5)1年以上未满3年2)试用期的次数限制同一用人单位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3)试用期内的最低工资(24)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3年以上或固定期限3个月以上未满1年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5)试用期试用期23(6)劳动合同的无效(24)(7)劳动合同的变更(24) *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8)劳动合同的解除(24)1)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障或劳动条件的;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障或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因因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法律、行政法规法律、行政法规2)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的情形随时解除;随时解除;预告解除;预告解除;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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