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 场 篇一、作为一名质量监督人员,应当如何做好质量监督工作?一、作为一名质量监督人员,应当如何做好质量监督工作?1、懂法规、懂标准、懂图纸。通过不断学习、培训,努力成为、懂法规、懂标准、懂图纸。通过不断学习、培训,努力成为 行家里手,能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行家里手,能发现问题,解决问题。2、落实十二大配套制度,遵守单位的工作管理制度。、落实十二大配套制度,遵守单位的工作管理制度。 3、严格执法、履行监督职责。玩忽职守,要承担失职责任。、严格执法、履行监督职责。玩忽职守,要承担失职责任。 4、清正廉洁、热情服务。质量监督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一种服、清正廉洁、热情服务。质量监督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一
2、种服务,服务态度和个人形象非常重要。务,服务态度和个人形象非常重要。 二、质量监管的十二大配套制度(建设部)二、质量监管的十二大配套制度(建设部)1、监督执法检查制度;、监督执法检查制度;2、有见证送检制度;、有见证送检制度;3、实体质量检测制度(建设部提倡由建设单位来委托检测);、实体质量检测制度(建设部提倡由建设单位来委托检测);4、工程质量监理报告制度;、工程质量监理报告制度;5、重大风险源识别和报告制度;、重大风险源识别和报告制度;6、差别化管理制度;、差别化管理制度;7、质量形势(状态)分析制度;、质量形势(状态)分析制度;8、信息化管理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10、不良行为记录制度
3、;、不良行为记录制度;9、质量评价制度;、质量评价制度;11、工程质量约谈预警制度;、工程质量约谈预警制度;12、两场联动监管制度。、两场联动监管制度。法 规 篇1 1、建筑法建筑法(19981998年年3 3月月1 1日)日) 2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2000年年1 1月月3030日)日) 3 3、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32003年年7 7月月1 1日)日) 4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4、5 5号)(号)(20102010年年9 9月月1 1日)日) 5 5、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办法的实施办法 (20122012年年2 2月月1 1日)日) 6 6、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2008(2008年年7 7月月1515日日 ) )7 7、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1(2011年年7 7月月1 1日日 ) )8 8、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9 9、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深圳市预拌混凝
5、土和预拌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砂浆管理规定(市府令(市府令212212号)号)(2009(2009年年1212月月1 1日日 ) )1010、深圳市房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深圳市房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 (20082008年年9 9月月2727日)日) 1111、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样板引路样板引路”制度管理规定制度管理规定 (深建质监(深建质监201064201064号)(号)(20102010年年8 8月月2424日)日)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
6、城乡建设部令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号 2012年6月 第四条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质量检测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本规定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
7、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8、;体质量; (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行为; (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9、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办法的实施办法2012年6月 第六条第六条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工程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工程质量行为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质量行为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情况;(一)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情况; (二)有关项目管理人员到位和履行质量管理职责情况;(二)有关项目管理人员到位和履行质量管理职责情况; (三)项目质量管理措施落实情况;(三)项目质量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四)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隐患和问题落实整改情况。(四)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隐患和问题落实整改
10、情况。 第七条第七条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抽查,主要检查按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情况,实体实体质量抽查,主要检查按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情况,实体外观质量及尺寸,施工质量控制资料,重要和隐蔽部位施工外观质量及尺寸,施工质量控制资料,重要和隐蔽部位施工情况及施工过程拍摄的照片或视频等。情况及施工过程拍摄的照片或视频等。 第八条第八条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主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工程实体质量抽测,可采用便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工程实体质量抽测,可采用便携式检测仪器检测,或在监督人员见证
11、下由具有相应资质携式检测仪器检测,或在监督人员见证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九条第九条监督机构应当重点抽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监督机构应当重点抽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等分部(含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和验收情况,建筑节能等分部(含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和验收情况,防止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仍进行后续施工。防止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仍进行后续施工。 第十条第十条工程竣工验收监督重点监督以下内容:工程竣工验收监督重点监督以下内容: (一)工程是否具备法定的竣工验收条件;(一)工程是否具备法定的竣工验收条件; (二)竣工验收组织形式、参与验收单位和
12、人员是否(二)竣工验收组织形式、参与验收单位和人员是否符合有关要求;符合有关要求; (三)竣工验收过程是否履行必要的程序。(三)竣工验收过程是否履行必要的程序。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监督机构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机构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确定工程永久性标牌的设置位置,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确定工程永久性标牌的设置位置,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完成标牌的制作和镶嵌。标牌上应载明工程名称、开工日前完成标牌的制作和镶嵌。标牌上应载明工程名称、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期、竣工日期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名称及主要责任人姓名。
13、质量责任主体名称及主要责任人姓名。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以建设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以抽查为主、以监督执法为特征的工程质量监督模式,采取抽查为主、以监督执法为特征的工程质量监督模式,采取差别化管理、信息化管理、施工现场和建筑市场联动管理、差别化管理、信息化管理、施工现场和建筑市场联动管理、质量信用管理等方式,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效能。质量信用管理等方式,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效能。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建设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建设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工程质工程质 量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量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14、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责任。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 为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根据为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是指建设单位在房屋施工、销售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是指建设单位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按照建筑类型及其所处气候区域的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审核通现场,按照建筑类型及其所处气候区域的建
15、筑节能标准,根据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把民用建筑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把民用建筑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以张贴、载明等方式予以明示的活动。以张贴、载明等方式予以明示的活动。 第二条第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应当公示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应当公示建筑节能信息。建筑节能信息。 第三条第三条 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包括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包括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节能性能指:建筑节能率,并比对建筑节能标准规定的指标。要求。节能性能指:建筑节能率,并比对建筑节能标准规定的指标。节能措施指:围
16、护结构、供热采暖、空调制冷、照明、热水供应等系节能措施指:围护结构、供热采暖、空调制冷、照明、热水供应等系统的节能措施及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统的节能措施及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第四条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销售现场张贴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并在建设单位应在施工、销售现场张贴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民用建筑节能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信息公示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第五条 施工现场公示时限是: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施工现场公示时限是: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至日内至工
17、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销售现场公示时限是:销售之日起至销售结束。销售现场公示时限是:销售之日起至销售结束。 第六条第六条 建设单位公示的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应与审查通过的施工图建设单位公示的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应与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相一致。设计文件相一致。 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由当事人双方对节能性能、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由当事人双方对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作出承诺性约定。节能措施作出承诺性约定。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对节能措施的保修期作出明确规定。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对节能措施的保修期作出明确规定。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对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护要求,门窗、采暖空
18、调、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对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护要求,门窗、采暖空调、通风照明等设施设备的使用注意事项作出明确规定。通风照明等设施设备的使用注意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第七条第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变更建筑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的,建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变更建筑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在节能措施实施变更前办妥设计变更手续,并将设计单位出具设单位应在节能措施实施变更前办妥设计变更手续,并将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报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同意后于的设计变更报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同意后于15日之内予以公示。
19、日之内予以公示。 第八条第八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公示建筑节能信息的,根据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公示建筑节能信息的,根据节节约能源法约能源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第九条 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按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按关于试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关于试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的通知度的通知(建科(建科200880号)执行,绿色建筑标识按号)执行,绿色建筑标识按关于印发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试行)的通知(建科(建科2007206号)执行。号)执行。 第十条第十条 本办法自本办法自2008年年7月月15日起实施。日起实施。深圳
20、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份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份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化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建设工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化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中的各种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程中的各种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
21、砂浆。 本规定所称干混砂浆,是指经干燥筛分处理的集料与水泥以及根据本规定所称干混砂浆,是指经干燥筛分处理的集料与水泥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份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混合而成,在使用地点按性能确定的各种组份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混合而成,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者配套液体拌合使用的干混拌合物。规定比例加水或者配套液体拌合使用的干混拌合物。 本规定所称湿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细集料、外加剂和水以及根据本规定所称湿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细集料、外加剂和水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份,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采用搅拌运性能确定的各种组份,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采用搅拌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
22、放入专用容器储存,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的湿输车运至使用地点,放入专用容器储存,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的湿拌拌合物。拌拌合物。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进厂原材料进行取样、存样、检验和验收,并对检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进厂原材料进行取样、存样、检验和验收,并对检验和验收资料存档备查。和验收资料存档备查。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原材料的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原材料的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行为: (一)使用未经检验、验收或者经检验、验收不合格的原材料;(
23、一)使用未经检验、验收或者经检验、验收不合格的原材料; (二)使用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不合格的海砂;(二)使用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不合格的海砂; (三)使用立窑水泥或者袋装水泥。(三)使用立窑水泥或者袋装水泥。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禁止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向未取得施工许禁止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向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书的工程销售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可证书的工程销售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禁止在施工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在施工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24、 工程项目混凝土需求总量超过工程项目混凝土需求总量超过10立方米或者一次用量立方米或者一次用量超过超过5立方米的,均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立方米的,均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使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施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使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专业运输车辆(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专业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属特种类型混凝土,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二)属
25、特种类型混凝土,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三)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三)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技术标准,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注明所使用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浆的技术标准,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注明所使用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性能指标。砂浆的性能指标。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依法使用预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依法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建筑节能设计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违反法律法混凝土、预拌砂浆等建筑节能设计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
26、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明。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反规定使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浆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反规定使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或者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当予以制止;无和砂浆或者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当予以制止;无法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法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27、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向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书的工程销售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向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书的工程销售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由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销售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量由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销售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量处以预拌混凝土每立方米处以预拌混凝土每立方米100元、预拌砂浆每立方米元、预拌砂浆每立方米200元罚款。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违法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违法使用袋装水泥的,由市、区建设主
28、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实际使用袋装使用袋装水泥的,由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实际使用袋装水泥量处以每吨水泥量处以每吨100元罚款。元罚款。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由市、区建设主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由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现场实际搅拌的混凝土和砂浆量处以混凝土每立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现场实际搅拌的混凝土和砂浆量处以混凝土每立方米方米200元、砂浆每立方米元、砂浆每立方米400元罚款。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
29、拌混凝土和砂浆或者使用不合格预拌违反规定使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或者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未制止的或者无法制止时未及时向市、区建设主管部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未制止的或者无法制止时未及时向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门报告的,由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罚款。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作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示。由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作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示。标 准 篇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
30、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2012年年8月月1日)日)3、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755-2012)()(2012年年8月月1日)日)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版版) (2011年年8月月1日)日)5、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1)(2012年年5月月1日)日)6、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
31、11)()(2012年年10月月1日)日)7、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2011年年7月月1日)日)8、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2012年年5月月1日)日)9、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2010)()(2010年年12月月1日)日)10、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2011年年10月月1日)日)11、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2012年年8月月1日)日)1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3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0年年12月月1日)日)13、钢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钢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50621-2010)14、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23-2011)(2011年年12月月1日)日)1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 50618-2011) (2012年年10月月1日)日)16、深圳市基坑支护技术规范深圳市基坑支护技术规范(SJG05-2011)()(2011年年7月月1日)日)17、预拌砂浆生产技术规范预拌砂浆生产技术
33、规范(SJG11-2010)()(2010年年9月月1日)日)18、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范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范(SJG12-2010)()(2010年年9月月1日)日)19、城市桥梁抗震设计规范城市桥梁抗震设计规范(CJJ166-2011)()(2012年年3月月1日)日)20、低压配电设计规范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2012年年6月月1日)日)21、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2012年年6月月1日)日)2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GB50738-2011)()(2012年年5月月1日)日)建筑
34、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2012年6月 5.0.4 单位单位(子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单位(子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单位单位(子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料应完整。 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
35、规定。的规定。 5.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0.6 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计单位
36、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验收。(让步验收)(让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收。 (让步验收)(让步验收) 5.0.7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位(子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工程,严禁验收。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2010)5.1.
37、3 当样本容量不少于当样本容量不少于10组时,其强度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组时,其强度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5.1.3-1)(5.1.3-2)-同一检验批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的标准差(N/mm2),精确到 0.01 (N/mm2);当检验批混凝土强度标准差计算值小于2.5N/mm2时, 应2.5N/mm2;cufS21,-合格评定系数,按表5.1.3取用; -本检验期内的样本容量 n表表5.1.3 混凝土强度的合格评定系数混凝土强度的合格评定系数试件组数101415192011.151.050. 9520. 900. 85 5.2.2 按非统计方法评定混凝土强度时,其强度应同时符合按非统计方法评
38、定混凝土强度时,其强度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下列规定:cumfkcuf,3(5.2.2-1)min,cufkcuf,4(5.2.2-2)式中:3,4合格评定系数,应按表5.2.2取用。表表5.2.2 混凝土强度的非统计法合格评定系数混凝土强度的非统计法合格评定系数 混凝土强度等级 C60 C60 3 1.15 1.10 4 0.95 建筑钢结构焊缝质量检测建筑钢结构焊缝质量检测一、焊缝质量等级介绍及质量检测方法一、焊缝质量等级介绍及质量检测方法 二、无损检测方法介绍及适用范围二、无损检测方法介绍及适用范围 钢结构焊缝常用的的无损检测方法有磁粉检测、渗透检测、钢结构焊缝常用的的无损检测方法有磁粉检
39、测、渗透检测、超声波检测及射线检测四种,其中磁粉检测与渗透检测用于检超声波检测及射线检测四种,其中磁粉检测与渗透检测用于检测焊缝表面及近表面缺陷,超声波检测与射线检测用于焊缝内测焊缝表面及近表面缺陷,超声波检测与射线检测用于焊缝内部缺陷。部缺陷。二、无损检测方法介绍及适用范围二、无损检测方法介绍及适用范围 三、建筑钢结构常见构件焊缝质量等级要求三、建筑钢结构常见构件焊缝质量等级要求及检测方法的确定及检测方法的确定三、建筑钢结构常见构件焊缝质量等级要求三、建筑钢结构常见构件焊缝质量等级要求及检测方法的确定及检测方法的确定三、建筑钢结构常见构件焊缝质量等级要求三、建筑钢结构常见构件焊缝质量等级要求
40、及检测方法的确定及检测方法的确定三、建筑钢结构常见构件焊缝质量等级要求三、建筑钢结构常见构件焊缝质量等级要求及检测方法的确定及检测方法的确定 目前,建筑钢结构主要采用超声波方法对焊缝内部质量进行目前,建筑钢结构主要采用超声波方法对焊缝内部质量进行检测,当焊缝外观检查怀疑有裂纹时,应采用磁粉或渗透检测。检测,当焊缝外观检查怀疑有裂纹时,应采用磁粉或渗透检测。超声波检测比例、合格级别见下表:超声波检测比例、合格级别见下表:咬咬 合合 桩桩 咬合桩是指采用机械磨孔、套管下压、套管内抓斗取土,在桩与桩之间相咬合桩是指采用机械磨孔、套管下压、套管内抓斗取土,在桩与桩之间相互咬合排列的基坑围护结构形式。桩
41、的排列方式一般为一个互咬合排列的基坑围护结构形式。桩的排列方式一般为一个A桩(素混凝土桩)桩(素混凝土桩)和一个和一个B桩(钢筋混凝土桩)间隔布置,施工时先施工桩(钢筋混凝土桩)间隔布置,施工时先施工A桩,后施工桩,后施工B桩,桩,A桩桩混凝土采用超缓凝混凝土,要求必须在混凝土采用超缓凝混凝土,要求必须在A桩混凝土初凝前完成桩混凝土初凝前完成B桩。桩。 施工要点如下:施工要点如下: (1)作混凝土导墙,保证咬合桩准确定位,确保钻机平稳,承受)作混凝土导墙,保证咬合桩准确定位,确保钻机平稳,承受施工荷载。施工荷载。 (2)开钻,吊放第)开钻,吊放第1节套管,控制套管的垂直度,采用测斜仪附贴节套管
42、,控制套管的垂直度,采用测斜仪附贴在套管外壁进行垂直度检测,发现偏差及时纠正。成孔后套管随混凝土在套管外壁进行垂直度检测,发现偏差及时纠正。成孔后套管随混凝土灌注逐段拔起。灌注逐段拔起。 (3)混凝土灌注,在)混凝土灌注,在B桩施工中由于必须切割桩施工中由于必须切割A桩,在桩,在A桩混凝土桩混凝土未达到某种强度的状态下,套管钻机的磨动和下切对未达到某种强度的状态下,套管钻机的磨动和下切对A桩混凝土会产生桩混凝土会产生损害。为此,采用延缓损害。为此,采用延缓A桩混凝土的初凝时间,在桩混凝土的初凝时间,在A桩混凝土处于末初桩混凝土处于末初凝的状态下施作凝的状态下施作B桩的施工方案。据试验,掺桩的施
43、工方案。据试验,掺SP型缓凝减水剂后,混凝型缓凝减水剂后,混凝土的初凝时间可延缓到土的初凝时间可延缓到60h左右(根据施工设备情况及施工速度确定),左右(根据施工设备情况及施工速度确定),从而确保了施工方案可操作性的实施。混凝土采用导管法灌注,若孔底从而确保了施工方案可操作性的实施。混凝土采用导管法灌注,若孔底渗水多,涌水量超过渗水多,涌水量超过l立方米立方米/小时,采用水下混凝土灌注。小时,采用水下混凝土灌注。 监监 督督 工工 作作 篇篇桩桩 基基 工工 程程一、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桩基质量问题一、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桩基质量问题1、基桩静载检测不合格、基桩静载检测不合格2、桩抽芯混凝
44、土强度不合格、桩抽芯混凝土强度不合格3、持力层岩样不符合要求或沉渣厚度超标、持力层岩样不符合要求或沉渣厚度超标4、小应变和超声波检测有、小应变和超声波检测有、类桩类桩5、桩位偏差超标、桩位偏差超标二、不合格桩基质量问题处理程序二、不合格桩基质量问题处理程序 1、分析原因、分析原因 2、扩大检测、扩大检测3、综合评价(整批桩)、综合评价(整批桩)4、设计复核和检测复核、设计复核和检测复核 5、加固处理、加固处理三、质保资料常见问题三、质保资料常见问题 1 1、 图纸会审记录缺设计出图章和设计注册章;设计重大变更没有送审图纸会审记录缺设计出图章和设计注册章;设计重大变更没有送审图机构审查。图机构审
45、查。 2、 工艺试桩记录。工艺试桩记录。a 没有确定施工参数或施工参数不全;没有确定施工参数或施工参数不全;b 没有设计注没有设计注册章,没有监理注册章;册章,没有监理注册章;c 施工实测记录参数与工艺试桩确定的参数不符。施工实测记录参数与工艺试桩确定的参数不符。 3、检验批资料。、检验批资料。a 仅有分项工程验收表,没有相应的检验批验收表;仅有分项工程验收表,没有相应的检验批验收表;b 检验批验收表明显不真实;检验批验收表明显不真实;c 检验批验收表数量不合适。检验批验收表数量不合适。 4、 桩位偏差实测。桩位偏差记录明显造假,比如:最大桩位偏差为几桩位偏差实测。桩位偏差记录明显造假,比如:
46、最大桩位偏差为几毫米,桩位偏向四个方向毫米,桩位偏向四个方向,桩位偏差超过允许值的桩没有标出,并且还签字盖桩位偏差超过允许值的桩没有标出,并且还签字盖章合格。章合格。 5、 混凝土试块留置不足,大于混凝土试块留置不足,大于50m3没有多留试块。没有多留试块。 6 、竣工图、竣工图a. 没有竣工图或竣工图纸不全,仅有平面图,施工说明、桩没有竣工图或竣工图纸不全,仅有平面图,施工说明、桩表、大样图等;表、大样图等;b.竣工图标示不清,没有设计变更、桩位偏差等;对于竣工图竣工图标示不清,没有设计变更、桩位偏差等;对于竣工图上是否标上桩位偏差问题,建议至少对桩位偏差超过验收规范允许偏差的要上是否标上桩
47、位偏差问题,建议至少对桩位偏差超过验收规范允许偏差的要在图上标出。在图上标出。 7、 管桩桩尖材料证明、桩芯混凝土和钢筋资料。当桩芯混凝土和钢筋资料由管桩桩尖材料证明、桩芯混凝土和钢筋资料。当桩芯混凝土和钢筋资料由上部施工单位负责,则应在工程交接单上写明。上部施工单位负责,则应在工程交接单上写明。 8、 施工总结。施工总结。 a 基本情况应包括:工程概况,地质情况,设计桩数、有效桩数、施工打坏基本情况应包括:工程概况,地质情况,设计桩数、有效桩数、施工打坏桩数、设计增加桩数;桩数、设计增加桩数; b 施工情况包括:工艺试桩、施工参数、施工质量问题和处理、材料进场管施工情况包括:工艺试桩、施工参
48、数、施工质量问题和处理、材料进场管理、检验报告、混凝土试块强度统计、基坑开挖后桩头质量和桩位偏差等;理、检验报告、混凝土试块强度统计、基坑开挖后桩头质量和桩位偏差等; c 验收检测情况包括:验收检测选桩情况、各栋检测项目、数量和检测结果;验收检测情况包括:验收检测选桩情况、各栋检测项目、数量和检测结果; d 验收情况包括:检验批资料统计、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验收结果,当分段隐验收情况包括:检验批资料统计、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验收结果,当分段隐蔽验收的还应说明分段验收情况。蔽验收的还应说明分段验收情况。四、桩基检测常见问题四、桩基检测常见问题 1 、没有按先低应变后静载的程序进行;、没有按先低应变后
49、静载的程序进行; 2 、低应变检测数量不足(达不到每承台至少一根);、低应变检测数量不足(达不到每承台至少一根); 3、 检测过程中设计随时变更设计要求;检测过程中设计随时变更设计要求; 4、 静载检测不合格时,不给出桩身是否破坏的结论;静载检测不合格时,不给出桩身是否破坏的结论; 5 、大直径桩采用钻芯法还是静载法检测随意确定;、大直径桩采用钻芯法还是静载法检测随意确定; 6 、钻芯法抽芯时偏出桩身不进行桩垂直度的说明;、钻芯法抽芯时偏出桩身不进行桩垂直度的说明; 7、 钻芯法芯样强度不合格,加抽第二根芯时不加说明。钻芯法芯样强度不合格,加抽第二根芯时不加说明。 8 、检测有不合格时进行扩大
50、抽检不加说明;、检测有不合格时进行扩大抽检不加说明; 9、 对不合格桩进行扩大抽检后认为整批桩已经合格或对整批桩是否对不合格桩进行扩大抽检后认为整批桩已经合格或对整批桩是否合格不加说明。合格不加说明。 10 、桩基验收没有正式报告(快报内容不全),或检测发现有质量、桩基验收没有正式报告(快报内容不全),或检测发现有质量问题时,检测单位不出席验收会议进行说明。问题时,检测单位不出席验收会议进行说明。五、桩基工程监督注意事项五、桩基工程监督注意事项 1、关注检测结果,如有检测不合格的情况要求检测单位和监理单、关注检测结果,如有检测不合格的情况要求检测单位和监理单位第一时间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位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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