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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pdf

1、 xx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XXXX(备-意外)20XX主 41 号1 1 总则总则 1.11.1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1.2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 年龄在 6 个月至 65 周岁(释义见 8.1) 、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被保险人。 2 2 保障内容保障内容 2.12.1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 8.2) ,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

2、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2.1.12.1.1 身故保险责任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 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 2.1.2 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 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1.22.1.2 残残疾保险责任

3、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释义见 8.3)(简称 评定标准 )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 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

4、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2.22.2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2.2.12.2.1 原因除外原因除外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或残疾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 2)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 4)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妊娠、流

5、产、分娩、药物过敏; (5 5)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6 6)未遵医)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 7)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8 8)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释义见)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释义见 8.48.4) ;) ; (9 9)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1010)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任何生物、

6、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 伤、污染或辐射;伤、污染或辐射; (1111)恐怖袭击;)恐怖袭击; 2.2.22.2.2 期间除外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险金责任: (1 1)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期间; (2 2)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行为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行为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期间; (3 3)存在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

7、关健康问题的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国际统计分类(ICDICD- -1010) 为准) 为准)期间期间; (4 4)从事高风险运动(释义见从事高风险运动(释义见 8.58.5)期间)期间, , 但被保险人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但被保险人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其专业运动除外。其专业运动除外。 (5 5)艾滋病()艾滋病(AIDS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HIV) (释义见) (释义见 8.8.6 6)期间期间; (6 6)驾驶或搭乘非商业航班期间;)驾驶或搭乘非商业航班期间; (7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见(释义见 8.8.7 7

8、) 、无有效驾驶证(释义见) 、无有效驾驶证(释义见 8.8.8 8)驾驶或)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见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见 8.8.9 9)的机动交通工具)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期间; 2.32.3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2.42.4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 1 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3 3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3.13.1 交费义务交费义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3.23.2

9、 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3.3.3 3 职业或者工种变更通知义务职业或者工种变更通知义务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 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减低的, 保险人自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退还变更前后职业或工种对应的保险费差额;其危险性增加的,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增收变更前后职业或工种对应的保险费差额。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

10、围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如保险人解除合同的, 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通知之日的次日零时起终止,保险人退还现金价值(释义见 8.10) 。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且未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通知保险人而发生保险事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且未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通知保险人而发生保险事故的,若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不在拒保范围内但其危险性增加的,保险人按其原故的,若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不在拒保范围内但其危险性增加的,保险人按其原保险费与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保险费与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所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

11、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退还现金价值。金的责任,保险人退还现金价值。 3.3.4 4 住址或通讯地址变更通知义务住址或通讯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3.3.5 5 其他内容变更通知义务其他内容变更通知义务 在保险期间内, 投保人需变更合同其他内容的, 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3.3.6 6 保险事故通知义务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 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

12、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4 4 保保险金申请与给付险金申请与给付 4.14.1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释义见 8.11)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4.1.14.1.1 身故保险金申请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 保险金申

13、请人应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1.24.1.2 残疾保险金申请残疾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保险人认可的其他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4.2 2 保险金的给付保险金的给付 保险人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提交的本保险条款所列的材料后, 应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

14、责任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5 5 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解除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 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6 6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6.16.1 争议处理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6.26.2 法律适用法律适用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

15、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 7 7 合法性保证合法性保证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8 8 释义释义 8.18.1 周岁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8.28.2 意外伤害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8.38.3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程度评定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标准,详见关于印发的通知 (中保协发【2013】88 号) 。 8.8.4 4 猝死猝

16、死 外表看似健康的人由于潜在的疾病或者功能障碍所引起的突然的意外的死亡。 8.8.5 5 高风险运动高风险运动 指潜水、跳伞、热气球运动、滑翔机、滑翔翼、滑翔伞、动力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 武术比赛、 摔跤比赛、 特技表演、 赛马、 赛车及保险单载明的其他运动。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但穿着救生衣在水面进行的浮潜活动除外。 热气球运动:指乘热气球升空飞行的体育活动。 攀岩活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非固

17、定路线徒步、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8.8.6 6 艾滋病(艾滋病(AIDSAIDS)或艾滋病病毒()或艾滋病病毒(HIVHIV)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8.8.7 7 酒后驾驶酒后驾

18、驶 指经检测或者鉴定,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后驾驶。 8.8.8 8 无有效驾驶证无有效驾驶证 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19、 (5) 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 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8.8.9 9 无有效行驶证无有效行驶证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驾驶的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农机部门等政府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 或行驶证不在有效期内, 或该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8.8.1010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 除另有约定外,现金价值=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7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8.8.1111 保险金申请人

20、保险金申请人 身故保险金申请人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其他保险金申请人是指被保险人。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 联合发布联合发布 二零一三年六月八日二零一三年六月八日 目录目录 前 言 . 1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 3 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 3 1.1 脑膜的结构损伤 . 3 1.2 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 . 3 1.3 意识功能障碍 . 3 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 3 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 . 3 2.2 视功能障碍 . 4

21、 2.3 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 5 2.4 眼睑结构损伤 . 5 2.5 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 . 5 2.6 听功能障碍 . 5 3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 6 3.1 鼻的结构损伤 . 6 3.2 口腔的结构损伤 . 6 3.3 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 . 6 4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 6 4.1 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 . 6 4.2 脾结构损伤 . 6 4.3 肺的结构损伤 . 7 4.4 胸廓的结构损伤 . 7 5 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 7 5.1 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 . 7 5.2 肠的结构损伤 . 7 5.3 胃结构损伤 . 8

22、 5.4 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 . 8 5.5 肝结构损伤 . 8 6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 8 6.1 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 . 8 6.2 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 . 9 7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 9 7.1 头颈部的结构损伤 . 9 7.2 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 . 10 2 7.3 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 10 7.4 骨盆部的结构损伤 . 10 7.5 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 11 7.6 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 11 7.7 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 . 12 7.8 肌肉力量功能障碍 . 1

23、2 8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 13 8.1 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 13 8.2 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 14 1 前言前言 根据保险行业业务发展要求,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照世界卫生组织 国际功能、 残疾和健康分类 (以下简称 “ICF”)的理论与方法,建立新的残疾标准的理论架构、术语体系和分类方法。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国内重要的伤残评定标准,如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符合国内相关的残疾政策,同时参考了国际上其他国家地区的伤残分级原则和标准。 本标准建立了保险行业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和保险金给付比

24、例的基础, 各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根据本标准的方法、内容和结构,开发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的评定等级以及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原则和方法,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为一至十级,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 100%至 10%。 1 1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意外险产品或包括意外责任的保险产品中的伤残保障, 用于评定由于意外伤害因素引起的伤残程度。 2 2 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伤残:因意外伤害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2.2 身体结构:指身体的解剖部位,如器官、肢体及其组成部分。 2.3 身体

25、功能:指身体各系统的生理功能。 3 3 标准的内容和结构标准的内容和结构 本标准参照 ICF 有关功能和残疾的分类理论与方法,建立“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 “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和“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大类,共 281 项人身保险伤残条目。 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 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 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

26、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 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每级相差 10%。 4 4 伤残的评定原则伤残的评定原则 4.1 确定伤残类别: 评定伤残时, 应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 4.2 确定伤残等级:应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4.3 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应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4.4 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 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

27、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 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 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 5 5 说明说明 本标准中“以上”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 3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说明: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 10%。 1 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神经

28、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1.11.1 脑膜脑膜的结构损伤的结构损伤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10 级 1.21.2 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 颅脑损伤导致极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 20),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1 级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 34),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2 级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 34),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3 级 颅脑损伤导致中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 49),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29、4 级 注: 1 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2 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 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 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 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 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3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

30、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1.31.3 意识功能障碍意识功能障碍 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 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 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1 级 注: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2 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2.1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 视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光线和感受视觉刺激的形

31、式、 大小、 形状和颜色等有关的感觉功能。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是指眼盲目或低视力。 4 双侧眼球缺失 1 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 5 级 1 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 4 级 2 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 3 级 3 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 2 级 4 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 1 级 5 级 一侧眼球缺失 7 级 2.22.2 视功能障碍视功能障碍 除眼盲目和低视力外,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还包括视野缺损。 双眼盲目 5 级 2 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5 2 级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 4 级 3 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10 3 级 双眼盲

32、目大于等于 3 级 4 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20 4 级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 2 级 5 级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 1 级 6 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60 6 级 一眼盲目 5 级 7 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5 7 级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 4 级 8 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10 8 级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 3 级 9 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20 9 级 一眼低视力大于等于 1 级。 10 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60 10 级 注:视力和视野 级别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最好矫正视力 最好矫正视力低于 最低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低视力 1 0.3 0.1 2 0.1

33、 0.05(三米指数) 盲目 3 0.05 0.02(一米指数) 4 0.02 光感 5 无光感 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视野直径小于 20而大于 10者为盲目 3 级;如直径小于 10者为盲目 4 级。 本标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经治疗而无法恢复者。 2 视野缺损指因损伤导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5 2.32.3 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外伤性白内障 10 级 注:外伤性白内障:凡未做手术者,均适用本条;外伤性白内障术后遗留相关视功能障碍,参照有关条款评定伤残等级。 2.42.4 眼睑结构损

34、伤眼睑结构损伤 双侧眼睑显著缺损 8 级 双侧眼睑外翻 8 级 双侧眼睑闭合不全 8 级 一侧眼睑显著缺损 9 级 一侧眼睑外翻 9 级 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9 级 注:眼睑显著缺损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2.52.5 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 听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声音和辨别方位、音调、音量和音质有关的感觉功能。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2 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3 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3 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

35、于 7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3 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4 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且双侧耳廓缺失 4 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4 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5 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且一侧耳廓缺失 5 级 双侧耳廓缺失 5 级 一侧耳廓缺失,且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6 级 一侧耳廓缺失 8 级 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9 级 2.62.6 听功能障碍听功能障碍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4 级 双

36、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81dB 5 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5 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6 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 6 级 6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41dB 7 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 7 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41dB 8 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8 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41dB 9 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37、71dB 9 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26dB 10 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 10 级 3 3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3.13.1 鼻的结构损伤鼻的结构损伤 外鼻部完全缺失 5 级 外鼻部大部分缺损 7 级 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 8 级 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8 级 一侧鼻翼缺损 9 级 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10 级 3.23.2 口腔的结构损伤口腔的结构损伤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 2/3 3 级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 1/3 6 级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16 枚 9 级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8 枚 10 级 3.33.3 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发

38、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是指语言功能丧失。 语言功能完全丧失 8 级 注:语言功能完全丧失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功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耳鼻喉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4 4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4.14.1 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 胸部损伤导致心肺联合移植 1 级 胸部损伤导致心脏贯通伤修补术后,心电图有明显改变 3 级 胸部损伤导致心肌破裂修补 8 级 4.24.

39、2 脾结构损伤脾结构损伤 7 腹部损伤导致脾切除 8 级 腹部损伤导致脾部分切除 9 级 腹部损伤导致脾破裂修补 10 级 4.34.3 肺的结构损伤肺的结构损伤 胸部损伤导致一侧全肺切除 4 级 胸部损伤导致双侧肺叶切除 4 级 胸部损伤导致同侧双肺叶切除 5 级 胸部损伤导致肺叶切除 7 级 4.44.4 胸廓的结构损伤胸廓的结构损伤 本标准中的胸廓的结构损伤是指肋骨骨折或缺失。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12 根肋骨骨折 8 级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8 根肋骨骨折 9 级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4 根肋骨缺失 9 级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4 根肋骨骨折 10 级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2

40、 根肋骨缺失 10 级 5 5 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5.15.1 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 咀嚼是指用后牙(如磨牙)碾、磨或咀嚼食物的功能。吞咽是指通过口腔、咽和食道把食物和饮料以适宜的频率和速度送入胃中的功能。 咀嚼、吞咽功能完全丧失 1 级 注:咀嚼、吞咽功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5.25.2 肠的结构损伤肠的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90% 1 级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75%,合并短肠综合症 2 级 腹部损伤

41、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75% 4 级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全结肠、直肠、肛门结构切除,回肠造瘘 4 级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切除,且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5 级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50%,且包括回盲部切除 6 级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50% 7 级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切除大于等于 50% 7 级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部分切除 8 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9 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瘢痕形成 10 级 8 5.35.3 胃结构损伤胃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全胃切除 4 级 腹部损伤导致胃切除大于等于 50% 7 级 5.4

42、5.4 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代谢功能障碍是指胰岛素依赖。 腹部损伤导致胰完全切除 1 级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 50%,且伴有胰岛素依赖 3 级 腹部损伤导致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4 级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 50% 6 级 腹部损伤导致胰部分切除 8 级 5.55.5 肝结构损伤肝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 75% 2 级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 50% 5 级 腹部损伤导致肝部分切除 8 级 6 6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6.16.1 泌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尿系统的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双

43、侧肾切除 1 级 腹部损伤导致孤肾切除 1 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缺失 5 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闭锁 5 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闭锁 5 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切除 5 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闭锁 5 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 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 级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切除 8 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8 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8 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8 级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部分切除 9 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

44、一侧输尿管缺失 9 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 9 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狭窄 9 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部分切除 9 级 腹部损伤导致肾破裂修补 10 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10 级 9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破裂修补 10 级 6.26.2 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缺失 3 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完全萎缩 3 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另一侧睾丸完全萎缩 3 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完全缺失 4 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道闭锁 5 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缺失大于 50% 5 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缺失 6 级 会阴部损伤导

45、致双侧输精管闭锁 6 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另一侧输精管闭锁 6 级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双侧乳房缺失 7 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切除 7 级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8 级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 9 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部分切除 9 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破裂修补 10 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 10 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完全萎缩 10 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 10 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闭锁 10 级 7 7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7.17.1 头颈部的结构损伤头颈部的结

46、构损伤 双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2 级 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2 级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2 级 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失 3 级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24 枚 3 级 一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3 级 一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3 级 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等于 50%,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20cm2 4 级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 6cm,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20cm2 4 级 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 20cm2 4 级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20 枚 5 级 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 25%,小于 50%,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10cm2 5

47、 级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 4cm,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10cm2 5 级 一侧上颌骨缺损等于 25%,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10cm2 6 级 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20cm2,且伴发涎瘘 6 级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16 枚 7 级 10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12 枚 8 级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8 枚 9 级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4 枚 10 级 颅骨缺损大于等于 6cm2 10 级 7.27.2 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 单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度 6 级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

48、直,张口困难度 6 级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度 8 级 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 I 度 10 级 注:张口困难判定及测量方法是以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并列垂直置入上、下中切牙切缘间测量。正常张口度指张口时上述三指可垂直置入上、下切牙切缘间(相当于4.5cm 左右);张口困难 I 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相当于 3cm 左右);张口困难 II 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相当于 1.7cm 左右);张口困难 III 度指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距小于食指之横径。 7.37.3 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双手完全缺

49、失 4 级 双手完全丧失功能 4 级 一手完全缺失,另一手完全丧失功能 4 级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 90% 5 级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 70% 6 级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 50% 7 级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7 级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8 级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 30% 8 级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 10% 9 级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10cm 9 级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4cm 10 级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功能部分丧失 10 级 注: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

50、: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 36%,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 18%,其中末节指节占 8%,中节指节占 7%,近节指节占3%;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 9%,其中末节指节占 4%,中节指节占 3%,近节指节占2%。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 10%,其中第一掌骨占 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 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 1%。本标准中,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式累加计算的结果。 7.47.4 骨盆部的结构损伤骨盆部的结构损伤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8cm 7 级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8cm 7 级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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