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学习解读国办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主讲人:XXX 时间:20XX.XX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前 言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入河入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是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为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意见围绕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改革方向,研究设计改革政策措施,从总体要求、排查溯源、分类整治、监督管理、支撑保障五个方面明确了相关要求。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
2、素若素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强调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一是开展排查溯源,省级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地市级人民政府承担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的主体责任,各地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二是实施分类整治,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由地市级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整治方案。三是从加强规划引领、严格规范审批、严格环境执法、建设信息
3、平台等方面强化监督管理。意见要求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机制。要严格考核问责,将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作为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激励问责机制。要强化科技支撑,深入开展排污口管理基础性研究,构建“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要加强公众监督,加大对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意见强调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
4、若素若素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入河入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是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为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全文如下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目录总体要求一开展排查溯源二实施分类整治三严格监督管理四加强支撑保障五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总体要求一 关 于 加 强 入 河 入 海 排 污 口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
5、若素若素若素若素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指导思想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水陆统筹,以水定岸。统筹岸上和水里、陆地和海洋,根据受纳水体生态环境功能,确定排污口设置和管理要求,倒逼岸上污染治理,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明晰责任,严格监督。明确每个排污口责任主体,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利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统一要求,差别管理。国家有关部门制定排污口监督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指导督促各地排查
6、整治现有排污口,规范审批新增排污口,加强日常管理。地方结合实际制定方案,实行差别化管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以长江、黄河、渤海等相关流域、海域为重点,明确阶段性目标任务,率先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监测、溯源、整治,建立完善管理机制,将管理范围逐步扩展到全国各地。工作原则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023年底前,完成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太湖流域(以下称七个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泊、重点海湾排污口排查;推进长江、黄河干流及重要支流和渤海海域排污口整治。2025年底前,完成七个流域、近岸海域范围内所有排污口排查;基本
7、完成七个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泊、重点海湾排污口整治;建成法规体系比较完备、技术体系比较科学、管理体系比较高效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体系。目标任务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开展排查溯源二 关 于 加 强 入 河 入 海 排 污 口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生态环境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排污口排查整治试点,指导各地进行排查整治。省级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地市级人民政府承担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的主体责任,制定实
8、施方案,压实生态环境等部门责任;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组织开展深入排查,摸清掌握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四)组织排污口排查。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地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属地地市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县级或地市级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
9、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五)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实施分类整治三 关 于 加 强 入 河 入 海 排 污 口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其中,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
10、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各地可从实际出发细化排污口类型。(六)明确排污口分类。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由地市级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整治方案,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开展整治。整治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稳妥有序推进。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的整治,应做好统筹,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确保整治工作安全有序;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排污口整治的企事业单位,可合理设置过渡期,指导帮助整治。地市级人民政府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
11、通过对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规范,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取缔、合并的入河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排查出的入河入海沟渠及其他排口,由属地地市级人民政府结合黑臭水体整治、消除劣类水体、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及流域(海湾)环境综合治理等统筹开展整治。(七)明确整治要求。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由属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依法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
12、“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八)依法取缔一批。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的,应告知属地地市级
13、生态环境部门。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各地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九)清理合并一批。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地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排
14、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十)规范整治一批。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严格监督管理四 关 于 加 强 入 河 入 海 排 污 口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规划区划,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
15、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十一)加强规划引领。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所有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实行备案制。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以及位于省界缓冲区、国际或者国境边界河湖和存在省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核,由生态环境部相关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
16、管理局(以下称流域海域局)负责实施,并纳入属地环境监督管理体系;上述范围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由属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分级审核权限。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排污口审核、备案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十二)严格规范审批。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地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利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有监督管
17、理权限的部门依法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适当加大监测频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将排查出的农业排口、城镇雨洪排口及其他排口纳入管理,研究符合种植业、养殖业特点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探索城市面源污染治理模式。开展城镇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流域海域局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
18、现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单位。(十三)强化监督管理。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十四)严格环境执法。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依托现有生态环境信息平台,建设
19、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排污口信息平台,管理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核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实现互联互通。排污口相关信息及时报送流域海域局并纳入国家生态环境综合管理信息化平台。各地要组织相关部门,建立排污单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十五)建设信息平台。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加强支撑保障五 关 于 加 强 入 河 入 海 排 污 口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
20、的实施意见建立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机制。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统筹协调、督促落实作用。生态环境部要会同水利部等有关部门,紧盯目标任务,加强政策协调和工作衔接,健全长效机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责任,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对工作不力的地区进行通报。国务院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积极配合,形成合力。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制定管理制度、政策措施,做好组织调度,压实各方责任。地市级、县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排污口排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将工作经费纳入同
21、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十六)加强组织领导。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将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作为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激励问责机制,将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相关工作考核,对在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地方、部门和人员责任。(十七)严格考核问责。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强科技研发,开展各类遥感监测、水面航测、水下探测、管线排查等实用技术和装备的研发集成,为完成排污口排查整治任务提供保障。深入开展排污口管理基础性研究,分析排污口空间分布及排放规律对受纳水体水质的影响,识别输入输出响应关系,推动构建“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十八)强化科技支撑。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十九)加强公众监督。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若素主讲人:XXX 时间:20XX.XX学习解读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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