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气瓶作业武万明课件对气瓶充装单位的要求气瓶作为一种移动式压力容器,具有在安全管理的特殊性,因此要保证气瓶的安全使用除了要求它符合压力容器的一般要求以外,还需要一些专门的安全管理规定和特殊要求; 气瓶充装单位按有关规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者,由省级质监部门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气瓶充装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实行的年审制度,由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对气瓶充装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审核,气瓶充装注册登记有效期为四年,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原批准单位申请更换气瓶充装许可证。未按规定提
2、出申请或未获准更换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通用气瓶的充装通用气瓶的充装气瓶的充装不当或错误的充装操作都会引起事故的发生,为了保证气瓶的正确充装,气瓶充装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营业执照; 2.有适应气瓶充装和安全管理需要的技术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有与充装的气体种类相适应的完好的充装设施、工器具、检测手段、场地场房,有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3.具有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由产权气瓶; 4.符合相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的气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通用气瓶的充装通用气瓶的充装一)通用气瓶充装前的检查一)通用气瓶充装
3、前的检查气瓶充装前,充装单位的检查人员必须对所充气瓶逐只进行充装前的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以备查证。 检查内容包括: 气瓶是否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 国产气瓶是否是由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气瓶原始标志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规程要求; 钢印字迹是否清晰; 外表面的检验颜色、标记是否与所充气体标记相符; 气瓶是否是经有关部门检验检测宣布报废或停运的产品。通用气瓶的充装通用气瓶的充装国外进口气瓶、外国飞机轮船使用的气瓶要求在我国境内充气时,要求先经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并到指定的单位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气体充装。 气瓶外表是否有裂纹、严重腐蚀、鼓包等严重缺陷。 气瓶瓶阀、瓶帽、防震圈或防
4、震网、易熔合金塞等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残缺不全或其它缺陷。气瓶无剩余压力或首次充气的气瓶必须经过清理和置换,经过分析合格后方可充装。 严禁充装经过改装的气瓶; 通用气瓶的充装通用气瓶的充装经检查不合格,包括待处理的气瓶应分别存放,并有明显标记以防与检查合格的气瓶相互混淆。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在每只充气气瓶上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通用气瓶的充装通用气瓶的充装气瓶充装前应对每一只气瓶瓶阀接口处进行油污清理,以防充装时发生爆燃事故。气瓶充装系统用的压力表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在检验周期内同时符合精度等要求。 医用氧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应严格执行上述的各项规定,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气瓶上没有医用
5、氧气标志的,一律不准充装医用氧气,不得按医用氧气出售;新购气瓶需充装医用氧气时,应在瓶体上喷涂医用氧气的标志,并按规定进行泼汁、烘干、抽真空等工艺处理,确认合格的方可充气; 对医用氧气标志不清或脱落的在用医用氧气瓶要及时补喷医用氧气标志; 气瓶充装单位及气体经销者有责任配合气瓶事故的调查,气瓶充装单位应承担由于充装不当造成的事故的相应责任。通用气瓶的充装通用气瓶的充装二)永久气体的充装二)永久气体的充装 气瓶充装永久气体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要求: 充气前必须确认气瓶是经过检查合格或经过严格检验妥善处理过的; 气瓶充装系统用的压力表必须在检验合格的检验周期内;开启瓶阀充气时应缓慢操作,并时刻注意监
6、听瓶内有无异常音响,如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充气操作; 气瓶的充气速度不得大于8m3/h,在充气气瓶瓶内压力达到充装压力的1/3时,应逐只检查气瓶的瓶体温度是否一致,瓶阀的密封是否良好,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停止充气,待妥善处理后方可重新充气; 通用气瓶的充装通用气瓶的充装用充气排管按瓶组充装气瓶时,在瓶组压力达到充装压力的10%以后严禁插入空瓶进行充装,气瓶的充装压力必须符合下表所规定的范围之内。乙炔等特殊气体的充装乙炔等特殊气体的充装 一)乙炔气体充装前的检查一)乙炔气体充装前的检查 乙炔气是一种性质极不稳定的气体,在压力较高时容易发生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用气瓶充装乙炔时不能像充装永久气体那样压缩
7、充装,因为乙炔如果加压到一个表压大气压以上时,即使没有氧气或空气等助燃物,也有发生爆炸的危险,所以乙炔只能以溶解于溶剂中的状态进行充装。常用的溶剂是丙酮,它具有乙炔溶解量大,化学性质稳定,价格低廉等优点。乙炔的充装过程实际上就是乙炔气体在加压条件下溶解入丙酮中的过程。因此乙炔气体充装量、充气速度都关系着乙炔气瓶的安全问题。乙炔等特殊气体的充装乙炔等特殊气体的充装乙炔充装要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乙炔瓶在充装前的检查除了外观检查外还要重点检查瓶内剩余压力和溶剂的补加量等,对无剩余压力或经内部检查后首次充装的乙炔瓶必须按GB6819的要求进行置换,置换后还应按GB6819规定试验方法和技术要求测定乙炔
8、纯度。 乙炔气瓶内必须留有足够的剩余压力,充装必须用压力表对乙炔气瓶逐只测定,以防止空气漏入发生危险。对剩余压力小于下表内(图A)的乙炔气瓶,必须逐只分析瓶内剩余气体的纯度,以免因剩余压力小漏入空气而造成充气过程的事故发生。乙炔等特殊气体的充装乙炔等特殊气体的充装乙炔瓶内的丙酮溶剂在使用过程中,常常随着乙炔气体的放出而消失,因此,气瓶充装前应逐只测定实际重量,以检查溶剂逸损情况,确定其补加量。溶剂补加量按有关公式计算: 溶剂补加量=乙炔瓶净充量 + 剩余乙炔量 - 实重 实重是指充装时实际测定的气瓶重量,包括瓶体、瓶阀、瓶帽、瓶内多孔性填料和剩余溶剂。 剩余乙炔量可根据实测剩余压力确定,当室内
9、外温差30时,乙炔乙炔等特殊气体的充装乙炔等特殊气体的充装瓶应在室内静置8小时,再测剩余压力,补充溶剂时,多种计算补加量的方法,在现场计算比较繁琐,所以通常采用将各种充装量列表的方法。 气瓶称重后直接查对表中数据进行补加,气瓶补加溶剂后,必须对溶剂充装量进行复核,因为溶剂装的过少,瓶内气态乙炔增加压力后会不正常,容易发生事故。装的过多,安全间隙减少,气瓶会产生液压现象,也容易发生事故。 所以公称容积为40L以上的气瓶,如果多装溶剂0.5KG或不足量超过3KG的,应作为不合格气瓶进行处理。 乙炔等特殊气体的充装乙炔等特殊气体的充装二)乙炔气体的充装二)乙炔气体的充装 乙炔气体充装应遵守以下各项:
10、 乙炔的充装应分次进行,每次充装后的静置时间应不少于8小时。 乙炔的充气压力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2.4MPa。 乙炔气体在充装时应严格控制充装速度,充气过程中应用冷却水均匀的喷淋气瓶,以防止乙炔温度过高产生分解反应,并加速乙炔在丙酮中的溶解,还可以避免因产生静电而造成的事故,要随时测试充气气瓶的瓶壁温度。如果瓶壁温度超过40时,应立即停止充装,另行处理。充气过程中应每隔一定时间仔细检查气瓶瓶阀出气口、阀杆及易熔合金塞等部位有无泄漏,发现漏气时应及时处理,以免泄漏的乙炔气与空气混合发生爆燃事故。乙炔等特殊气体的充装乙炔等特殊气体的充装三)充装后的检查三)充装后的检查 充装后的气瓶应先静置24小
11、时,使其压力稳定、温度均衡,并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查,不合格的气瓶严禁出厂。 用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并经过检定合格的衡器,逐只对乙炔瓶的充装量进行测定,乙炔的限定充装量按下面的公式来计算:从在同一充装台所充装的气瓶中任意抽取气瓶两只,分析瓶内乙炔纯度,如果其中有一只气瓶的乙炔纯度低于98%,则应该逐只进行纯度分析。 从在同一充装台所充装的气瓶中任意抽取乙炔瓶两只,测定其充装压力,乙炔瓶的限定压力按下表中规定:对气瓶逐只检查其瓶阀,包括压紧螺帽密封处和易熔合金塞及其与瓶口连接处瓶肩部的易熔合金塞等部位有无泄漏。发现有漏气时必须及时对气瓶进行妥善处理,否则严禁出厂。 乙炔等特殊气体的充装乙炔等特殊气体的充
12、装乙炔等特殊气体的充装乙炔等特殊气体的充装四)充装记录四)充装记录 气瓶的充装及充装后的检验均应按有关规定要求认真填写充装记录。 充装记录应包括: 1、充装日期 2、充装间室温 3、气瓶编号 4、气瓶实际容积 5、净重 6、实重 7、剩余压力 8、剩余乙炔量 9、溶剂补加量 10、充装后重量。一)通用的安全管理规定一)通用的安全管理规定 气瓶的运输、储存、经销单位应加强对气瓶运输、储存、经销环节的安全管理,防止在这些过程中因失误而导致的事故发生。 同时应遵守下列原则: 由掌握气瓶安全知识的专业人员负责气瓶的安全管理工作。 根据国家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气瓶的运输、
13、储存、经销单位必须制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对气瓶的运输包括装卸以及储存、经销以及使用等人员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 气瓶的运输、储存、经销单位除必须执行上述通用安全技术管理措施以外,还应遵守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安全管理规定。 气瓶储运与经销的安全管理要求气瓶储运与经销的安全管理要求 二)气瓶的运输二)气瓶的运输 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气瓶必须佩戴好瓶帽、防震圈或防震网; 装卸过程中要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合金链绳; 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或能产生毒物的气瓶严禁同车运输; 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
14、或与瓶内气体能够产生化学反应的物品严禁同车运输; 用车辆运输时应对气瓶妥善加以固定,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气瓶高度的2/3以上;卧放时瓶阀端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5层,且不得超过车厢高度;夏季运输应有遮阳措施,避免暴晒; 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严禁烟火,运输工具上应备有灭火器材;运输气瓶的车船等不得在繁华市区、人员密集的学校、剧场、商场等附近停靠; 车船停靠时,驾驶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 在城市繁华地区应避免白天运输; 已充气气瓶的运输应严格遵守危险品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 三)气瓶储存三)气瓶储存气瓶储存应遵守下列规定: 气瓶应置于专用仓库内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仓库
15、内不得有地沟、暗道; 仓库内严禁有明火和热源; 仓库应通风干燥并避免阳光直射; 储存、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根据其性质控制好仓库内的最高温度,规定储存期限,同时应避开放射性源; 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其附近设置防毒面具和灭火器材; 气瓶存放应整齐并配戴好瓶帽;气瓶仓库门窗应向外开启; 地面应采用不产生静电火花的材料; 不符合有关安全规程的气瓶严禁入库储存。四)瓶装气体和气瓶的经销四)瓶装气体和气瓶的经销 瓶装气体和气瓶的经销应遵守下列规定: 瓶装气体和气瓶的经销单位必须取得工商管理
16、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还应在地、市级或地、市级以上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安全注册,否则不准经销; 经销单位应经销那些具有制造许可证的合格气瓶和气体,不得经销无制造许可证的产品或不合格气瓶及不合格气体;气体充装单位负责瓶装气体经销单位的安全技术管理,可以是直接管理也可以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进行管理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要求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要求 气瓶使用不当或维护欠缺都可以直接或间接造成事故发生,所以气瓶的使用要针对使用场所和环境,同时还要针对气瓶内所充气体和使用条件加以区别,有针对性地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加以规范和使用,以避免气瓶事故的发生。 使用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使用
17、者应采购和使用国家定点并且具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的合格产品,严禁使用不合格气瓶和改装及超期未经检验的气瓶;使用者必须到具备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充气注册的单位或经销注册的单位进行气体充装和购买; 使用气瓶时,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经当地质监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的气瓶充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否则不能进行操作; 气瓶应在使用前对瓶体、瓶阀、减压器仪表等进行安全状况的检查,对气瓶出气口进行清理,以防止油污等与气体混合产生爆燃,同时对所用气瓶的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以免因误认而导致事故发生;开启瓶阀时,要缓慢开启,防止气体升压过快而产生高温,尤其是使用盛装乙炔等可燃气体气瓶时,应注意开启时的速度,以免因气体流速过
18、快产生静电而引起气体爆燃;严禁用沾有油脂的手或手套工具去操作氧气瓶;开启瓶阀时,严禁用铁扳手敲击瓶阀以防止产生火花; 各种气体要使用专用减压器,氧气和可燃气体的减压器不能互用,瓶阀或减压器泄漏时,严禁继续使用;气瓶的瓶帽是保护瓶阀免受损伤的装置,气瓶在使用后应将瓶帽装设好,以免在搬运过程中损伤瓶阀;使用气瓶时,必须严格按照各种气瓶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严格区分使用条件及安全技术要求,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在使用气瓶时,气瓶放置地点严禁靠近热源和明火,必须保持瓶体干燥,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源;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气瓶在夏季尤其是在室外使用时应有防日晒措施,
19、严禁对气瓶进行敲击、碰撞,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气瓶内的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以防其他气体倒灌,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不小于0.05MPa,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所使用气瓶或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气瓶投入使用后,严禁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等,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及检验标记日期; 氧气瓶、乙炔气瓶在进行焊割作业时,气瓶应当距离明火10米以上,两种气瓶的间距应在5米以上。气瓶的定期检验气瓶的定期检验 在正常情况下,气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两年检验一次; 盛装一般性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盛装溶解乙炔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盛装隋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性有怀疑时,应对其提前进行检验。 气瓶使用单位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时,必须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并具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核准检验资质的单位去检验。作为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气瓶越来越广泛的应用,随之而来的就是事故的潜在威胁也越来越大,但是只要我们按照气瓶使用的有关规程和规定,正确的操作和使用气瓶,同时始终坚持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整改物的不安全状态,解决环境不安全因素,应能在使用气瓶过程中避免气瓶事故的发生,真正做到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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