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31水利系统安全三类人员培训 1、法律法规的规定 2、施工安全常用技术 3、安全生产事故案例1632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1、安全生产法律体系2、安全生产方针3、对施工企业的主要规定4、企业负责人的要求5、组织机构的要求6、安全生产管理制度7、人员培训考核的要求8、安全生产投入的要求9、施工方案及技术交底的要求10、安全生产事故管理11、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及法律责任12、其他1633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 1、我国的法律体系:、我国的法律体系: 我国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由七个法律部门、
2、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法律体系。 我国法律根据其制定机关不同可分为两类: 1.1 法律法律: 1.1.1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宪法具有最高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基础。全国人大负责制定和修改宪法。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是构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两大基础。 1.1.2 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一般除宪法以外的法律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负责进行。16341.2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1.2.1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一般由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由国务院总
3、理签署,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在全国范围内施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由国务院公布实施,属于国务院行政法规。 1.2.2由地方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是地方性法规:如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1.3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 1.3.1由国务院部门以部长令形式发布的是国务院部门规章;如水利部颁布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1.3.2由地方政府以政府令形式发布的是政府规章。16352、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安全生产法提出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自2005年起,我国安全生
4、产的方针已经修改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2005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指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严格安全执法,加强安全生产设施建设。切实抓好煤矿等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06年1月2324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指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
5、治理,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安全管理”。1636 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于2006年3月27日下午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关键是要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制度保证上严密有效、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事故处理上严肃认真”。因此,我国现在的安全生产方针,应该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1“安全第一”,首先强调安全的重要性。安全与生产相比较,安全是重要的,因此,要先安全后生产。也就是说,在一切生产活动中,要把安全工作放在首要位置,优先考虑。它是处理安全工作与其他工作关
6、系的重要原则和总的要求。 2.2 “预防为主”是指安全工作应当做在生产活动开始之前,并贯彻始终。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安全工作的重点应放在预防事故的发生,事先考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以尽量减少事故的发生和事故造成的损失。1637 因此,必须在从事生产活动之前,充分认识,分析和评价系统可能存在的危险性,事先采取一切必要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排除事故隐患。以“安全第一”的原则,处理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与生产的矛盾,保证生产活动符合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要求。 2.3把“综合治理”充实到安全生产方针之中,就是要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从发展规划、行业管理、安全投入、科技进步、经济政策
7、、教育培训、安全立法、激励约束、企业管理、监管体制、社会监督以及追究事故责任、查处违法违纪等方面着手,解决影响制约安全生产的历史性、深层次问题,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国务院2004 年1 月9 日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指出我国当前努力构建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是:我国当前努力构建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是: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模式。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模式。 16383、对施工企业的要求:、对施工企业的要求: 3.1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第十六条
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2建筑法建筑法 【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
9、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1639 3.3消防法消防法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
10、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3.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 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
11、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16310 3. 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
12、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16311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 年。安全生产许可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
13、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 年。年。 【第十四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
14、机关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16312 3.6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163134、企业负责人的要求: 4.1安全生产法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
15、列职责: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2
1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16314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3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施工单
17、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水利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163155、组织机构的要求:、组织机构的要求: 5.1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第十九条】规定矿
18、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
19、术人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企业所设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企业所设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机构。作的机构。 5.2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
20、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16316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通常施工过程中的通常施工过程中的“三违三违”
21、现象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现象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在施工中如果发行应及时制止。违反劳动纪律,在施工中如果发行应及时制止。5.3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6317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
22、应当立即制止。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5.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配备办法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制订企业安
23、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 (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 (十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16318 (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十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十四)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 (一)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 (二)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24、 (三)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四)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五)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 (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 (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八)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和
25、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人;一级资质不少于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人。16319 (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人。 (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人。 (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
26、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产管理人员。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建设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施工现
27、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三)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16320 (四)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五)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六)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第十三条】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
28、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6321 6、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企业要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包括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投入、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验收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管理、事故与应急管理等制度。 6.1建筑法建筑法 【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
29、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6.2劳动法劳动法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16322 6.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
30、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6.4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二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置警示标识和
31、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163237、人员培训考核的要求、人员培训考核的要求: 7.1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
32、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16324 7.2建筑法 【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7.3劳动法 【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
33、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7.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16325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
34、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7.5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
35、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163267.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16327 7.7水利工程建设
36、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63287.8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
37、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6.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7.9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
38、号(五)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按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工程项目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要加强对施工现场一线操作人员尤其是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使其掌握安全操作基本技能和安全防护救护知识。对新入场和进入新岗位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没有经过培训的不得上岗。企业每年要对所有人员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对存在无证上岗、不经培训上岗等问题的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罚。 163298、安全生产投入的要求:、安全生产投入的要求: 8.1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第十
39、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承担责任。 8.2建筑法建筑法规定规定 【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8.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40、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8.4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安全费用按照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原则进行财务管理。16330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
41、工程、通信工程为1.0%。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十三条】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16331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
42、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8.5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上述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16332 8.6工伤保
43、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范围是,中华人民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该条例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该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该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工,均有依照该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8.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危险
44、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16333 9、施工方案及技术交底的要求、施工方案及技术交底的要求 9.1 建筑法建筑法 【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9.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
45、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16334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
46、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16335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
47、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9.3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度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
48、、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他工程、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他工程、设施度汛安全的,由项目法人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设施度汛安全的,由项目法人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准。16336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结果
49、,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围堰工程;(七)围堰工程; (八)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八)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
50、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行论证、审查。16337 9.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七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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