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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PPT精选文档课件.ppt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2主要内容主要内容一、中国严峻的环境问题一、中国严峻的环境问题三、新三、新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的修订亮的修订亮点点二、二、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的主要内容的主要内容及与旧版对比及与旧版对比3一、中国严峻的环境问题一、中国严峻的环境问题401.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我国目前面临着严峻的环境形势。 由于自然因素的破坏和污染所引起的 人为因素造成的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的破坏水污染大气污染海洋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土壤污染02.环境问题 气候变化自然资源损害4556左图:湖北武汉,因污染而大面积左图:湖北武汉,因污染而大面积“翻塘翻塘”的死鱼的死

2、鱼 洛阳市区河流因废品站冲洗化工厂洛阳市区河流因废品站冲洗化工厂装存原料而腥红如血装存原料而腥红如血江苏某污水处理厂,将没有处江苏某污水处理厂,将没有处理的污水通过管道从长江底延伸理的污水通过管道从长江底延伸15001500米处排放米处排放7广东省贵屿镇河流、水塘都已被污广东省贵屿镇河流、水塘都已被污染,村民们只好在被严重污染的水塘染,村民们只好在被严重污染的水塘里洗涤里洗涤湖北武汉,因污染而大面积湖北武汉,因污染而大面积“翻塘翻塘”的的死鱼死鱼82014.5 杭州垃圾焚烧厂事件2007.5 厦门PX事件PX是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料,最初级的原料是石油。国内市场对PX有巨大的需求,百分之八九十用来

3、生产聚酯原料,做成涤纶产品,供应给纺织企业。8991004.环境义务 1003.环境权利:环境权、环境参与权、环境检举和控告权、环境资源利用权、环境采光权宁静权、达滨权(亲水权)11二、新二、新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的主要内容及与旧版对比的主要内容及与旧版对比12点击添加图片 目的: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时间: 2014年4月24日由全国人大第八次会议通过,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审议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213环保法环保法总则总则监督管理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护和改善环境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附则

4、附则二、新环境保护法的主要内容1314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二条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一条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三条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目的目的环境内涵环境内涵适用范适用范围围1415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条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

5、、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六条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基本基本国策国策环保环保义务义务基本基本原则原则1516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八条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

6、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七条第七条 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九条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环境责环境责任任1617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7、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十条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环境责环境责任任环境环境日日1718第二章第一章第三章第四章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第

8、十三条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环保纳环保纳入发展入发展规划规划1819第二章第一章第三章第四章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

9、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第五章

10、第六章第七章环境环境标准标准1920第二章第一章第三章第四章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环境监环境

11、监测制度测制度监测预监测预警机制警机制2021第二章第一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规划、规划、项目环项目环评评联合防联合防御机制御机制2122第二章第一章

12、第三章第四章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环保鼓环保鼓励政策励政策2223第二章第一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

13、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现场检现场检查查查封、扣查封、扣押押2324第二章第一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

14、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目标责任目标责任制、制、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制制目标完目标完成状况成状况2425第三章第一章第二章第四章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15、。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政府的政府的环境责环境责任任生态保生态保护红线护红线2526第三章第一章第二章第四章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

16、偿制度。 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开发利开发利用原则用原则生态效生态效益补偿益补偿2627第三章第一章第二章第四章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

17、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农业环农业环境保护境保护2728第三章第一章第二章第四章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

18、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海洋的海洋的保护保护环保产环保产品的使品的使用用2829第三章第一章第二章第四章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

19、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废弃物废弃物回用回用2930第四章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

20、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清洁能清洁能源使用源使用“三同三同时时”制制度度3031第四章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

2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禁止非禁止非法排污法排污3132第四章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

22、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排污费排污费制度制度总量控总量控制制度制制度3233第四章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

23、品。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排污许排污许可制度可制度3334第四章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

24、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环境应环境应急制度急制度3435第四章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禁止将

25、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防治农防治农业污染业污染3536第四章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各级

26、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污水及污水及危险管危险管理理环境责环境责任保险任保险3637第五章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

27、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第四章第六章第七章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28、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公众公众知情权知情权环保部环保部门信息门信息公开公开3738第五章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四章第六章第七章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

29、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重点排重点排污单位污单位的信息的信息公开公开环评阶环评阶段的公段的公众参与众参与3839第五章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四章第六章第七章公众举公众举报权报权3940第五章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

30、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第四章第六章第七章环境公环境公益诉讼益诉讼4041第六章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

31、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第四章第五章第七章行政责行政责任任4142第六章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32、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第四章第五章第七章行政责行政责任任4243第六章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

33、)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第四章第五章第七章行政责行政责任任4344第六章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

34、,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第四章第五章第七章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行政责行政责任任4445第六章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

35、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第四章第五章第七章民事责民事责任任4546第六章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

36、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四章第五章第七章民事责民事责任任4647第六章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第五章第七章刑事责刑事责任任4748第七章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 第七十条第七十条 本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4849强化政府及其有关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责

37、任;部门和企业的责任;明确公民的环保义明确公民的环保义务;务;加强农村污染防治加强农村污染防治工作工作加大了对环境违法加大了对环境违法的处罚力度,为公的处罚力度,为公众有序参与环境保众有序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法治渠道。护提供了法治渠道。完善完善 新新环保法环保法的修订,的修订,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从我国国情出发,着重解决当前环境保护领域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更新了环境保护理念,完善了环境保护基本制度50新环保法与现行环保法对比新环保法共七章,70条旧环保法共六章,47条总则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法律责任12151213611附则1总则环境监督管

38、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附则87811112新新旧旧新增51三、新三、新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修改亮点修改亮点52 (一)创新了立法理念(一)创新了立法理念保护优先生态红线以人为本保护公众健康53 (二)强化了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对责任人实行(二)强化了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对责任人实行“问责制问责制”划定生态红线环境目标责任与考核建立区域联防加大环保财政投入推动农村环境整治政府与环保部门 “问责制 ”54 (三)充实、完善了环境管理制度(三)充实、完善了环境管理制度新增制度总量控制制度许可证制度区域限批制度环境信息公开环境监测公益诉讼公众参与 问责制度55(四)加强了环保部门执

39、法权责令减产、停产查封、扣押公布违法者名单建立企业诚信档案 移送司法 机关 (拘留或逮捕)56 (五)明确了企业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五)明确了企业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污染防治责任减少污染物排放环境监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禁止非法排污达标排放排污许可证落实总量控制淘汰制度不得生产、销售、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连带责任 评价机构、监测机构、防污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因弄虚作假,对环境污染损害负有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损害担责 造成污染的企业要对其造成的环境污染承担赔偿责任57 (六)明确了公众参与,公众监督权利(六)明确了公众参与,公众监督权利 举报权 环境保护监督权 环境保护参与权 公

40、众信息获得权公众与参58 (七)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扩大了诉讼主体资格范(七)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扩大了诉讼主体资格范围围社会组织在区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工作连续5年以上无违法记录59 (八)加大处罚力度(八)加大处罚力度按日计罚行政拘留双罚制刑事责任60环保法意义:1环保法的颁布确保了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章制度能够有效执行,从法律层面保障环境保护有法可依。 2环保法的颁布为社会生产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的保障。 3环保法的颁布利于增强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保护的责任感。 4环保法的颁布可以监督公民和企事业单位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 。 5环保法的颁布使得国家法律体系更为完备,是健全法治的重要举措。6061问题在于,功力评价对环境法而言也是有限度的,但我们仍然不能说这是一个完善的法律,因为它还缺少了一个层面上的评价,既道德层面的评价。曹刚法律的道德批判 参考文献:环境法制宣传以案说法公民读本 王树义主编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前后对比 来源:百度文库专业资料环境法的新发展 常纪文 、杨朝霞/著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宋海鸥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 新环保法带来哪些变化? 邢欣荣 中国环境网 中国数学科技馆 6162THANKS FOR YOUR 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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