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需个人负担不需个人负担1、什么是工伤保险?、什么是工伤保险?2、国家对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规、国家对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规定是怎样的?定是怎样的?10(一)、工伤的认定条件(一)、工伤的认定条件A. 主要情形有:主要情形有: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11(一)、工伤的认定条件(一)、工伤的认定条件A. 主要情形有:主要情形有:u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u6在上下班途中
2、,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u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12(一)、工伤的认定条件(一)、工伤的认定条件B.视同工伤的情形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13(一)、工伤的认定条件(一)、工伤的认定条件C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1故意犯罪的;(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醉酒导致伤
3、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14(一)、工伤认定范围(一)、工伤认定范围C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认定工伤、视同工伤的若干原则:认定工伤、视同工伤的若干原则:l 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法成立;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法成立;l 非过错性责任的承担;非过错性责任的承担;l 举证倒置。举证倒置。15(二)、申报认定工伤的程序(二)、申报认定工伤的程序 1申报工伤的时限:a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b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 2申报认定工伤应当提交相关材料:申请表、劳动合同书、医疗诊断证明、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等。16(二)、申报认定工伤的程序(二)、申报认定工伤的程序
4、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后自受理工伤认定申报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当事人不服认定结论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17申报认定工伤的有关问题 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超1年时限的不再受理工伤申报认定; 下列用人单位、人员不具有申报认定工伤的主体资格:l 无证照经营单位,吊销营业执照等非法用工单位;无证照经营单位,吊销营业执照等非法用工单位;l 童工。童工。l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l 在校实习生。在校实习生。18申报认定工伤
5、的有关问题u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申报工伤认定超过规定时限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不予受理工伤申报认定,但还有司法救济渠道。u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u当事人不服不予受理或工伤认定终止通知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20A、伤残等级与护理等级、伤残等级与护理等级1伤残等级:伤残等级:1级至级至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5级至级至6级,大部分丧失劳动
6、能力;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级至级至10级,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2护理等级:护理等级:a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b生活大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c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21B、不服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何处理、不服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或个人不服鉴定结论的,可以用人单位或个人不服鉴定结论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日内向省级劳动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结论为最终结论。结论为最终结论。22C、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的其他事项、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的其
7、他事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鉴定确认的,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工伤职工经鉴定确认的,可以适当延长停工留薪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23D、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的其他事项、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的其他事项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当事人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244、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和康复待遇: 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必须符合报支的规定; 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企业,职工因工负伤后能否
8、在补缴工伤保险费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 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参照工伤保险支付办法由用人单位承担。254、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 2.停工留薪期工资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u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u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2个月;u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u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264、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 3.住院伙食补贴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工伤伤残等级支付7个月至27个月(6个月至
9、24个月): 参保人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未参保人员由所在单位支付。274、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 5.假肢、矫形器等辅助器具、生活护理费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应予报支。 6.工伤1级至4级的按月发放的伤残津贴,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出;工伤5级和6级,难以安排工作的,由所在单位发给伤残津贴。284、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 7.因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保的,由所在单位支付。u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原规定为60个月职工平均工资;现规定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待遇。 养老保险就是国家和社
10、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 强制性 互济性 社会性 某公司同王先生签订了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期间为某公司同王先生签订了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期间为七个月,前三个月为试用期;并约定每月基本工资加岗位津七个月,前三个月为试用期;并约定每月基本工资加岗位津贴合计贴合计3000元。在三个月的工作试用期间,公司每个月给王元。在三个月的工作试用期间,公司每个月给王先生发先生发2500元,从第四个月开始,每个月发元,从第四个月开始,每个月发3000元。合同期元。
11、合同期满后,王先生同公司终结劳动关系,他发现公司是按缴费基满后,王先生同公司终结劳动关系,他发现公司是按缴费基数数2000元的标准为他缴付前六个月的社保金,于是申请劳动元的标准为他缴付前六个月的社保金,于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缴费基数仲裁,要求公司按缴费基数3000元的标准为他补缴社保金元的标准为他补缴社保金2793.60元,这一要求获得了劳动仲裁机构的支持。该公司不元,这一要求获得了劳动仲裁机构的支持。该公司不服该仲裁决定,诉请法院要求按缴费基数服该仲裁决定,诉请法院要求按缴费基数2500元的标准为王元的标准为王先生补缴前六个月期间少缴的社保金。先生补缴前六个月期间少缴的社保金。 王先生
12、辩称,双方没有约定过试用期工资为王先生辩称,双方没有约定过试用期工资为2,500元,根元,根据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劳动合同期间工资均为据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劳动合同期间工资均为3000元,所以元,所以公司应按缴费基数公司应按缴费基数3,000元支付他社保金,故不同意公司的诉元支付他社保金,故不同意公司的诉讼请求,要求按仲裁裁决履行。讼请求,要求按仲裁裁决履行。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限不满一年,但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不符合有关规定,故试用期应为一个月;因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试用期工资,仅明确了王先生每月的基本工资700元、岗位津贴2300元;公司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应聘人员
13、关于试用期工资的内容系双方当事人合意形成,故公司主张按缴费基数2500元为王先生缴纳社保金的理由,法院难以采信。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应为王先生补缴前六个月少缴的社保金2793.60元,其中个人应负担部分640.20元由王先生负担。 申诉人原为被诉人职工,1994年6月在被诉人处储蓄所工作,2002年6月调离被诉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诉人没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为申诉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从1998年7月至2001年12月已缴纳,但未按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足额缴纳,被诉人共为申诉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704.89元。申诉人为城镇户口,调离被诉人前月平均工资为5
14、20元。 申诉人诉称:申诉人为被诉人单位职工,1994年6月至2002年6月与被诉人建立劳动关系,在被诉人所属储蓄所工作,2002年6月调离,申诉人在被诉人单位工作期间,被诉人没有为申诉人依法缴纳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至今也没办理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转移手续,其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被诉人作为用人单位,不按劳动法的规定为申诉人足额缴纳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其行为侵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为此,特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裁决被诉人补缴申诉人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 被诉人辩称:申诉人原为被诉人处的临时工,其养老保险金按省行统一规定从1998年7月开始缴纳,失业保险金全系统均未缴纳,不可能单为申诉人办理有关交纳手续;申诉人提供的月工资基数与事实不符,数额较大,对申诉人在被诉人处的工作时间无异议;申诉人与2002年6月调离被诉人处,现在申请劳动仲裁已超过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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