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14年3月 山东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试行) 鲁监能市场201442号,2014年交易电量75亿千瓦时,发电企业降价0.015元。 2015年12月 山东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2015年修订版)鲁监能市场2015134号,2015年交易电量205亿千瓦时,发电企业降价0.03元。 2016年2月 山东省电力直接交易集中竞价规则(试行)鲁监能市场201619号, 2016年交易电量550亿千瓦时,发电企业降价0.05元。 2017年7月山东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 鲁发改经体2017788号, 2017年交易电量760亿千瓦时,发电企业降价0.02元。第一章第一
2、章 总总 则则 定义:定义: 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市场主体,通过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月等日以上的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和辅助服务交易。第二章第二章 市场成员市场成员 成员分类:成员分类: 市场成员包括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 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提供直接交易电力电量需求及其他生产信息; (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
3、服务,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 (三)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四)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 (五)遵守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 (六)已确定由售电企业代理的电力用户,不得再进入市场参与交易;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三章第三章 市场准入与退出市场准入与退出 电力用户准入条件电力用户准入条件: 1.符合产业政策及节能环保要求; 2.符合电网接入规范,满足电网安全技术要求 3.拥有自备电源的用户应当按
4、规定承担国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4.符合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准入条件,鼓励优先购电的电力用户自愿进入市场。 用户交易电量:用户交易电量: 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电量进入市场,不得随意退出市场,取消政府定价。 符合准入条件但未选择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可向售电企业购电,也可向所在地供电企业购电。其他未参与市场的电力用户由所在地供电企业提供供电服务。 代理关系:代理关系: 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可以直接与发电企业进行交易,也可以选择售电企业代理交易,两种方式只能选择其一。 选择代理交易的用户只能由一家售电企业代理,且同一年内不得变更代理关系。电力用户由售电企
5、业代理后,不得再直接与发电企业进行双边交易,也不得直接参与集中竞价交易。 市场退出:市场退出: 已参加市场交易的用户又退出的,在通过售电公司购电或再次参与市场交易前,由电网企业承担保底供电责任。电网企业与电力用户交易的保底价格在电力用户缴纳输配电价的基础上,由省物价局按照政府核定的居民电价的1.2-2倍确定。 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后被列入黑名单的,原则上3年内不得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列入黑名单的用户可通过售电公司购电或由电网企业保底供电,相关信息通过信用信息平台公布。 第四章第四章 交易品种、周期和方式交易品种、周期和方式 直接交易电量:直接交易电量: 直接交易电量为电力用户使用的大工业与一般工商业
6、用电量,不含政府公用事业、居民生活等保障性电量。 交易周期:交易周期: 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按年度和月度开展。鼓励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签订一年以上长期双边合同。 交易方式:交易方式: 电力中长期交易可以采取双边协商、集中竞价等方式。 (一)双边协商交易是指市场主体之间自主协商交易电量、电价,形成双边协商交易初步意向后,经安全校核和相关方确认后形成交易结果。 (二)集中竞价交易是指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电量、电价,电力交易机构考虑安全约束进行市场出清,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确定最终的成交对象、成交电量(辅助服务)与成交价格等。 我省交易方式现状:我省交
7、易方式现状: 我省电力直接交易以双边协商交易方式为主、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为辅,现阶段主要开展年度双边协商交易、月度双边协商交易、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第五章第五章 价格机制价格机制 基本原则:基本原则: 电力中长期交易的成交价格原则上由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等市场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正常交易形成的价格。 输配电价:输配电价: 核定输配电价后,电力直接交易按照核定的输配电价执行。相关政府性基金与附加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交易价格:交易价格: 双边协商交易价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执行。 输配电价核定后,集中竞价交易采用交易双方分别申报交易电量和电价,按市场边际成交电价作为全部成交电量价格的统一
8、出清模式。若发电企业与用户(售电企业)的边际成交电价不一致,则按两个电价的算术平均值执行。 直接交易用户电价:直接交易用户电价: 输配电价核定后,电力用户、售电企业购电价格由直接交易成交电价、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和附加等组成。 两部制电价:两部制电价: 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用户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和执行两部制电价用户的基本电价政策保持不变。 峰谷电价:峰谷电价: 参与电力直接交易且符合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继续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核定输配电价后,直接交易电价作为平段电价,峰谷电价按分时电价政策确定。电力用户不参与分摊调峰服务费用。电力用户侧单边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造成的损益单独记账,
9、在今后电价调整中统筹考虑。 直接交易限价:直接交易限价: 双边协商交易原则上不限价。集中竞价交易中,为避免市场操纵及恶性竞争,在确有必要时,对市场交易价格实行最高、最低限价,限价标准由省物价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六章第六章 电力直接交易组织电力直接交易组织 年度交易时序:年度交易时序: 开展年度交易时,首先根据市场放开要求确定年度电力直接交易电量规模,然后组织开展年度双边交易。 月度交易时序:月度交易时序: 开展月度交易时,首先开展月度双边交易,其次开展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计量和结算计量和结算 计量位置:计量位置: 电力中长期交易电量的计量点、计量装置、校验要求和异常处理办
10、法按电网企业与电力用户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 结算电价:结算电价: 核定输配电价之后,用户和售电企业双边协商和集中交易电量的结算电价按照交易价格加上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基金与附加执行。 电力用户、售电企业电费结算:电力用户、售电企业电费结算: 市场电力用户、售电企业实际用电量超过其合同电量时,按其合同加权平均购电价(价差合同根据电度电价折算为购电价,下同)结算实际用电量。6%以内的多用电量免于支付偏差考核费用,6%以外的多用电量按其合同加权平均购电价的5%支付偏差考核费用。 市场电力用户、售电企业实际用电量小于其合同电量时,按其合同加权平均购电价结算实际用电量。2%以内的少用电量免于支付偏差考核费用,2%以外的少用电量按系统下调电量补偿电价支付偏差考核费用(未调用下调服务时,按其合同加权平均购电价的15%支付)。 结算方式:结算方式: 各市场主体保持与电网企业的电费结算和支付方式不变,交易电费和偏差考核费用由电网企业根据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的清分依据向用户收取,并向发电企业和售电公司支付。 用户电费结算:用户电费结算: 由售电企业代理的用户电费每月首先按政府定价进行结算,与交易结果的差额电费及考核费用次月以退补方式进行清算。 发票:发票: 电网企业向用户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电企业和售电企业向电网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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