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幻灯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无损为安,无缺为全”,安全是人类最基本、最原始的需要,法律为维护人类生存、促进社会发展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于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简称“三类”人员)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具有重大意义。三类人员三类人员”简介简介“三类人员”是指哪“三类”?企业主要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人A类类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B类类专职安全生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产管理人员C类类1)建设部)建设部“三类人员三类人员”2)交通部)交通部“三类人员三类人员”考核题型 一、单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 三、判断题 四、案例题 提示:全部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考前提醒考前提醒 注
2、意按照准考证的提醒带齐考试所需物品注意按照准考证的提醒带齐考试所需物品证件;证件; 考试中注意答题卡的使用。考试中注意答题卡的使用。建筑行业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教育请大家观看一段视频1、加入WTO,与国际接轨2、安全生产是重中之重3、提高从业单位、人员的安全素质4、降低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5、使安全生产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立法历程我国始终不断的探寻治标治本的安全生产之路,建筑业安全生产活动的立法历程反映了我国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的历程。2002200220082008年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年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两法三条例是考试的重点建
3、筑法 1996年8月国务院通过草案 199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颁布 1998年3月1日正式实施 重要意义:提供了建筑业发展的重要法律依据;提供了解决建筑活动中突出问题的法律依据;提供了推动完善建筑活动法制建设的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公布 2002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重要意义: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本法;是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纳入法制化的重要标志;是以人为本,尊重人权的具体表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通过草案 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公布 2004年2月1日正式实施 重
4、要意义:明确了建设活动各方的安全责任;确保各责任主体的合法权益;加强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 是第一部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是落实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的具体表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通过 2007年4月9日国务院令公布 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 重要意义: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作出具体规定,是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是安全生产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年1月7日国务院通过 2004年1月13日正式实施 重要意义:标志着我国已经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
5、从事生产活动。法律体系的含义法律体系的含义是指由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组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 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框架结构。广义 的法律体系还应该包括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宪宪 法法安全生产基本法安全生产基本法相关法相关法专项法专项法国际公约国际公约部门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法规、规章地方法规、规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部委前前进进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
6、时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定的义务。u 这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这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任何法律法规都不能与之相抵触,只能体现宪他任何法律法规都不能与之相抵触,只能体现宪法意图、保证宪法实现。法意图、保证宪法实现。u 注意:宪法对于保障安全生产只是作出了原则注意:宪法对于保障安全生产只是作出了原则性、方向性、普遍性、根本性的规定,在现实中性、方向性、普遍性、根本性的规定,在现实中对于保障安全生产发挥具体作用的是一些具体的对于保障安全生产发挥具体作用的是一些具体的部门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等。部门法律、法规、规章、条
7、例等。二、法律 法律的含义: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其地位和效率仅次于宪法。 构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础:建筑法、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建筑法主要规定主要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教育的培训: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的培训: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建筑法的主要内容 我国第一部规范建筑活动的部门法
8、律 建筑法总计85条,主要规定了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建筑法确立的基本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所有制度的核心,体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2、群防群治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5、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共七共七章章97条。在这部法律里,条。在这部法律里,明确的规定了明确的规定了“生产经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和和“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务”,“安全生产的监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的
9、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以及以及“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等条款等条款内容。内容。02.11.01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本法。 共七章97条,对于“三类”人员而言,主要掌握如下六个方面: 第一、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第一、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对对“安全第一安全第一”的认识:的认识:在思想认识上安全高于其他工作;在组织机构上安全权威大于其他组织或部门;在资金安排上,安全强度的重视程度重于其他工作所需的资金;在检查考评上,安全的检查评比严于其他考核工作;当安全与生产、经济、效益发生矛盾时,安全优先。
10、对对“预防为主预防为主”的认识的认识 强调预防为主就是要把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放在安全生产工作的首位,做到安全生产管理防患于未然,生产经营活动和各项工作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生产生产经营经营单位单位主要主要负责负责人的人的六大六大安全安全生产生产职责职责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
11、隐患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第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六大安全生产职责的六大安全生产职责本法是否明确规定了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解析:本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作了明确规定。 第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中的八权第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中的八权安全安全生产生产中从中从业人业人员的员的权利权利知情权知情权 建议权建议权 批评权和检举、批评权和检举、控
12、告权控告权 拒绝权拒绝权 紧急避险权紧急避险权 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权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权( (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 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
13、、检举、控告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这里不提倡业场所。这里不提倡“一不怕死,二不怕苦。一不怕死,二不怕苦。” 开胸验肺事件凸显了工人的开胸验肺事件凸显了工人的“知情权知情权”被侵被侵犯。犯。 2004年8月到2007年10月,张海超在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打工。未被告知可能患的职业病。 2009年6月,张海超为证明自己患矽肺病主动爬上手术台“开胸验肺”。
14、 胸部一打开,医生就发现了他肺上的大量粉尘,肉眼可见。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开胸验肺事件开胸验肺事件安全安全生产生产中从中从业人业人员的员的三大三大义务义务 自律遵规的义务,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提高安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15、急处理能力 危险报告义务,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报告 第四、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三大义务第四、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三大义务 第五、五种监督管理方式 工会民主监督工会民主监督 社会舆论监督社会舆论监督 公众举报监督公众举报监督 社区报告监督社区报告监督 政府监督管理政府监督管理 第六、刑法(第六、刑法(19971997)及其修正案)及其修正案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六个罪名: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六个罪名:u 罪名一:重大责任事故罪u 罪名二:重大劳动
16、安全事故罪u 罪名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u 罪名四:消防责任事故罪u 罪名五:谎报瞒报事故罪u 罪名六:危险品安全事故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我国劳动法规定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康检查.从事特种作业的劳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部门培训动者必须经过专门部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须
17、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95.1.1其他有关法律 劳动法 刑法 消防法 环境保护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国务院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1自自20042004年年2 2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 根据根据建筑法建筑法、安安全生产法全生产法制定的专项制定的专项法规,确立了建设工程法规,确立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了建设活动各方主明确了建设活动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体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
18、总则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安全责任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重点)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重点)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八章附则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共共8 8章章7171条。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三类人员安全责任 总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施工单位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19、1 1、施工单位三类人员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三类人员的安全责任 (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2)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3)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1 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职责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2 2)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职责)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职
20、责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 3)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职)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责 第二十三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u 监督检查u 隐患报告u 违章制止 三类人员安全职责对比三类人员安全职责对比 企业负责人:全面负责
21、企业负责人:全面负责 项目负责人:现场施工安全项目负责人:现场施工安全 专职安全员:现场监督检查专职安全员:现场监督检查2 2、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1 1)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安全条例第24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2 2)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划分)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划分 安全条例第24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
22、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市场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3 3、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作业人员作业人员新岗位人员新岗位人员垂直运输机械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登高架设作业人员人员每年至少一次每年至少一次记入个人档案记入个人档案新技术新技术新工艺新工艺新设备新设备新材料新材料安全考核合格方可持证上岗三类人员三类人员安全考核合格方可任职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安全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安全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施工施工单位单位
23、安全安全生产生产基本基本保障保障措施措施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设置对安全施工技术要求的交底对安全施工技术要求的交底危险部位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危险部位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对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作业环境的要求对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作业环境的要求环境污染防护措施环境污染防护措施劳动安全管理规定劳动安全管理规定 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施工机具的安全管理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施工机具的安全管理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消防安全保障措施消防安全保障措施4 4、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基本保障措
24、施、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基本保障措施67 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主要制度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主要制度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二、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二、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三、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与审批制度三、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与审批制度四、安全检查和专项检查制度四、安全检查和专项检查制度五、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五、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制度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制度七、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七、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八、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八、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九、施工现场农民工管理制度九、施工现场农民工管理制度 自
25、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条例涵盖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原则、制度、机制、程序和法律责任等重大问题并作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实现了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的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类别事故类别或死亡或死亡(人)(人)或重伤或重伤(人)(人)或直接经济或直接经济损失损失特别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3030以上以上100100以上以上1 1亿以上亿以上重大事故重大事故10-2910-2950-9950-9950005000万元万元-1-1亿亿较大事故较大事故3-93-910-4
26、910-4910001000万万-5000-5000万万一般事故一般事故2 2以下以下9 9以下以下10001000万元以下万元以下(二)事故报告(二)事故报告 1、事故报告的流程 2、事故报告的内容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地市安监部门、政府地市安监部门、政府县级安监部门、政府县级安监部门、政府国务院国务院省级安监部门、政府省级安监部门、政府安监总局安监总局 事故等级逐级上报至同时报告通知备注特别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安监部门国务院安监部门本本级级人人民民政政府府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政部门,工会,工会,人民检察院人
27、民检察院国务院安监部门、国务院安监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接报后立即接报后立即报告国务院报告国务院较大事故较大事故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安监部门一般事故一般事故设区的市级人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政府安监部门安监部门的报告程序安监部门的报告程序 必要时,安监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安监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2、事故报告的六项内容事故事故发生发生单位单位概况概况事故发生事故发生的时间、的时间、地点以及地点以及事故现场事故现场情况情况事故事故的简的简要经要经过过事故已经造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估计的直接经济
28、损失经济损失已经已经采取采取的措的措施施其他其他应当应当报告报告的情的情况况(三)事故调查(三)事故调查 l事故调查组的级别l事故调查组的组成l事故调查组的职责l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事故等级事故等级谁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谁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备注备注特别重特别重大事故大事故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a.a.上级政府认为必要时,上级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政府负责可以调查由下级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调查的事故b. b.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自事故发生之
29、日起30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 7日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政府负责调查的,上上级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级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较大事故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一般事故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未造成
30、人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员伤亡的一般事故一般事故同上,同上,县级政府也可委托事故发生单位县级政府也可委托事故发生单位1 1、调查组的级别、调查组的级别 注: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注: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 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政府应当派人参加。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政府应当派人参加。2 2、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1 1)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3 3)事故调查组成员应)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当具有
31、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害关系。 (2 2)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监部门、负有安民政府、安监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全生产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调查。 (7 7大部门)大部门) (4 4)事故调查组组长由)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府指
32、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作。3 3、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1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2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3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4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5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
33、060日内提交事故调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60日。日。 4 4、事故调查报告内容、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1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 5)事故责任的
34、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议; (6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四)事故处理(四)事故处理 1 1、政府批复、政府批复 2 2、追究责任、追究责任 3 3、落实措施、落实措施1 1、政府批复、政府批复l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2 2、追究责任、追究责任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35、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3、落实措施、落实措施 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 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 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1 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40%至至80%80%的罚款;属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6、: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五)法律责任(五)法律责任 2 2、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10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500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60%至至100%100%的罚款;属于国家的罚款
37、;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
38、伪证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3 3、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1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20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2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50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5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200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四)
39、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20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500500万元以下的罚万元以下的罚款。款。 4 4、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30%的罚款;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40%的
40、罚款;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60%的罚款;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80%的罚款。的罚款。 5 5、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
41、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 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自2004年1月13日实施该条例颁布标志着我国已经依法建立起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一)、颁证权限 国务
42、院建设主管部门 中央直属建筑施工企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非中央直属建筑施工企业,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二)、取证条件 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末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取证要满足12项要求:教材P13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
43、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有关部门考核合格;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
44、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
45、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程序 企业申请,提供相关材料 45日内颁证机关审查 符合条件 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不符合条件,不予颁发并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四)、许可证有效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三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
46、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三年。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1999年2月3日实施 规定三种处罚程序 : 一般程序:立案 调查 出具报告 处罚 简易程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当场处罚 听证程序:吊销证书、责令停业整顿、 没收违法建筑、较大数额罚款;告知听 证权,三日内书面提出 均要制作书面处罚决定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1999年10月实施,2001年7月修正 我国境内施工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7、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可以申请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已经具备现场施工条件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5、已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应委托监理的已经委托 8、技术资金已经落实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五、规范性文件 由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定的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文件。目前,我国尚无统一规定。 住建部2003年发布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1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48、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2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3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 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4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保险费应
49、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5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六、工程建设标准u 国际国际公公约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缔结约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文件 。 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七、七、国际公约:国际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自1919年创立以来,一共通过
50、了185个国际公约和为数较多的建议书,这些公约和建议书统称国际劳工标准,其中70的公约和建议书涉及职业安全卫生问题。 目前我国政府已批准的公约有23个,其中4个是与职业安全卫生相关的。分别是建筑安全和卫生公约(第167号)、化学品公约(第170号)、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第155号)、职业卫生设施公约(第161号)。 2001年10月27日,我国全国人大常委正式批准中国除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实施建筑施工安全卫生公约,成为国际上实施该公约的第15个国家。 第三章、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责任u 1 1、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的概念 u 2 2、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u 3 3、法律责
侵权处理QQ:3464097650--上传资料QQ:3464097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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