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章 食品标准的制定第一节第一节 食品标准制定的原则食品标准制定的原则 一、食品标准制修订原则1、必须贯彻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2、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注意标准间的协调性3、坚持统一性4、充分考虑使用要求和生产实际5、遵循技术上先进和经济上合理的原则6、坚持以科学试验和实践经验为基础7、适时复审二、制定食品标准的要求1、在标准的范围一章所规定的界限内按需要力求完整2、标准的条文应用词准确,逻辑严谨3、注重适用性第二节 食品标准制定的程序(一)预备阶段(二)立项阶段(三)起草阶段(四)征求意见阶段(五)审查阶段(六)批准和备案阶段(七)复审阶段 一、食品标准的要素 规范性要素:要声称符合标准而应
2、遵守的条款的要素; 资料性要素:标识标准、介绍标准、提供标准的附加信息的要素。 规范性一般要素:描述标准的名称、范围,给出对于标准的使用必不可少的文件清单等要素。 规范性技术要素:规定标准技术内容的要素。 资料性概述要素:标示标准,介绍内容,说明背景、制定情况以及该标准与其他标准或文件的关系的要素。 资料性补充要素:提供有助于标准的理解或使用的附加信息的要素。第三节第三节 食品标准的结构食品标准的结构标准的要素资料性要素规范性要素资料性概述要素资料性补充要素规范性一般要素规范性技术要素封面目次前言引言资料性附录参考文献索引名称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要求规范性附录 必备要素:在标准中不可缺
3、少的要素。必备要素:封面、前言、标准名称、范围 可选要素:在标准中不是必须存在的要素。二、标准的结构层次二、标准的结构层次1、部分 部分是一项标准被分别批准发布的系列文件之一,一项标准的不同部分具有同一个标准顺序号,它们共同构成一项标准。2、章 章是标准内容划分的基本单元,是构成标准结果的基本框架3、条 章以下所有编号的层次均称为条。4、段 段是章或条的细分。段不编号。 为了不在引用时产生混淆,应避免在章标题或条标题与下一层次条之间设段(称为悬置段。)5、列项 是段的另外一种表达形式,应由一段后跟冒号的文字引出。6、附录 附录按其性质分为规范性附录和资料性附录。每个附录均应在正文或前言的相关条
4、文中明确提及。附录的顺序应按在条文中提及它的先后次序编排。第四节第四节 资料性概述要素资料性概述要素一、封面一、封面 封面为必备要素,它应给出的内容包括:标准的类型、标准的编号、标准的标志、国际标准分类号(ICS号)、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备案号、标准的名称(中文和英文)、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志 、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发布部门等。二、目次二、目次 为可选要素,位于封面之后,目次所列的各项内容和顺序如下:三、前言三、前言前言为必备要素,位于目次之后,应包括的内容:1)标准结构的说明2)标准编制所依据的起草规则3)标准代替的全部或部分其他文件的说明4)与国际文件、国外文件关系的说明5)有关专利的
5、说明6)标准的提出信息或归口信息7)标准的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8)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四、引言四、引言 引言为可选要素,如果需要,则给出标准技术内容的特殊信息或说明,以及编制该标准的原因。引言不应包含要求。 引言不应编号。当引言的内容需要分条时,应仅对条编号,编为0.1、0.2等。第五节第五节 规范性一般要素规范性一般要素 一、标准名称 标准名称是必备要素,应置于范围之前。标准名称应简练并明确表示出标准的主题。二、范围 范围为必备要素,应置于标准正文的起始位置。范围应明确界定标准化对象和所涉及的各个方面,由此指明标准或其特定部分的使用界限。三、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清单应由下
6、述引导语引出: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引用文件的顺序引用文件的顺序 顺序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内有关文件、国际标准(ISO,IEC)、国际有关文件 。第六节第六节 食品标准核心内容的编写食品标准核心内容的编写一、术语和定义一、术语和定义术语与定义在食品标准中是可选要素。 引导语“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中确立的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编写术语和定义应掌握的原则:编写术语和定义应掌握的原则:1)当不对术语进行定义,其含
7、义易引起误解或产生歧义时,才有必要对术语进行定义。2)对于通用词典中的通用技术术语,只有用于特定含义时,才应对它下定义。3)应避免给商品名、俗称、品牌下定义。4)在标准中应在其范围限定的领域内给术语下定义。5)在对某术语进行定义前,应查明其他标准中是否已给出定义,避免重复或对同一概念给出不同的解释。6)当有必要重复某定义时,应在定义之下列出该定义所出自的标准。7) 符号、图形符号及标志标准的起草和编写见GB/T 20001.2二、符号和缩略语符号和缩略语在食品标准中是可选要素。一般应列在“术语和定义”一章之后。三、要求1、选择要求要素的原则(1)目的性原则(2)性能特性原则(3)可证实性原则(
8、4)要求量化原则2、食品产品标准要求的表述(1)原材料要求 对原材料的要求一般不列入产品标准中。(2)感官要求 主要针对食品的描述性特征,文字表述,不易量化(3)理化要求 对食品的物理量化指标,营养成分指标,功能成分指标和安全成分指标作出明确的规定。(4)微生物要求四、抽样四、抽样 抽样是标准的可选要素,一般应排在试验方法之前,但也可将抽样一章合并到检验规则或试验方法中,只要保证抽取的样品与成品之间的一致性就可以了。五、试验方法五、试验方法 试验方法时标准中的可选要素。对成品技术要求进行试验、测定、检查的方法统称为试验方法。试验方法的内容:(1)方法原理概要(2)试剂材料的要求(3)试验仪器设
9、备及其具体要求(4)试验装置(5)试样及其制备方法(6)试验程序(7)试验结果的计算和评定(8)测量不明确度或允许误 差等某种产品的质量标准六、检验规则六、检验规则 检验规则也称合格评定程序,是对成品试样和正式生产中的成品进行各种试验的规则。检验规则编写的主要内容:1、检验分类(1)出厂检验(2)型式检验 新产品试制鉴定时; 原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2、组批规则 组批规则是依据产品的特点和供需双方的约定确定的。它包括:组批条件、批量、组批方法等。3、判定规则
10、编写时的注意事项:编写时的注意事项:在产品标准该章“标志标签和包装”条中所列的内容,一般应直接引用已发布的有关专业的标志标签和包装标准;标志或标签所使用的符号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尤其是强制性标准;可以按需要通过铭牌、标签、商标、色彩、螺旋条纹(在电线、电缆上)等方法对产品加以标志,在标准条款中应明确采用哪一种;对包装件的要求和试验方法一般列入该章,不列入“要求”章和“试验方法”章。七、标志、标签与包装七、标志、标签与包装八、运输与贮存八、运输与贮存1、运输运输要求:1)运输方式2)运输条件3)运输过程注意事项2、贮存贮存场所、贮存条件、贮存方式、贮存期限九、规范性附录(可选要素)九
11、、规范性附录(可选要素) 规范性附录是标准中规范性要素的一个组成部分,与标准正文构成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它给出的是标准正文的附加条款,在使用该标准时,这些条款应被同时使用。 附录性质的明确:附录性质的明确: 1 1)通过条文中提及时的措辞方式)通过条文中提及时的措辞方式;按附录A中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遵照附录C的规定;附录D给出了规则;的编写细则见附录B;2 2)在标准前言中陈述附录的性质;)在标准前言中陈述附录的性质;在标准前言中的特定部分,应明确哪些附录是规范性附录,哪些附录是资料性附录;在前言叙述中,规范性附录应排在资料性附录之前。 3 3)在标准目次中标明附录的性质;)在标准目次中
12、标明附录的性质; 在目次中列出附录时,应在附录编号后的括号中标明其性质(规范性、资料性);在目次中附录排序时,应按标准中附录出现的先后顺序,遵从附录A、附录B、附录C的顺序编排。十、资料性附录(可选要素)十、资料性附录(可选要素) 资料性附录中给出的是对于使用者理解标准或使用标准能够起到辅助作用的附加信息。在这类信息中不应包含有为符合标准规定的要求而应遵守的“条款”。资料性附录仅限于提供一些参考的资料,通常只提供如下信息和情况: 标准中的重要规定的依据和对专门技术问题的介绍; 标准中某些条文的参考性资料; 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等附录性质的明确:附录性质的明确:1. 条文中提及时的措辞方式,如“参
13、见附录B”;2. 前言中的陈述;3. 在标准目次中标明附录的性质; 4. 在附录编号下标明 十一、图十一、图1、用法如果用图提供信息更有利于标准的理解,则宜使用图。每幅图在条文中均应明确提及。2、形式应采用绘制形式的图,只有在需要连续色调的图片时,才可使用照片。3、编号“图”+1开始的阿拉伯数字4、图题每幅图宜有图题,标准中的图有无图题应统一。十二、表十二、表1、用法 如果用表提供信息更有利于标准的理解,则宜使用图。每幅图在条文中均应明确提及。2、编号“表”+1开始的阿拉伯数字3、表题每幅表宜有图题,标准中的表有无表题应统一。4、表头每个表都要有表头。5、表的接排 如果某个表需要转页接排,则随
14、后应在该表的各页上应重复表的编号、表题(可选)和“续”。6 6、表注、表注 表注应置于表中,并位于表的脚注之前。每个表的表注应单独编号。第七节第七节 资料性补充要素的编写资料性补充要素的编写一、参考文献(可选要素)1.不作为附录;2.置于附录后,索引前;3.符合GB/T7714 对各类文后参考文献标注的规则二、索引1.置于最后,不是附录;2.有必要时才列;3.宜自动生成三、注和示例三、注和示例1、条文的注和示例 一般是对标准中某一章、某一条或某一段做注视。注最好置于设计的章、条或段下面。2、脚注条文的脚注是对条文中某个词、符号的注释,脚注位于相关页面的下边,并由一条位于页面左侧1/4版面宽度的
15、细线将其与条文分开。第八节第八节 采用国际标准问题采用国际标准问题 当国家标准与相应的国际标准等同或仅对国际标准做了某些修改可以认为该国家标准采用了国际标准。 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分为三种: 1)等同identical(IDT) 原:等同 (idt) 2)修改modified (MOD) 原:等效 (eqv) 3)非等效not equivalent(NEQ) 1 1) 等同等同identicalidentical(IDTIDT) 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方面完全相同; 或者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上相同,但可以包含如右规定少量的编辑性修改; “反之亦然原则”适用。少量编辑性修
16、改包括:少量编辑性修改包括:用小数点符号“.”代替小数点符号“,”;对印刷错误的改正或页码变化;从多语种出版的国际标准的版本中删除一种或几种语言文本;把国际标准的技术勘误或修改单并入文本中;为了与现有的系列国家标准一致而改变标准名称;用“本标准”代替“本国际标准”;增加资料性要素(例如资料性附录,这样的附录不应变更、增加或删除国际标准的规定);典型的资料性内容包括对标准使用者的建议、培训指南或推荐的表格或报告;删除国际标准中资料性概述要素(包括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如果使用不同的计量单位制,为了提供参考,增加单位换算的内容。2 2)修改)修改modified modified (MODMO
17、D) 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之间允许存在技术性差异,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之间允许存在技术性差异,这些差异应清楚的标明并给出解释;这些差异应清楚的标明并给出解释; 国家标准在结构上与国际标准对应;国家标准在结构上与国际标准对应; 只有在不影响对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内容和结只有在不影响对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内容和结构进行比较的情况下,才允许对文本结构进行修改;构进行比较的情况下,才允许对文本结构进行修改; “修改(修改(MODMOD)”标准还包括标准还包括“等同等同”条件下的条件下的编辑性修改;编辑性修改; “反之亦然原则反之亦然原则”不适用。不适用。3 3)非等效)非等效not equivalentnot equivalent(NEQNEQ) 国家标准与相应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上不同,同时它们之间的差异也没有被清楚的标识; “非等效”还包括在国家标准中只保留了少量或不重要的国际标准条款的情况; 非等效程度不属于采用国际标准。本章练习题1. 食品标准制修订原则。2. 制订食品标准的要求。3. 食品标准制订的程序。4. 按标准要素的性质划分,标准中的要素可分为和。5. 规范性要素可分为和;其中,是标准的核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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