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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培训课件-PPT.ppt

1、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 一一.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二二.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评价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评价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按照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卫2012147号)要求,结合我县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招收06岁儿童的彭水县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第一章总则第三条 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第一章总则第四条 托幼机构的法定

2、代表人或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二章 卫生保健服务第五条 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食谱,保证膳食平衡;第二章 卫生保健服务(三)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二章 卫生保

3、健服务(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六)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托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第二章 卫生保健服务(七)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八)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第二章 卫生保健服务(九)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十)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第二章 卫生保健服

4、务 第六条 托幼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患儿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的规定进行报告,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托幼机构应当加强预防控制措施。第二章 卫生保健服务第七条 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第二章 卫生保健服务第八条 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保健室不得开展

5、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第二章 卫生保健服务第九条 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必须到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县城内新入托的儿童由县妇幼保健院体检,其他乡镇(社区)托幼机构由所属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新入托儿童的健康体检(健康检查项目、收费标准见附件9)。在园儿童(指入托幼机构满一学期及以上的儿童)健康体检一年一次,由所在乡镇(社区服务中心)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要求进行免费健康体检。第二章 卫生保健服务托幼机构在接受儿童新入园(所)时要一并收、存儿童新入园(所)健康检查表原件和预防接种证复印件。托幼机构发现在园(所)的儿童

6、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为其离园(所)诊治。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入园(所)。第二章 卫生保健服务儿童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应当按新入园(所)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幼机构。各承担儿童入园(所)托健康检查和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照新入园(所)儿童健康检查表(附件2)规定的项目逐项检查、填写,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第三章 机构和人员管理第十条 托幼机构应当取得县妇幼保健院出具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第三章 机构和人员管理第十一条 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第三章 机构和人员管理第十

7、二条 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第三章 机构和人员管理第十三条 托幼机构聘用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第三章 机构和人员管理第十四条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县妇幼保健院的卫生保健

8、专业知识培训。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疾病预防、卫生消毒、膳食营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等方面的具体指导。第三章 机构和人员管理第十五条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到县妇幼保健院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第三章 机构和人员管理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到县妇幼保健院进行1次健康检查(托幼机构从事餐饮的工作人员由县食品药品监督分局指定的机构进行健康体检)。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托幼机构的

9、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县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本辖区内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县教育行政部门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纳入托幼机构管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县妇幼保健院负责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收集、分析、调查、核实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托幼机构,并向县

10、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县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县卫生计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五章 罚则第二十一条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五章 罚则(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第五章 罚则(五)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

11、作的。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县教育行政部门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对限期改正期间的托幼机构,暂缓开展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对于给予警告的托幼机构,取消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第五章 罚则第二十二条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五章 罚则第二十三条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各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2、的,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县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评价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评价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评价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评价 一、评价流程一、评价流程(一)新设立托幼机构及已招生的托幼机构 1、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及已招生的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范”,进行自我评价,自我评价合格后,

13、向县妇幼保健院或辖区所在的乡镇卫生院提交“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 2、由县妇幼保健院或辖区所在的乡镇卫生院,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业人员,根据“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的要求,进行卫生保健评价,并出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3、评价为“合格” 者,发放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评价为“不合格”的托幼机构,根据提出的整改意见,整改后重新申请评价。 (二)已取得(二)已取得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的托幼的托幼机构机构 已取得已取得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的托幼的托幼机构,由县妇幼保健院或辖区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机构,由县妇幼保健院或辖区所在地乡镇卫生院

14、每每3 3年进行一次卫生保健评价。年进行一次卫生保健评价。 申请时所需要上交的资料 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 本园(所)拟于年月开始招生,依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技术规范的要求,特向您单位申请对我园(所)进行卫生评估。 申请单位地址: 申请单位电话: 申请单位(签章): 申请人: 申请日期: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卫生保健合格证申请表卫生保健合格证申请表申请单位:申请单位: 申请时间:申请时间: 年年 月月 日日托幼机构(学前班)名称:托幼机构(学前班)名称: 主办单位(盖章):主办单位(盖章): 主办单位地址:主办单位地址: 电电 话:话: 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15、 幼儿园(托儿所): 根据你园(所)申请,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基本要求,我单位组织专家于 年 月 日对你园(所)招生前的卫生保健状况进行评价。 评价结果: 1合格 2不合格 评价意见: 评价单位(签章): 评价人员:二、托幼机构卫生评价表二、托幼机构卫生评价表 备注:备注: 1 1、还未招生的托幼机构审查带、还未招生的托幼机构审查带“”符号的项目,分符号的项目,分值为值为6060分,要求达到分,要求达到4848分及以上,并且必达项目全部通过分及以上,并且必达项目全部通过才为才为“合格合格” 2 2、已招生的托幼机构审查全部项目,分值为、已招生的托幼机构审查全部项目,分值为

16、120120分,要分,要求达到求达到9696分及以上,并且必达项目全部通过才为分及以上,并且必达项目全部通过才为“合格合格” 3 3、不提供儿童餐饮的托幼机构,不予评价膳食管理、不提供儿童餐饮的托幼机构,不予评价膳食管理、食堂设施设备及食堂人员等相应部分,但分数应达到剩余食堂设施设备及食堂人员等相应部分,但分数应达到剩余项目总分的项目总分的80%80%及以上,且必达项目全部通过才为及以上,且必达项目全部通过才为“合格合格”。 信息收集 (一) 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健康档案,包括: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儿童健康检查表或手册、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 (二)托幼机构应当

17、对卫生保健工作进行记录,内容包括:出勤、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膳食管理、卫生消毒、营养性疾病、常见病、传染病、伤害和健康教育等记录。 (三)工作记录和健康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字迹清晰。工作记录应当及时归档,至少保存3年。 (四)定期对儿童出勤、健康检查、膳食营养、常见病和传染病等进行统计分析,掌握儿童健康及营养状况。 (五)有条件的托幼机构可应用计算机软件对儿童体格发育评价、膳食营养评估等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管理。卫生保健工作记录表册表1. 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记录表表2. 在园(所)儿童带药服药记录表表3儿童出勤登记表表4儿童传染病登记表表5儿童营养性疾病及常见疾病登记表表6班级卫生消毒检查记录表表7培训及健康教育记录表表8. 膳食委员会会议记录表表9. 儿童伤害事故登记表表10缺勤儿童家长联系登记表 卫生保健统计表表1儿童考勤统计分析表表2儿童健康检查统计分析表表3儿童传染病发病统计表表4. 膳食营养分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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