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团公司董事守则第一条董事必须忠诚于公司,任何时候履行职务都必须将公司利益和形象置于首位,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利用职务和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第二条董事必须模范地执行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同违反制度的行为作斗争。第三条董事应当不断学习、更新知识,坚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第四条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遵守会议制度,以积极创造的精神和光明磊落的心态,公开表达自己的立场、观点,履行必要的签字义务和保守机密的责任,任何时候不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不将自己凌驾于组织之上。第五条董事必须贯彻公司董事会的决议。在涉及以下事项时,应当先行向公司董事会汇报,然后通过自己的领导艺术、决策艺术
2、,实现公司的指挥意图。一、年度经营计划的制定与重大调整;二、预算外新项目投资或权益性合同签署前;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的制定与重大调整;四、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五、增减注册资本或变更公司注册;六、聘用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关系到企业竞争力的经营、技术人才,以及重大奖励分配方案;七、修改公司基本制度或制定公司经营管理原则不一致的制度。八、预算外重大成本、费用开支和限额以上的非经营性开支;九、直接关系到公司利益的其它决策;十、其它按制度规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长了解、决定的事项。第六条公司的董事没有正确执行本守则第五条规定或执行不力的,或在履行职务期间因本人过
3、失造成公司损失的,董事会有权更换董事,并酌情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第七条所有董事均有接受监事会监督的义务,公司总经理有接受公司监督的义务。第八条董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其它非法性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违反按本守则第九条第二款处理,情节严重的由董事会提请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董事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经营范围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不得为其他竞业者提供可能有损于公司利益的事。董事因上款所有收益的应当全部上缴公司,并由公司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由董事会罢免其董事资格。第十条未经董事会批准,董事不得与公司签订合同或进行交易,违反按本守则第九条第二款处理。第十一条无论
4、出于何种目的,董事不得擅自挪用公司资金或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擅自将公司的资产为其他个人提供债务担保,不得擅自将公司的资产存储在自己的账户内或非公司所有的其它账户内。董事违反上款规定的,按本守则第九条第二款处理;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董事负有保守公司机密的责任,除经董事会授权,不得向公司以外的组织或个人透露公司经营状况、投资额或投资方向、财务数据、合资合作情况、计划中或正在实施的项目、核心技术和掌握核心技术的人员情况、决策层或高层执行层的分歧、有可能危害董事会或董事个人安全的有关资料等。第十三条董事执行职务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越权指挥或批准他
5、人作为或不作为任何事项。董事违反上款规定,未造成损失的,由董事会给予通报批评;造成经济损失或公司名誉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额由董事会根据损失程度决定,赔偿金由其薪资、奖金等一切可货币化利益中支付。第十四条董事应当积极履行职务,为公司业务开辟广泛的渠道和社会资源。董事任职期间的业务渠道和社会资源为公司所有。第十五条董事在公司内担任行政职务的,应当同所有员工一样接受月度、年度绩效考核,其行政职位的升降、收入的增减与考核成绩直接关联。第十六条公司业务办理的手续、需要填报的报表等,需要董事签字或盖章的,董事应当签字或盖章,但董事有权知道签字或盖章后可能发生的后果。第十七条公司章程和本守则未尽事宜,关于董事其它责任和义务的规定,董事亦当自觉遵守。第十八条董事应当自觉维护、领导企业内部的团结,凡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应当关心员工的精神生活和物质利益;应当以高超的工作艺术,良好的职业道德与个人魅力去塑造积极向上企业文化。第十九条自董事会批准颁布后实施。解释权由董事会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