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本次培训教材是由湖北省质监总站组织,宜昌市相关单位参编,根据我省第一版见证取样送检培训教材进行修订而成。由于近年来检测标准、规范、规程更新速度太快,教材修订工作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因此,本次培训授课内容与教材不一致的,以本次授课内容为主。2、编写本教材的目的除为见证人和取样人查阅方便外,还为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技术管理人员以及质量监督站的监督人员和检测机构的检验人员搞好见证取样工作,确保质量检测真实性、准确性,以科学的数据正确反映工程质量提供方便。 3、本次参加培训的人员有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的人员。在实行见证取样工作中,见证员需要对见证取样送检制政策规定以及送检见证程序的了解,而取
2、样员应熟悉并掌握取样的范围及方法,两者侧重面是不一样的。考虑到见证员和取样员工作的相关性,因此,培训工作同期进行,岗位证书分别办理。 4、本次培训学习要点: 了解现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政策规定;熟悉见证取样送检工作程序;掌握见证取样送检范围及方法。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样制度见证取样送样制度 见证取样送样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公证性、科学性、权威性的首要环节。近年来,我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逐步形成规范,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断健全,检测网络逐步完善;特别在大中城市,基本上对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包括土工、工程桩、建筑材
3、料、混凝土结构、建筑幕墙等)实现了检测控制。 但是随着工程建设任务的迅速发展,建筑市场的兴旺,建筑施工队伍的不断壮大,一些施工企业素质低下,技术力量薄弱,对建筑施工的规范和质量标准缺乏了解,质量控制能力较差,致使原材料的取样或混凝土、砂浆试块制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及不规范操作现象,导致检测单位检验结果不能正确反映工程实体质量。从而使工程上的不合格材料和实体质量问题得不到发现,给工程结构留下了安全隐患。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 取样是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从检验(测)对象中抽取试验样品的过程;送样是指取样后将试样从现场移交给具有检测资格的单位承检的全过程。取样和送样是工程质量检测的首要环节,其真
4、实性和代表性直接影响检测数据的公正性。在当前市场经济影响下,不少检测单位热衷于为其他单位提供委托试验服务,少数检测单位还采用不正常的手段进行“竞争”; 另一方面部分建筑施工企业的现场取样缺少必要的监督管理机制,滋生了由于试样弄虚作假而出现样品合格但工程实体质量不合格的不良现象,使检测手段失去对工程质量的控制作用。因此,对工程质量检测进行全方位管理已经刻不容缓。 为保证试件能代表母体的质量状况和取样的真实,制止出具只对试件(来样)负责的检测报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建监(1996)208号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及建建(200
5、0)211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要求,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样制度,即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见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送至试验室进行试验。第二节第二节 见证取样送样的范围和程序见证取样送样的范围和程序 一、见证取样送样的范围一、见证取样送样的范围 对建设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如:结构用钢筋及焊接试件、混凝土试块、砌筑砂浆试块、防水材料等项目。目前,我省正在制定相关规定将现场结构检测纳入见证取样范围。二、见证取样送样的程序二、见证取样送样的程序 1、建设单位应向工程受监质监站和工程检测单位递交“见证单位
6、和见证人员授权书”。授权书应写明本工程现场委托的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以便质监机构和检测单位检查核对。 2、施工企业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块制作时,见证人员必须在旁见证。 3、见证人员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企业取样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 4、检测单位在接受委托检验任务时,须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见证人员应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名。 5、检测单位应在检验报告单备注栏中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发生试样不合格情况,首先要通知工程受监质监站和见证单位。第三节第三节 见证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职责见证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职责 一、见证人员的基本要求一、见证人员的基本要求
7、 1、必须具备见证人员资格: (1)见证人员应是本工程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 (2)必须具备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建筑施工专业知识。 (3)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见证人员证书”。 2、必须具有建设单位的见证人书面授权书。 3、必须向质监站和检测单位递交见证人书面授权书。 4、见证人员的基本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检测中心备案,每隔五年换证一次。二、见证人员的职责二、见证人员的职责 1、取样时,见证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见证。 2、见证人员必须对试样进行监护。 3、见证人员必须和施工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 4、有专用送样工具的工地,见证人员必须亲自封样。 5、见证人员必须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字
8、,并出示“见证人员证书”。 6、见证人员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有法定责任。第四节第四节 取样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职责取样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职责 一、取样人员的基本要求一、取样人员的基本要求 1、必须具有检测员上岗证书或从事相关专业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2、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取样员”上岗证书。 二、取样人员的职责二、取样人员的职责 1、根据工程特点及要求制订取样计划。 2、做好取样与送样的工作台账。 3、按规范、规程规定的取样方法正确取样。 4、规范、正确填写委托单。第五节第五节 见证取样送样的管理见证取样送样的管理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工作的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9、总站负责对见证取样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各检测机构试验室对无见证人员签名的检验委托单及无见证人员伴送的试件一律拒收;未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的检验报告无效,不得作为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由质监站指定法定检测单位重新检测。 提高见证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切实加强见证人员的管理,是搞好见证取样的重要保证。实践表明,建立取样员和见证人员工作台账是加强见证取样送样管理的有效措施。通过工作台帐可分别对取样员和见证员各自的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工作台账又能反映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检测情况,也便于质监员和检验员的日常检查和质量事故的处理。 建设、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凡以任何形式
10、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者,将按有关法规、规章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主体结构及钢结构主体结构及钢结构工程现场检测抽样方法工程现场检测抽样方法 第一章第一章 主体结构工程主体结构工程1.装配式结构装配式结构 预制构件应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结构性能不合格的预制构件不得用于混凝土结构。本节内容依据GB 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11年版)。1.1预制构件检验预制构件检验 1.1.1检验内容: 钢筋混凝土构件和允许出现裂缝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进行承载力、挠度和裂缝宽度检验;不允许出现裂缝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进行承载力、挠度和抗裂检验;预应力混凝
11、土构件中的非预应力杆件按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要求进行检验。 对设计成熟、生产数量较少的大型构件,当采取加强材料和制作质量检验的措施时,可仅作挠度、抗裂或裂缝宽度检验。当采取上述措施并有可靠的实践经验时,可不作结构性能检验。1.1.2检验数量:检验数量: 对成批生产的构件,应按同一工艺正常生产的不超过1000件且不超过个月的同类型产品为一批。当连续检验10批且每批的结构性能检验结果均符合本规范规定的要求时,对同一工艺正常生产的构件,可改为不超过2000件且不超过个月的同类型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中应随机抽取一个构件作为试件进行检验。注:1、“加强材料和制作质量检验的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1)钢筋进场检
12、验合格后,在使用前再对用作构件受力主筋的同批钢筋按不超过5t抽取一组试件,并经检验合格;对经逐盘检验的预应力钢丝,可不再抽样检测; (2)受力主筋焊接接头的力学性能,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检验合格后,再抽取一组试件,并经检验合格; (3)混凝土按且不超过半个工作班生产的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留置一组试件,并经检验合格; (4)受力主筋焊接接头的外观质量、入模后的主筋保护层厚度、张拉预应力总值和构件的截面尺寸等,应逐件检验合格。 2、“同类型产品”是指同一钢种、同一混凝土强度等级、同一生产工艺和同一结构形式的构件。对同类型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时,试件宜从设计荷载最大、受力最不利或
13、生产数量最多的构件中抽取。对同类型的其他产品,也应定期进行抽样检验。1.2预制构件验收预制构件验收 当试件结构性能的全部检验结果均符合GB50204-2002第9.3.29.3.5条的检验要求时,该批构件的结构性能检验合格。 当第一个试件的检验结果不能全部满足上述要求,但又能满足其第二次检验的要求时,可再抽两个试件进行试验。第二次检验的指标为:对承载力、抗裂检验系数的允许值应取GB50204-2002第9.3.2条和第9.3.4条规定的允许值减0.05;对挠度取第9.3.3条规定允许值的1.10倍。当第二次抽取的两个试件的全部检验结果均符合第二次检验的要求时,该批构件的结构性能可通过验收。 当
14、第二次抽取的第一个试件的全部检验结果均已符合GB50204-2002第9.3.29.3.5条的检验要求时,该批构件的结构性能可通过验收。 应该指出:对每一个试件,均应完整地取得三项检验指标,不能因某一指标达到二次抽检条件就中途停止试验,放弃对其余两项的指标的继续检验。这样容易造成误判 。2.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 本节内容依据GB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11年版)附录E。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结构部位和构件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a.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根据结构构件的重要性共同选定; b.对梁类、
15、板类构件,应各抽取构件数量的且不少于个构件进行检验;当有悬挑构件时,抽取的构件中悬挑梁类、板类构件所占比例均不宜小于。 对选定的梁类构件,应对全部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对选定的板类构件,应抽取不少于根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对每根钢筋,应在有代表性的部位测量点。 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可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方法,也可采用非破损方法并用局部破损方法进行校准。当采用非破损方法检验时,所使用的检测仪器应经过计量检验,检测操作应符合相应规程的规定。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检测误差不应大于。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时,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允许偏差,对梁类构件为+10mm、-7mm,对
16、板类构件为+8mm,-5 mm。 对梁类、板类构件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应分别进行验收: a.当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合格点率为90及以上时,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结果应判为合格; b.当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合格点率小于90但不小于80,可再抽取相同数量的构件进行检验;当按两次抽样总和计算的点合格率为90及以上时,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结果仍应判为合格; c.每次抽样检验结果中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均不应大于第(4)条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3.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 本节内容依据JGJ/T 23-2001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 当对结构的混凝土强度有检测
17、要求时,可按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 23-2001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作为处理混凝土质量问题的一个依据。 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方法不适用于表层与内部质量有明显差异或内部存在缺陷的混凝土结构或构件的检测。 说明:在正常情况下,混凝土强度的检验与评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执行。不允许因为有了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而不按上述规范、标准制作规定数量的试件供常规检验之用。但是,当标准养护试件或同条件试件数量不足或未按规定制作试件时;当制作的标准试件或同条件试件与所成型的构件在材料用量、配合比、水灰比等方面有较大差异已不能代表
18、构件的混凝土质量时;当标准试件或同条件试件的试压结果不符合现行标准、规范规定的,或者对该结果持有怀疑时,总之,对结构中混凝土实际强度有检测要求时,可按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 23-2001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作为处理混凝土质量的一个依据。 由于回弹法是通过回弹仪检测混凝土表面硬度从而换算出混凝土强度的方法,因此不适用于表层与内部质量有明显差异或内部存在缺陷的混凝土结构或构件的检测。当混凝土表面遭受了火灾、冻伤、受化学物质侵蚀或内部有缺陷时,就不能直接采用回弹法检测。 结构或构件混凝土强度检测可采用下列两种方式,其适用范围及结构或构件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单个检测:适用于
19、单个结构或构件的检测; b.批量检测:适用于在相同的生产工艺条件下,混凝土强度等级相同,原材料、配合比、成型工艺、养护条件基本一致且龄期相近的同类结构或构件。按批进行检测的构件,抽检数量不得少于同批构件总数的30%且构件数量不得少于10件。抽检构件时,应随机抽取并使所选构件具有代表性。 4.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承载力现场检验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承载力现场检验 本节内容依据JGJ 145-2004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附录A 4.1基本规定 (1)混凝土结构后锚固工程质量应进行抗拔承载力的现场检验。 (2)锚栓抗拔承载力现场检验可分为非破坏性检验和破坏性检验。对于一般结构及非结构构件,可采用非破坏性检
20、验;对于重要结构构件及生命线工程非结构构件,应采用破坏性检验。4.2试样选取试样选取 (1)锚固抗拔承载力现场非破坏性检验可采用随机抽样办法取样。 (2)同一规格、同一型号、基本相同部位的锚栓组成一个检验批。抽取数量按每批锚栓总数的计算,且不少于根。4.3检验结果评定检验结果评定 (1)非破坏性检验荷载下,以混凝土基材无裂缝、锚栓或植筋无滑移等宏观裂损现象,且min持荷期间荷载降低不大于为合格。当非破坏性检验为不合格时,应另抽取不少于个锚栓做破坏性检验判断。 (2)对于破坏性检验,该批锚栓的极限抗拔力满足下列规定为合格: c式中:锚栓拉力设计值; 锚栓极限抗拔力实测平均值; 锚栓极限抗拔力实测
21、最小值; 锚栓极限抗拔力标准值,根据破坏类型的不同,分别按JGJ 145-2004第6.1节有关规定计算; 锚固承载力检验系数允许值,近似取.1*,*按JGJ145-2004的表4.2.6取用。 (3)当试验结果不满足上述规定时,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试验结果,研究采取专门措施处理。5.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 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是从混凝土结构中钻取混凝土芯样加工成符合规定的芯样试件来测定结构混凝土强度的方法。钻芯法可用于确定检测批或单个构件的混凝土强度推定值,也可用于钻芯修正方法修正间接强度检测方法得到的混凝土抗压强度换算值。本节内容依据CECS03:2007钻芯法检测混凝土
22、强度技术规程。5.1对芯样试件的规定对芯样试件的规定 (1)抗压试验的芯样试件宜使用标准芯样试件,其公称直径不宜小于骨料最大粒径的3倍;也可采用小直径芯样试件,但其公称直径不应小于70mm且不得小于骨料最大粒径的2倍。标准芯样试件为:取芯质量符合要求且芯样公称直径为100mm,高径比为1:1的混凝土圆柱体试件。 (2)钻芯法确定检测批的混凝土强度推定值时,取样应遵守下列规定: a、芯样试件的数量应根据检测批的容量确定。标准芯样试件的最小样本量不宜少于15个,小直径芯样试件的最小样本量应适当增加。 b、芯样应从检测批的结构构件中随机抽取,每个芯样应取自一个构件或结构的局部部位,且取芯位置应符合本
23、节5.2.2的要求。5.2芯样的钻取芯样的钻取 (1)采用钻芯法检测结构混凝土强度前,宜具备下列资料: a、工程名称(或代号)及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名称。 b、结构或构件种类、外形尺寸及数量。 c、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 d、检测龄期,原材料(水泥品种、骨料粒径等)和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e、结构或构件质量状况和施工中存在问题的记录、有关的结构设计施工图等。(2)芯样宜在结构或构件的下列部位钻取: a、结构或构件受力较小的部位。 b、混凝土强度具有代表性的部位。 c、便于钻芯机安放与操作的部位。 d、避开主筋、预埋件和管线的位置。 (3)钻芯机就位并安放平稳后,应将钻芯机固定。固定的方法应根
24、据钻芯机的构造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 (4)钻芯机在未安装钻头之前,应先通电检查主轴旋转方向(三相电动机)。 (5)钻心时用于冷却钻头和排除混凝土碎屑的冷却水的流量宜为35L/min。 (6)钻取芯样时应控制进钻的速度。 (7)芯样应进行标记,当所取芯样高度和质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则应重新钻取芯样。 (8)芯样应采取保护措施,避免在运输和贮存中损坏。 (9)钻芯后留下的孔洞应及时进行修补。 (10)在钻芯工作完毕后,应对钻芯机和芯样加工设备进行维修保养。 (11)钻芯操作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规定,并应遵守钻芯现场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5.3芯样的加工和试件的技术要求芯样的加工和
25、试件的技术要求 (1)抗压芯样试件的高度与直径之比(H/d)宜为1.00。 (2)芯样试件内不宜含有钢筋。当不能满足此项要求时,抗压试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a、标准芯样试件,每个试件内最多只允许有2根直径小于10mm的钢筋。 b、公称直径小于100mm的芯样试件,每个试件内最多只允许有一根直径小于10mm的钢筋。 c、芯样内的钢筋应与芯样试件的轴线基本垂直并离开端面10mm以上。 (3)锯切后的芯样应进行端面处理,宜采取在磨平机上磨平端面的处理方法。承受轴向压力芯样试件的端面,也可采取下列处理方法: a、用环氧胶泥或聚合物水泥砂浆补平。 b、抗压强度低于40MPa的芯样试件,可采用水泥砂浆、水泥
26、净浆或聚合物水泥砂浆补平,补平层厚度不宜大于5mm;也可采用硫磺胶泥补平,补平层厚度不宜大于1.5mm。 (4)在试验前应按下列规定测量芯样试件的尺寸: a、平均直径用游标卡尺在芯样试件中部相互垂直的两个位置上测量,取测量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芯样试件的直径,精确至0.5mm。 b、芯样试件高度用钢卷尺或钢板尺进行测量,精确至1mm。 c、垂直度用游标量角器测量芯样试件两个端面与母线的夹角,精确至0.1。 d、平整度用钢板尺或角尺紧靠在芯样试件端面上,一面转动钢板尺,一面用塞尺测量钢板尺与芯样试件端面之间的缝隙,也可采用其他专用设备测量。 (5)芯样试件尺寸偏差及外观质量超过下列数值时,相应的测试数
27、据无效: a、芯样试件的实际高径比(H/d)小于要求高径比的0.95或大于1.05. b、沿芯样试件高度的任一直径与平均直径相差大于2mm。 c、抗压芯样试件端面的不平整度在100mm长度内大于0.1mm。 d、芯样试件端面与轴线的不垂直度大于1。 e、芯样有裂缝或有其他较大缺陷。 6.砌体工程现场检测砌体工程现场检测 本节内容依据GB/T 50315-2000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 (1)GB/T 50315-2000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是用于下列砌体工程中砖砌体和砂浆的现场检测和强度推定。 a、新建工程,检测和评定砂浆或砖砌体的强度,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
28、03、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 301、砌体基本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J 129等执行。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按GB/T 50315-2000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检测和推定砂浆或砖砌体的强度:砂浆试块缺乏代表性或试件数量不足;对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有怀疑或争议,需要确定实际的砌体抗压、抗剪强度;发生工程事故,或对施工质量有怀疑和争议,需要进一步分析砖、砂浆和砌体的强度。 注:砖的强度等级,按现行产品标准抽样检测。 b、已建砌体工程,在进行下列可靠性鉴定时,应按GB/T 50315-2000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检测和推定砂浆的强度或砖砌体的工作应力、弹性模量和强度:静力安全鉴定及
29、危房鉴定或其他应急鉴定;抗震鉴定;大修前的可靠性鉴定;房屋改变用途、改建、加层或扩建前的专门鉴定。 (2)砖砌体现场检测除执行GB/T 50315-2000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3)检测前的调查:)检测前的调查: a、在检测之前,要对工程进行认真的调查。调查包括下列工作内容:收集被检测工程的原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资料、砖与砂浆的品种及有关原材料的试验资料。现场调查工程的结构形式、环境条件、使用期间的变更情况、砌体质量及其存在问题。进一步明确检测原因和委托方的具体要求。(4)检测单元、测区和测点:)检测单元、测区和测点: a、当检测对象为整栋建筑物或建筑
30、物的一部分时,应将其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可以独立进行分析的结构单元,每一结构单元划分为若干个检测单元。 b、每一检测单元内,应随机选择个构件(单片墙体、柱),作为个测区。当一个检测单元不足个构件时,应将每个构件作为1个测区。 c、每一测区应随机布置若干测点。各种检测方法的测点数,应符合下列要求:原位轴压法、扁顶法、原位单剪法、筒压法,测点数不应少于个。原位单砖双剪法、推出法、砂浆偏剪切法、回弹法、点荷法、射钉法,测点数不应少于个。 注:回弹法的测位,相当于其他检测方法的测点。 (5)检测方法分类及其选用原则:)检测方法分类及其选用原则: a、砌体工程的现场检测方法,按对墙体损伤程度,可分为以下两
31、类:非破损检测方法,在检测过程中,对砌体结构的既有性能没有影响。局部破损检测方法,在检测过程中,对砌体结构的既有性能有局部的、暂时的影响,但可修复。 b、砌体工程的现场检测方法,按测试内容可分为下列几类:检测砌体抗压强度采用原位轴压法、扁顶法;检测砌体工作应力、弹性模量采用扁顶法;检测砌体抗剪强度采用原位单剪法、原位单砖双剪法;检测砌筑砂浆强度采用推出法、筒压法、砂浆片剪切法、回弹法、点荷法、射钉法。 c、根据检测目的、设备及环境条件,可按照下表选择检测方法。 混凝土实心砖检测方法一览表 混凝土实心砖检测方法一览表 混凝土实心砖检测方法一览表 混凝土实心砖检测方法一览表 d、砖柱和宽度小于2.
32、5m的墙体,不宜选用由局部破损的检方法。混凝土实心砖检测方法一览表 7.建筑沉降和位移观测建筑沉降和位移观测 本节内容依据JGJ 8-2007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7.1 JGJ 8-2007建筑变形测量规范中的强制性要求 (1)下列建筑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应进行变形测量: a、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 b、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 c、加层、扩建建筑。 d 、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 e、需要积累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建筑。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的划分见下表建筑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的划分见下表建筑地基基础设计等级设计等级建筑和地基类型甲
33、级重要的工业与民用建筑3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体型复杂,层数相差超过10层的高低层连成一体的建筑大面积的多层地下建筑(如地下车库、商场、运动场等)对地基变形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复杂地质条件下的坡上建筑物(包括高边坡)对原有工程影响较大的新建建筑物场地和地基条件复杂的一般建筑物位于复杂地质条件及软土地区的二层及二层以上地下室的基坑工程乙级除甲级、丙级以外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丙级场地和地基条件简单、荷载分布均匀的七层及七层以下民用建筑及一般工业建筑物,次要的轻型建筑物 (2)当建筑变形观测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报告委托方,同时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或调整变形测量方案: a、变形量或变形速率出现异常
34、变化。 b、变形量达到或超出预警值。 c、周边或开挖面出现塌陷、滑坡。 d、建筑本身、周边建筑及地表出现异常。 e、由于地震、暴雨、冻融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其他变形异常情况。 7.2建筑场地沉降观测点布置及观测时间和周期建筑场地沉降观测点布置及观测时间和周期7.2.1观测内容观测内容 建筑物沉降观测应分别测定建筑相邻影响范围之内的相邻地基沉降与建筑相邻影响范围之外的场地地面沉降。 7.2.2观测点布置观测点布置 (1)建筑场地沉降观测点位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a、相邻地基沉降观测点可选在建筑纵横轴线或边线的延长线上,亦可选在通过建筑重心的轴线延长线上。其点位间距应视基础类型、荷载大小及地质条件,
35、与设计人员共同确定或征求设计人员意见后确定。点位可在建筑基础深度1.52.0倍的距离范围内,由外墙向外由密到疏布设,但距基础最远的观测点应设置在沉降量为零的沉降临界点以外。 b、场地地面沉降观测点应在相邻地基沉降观测点布设线路之外的地面上均匀布设。根据地质地形条件,可选择使用平行轴线方格网法、沿建筑四角辐射网法或散点法布设。 7.2.3观测点标志类型及埋设的要求观测点标志类型及埋设的要求 (1)相邻地基沉降观测点标志可分为用于监测安全的浅埋标和用于结合科研的深埋标两种。浅埋标可采用普通水准标石或用直径25cm的水泥管现场浇灌,埋深宜为12m,并使标石底部埋在冰冻线以下。深埋标可采用内管外加保护
36、管的标石形式,埋深应与建筑基础深度相适应,标石顶部须埋入地面下2030cm,并砌筑带盖的窖井加以保护。 (2)场地地面沉降观测点的标志与埋设,应根据观测要求确定,可采用浅埋标志。 7.2.4观测周期观测周期 建筑场地沉降观测的周期,应根据不同任务要求、产生沉降的不同情况以及沉降速度等因素具体分析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基础施工的相邻地基沉降观测,在基坑降水时和基坑土开挖过程中应每天观测一次。混凝土底板浇完10天以后,可每23天观测一次,直至地下室顶板完工和水位恢复,此后可每周观测一次至回填土完工。 (2)主体施工的相邻地基沉降观测和场地地面沉降观测的周期可按照本规范第5.5节的有关规定确
37、定。 7.3基坑回弹观测布置基坑回弹观测布置 7.3.1观测内容观测内容 基坑回弹观测应测定建筑基础在基坑开挖后,由于卸除地基土自重而引起的基坑内外影响范围内相对于开挖前的回弹量。 7.3.2观测点布设观测点布设 回弹观测点位的布设,应根据基坑形状、大小、深度及地质条件确定,用适当的的点数测出所需纵横断面的回弹量。可利用回弹变形的近似对称特性,按下列规定布点: (1)对于矩形基坑,应在基坑中央及纵(长边)横(短边)轴线上布设,纵向每810m布一点,横向每34m布一点。对其他形状不规则的基坑,可与设计人员商定。 (2)对基坑外的观测点,应埋设常用的普通水准点标石。观测点应在所选坑内方向线的延长线
38、上距基坑深度1.52.0倍距离内布置。当所选点位遇到地下管道或其他物体时,可将观测点移至与之对应方向线的空位置上。 ( 3 )在基坑外相对稳定且不受施工影响的地点,选设工作基点及为寻找标志用的定位点。 7.3.3标志埋设标志埋设 回弹标志应埋入基坑底面以下2030cm,根据开挖深度和地层土质情况,可采用钻孔法或探井法埋设。根据埋设与观测方法,可采用辅助杆压入式、钻杆送入式或直埋式标志。回弹标志的埋设应按下列步骤和要求进行: (1)辅助杆压入式标志应按下图所示埋设,其步骤应符合下列要求: a、回弹标志的直径与保护管内径相适应,可采用长20cm的圆钢,其一端中心应加工成半径宜为1520mm的半球状
39、,另一端应加工成楔形。 b、钻孔可用小口径(如127mm)工程地质钻机,孔深应达孔底设计平面以下2030cm。孔口与孔底中心偏差不宜大于3/1000,并应将孔底清除干净。 c、应将回弹标套在保护管下端顺孔口放入孔底,见下图a。 d、不得有孔壁土或地面杂物掉入,应保证观测时辅助杆与标头严密接触,见下图b。 e、观测时,应先将保护管提起约10cm,在地面临时固定,然后将辅助杆立于回弹标头即行观测。测毕,应将辅助杆与保护管拔出地面,先用白灰回填厚50cm,再填素土至填满全孔。回填应小心缓慢进行,避免撞动标志,见下图c。 (2)钻杆送入式标志应采用下图所示的形式,其埋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a、标志的直径
40、应与钻杆外径相适应。标头可加工成直径20mm、高25mm的半球体,连接圆盘可用直径100mm、厚18mm的钢板制成,标身可由断面50mm50mm50mm、长400500mm的角钢制成,标头、连接钻杆反丝扣、连接圆盘和标身四部分应焊接成整体。 b、钻孔要求应与埋设辅助杆压入式标志的要求相同。 c、当用磁锤观测时,孔内应下套管至基坑设计标高以下。观测前,应先提出钻杆卸下钻头,换上标志打入土中,使标头进至低于坑底面2030cm防止开挖基坑时被铲坏。然后,拧动钻杆使其与标志自然脱开,提出钻杆后即可进行观测。 d、当用电磁探头观测时,在上述埋标过程中可免除下套管工序,直接将电磁探头放入钻杆内进行观测。
41、(3)直埋式标志可用于深度不大于10m的浅基坑配合探井成孔使用。标志可用直径2024mm、长40cm的圆钢或螺纹钢制成,其一端应加工成半球状,另一端应锻尖。探井口直径不应大于1m,挖深应至基坑底部设计标高以下10cm处,标志可直接打入至其顶部低于坑底设计标高35cm为止。 7.3.4观测次数观测次数 回弹观测不应少于三次,其中第一次应在基坑开挖之前,第二次应在基坑挖好之后,第三次应在浇筑基础混凝土之前。当基坑挖完至基础施工的间隔时间较长时,应适当增加观测次数。 7.4地基土分层沉降观测地基土分层沉降观测 7.4.1观测内容观测内容 分层沉降观测,应测定建筑地基内部各分层土的沉降量、沉降速度以及
42、有效压缩层的厚度。 7.4.2观测点布置观测点布置 分层沉降观测点应在建筑地基中心附近 或各点间距不大于50cm的范围内,沿铅垂线方向上的各层土内布置。点位数量与深度,应根据分层土的分布情况确定,每一土层应设一点,最浅的点位应在基础底面下不小于50cm处,最深的点位应在超过压缩层理论厚度处或设在压缩性低的砾石或岩石层上。 7.4.3观测标志埋设观测标志埋设 分层沉降观测标志的埋设应采用钻孔法。观测标志可使用测标式标志按下图所示步骤埋设,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测标长度应与点位深度相适应,顶端应加工成半球形并露出地面,下端应为焊接的标脚,应埋设于预定的观测点位置; (2) 钻孔时,孔径大小应符
43、合设计要求,并应保持孔壁铅垂; (3)下标志时,应用活塞将长50mm的套管和保护管挤紧,见下图a; (4)测标、保护管与套管三者应整体徐徐放入孔底,若测杆较长、钻孔较深,应在测标与保护管之间加入固定滑轮,避免测标在保护管内摆动,见下图b; (5)整个标脚应压入孔底面以下,当孔底土质坚硬时,可用钻机钻一小孔后再压入标脚,见下图c; (6) 标志埋好后,应用钻机卡住保护管提起3050cm,然后在提起部分和保护管与孔壁之间的空隙内灌沙,提高标志随所在土层活动的灵敏性。最后,应用定位套箍将保护管固定在基础底板上,并以保护管测头随时检查保护管在观测过程中有无脱落情况,见下图d。 7.4.4 观测次数和周
44、期 分层沉降观测应从基坑开挖后基础施工前开始,直至建筑竣工后沉降稳定时为止。观测周期可按下面建筑沉降观测的有关规定确定。首次观测至少应在标志埋好5天后进行。7.5建筑沉降观测建筑沉降观测 7.5.1观测内容 建筑沉降观测应测定建筑及地基的沉降量、沉降差及沉降速度,并根据需要计算基础倾斜、局部倾斜、相对弯曲及构件倾斜。 7.5.2观测点布设 沉降观测点的布设应能全面反映建筑及地基变形特征,并顾及地质情况及建筑结构特点。点位宜选设在下列位置: (1) 建筑的四角、核心筒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20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 (2)高低层建筑、新旧建筑、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 (3) 建筑裂缝、后
45、浇带和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填挖方分界处; (4)对于宽度大于等于15m或小于15m而地质复杂以及膨胀土地区的建筑,应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内墙点,并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 (5)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有显著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洪(沟)处; (6) 框架结构建筑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上; (7)筏形基础、箱形基础底板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之四角处及其中部位置; (8)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备基础的四角、基础形式或埋深改变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 (9)对于电视塔、烟囱、水塔、油罐、炼油塔、高炉等高耸建筑,应设在沿周边与基础轴线相
46、交的对称位置上,点数不少于4个。7.5.3观测标志观测标志 沉降观测的标志可根据不同的建筑结构类型和建筑材料,采用墙(柱)标志、基础标志和隐蔽式标志等形式,并符合下列规定: (1)各类标志的立尺部位应加工成半球形或有明显的突出点,并涂上防腐剂; (2) 标志的埋设位置应避开雨水管、窗台线、散热器、暖水管、电气开关等有碍设标与观测的障碍物,并应视立尺需要离开墙(柱)面和地面一定距离; (3) 隐蔽式沉降观测点标志应按下列图片所示的规格埋设; (4)当应用静力水准测量方法进行沉降观测时,观测标志的形式及其埋设,应根据采用的静力水准仪的型号、结构、读数方式以及现场条件确定。标志的规格尺寸设计,应符合
47、仪器安置的要求。 7.5.3观测周期和时间观测周期和时间 (1)建筑施工阶段的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a、普通建筑可在基础完工后或地下室砌完后开始观测,大型、高层建筑可在基础垫层或基础底部完成后开始观测; b、观测次数与间隔时间应视地基与加荷情况而定。民用高层建筑可每加高15层观测一次,工业建筑可按回填基坑、安装柱子和屋架、砌筑墙体、设备安装等不同施工阶段分别进行观测。若建筑施工均匀增高,应至少在增加荷载的25、50、75和100时各测一次; c、施工过程中若暂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观测一次。停工期间可每隔23个月观测一次; (2) 建筑使用阶段的观测次数,应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率大小而
48、定。除有特殊要求外,可在第一年观测34次,第二年观测23次,第三年后每年观测1次,直至稳定为止; (3) 在观测过程中,若有基础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减、基础四周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等情况,均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当建筑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裂缝时,应立即进行逐日或23d一次的连续观测; (4)建筑沉降是否进入稳定阶段,应由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判定。当最后100d的沉降速率小于0.010.04mmd时可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具体取值宜根据各地区地基土的压缩性能确定。7.6建筑主体倾斜观测建筑主体倾斜观测 7.6.1观测内容观测内容 建筑主体倾斜观测应测定建筑顶部观测点相对于底部固定点或
49、上层相对于下层观测点的倾斜度、倾斜方向及倾斜速率。刚性建筑的整体倾斜,可通过测量顶面或基础的差异沉降来间接确定。 7.6.2观测点和测站点布设观测点和测站点布设 (1)当从建筑外部观测时,测站点的点位应选在与倾斜方向成正交的方向线上距照准目标1.52.0倍目标高度的固定位置。当利用建筑内部竖向通道观测时,可将通道底部中心点作为测站点; (2) 对于整体倾斜,观测点及底部固定点应沿着对应测站点的建筑主体竖直线,在顶部和底部上下对应布设;对于分层倾斜,应按分层部位上下对应布设; (3) 按前方交会法布设的测站点,基线端点的选设应顾及测距或长度丈量的要求。按方向线水平角法布设的测站点,应设置好定向点
50、。 7.6.3观测点位的标志设置观测点位的标志设置 (1)建筑顶部和墙体上的观测点标志可采用埋入式照准标志,有特殊要求时应专门设计。 (2) 不便埋设标志的塔形、圆形建筑以及竖直构件,可以照准视线所切同高边缘确定的位置或用高度角控制的位置作为观测点位。 (3) 位于地面的测站点和定向点,可根据不同的观测要求,使用带有强制对中装置的观测墩或混凝土标石。 (4)对于一次性倾斜观测项目,观测点标志可采用标记形式或直接利用符合位置与照准要求的建筑特征部位,测站点可采用小标志或临时性标志。 7.6.4观测周期观测周期 主体倾斜观测的周期可视倾斜速度每l3个月观测一次。当遇基础附近因大量堆载或卸载、场地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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