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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党政风学习解读2022年《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讲义.docx

1、学习解读2022年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讲义)为推动军休工作高质量发展,更好地维护军休干部合法权益,退役军人事务部近日公布新修订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军休服务管理作出全面规范和提升,明确军休服务管理“坚持党的领导,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提出改进和创新军休干部党组织工作,增强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力。明确落实军休干部荣誉疗养制度,通过推进个性化、社会化、网格化服务,加强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为广大军休干部特别是失能、失智、高龄、独居等重点人员提供多元服务保障。第一部分:办法出

2、台的背景和过程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为党领导的革命、建设、改革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是党、国家、军队的宝贵财富。为做好军休干部的服务保障工作,2014年民政部出台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立法形式规范军休服务管理工作。在办法指引下,各地落实“两个待遇”,多措并举提升服务管理水平,军休干部荣誉感归属感获得感不断增强。近年来,军休服务管理工作内外部环境发生深刻变化,迫切需要从政策制度层面做出相应调整,以适应社会发展、满足军休干部需求。一是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军休机构从民政部门转隶至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体制和隶属关系发生变化,需要从法规层面作相应调整。二是退役

3、军人保障法等重要政策法规相继出台,对军休服务管理工作作出规定,需要进一步对标对表。三是社会保障制度、医疗卫生体制、事业单位分类、养老服务等改革深入推进,其中有的改革内容与军休服务管理密切相关,需要做好相应政策衔接。四是各地在改进服务方式、拓展服务渠道、充实服务内容等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探索,积累了宝贵经验,需要从制度层面吸收固化。启动办法修订以来,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系统梳理退役军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涉及军休服务管理的内容,明确需要对标对表的上行规定和要求,为办法修订提供重要依据。二是分析汇总各地报送的军休工作情况报告,梳理各地经验做法和问题困难。深入有关省市现场调研,听取军休机

4、构工作人员、军休干部意见建议,为办法修订提供实践支撑。三是组织部分省份军休处负责同志研究起草办法修订初稿。四是书面征求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第二部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加强工作顶层设计。对照上位法和国家机构改革规定作出相应修订。一是明确立法依据,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二是加强党的领导,明确“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由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军休服务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第三条)。三是调整机构主体,将原来“民政部门”修改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第二条)。(二)增加服务管理内容。一是加强

5、思想政治建设,明确“加强军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军休干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永葆政治本色。”(第六条)。二是增加管理内容,明确“常态化开展学习教育活动”(第十三条)、“加强对军休干部保密教育、参加社会组织、出国(境)、著作出书、发表言论等事项的管理”(第十四条)、“加强军休干部中的流动党员管理”(第十五条)。三是固化有益经验,增加落实荣誉疗养制度(第十条)、落实体检制度(第十一条)、加强军休养老服务(第十二条)、引导军休干部作用发挥(第十六条)等内容。(三)创新服务管理方式。一是加强标准化建设,明确“军休机构应当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制定的规范标准,推进服务管理工作标准化

6、建设。”(第二十条)。二是拓展社会化服务内容,明确“根据需要引进企事业单位、公益组织、社会工作机构、志愿服务队伍等社会力量,为军休干部提供多元服务。”(第二十一条)。三是加强信息化建设,明确“发挥军休安置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军休所等信息化平台作用,提高工作效率,实现精准服务。”(第二十二条)。四是加强学习阵地建设,明确推进军休老年大学建设工作,满足军休干部终身学习需求。(四)强化军休机构建设。一是充实军休干部党组织建设内容,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和军休干部年龄特点,明确“改进和创新军休干部党组织工作”(第二十八条)。二是开展机构适老化改造,明确具备条件的可引进或设立养老、医疗等功能设施(第二十九条

7、)。三是加强机构安全管理,明确“制定并落实卫生、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增强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第三十二条)。四是开展机构考评,明确“建立以军休干部满意度为主要内容的服务管理工作监督考评体系,定期对军休机构及其负责人进行测评”(第三十三条)。(五)提升军休队伍能力。一是加强队伍建设,明确“在编制员额内配齐工作力量,优化队伍结构”(第三十四条),“创新用工方式,引进专业化服务”(第三十六条)。二是严格人员奖惩,规定“对在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条)、“对军休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三十九条)。第三部分:办

8、法的重点内容解读一、关于总体考虑2014年出台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距今已有7年。近年来,军休服务管理工作内外部环境发生深刻变化,退役军人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相继出台,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军休机构)从民政部门转隶至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社会保障制度、医疗卫生体制、养老服务等改革深入推进,军休干部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对军休服务管理工作提出新要求,迫切需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新办法对标近年来出台的退役军人工作法规政策,与相关领域改革政策相衔接,吸收各地军休服务管理工作有益经验,在保持原框架结构基础上,从加强党的领导、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加强机构建设等方面,对原办法逐条修订,形成

9、现条款37条。二、关于加强党的领导办法坚持党领导一切的原则,明确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坚持党的领导,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改进和创新军休干部党组织工作,增强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力。三、关于丰富服务内容办法坚持以满足军休干部需求为中心,加强军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军休干部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永葆政治本色;落实军休干部荣誉疗养制度,组织服役期间或移交安置后作出突出贡献的军休干部参加疗养;推进军休老年大学建设,满足军休干部终身学习需求;鼓励和支持军休干部发挥自身优势,继续贡献力量。四、关于创新服务方式办法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坚持共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对失

10、能、失智、重病、高龄、独居、空巢等军休干部提供重点照顾;推进社会化服务,为军休干部提供多元服务;加强信息化建设,发挥网络“军休所”等信息化平台作用,实现精准服务。五、关于加强机构建设办法坚持强基固本,要求军休机构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开展适老化改造,建立必要的室外文化体育活动场地,创造良好休养环境;加强安全管理,制定并落实卫生、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增强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配齐配强工作力量,通过引进专业化服务等渠道充实工作力量;建立以军休干部满意度为主要内容的服务管理工作监督考评体系,定期对军休机构及其负责人进行测评,建立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岗位交流制度,按有关规定做好奖惩工作。六、关

11、于贯彻落实通过宣传报道、政策培训、会议部署、典型引领、督导检查等多种方式,要求各地提高政治站位,结合本地区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切实提高军休服务管理水平,不断增强军休干部获得感幸福感荣誉感。第四部分:办法的全文内容学习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2014年9月23日民政部令第53号公布,2021年12月1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5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是指移交政府安置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第二条军

12、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从维护军休干部的合法权益出发,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军休干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军休干部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机制,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坚持政治关心、生活照顾、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第三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坚持党的领导,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军休机构)具体组织实施。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依法负责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军休服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军休机构是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包括军休服务管理中心、军休所、军休服务站等,承担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具体工作。第四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

13、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第五条对在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服务管理内容第六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休机构应当加强军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军休干部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永葆政治本色。第七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休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组织军休干部阅读有关文件、听取党和政府重要会议精神传达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主动协调当地离退休干部管理部门,将军休干部纳入本级老干部工作体系。第八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国家、地方和军队举行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时,应当按

14、照要求组织军休干部参加。第九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负责人,在八一建军节、春节等重大节日走访慰问军休干部。第十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按规定落实军休干部荣誉疗养制度,对服役期间或移交安置后作出突出贡献的军休干部,分层级、分批次组织疗养。第十一条军休机构应当做好以下服务保障工作:(一)举行新接收军休干部迎接仪式。(二)按时发放军休干部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帮助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落实优抚待遇。(三)协调做好军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工作,落实体检制度,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医疗保健知识普及活动,引导军休干部科学保健、健康养生。(四)培育军休干部文化队伍,开展军休文化体育活动,引导和鼓励军休

15、干部参与社会文化活动。(五)开展经常性走访探望,定期了解军休干部情况和需求,提供必要的关心照顾。(六)协助办理军休干部去世后的丧葬事宜,按照政策规定落实遗属待遇。第十二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休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加强对军休干部参加社会组织、出国(境)、著作出书、发表言论等事项的管理,督促军休干部遵纪守法和遵守军休机构各项规章制度。第十三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休机构应当鼓励支持军休干部保持和发扬优良传统,发挥自身优势,继续贡献力量。第三章服务管理方式第十四条军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为军休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创造条件。第十五条军休机构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

16、采取定期联系、定人包户等方式,为军休干部提供及时、方便的日常服务保障。第十六条军休机构应当坚持共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为军休干部提供细致周到的服务。对失能、失智、重病、高龄、独居、空巢等军休干部,应当重点照顾并提供必要帮助。第十七条军休机构应当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制定的规范标准,推进服务管理工作标准化建设,确保规范运行。第十八条军休机构应当推进社会化服务,根据需要引进医疗、养老、志愿服务等方面力量,为军休干部提供多元服务。第十九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休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发挥军休安置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军休所”等信息化平台作用,提高工作效率,实现精准服务。第二十

17、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休机构应当推进军休老年大学建设,线上线下融合,扩大教学供给,提高办学水平,不断满足军休干部终身学习需求。第二十一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健全军休机构服务网格,加强军休干部服务保障。第二十二条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是在军休机构内军休干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军休机构内设有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军休机构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领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定期听取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研究解决其反映的问题。第四章军休机构建设第二十三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安置管理工作实际,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精干高效、便于

18、服务的原则设置、调整军休机构。第二十四条军休机构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对重大问题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军休机构应当依法依规落实政策公开、财务公开、服务公开,接受军休干部和工作人员监督。第二十五条军休机构应当加强党组织建设,改进和创新军休干部党组织工作,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增强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力,使之成为组织、凝聚、教育军休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坚强堡垒。加强军休干部中的流动党员管理,将流动党员就近安排在暂住地军休机构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第二十六条军休机构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设置会议室、活动室、阅览室、荣誉室等场所,根据军休干部特点和需求,因地制宜开展适老化改造,具备条件的可引进或设立养老

19、、医疗、助餐等功能设施,建立必要的室外文化体育活动场地,创造良好休养环境。第二十七条军休机构应当按规定用好军休经费,加强军休经费和国有资产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第二十八条军休机构应当加强军休干部档案管理。第二十九条军休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制定并落实卫生、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增强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第五章服务管理工作人员第三十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加强军休服务管理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在编制员额内配齐配强工作力量,优化队伍结构。第三十一条军休机构在编制员额内新聘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

20、人员外,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退役军人、军人家属。第三十二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以通过引进专业化服务等渠道充实工作力量。第三十三条服务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强化能力素质和作风纪律,树牢全心全意为军休干部服务的意识。第三十四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休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活动,提高工作人员思想政治素质、政策理论水平和服务管理能力。第三十五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建立以军休干部满意度为主要内容的服务管理工作监督考评体系,定期对军休机构及其负责人进行测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休机构应当建立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岗位交流制度。对军休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军(警)士的服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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