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The criminal law 刑法总论刑法总论的体系结构及其学习逻辑图的体系结构及其学习逻辑图刑法总论总则论犯罪论刑罚论概念原则效力犯罪概念犯罪构成犯罪形态(含罪数理论)共同犯罪(主犯、 从犯、胁从犯、教唆犯)量刑制度执行制度消灭制度自首立功累犯减刑假释)时效、赦免()()()排除犯罪性行为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危害行为、结果等)犯罪主体自然人单位人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罪过、目的等)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聚合犯对向犯犯罪集团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刑法刑法总则总则分则分则附则附则五部分五部分十章十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犯罪;则和适用范围;犯
2、罪;刑罚;刑罚的具体运刑罚;刑罚的具体运用 ; 其 他 规 定 。用 ; 其 他 规 定 。 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被告人李某,自被告人李某,自1998年月起,与现役军人赵某之年月起,与现役军人赵某之妻文某(李某明知文某之夫为现役军人)通奸。妻文某(李某明知文某之夫为现役
3、军人)通奸。1999年年1月以后,文某向赵某提出离婚,并拒绝赵从部队寄月以后,文某向赵某提出离婚,并拒绝赵从部队寄给她的钱物。经文某所在单位和赵所在部队派人多次给她的钱物。经文某所在单位和赵所在部队派人多次调解,文坚持离婚。赵某遂于调解,文坚持离婚。赵某遂于1999年年10月月15日向司法机日向司法机关提出控诉,称被告人李某犯有破坏军婚罪。关提出控诉,称被告人李某犯有破坏军婚罪。法院最后宣告被告人李某无罪。法院最后宣告被告人李某无罪。通奸是一种有伤社会风化的行为,理通奸是一种有伤社会风化的行为,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但我国刑法没有通奸应受到道德的谴责,但我国刑法没有通奸罪,按照刑法第罪,按照刑法
4、第3条的规定,通奸不是犯条的规定,通奸不是犯罪行为,否则,将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罪行为,否则,将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第二章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第一节 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一、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一、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 是指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是指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的基本精神的准则。二、刑法基本原则的包括:二、刑法基本原则的包括:三、刑法的基本原则的意义三、刑法的基本原
5、则的意义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二节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1、刑法典第刑法典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3、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
6、各种具体犯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4、罪刑法定原则的消极要求、罪刑法定原则的消极要求A 排斥习惯法排斥习惯法B 排斥绝对不定期刑排斥绝对不定期刑C 禁止有罪类推禁止有罪类推D 禁止重法溯及既往禁止重法溯及既往n5、罪刑法定原则的罪刑法定原则的积极要求n(1)法定化犯罪与刑罚法定n(2)实定化罪状完整与具体n(3)明确化条文明白与准确n6、罪刑法定原则的类型:绝对、相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类型:绝对、相对n二、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二、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n1、消极要求已完全实现、消极要
7、求已完全实现n2、积极要求还存在差距、积极要求还存在差距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1、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A 罪与非罪B 此罪与彼罪2、正确进行司法解释A 扩张解释B 限制解释“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罚金。” 第三节第三节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一、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一、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刑法典
8、第刑法典第4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立法体现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立法体现1、定罪上一律平等、定罪上一律平等2、量刑上一律平等(平等的焦点)、量刑上一律平等(平等的焦点)3、行刑上一律平等(监狱处遇)、行刑上一律平等(监狱处遇)三、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司法适用三、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司法适用(1)做到刑事司法公正。)做到刑事司法公正。(2)反对特权)反对特权 李某是某单位的领导,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财物价值8万余元,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有
9、的人认为李某是专家,又有突出的贡献,量刑时应当减轻处罚; 也有的人认为李某身为知识分子和党的高级领导干部目无法纪,影响恶劣,应当从重处罚。 你的观点如何? 案例讨论 第四节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1、刑法典第、刑法典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2、罪刑相称,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罚当其罪。3、有罪当罪,无罪不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一罪一罚,、有罪当罪,无罪不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一罪一罚,数罪并罚。数罪并罚。4、罪、罪责责刑
10、相适应刑相适应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1)刑法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刑法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2)刑法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刑法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3)刑法设立了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刑法设立了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 三、罪责刑相适应的司法适用(一)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 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二)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三)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n内容提要:本章界定我国刑法在什么地方,内容提要:本章界定我国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对什么人
11、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n重点:刑法的空间效力重点:刑法的空间效力n 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第三章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效力范围第一节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一、一、 刑法空间效力概念和原则刑法空间效力概念和原则(一)概念: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一)概念: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二)各国在解决刑事管辖权上的主要原则:(二)各国在解决刑事管辖权上的主要原则:()属地原则()属地原则地域地域()属人原则()属人原则国籍国籍()保护原则()保护原则本国利益本国利益()普遍原则()
12、普遍原则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刑法第刑法第6条第条第1款规定: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法。”这是我国刑法关于刑法空间效力的基本原则。这是我国刑法关于刑法空间效力的基本原则。A 领域领域领陆、领水、领空领陆、领水、领空B 拟制领土拟制领土我国船舶、航空器、驻外使领馆我国船舶、航空器、驻外使领馆C 行为或结果只要有一项发生我国领域行为或结果只要有一项发生我国领域隔地犯隔地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中
13、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含义的含义领域领域领陆领陆领水领水领空领空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及其地下层。领水:即内水、领海及其地下层。领空:即领陆、领水的上空。()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变通或补充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变通或补充的规定。()刑法施行后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刑法施行后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出的例外规定。(二
14、)(二) “法律特有规定法律特有规定”的含义的含义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刑法第刑法第7条规定: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四、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四、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15、刑法第刑法第8条规定: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刑罚处罚的除外。的法律不受刑罚处罚的除外。”第三章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对人的效力刑法对人的效力 (1 1)刑法对我国公民的效力。)刑法对我国公民的效力。 在我国领域内在我国领域内 在我国领域外在我国领域外 (2 2)我国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我国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 在我国
16、领域内在我国领域内 在我国领域外在我国领域外 我国领域我国领域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我国领域我国领域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但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不予追究。我国领域以外我国领域以外我国领域我国领域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第一节第一节 刑法概述刑法概述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犯罪犯罪我国领域以外我国领域以外第三章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效力范
17、围五、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五、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刑法第刑法第9条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即:条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即:“对于中华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管辖权的,适用本法。”1、前提、前提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认定的公害犯罪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认定的公害犯罪2、跨越属地、属人和保护原则、跨越属地、属人和保护原则3、打击恐怖犯罪、打击恐怖犯罪第三章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二节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
18、的时间效力一、刑法的生效时间一、刑法的生效时间 一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一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是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后生效。二是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后生效。 二、刑法的失效时间:二、刑法的失效时间: 一是因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而失效;一是因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而失效; 二是自然失效,即新法替代旧法,或者由于原来二是自然失效,即新法替代旧法,或者由于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消失,旧法自行失效特殊的立法条件消失,旧法自行失效。 第三章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效力范围 三、刑法的溯及力三、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未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
19、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适适 用用 溯及力溯及力 不适用不适用 没有溯及力。没有溯及力。 我国刑法采用的是我国刑法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从旧兼从轻”的原则。的原则。 (一)从旧原则,即刑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一律(一)从旧原则,即刑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没有溯及力。 (二)从新原则,即新法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二)从新原则,即新法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具有溯及力。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具有溯及力。 (三)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具有溯及(三)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具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依照旧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依照旧法处理。法处理。 (四)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四)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依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依新法处理新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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