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论课件罪数(犯罪的个数)罪数(犯罪的个数)第一节 概述一、罪数的含义以及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意义罪数:简而言之是指犯罪个数,即具体个案中待评判的行为可以在刑法上被认定为几个犯罪的问题。(一)有助于准确认定犯罪(二)有助于合理裁量刑罚(三)有助于启动刑事追诉(四)有助于推进刑事诉讼案例1982年4月10日下午,被告人陈某上厕所时把女儿放在外面靠篱笆站着。陈在厕所内听到女儿哭声,出来见女儿扑倒在地,将其抱起见脸上、嘴上都是鸡屎,怀疑是站在女儿身边的杨某(男,4岁)推倒的,就抓住杨的左肩使劲“一推一转”。杨被推倒在地,头部碰在石头上,后脚蹬了几下。陈将女儿的脸擦干净后转身一看,见杨仍倒在地上,就将杨抱
2、起,发现地上、石头上都是血,并听见杨的喉咙里象打鼾一样响了一声,且脸色苍白,四肢瘫软,不哭不哼。被告害怕承担责任,就将杨抱进自家猪舍,出来将地上有血的石头、树叶拾起丢进厕所,用铁锹铲净地上血土。陈第二次进猪舍,见杨仍躺着未动,即拆散一捆稻草盖在他的身上。尔后出屋张望,见无人影,又第三次进猪舍。这时被告好象见覆盖的稻草动了一下,怕杨又活了,顺手拾起一块石头向杨的头部砸去,并用一块石磨压在杨的身上。三天后被告将杨的尸体转移到河边涵洞里,后尸体被水冲出方得以侦查破案。经法医鉴定,杨某头部被砸伤痕系死后伤,被告用石砸杨之前,杨已死亡。问题:在本案中,被告陈某犯的是一罪还是数罪。第一节概述二、一罪与数罪
3、的区分标准(一)、一罪与数罪区分标准的理论争议1.客观说:行为2.主观说:目的3.法益说:客体4.构成要件说:构成要件第一节概述(二)一罪与数罪区分的合理标准1.犯罪构成说的内涵(1)在分析犯罪构成事实所包含的因素是否符合具体犯罪构成时,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之间存在联系,以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来看,行为人是在特定罪过的支配下,实施了特定危害行为,在有些情况下,该危害行为又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主客观相一致主客观相一致)第一节 概述(2)犯罪构成事实所包含的各种因素对具体犯罪构成的满足和符合,是一次性的是一次性的。具体而言,犯罪构成事实中所包含的行为人、罪过、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等因素,毫无缺漏地符
4、合某一个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此时,行为人构成一罪。这些因素(主体因素除外)不再用于分析其是否符合另外犯罪之犯罪构成。如果在此之后,“剩余”的各种事实因素还能符合有一个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则行为人构成二罪。如此类推下去,直至剩余因素无法按照主观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充分地满足某个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一行为一罪一行为一罪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第一节 概述(3)犯罪构成是区分一罪与数罪的基本标准,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在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对数罪类型的区分还要分析这些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如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有连续关系的,成立连续犯;有牵连关系的,成立
5、牵连犯;有吸收关系的,成立吸收犯。(考虑逻辑联系考虑逻辑联系)第一节 概述2.犯罪构成说的理论意义(1)犯罪构成标准说全面地贯彻了罪刑法定原则。(2)犯罪构成标准说充分地贯彻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3)犯罪构成标准也是对犯罪构成理论的全面贯彻,是犯罪构成理论得以运用的重要表现。第一节 概述三、一罪与数罪的类型(一)一罪的类型对于一罪的类型,理论上通常作出如下划分:(1)单纯的一罪,即行为人在一个罪过的支配下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从而成立一罪。(2)实质的一罪,即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表面上看似乎涉及多种犯罪,但实质上仅成立一个犯罪。(3)法定的一罪,即刑法典将行为人实施多个危害行为或者一个危
6、害行为造成多种危害结果的情形,规定为一个犯罪。(4)处断的一罪,即行为人实施多个危害行为,这些行为相互独立地构成犯罪,从而客观上存在数罪,但刑法理论和刑事司法将其认定为一罪。第一节 概述此外还有选择的一罪与概括的一罪的问题。(二)数罪的类型1、实质数罪与想像数罪2、异种数罪与同种数罪3、并罚数罪与非并罚数罪4、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与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第二节 实质的一罪一、继续犯(一)、继续犯的概念所谓继续犯,亦称持续犯,是指危害行为作用于行为对象,造成不法状态,此后该危害行为持续一定时间,在该时间内对同一个行为对象造成的不法状态同时持续,直至危害行为实施完毕。(二)继续犯的特征1.危害行为的唯一
7、性2.行为对象的同一性3.危害行为与不法状态的同时持续性4.持续的时间要求(三)继续犯的处罚原则对于继续犯,应当按照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处罚。继续时间的长短,是量刑的重要情节。第二节 实质的一罪二、想象竞合犯(一)想象竞合犯的概念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在两种以上罪过的支配下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触犯两种以上不同犯罪罪名的情形。(二)想象竞合犯的特征1.危害行为的唯一性2.罪过的多重性:3.犯罪客体的多重性4.触犯罪名的多重性:通说认为是不同罪名实质的一罪(三)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想像竞合犯现象,首先要看刑法分则是否明确规定了处断原则,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则应遵循“从
8、一重罪处断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想象竞合犯以数罪论处的特例:依 刑法第204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有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的规定处罚。在行为人实施了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且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的情况下,行为人实际上只实施了一个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但分别触犯偷税罪、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两个罪名,属想像竞合犯,但根据该款规定,对该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必须实行并罚。这就是刑法规定的将想像竞合犯作为数罪论处的特例。第二节 实质的一罪(四)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异同1.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相同之处(1)
9、两者都是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2)行为人所实施的一个犯罪行为都触犯了规定不同罪名的数个法条;(3)两者的法律本质都是一罪,而非数罪;(4)对于想象竞合犯和法规竞合,最终都是适用一个法条并且按照一罪予以处罚。2.想象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的不同之处第二节 实质的一罪(1)想象竞合犯是一个危害行为所触犯的不同罪名在事实层面的竞合,属于罪数形态;法规竞合是法律条文的竞合,属于法条形态。(2)想象竞合犯中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发生关联,是因为行为人实施了特定的犯罪行为;法规竞合所涉及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的竞合关系,与实际是否发生犯罪没有必然联系。第二节 实质的一罪(3)想象竞合犯是在数个
10、不同的具体罪过支配下,实施一个危害行为;法规竞合是在一个具体罪过的支配下,实施一个危害行为。(4)对于想象竞合犯,在比较数个罪名法定刑的轻重后择一重者处断;对于法条竞合犯,在数个法条中只能选择适用一个法条而排斥其他相竞合的法条的适用。第二节 实质的一罪三、结果加重犯(一)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和特征1.结果加重犯的概念结果加重犯,又被称为加重结果犯,指的是行为人所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基本犯无法包含的加重危害结果从而刑法典规定对行为人升格法定刑的情形。2.结果加重犯的特征(1)危害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的因果性。(2)加重结果的法定性。(3)加重结果的罪过性:(4)针对加重结果明确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结果
11、加重犯的罪过形式我国通行刑法理论认为,根据我国刑法典的规定,结果加重犯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基本犯为故意,对加重的结果也是故意,如刑法第263条第(五)项规定的抢劫致人死亡案件中,抢劫行为是出于故意,致人死亡也可以是故意。二是基本犯是故意的,对加重的结果则出于过失,如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五)项规定的强奸致人死亡的案件中,强奸行为是出于故意的,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则是出于过失。三是基本犯是过失,对加重的结果也是出于过失,如刑法第136条规定的危险品肇事罪,后果严重的基本犯是过失,后果特别严重也是出于过失。 结果加重犯的处罚原则(二)结果加重犯的处罚原则由于刑法对结果加重犯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
12、故对结果加重犯只能认定为一罪,并且根据加重的法定刑量刑,既不能以数罪论处,也不能按基本犯罪的法定刑量刑。其他加重犯我国刑法分则中除了规定结果加重犯之外,还规定了情节加重犯情节加重犯和数额加重犯数额加重犯等加重犯罪的形式,这些加重犯罪形式与结果加重犯既有相似性,也有一定区别。当然,情节加重犯和数额加重犯在性质上也属实质的一罪。第三节 法定的一罪一、结合犯是指两个以上原本各自独立而罪名不同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结合而成一种新的犯罪。日本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典中有结合犯的立法例,如绑架杀人罪、强盗强奸罪等,但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典型的结合犯。结合犯的形式,可以简单形容为:“A罪+B罪=AB罪”
13、或“A罪+B罪=C罪”。这里的AB罪或C罪就是结合成的新罪。结合犯(一)结合犯的特征1.多个犯罪行为相互独立、性质各异2.结合多个犯罪的犯罪构成和罪名3.被结合的数罪之间存在客观联系:时空上的并发性4.结合犯独立于原来数罪5 .刑法为结合之新罪规定了新的法定刑:加重(二)结合犯的处断原则由于结合犯是刑法规定将原来的数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并对新罪规定了相对较重的法定刑,因此对于结合犯,应当按照刑法分则条文的规定以一罪(即结合之罪)处罚,不得数罪并罚。第三节 法定的一罪二、包容犯包容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包容之罪)的过程中由于犯意的增加进而实施另外一个犯罪行为(即被包容之罪且为异种罪名)
14、,而刑法明确规定只以其中一个罪(包容罪名或属罪名)的加重构成定罪处刑的罪数形态。我国现行刑法中存在多处包容犯的立法例,如刑法第239条规定了绑架罪对故意杀人罪的包容、第240条规定了拐卖妇女罪对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卖淫罪的包容。特征:(1)行为人实施了数个不同的犯罪行为。(2)行为人有实施不同危害行为的罪过。(3)刑法典规定按照某一个危害行为的犯罪加重犯来论处犯罪。包容犯包容犯和结合犯都是实质的数罪、法定的一罪,且原本独立的数罪都存在一定的时空联系和并发性,两者在立法精神、特征、法律效果等方面存在众多的相似之处,是最为接近的罪数形态,但两者在特征上也有明显区别:结合犯表现为:“A罪+B罪=
15、AB罪”或“A罪+B罪=C罪”;而包容犯则表现为:A罪 + B罪 =A罪的加重构成。包容犯的处断原则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包容犯,应按照包容之罪的加重犯罪构成论处,适用加重的法定刑,而不进行数罪并罚。 转化犯三、转化犯所谓转化犯,是指根据刑法典的具体规定,行为人实施某个具体犯罪之犯罪构成要件之外的行为,使得危害行为活动在整体上符合另外一个犯罪之犯罪构成,犯罪性质发生从轻到重转化的情形。(一)转化犯的特征有:(1)行为人已经成立具体犯罪。(2)行为人实施了新的危害行为。(3)犯罪性质转化具有法定性和趋重性。(二)转化犯的处罚原则:按照转化后的重罪论处,并适用重罪的法定刑。第三节 法定的一罪四、
16、集合犯(一)、集合犯的概念集合犯是指行为人以多次实施同一危害行为的意图反复多次实施同一种危害行为,但刑法典仍将其规定为一个犯罪的情形,即指犯罪构成预定了数个同种类的行为的犯罪。(二)集合犯的特征集合犯具有如下特征:1.危害行为的反复性和犯罪性2.多次实施同一种危害行为的主观意图3.集合犯的法定性集合犯(三)集合犯的种类1.犯罪构成预定具有常习性的行为人反复多次实施行为的,称为常习犯;(如惯犯)2.犯罪构成预定将一定的犯罪作为职业或业务反复实施的,称为职业犯;(如非法行医罪)3.犯罪构成预定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一定犯罪的,称为营业犯。 (如赌博罪)第四节 处断的一罪一、连续犯(一)、连续犯的概念
17、和特征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罪过,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危害行为,均符合同一个犯罪的犯罪构成,从而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连续犯的特征是:1.连续实施犯罪的主观意图2.概括或者同一的犯罪故意3.连续实施危害行为4.危害行为符合同一个犯罪的犯罪构成典型形式:灭门惨案第四节 处断的一罪(二)连续犯与其他罪数形态的联系与区别1.连续犯与继续犯第一,危害行为个数不同。第二,主观罪过个数不同。第三,时间间隔性要求不同。第四,犯罪既遂状态不同。第四节 处断的一罪2.连续犯与集合犯第一,危害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不同。第二,行为人实施数个相同危害行为的主观意图并不相同。第三,危害行为的连续性质不同
18、。3.连续犯与同种数罪第一,犯罪范围不同。第二,犯罪主观不同。第三,行为关系不同。第四,行为实施时间不同第五,刑事处罚原则不同第四节 处断的一罪4.连续犯与徐行犯连续犯: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和犯罪故意徐行犯:同一犯罪故意和一个整体的犯罪行为(多个相同且连贯的动作或环节)(三)连续犯的处罚原则(1)认定为一罪,但从重处罚(2)认定为一罪,但构成情节加重犯。第四节 处断的一罪二、牵连犯(一)牵连犯的概念和特征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危害行为,构成犯罪,而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成立其他犯罪的情形。牵连犯的特征有:1.基于一个犯罪意图产生数个具有从属关系的罪过2.实施多个性质不
19、同的危害行为3.不同的危害行为具有牵连关系4.不同的危害行为触犯不同的犯罪罪名牵连关系的认定一是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的牵连。例如,为了诈骗财物(目的行为)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方法行为),构成诈骗罪与妨害国家机关公文罪的牵连犯。二是目的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例如,为了窃取财物(目的行为),盗掘古墓葬,盗掘后为湮灭罪迹又毁坏部分文物(结果行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与故意损毁文物罪的牵连犯。三是复杂的牵连,即在三个以上的犯罪行为中分别具有手段和目的、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例如,为盗枪而侵入他人住宅是目的和手段(方法)的牵连,盗枪与私藏枪支是目的与原因(结果)的牵连。第四节 处断的一罪(二)牵连犯的处罚原
20、则(1)数罪并罚原则。(例外:明文规定为限例外:明文规定为限)(2)从重罪处罚原则。(3)从重罪从重处罚原则。(4)刑法典没有作出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没有作出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定罪处刑,不实行数罪并罚从一重处断原则定罪处刑,不实行数罪并罚。第四节 处断的一罪(三)牵连犯与其他罪数形态的联系与区别1.牵连犯与包容犯牵连犯和包容犯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主要表现为:第一,行为人都实施了多个性质不同、均能独立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第二,对所实施的危害行为,行为人都具有独立、内容不同的主观罪过;第三,不同的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特殊的关系;第四,实质上都属于数罪,但要作为一罪来处理。但是
21、,二者也存在很大的不同,主要表现为:第四节 处断的一罪第一,犯罪范围不同。第二,主观罪过不同。第三,危险行为之间的关系不同。第四,处罚原则不同。第四节 处断的一罪2.牵连犯和转化犯牵连犯和转化犯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主要表现为:第一,行为人都实施了多个性质不同、均能独立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第二,对所实施的危害行为,行为人都具有独立、内容不同的主观罪过,一般都表现为犯罪故意;第三,实质上都属于数罪,但要作为一罪来处理。但是,二者也存在很大的不同,主要表现为:第一,犯罪意图不同。第二,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不同。第三,处罚原则不同。第四节 处断的一罪3.牵连犯和连续犯牵连犯和连续犯同属于处断的一罪,有着较
22、多的相似之处,主要表现为:第一,行为人实施了多个危害行为,每个危害行为均能独立构成犯罪;第二,行为人主观上都具有特定的犯罪意图,在该犯罪意图的支配下产生实施多个危害行为的主观罪过,犯罪罪过也都表现为犯罪故意;第三,行为人实施的多个危害行为之间具有特定的关系。但是,二者存在着根本的不同,主要表现为:第一,行为性质不同。第二,行为关系不同。第三,处罚原则不同。第四节 处断的一罪三、吸收犯(一)吸收犯的概念与特征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达到犯罪程度的危害行为,这些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吸收关系,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犯罪行为,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来定罪处罚的情形。吸收犯具有如下特征:1.存在数个性质相近
23、的犯罪行为2.数个危害行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3.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吸收关系数行为之间之所以能够成立吸收关系,是因为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必经阶段必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当然结果。第四节 处断的一罪(二)吸收犯的形式1.同罪的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性质相同的危害行为,这些危害行为之间存在吸收关系,成立吸收犯。同罪的吸收犯,根据犯罪形态不同而区分为如下几种情况:(1)不同犯罪停止形态中的吸收犯。(2)不同形式共犯中的吸收犯。(3)不同犯罪构成形式中的吸收犯。2.异罪的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性质不同的危害行为,这些危害行为之间存在吸收关系,成立吸收犯。另一种观点:一是重行
24、为吸收轻行为;二是主行为吸收从行为;三是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包括预备行为、帮助行为、教唆行为)。第四节 处断的一罪(三)吸收犯的处罚原则虽然吸收犯在实质上属于数罪,但是,仍然要认定为一罪,而且,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按照一罪下合适的法定刑及其相应的量刑幅度来裁量刑罚,同时适当考虑行为人确实实施数个危害行为的实际情况,对其从重处罚。换言之,对于吸收犯,处罚原则表现为“从一重罪重处罚”。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有人主张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属于吸收犯。吸收犯我国罪数理论中有关吸收犯的理论较为混乱,很多学者根据自己的见解对吸收犯的概念与特征都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从吸收犯的上述概念与特征可以看出,有时也很难区分吸
25、收犯与牵连犯,这也导致在实践中对同样的犯罪事实,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可以得出关于罪数的不同结论。吸收犯与牵连犯的区别行为之间的逻辑关系的紧密程度不同:吸收犯的行为间更为紧密:数行为之间之所以能够成立吸收关系,是因为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必经阶段必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当然结果结果。有人主张取消其中一个概念。习题甲基于强奸女主人的意图,非法侵入了一住宅,然后对女主人实施了奸淫。法院对甲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在法院看来,甲非法侵入住宅和实施强奸的行为成立( )。A.想象竞合犯 B.吸收犯C.连续犯 D.继续犯小练习某甲为了杀害某乙,购买了一种慢性毒药,每天在某乙饮用的水中放入一定的剂量。这样持续一个月,某乙饮入的毒物达到一定程度后,抢救无效而死亡。某甲的行为构成( )。A.继续犯 B.持续犯C.徐成犯 D.连续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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