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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oc 31页).doc

1、 1 贵州省地方标准 DBXXXX-2012 贵州省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hillside buildings of Guizhou (报批稿) 201X 年 X 月 X 日发布 201X 年 X 月 X 日实施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2 前前 言言 根据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下达贵州省山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编制任务的 通知 (黔建科通【2012】103 号)的要求,本规范由贵州省公安消防总队会同作为国标版 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参编单位的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共同修订。 规范编制组经 广泛调查研究,认

2、真结合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标准和先进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 础上,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 7 章,主要内容包括坡地民用建筑防火设计所涉及的建筑分类、耐火等级、 消防车道、消防扑救场地、安全疏散、消防电梯、特殊场所楼层设置、消防设施等方面的必 要规定。 本规范由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 由贵州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具体技术内容 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贵州省公安消防总队(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沙 冲南路 233 号贵州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邮编:550001) 。 主编单位:主编单位: 贵州省公安消防总队 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参编单位: 中天城投集团股份有

3、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主要起草人: 谭效东、毕跃洪、贾国斌、张彤、张璇、董明、陈楚、罗从容、汪洋、张建 主要审查人:主要审查人: 毛方益、许家强、李万里、刘运晖、冯晓伟、刘勤世、陈海、王建国、黎明、 周可、田庆、阮志伟、张翼 3 目 录 1 总 则.1 2 术 语.2 3 建筑分类、耐火等级和防火分区.3 3.1 一般规定.3 3.2 建筑分类.4 3.3 耐火等级与构造.5 3.4 防火分区.5 4 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6 5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7 5.1 一般规定7 5.2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8 5.3 消防电梯. 9 6 特殊场所楼层设置9 7 消防设施的设置. 11 本规范用词

4、说明12 引用标准名目 .13 附:条文说明 .13 4 1 1 总总 则则 1.0.1 1.0.1 为了合理确定坡地民用建筑(以下简称坡地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预防坡地建筑 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结合贵州省特殊地形条件和具体情况,制定 本规范。 1.0.2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除木结构建筑以外的坡地民用建筑。 1.0.3 1.0.3 坡地建筑的防火设计,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坡地 建筑的地形特点、使用性质及其疏散与救援条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经 济合理。 1.0.4 1.0.4 坡地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

5、范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 2 2 术术 语语 2.0.1 2.0.1 坡地建筑 hillside building 依坡地地形建造且至少有一面临坡,并有一层或两层及以上的建筑楼(地)面与室外设 计地面相连接的建筑。 2.0.2 2.0.2 直立式坡地建筑 upright hillside building 以坡底场地作为地基,且建筑形体上下呈直立状的坡地建筑。 2.0.3 2.0.3 退台式坡地建筑 sidestep hillside building 以顺坡形成的台地为地基,其建筑形体上下呈退台状的坡地建筑。 2.0.42.0.4 坡底层 bottom floor

6、of slope 与坡底室外设计地面相连接的楼层。 2.0.52.0.5 坡顶层 top floor of slope 与坡顶室外设计地面相连接的楼层。 2.0.6 2.0.6 吊层 suspended ground floor of slope 坡顶层以下、坡底层及其以上的楼层。 2.0.7 2.0.7 吊层接地层 suspended floor 吊层与具有室外设计地面的台地相连接的楼层为吊层接地层。 2.0.8 2.0.8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fire truck ladder operational site 建筑发生火灾时,能通达消防车辆,供消防人员和消防车辆实施灭火救援作业的场地。

7、2.0.9 2.0.9 天桥 overpass 坡地建筑与坡顶场地或吊层接地层室外设计地面相连接的设施, 仅满足人员出入疏散的 称为天桥。 2.0.10 2.0.10 平台 platform 坡地建筑与坡顶场地或吊层接地层室外设计地面相连接的设施, 满足人员出入疏散并兼 作室外环境、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其他用途的称为平台。 1 3 3 建筑分类、耐火等级和防火分区建筑分类、耐火等级和防火分区 3.1 3.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3.1.1 3.1.1 坡地建筑按使用性质分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其防火设计可按使用性质和上、下 段建筑高度分段进行设计。 当坡地建筑不能满足本规范 4.0.1 条规定时

8、, 应按建筑总高度来 确定建筑分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 3.1.3.1.2 2 当坡地建筑上、下段使用性质相同时,分段界面为坡顶层或功能分区楼层的楼板, 其建筑总高度、上段建筑高度、下段建筑高度的确定如图 3.1.2 所示。 3.1.3 3.1.3 当坡地建筑上、 下段使用性质不相同时, 分段界面为区分不同使用性质楼层的楼板, 其建筑总高度、上段建筑高度、下段建筑高度的确定如图 3.1.3 所示。 1 1 当下段建筑与上段建筑分段界面在坡顶层或坡顶层以上时, 坡顶层室外设计地面到坡 屋面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处或到平屋面面层的高度为上段建筑高度, 坡底层室外设计地面 到下段建筑与上

9、段建筑分段界面的楼面面层的高度为下段建筑高度; 2 2 当下段建筑与上段建筑分段界面在坡顶层以下时, 坡顶层室外设计地面到坡屋面檐口 与屋脊的平均高度处或到平屋面面层的高度为上段建筑高度, 坡底层室外设计地面到坡顶层 楼面面层的高度为下段建筑高度。 3.1.4 3.1.4 作为分段界面的楼板不应开设中庭、自动扶梯、敞开楼梯或敞开楼梯间等使上下段 楼层连通的洞口,并应符合本规范 3.3.23.3.2 条规定。 2 3.2 3.2 建筑分类建筑分类 3.2.13.2.1 坡地建筑的建筑分类应根据其建筑高度(层数) 、使用性质和建筑面积等综合确定。 当分段确定时,上段建筑的建筑分类按上段建筑高度(层

10、数)确定,下段建筑的建筑分类按 上下段组合关系最终确定,且应符合表 3.2.1 的规定。 表表 3.2.1 3.2.1 按上下段组合关系最终确定的下段建筑分类 按上下段组合 按上段建 筑高度 关系最终确定的 确定上段 建 筑 下段建筑分类 分类 按下段建筑 高度确定的下段 建筑分类 一类高层 住宅建筑 一类高层 公共建筑 二类高层 住宅建筑 二类高层 公共建筑 多层住宅 建筑 多层公共 建筑 一类高层 住宅建筑 一类高层 住宅建筑 一类高层 住宅建筑 一类高层 住宅建筑 一类高层 住宅建筑 一类高层 住宅建筑 一类高层 住宅建筑 一类高层 公共建筑 一类高层 公共建筑 一类高层 公共建筑 一类

11、高层 公共建筑 一类高层 公共建筑 一类高层 公共建筑 一类高层 公共建筑 二类高层 住宅建筑 一类高层 住宅建筑 一类高层 住宅建筑 二类高层 住宅建筑 二类高层 住宅建筑 二类高层 住宅建筑 二类高层 住宅建筑 3 3.2.2 3.2.2 当坡地住宅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 3m 时, 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 3m 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 1.5m 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 1.5m 时, 多出部分按 1 层计算。 3.3 3.3 耐火等级与构造耐火等级与构造 3.3.13.3.1 坡地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按建筑总高度确定的建筑分类来确定,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 等级不

12、应低于一级, 二类高层建筑及多层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多层住宅建筑 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相关规定。 3.3.2 3.3.2 坡地建筑分段界面处的楼板和退台式坡地建筑各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50h,其下一层外墙开设门、窗、洞口部位的上沿应设置高度不低于 1.2m、耐火极限不低 于 2.00h 的不燃烧体窗槛墙, 或在开口部位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 1.0m、 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 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防火挑檐。上下段分段界面层的设备管井应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 限的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 3.3.33

13、.3.3 天桥不得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空心板作连接结构,宜采用整体现浇结构。当采用 整体装配式结构时,其梁(板)与建筑结构应有可靠连接。天桥的梁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柱和承重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0h。 3.3.43.3.4 作为消防车道或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建筑屋面及平台,其结构梁板应采用整体现 浇结构体系,梁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柱和承重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0h,并应 满足相应消防车满载时的要求。 3.4 3.4 防火分区防火分区 3.4.13.4.1 坡地建筑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的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3.4.23.4.2 吊层建筑的一个防火

14、分区临空长度超过该防火分区一个长边或周长的 1/4, 该防火分 区按地上建筑确定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不满足以上条件的, 按地下建筑确定防火分 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二类高层 公共建筑 一类高层 公共建筑 一类高层 公共建筑 二类高层 公共建筑 二类高层 公共建筑 二类高层 公共建筑 二类高层 公共建筑 多层住宅 建筑 一类高层 住宅建筑 一类高层 住宅建筑 二类高层 住宅建筑 二类高层 住宅建筑 多层 住宅建筑 多层 住宅建筑 多层公共 建筑 一类高层 建筑裙房 一类高层 建筑裙房 二类高层 建筑裙房 二类高层 建筑裙房 多层 公共建筑 多层 公共建筑 4 3.4.33.4.3 吊层建

15、筑内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机械排烟系统且内部采用不燃 或难燃装修材料的营业厅、 展览厅, 当一个防火分区临空长度超过该防火分区一个长边或周 长的 1/4 时,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4000 ;不满足以上条件时,每个 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0 。 4 4 消防车道和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4.0.14.0.1 坡地建筑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当坡地建筑的上段建筑分类为高层建筑时,坡顶层室外设计地面应设置消防车道和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当坡地建筑的上段建筑分类为多层建筑时, 坡顶层室外设计地

16、面宜设 置消防车道。 2 当坡地建筑的下段建筑按表 3.2.1 分类为高层建筑时,坡底层室外设计地面应设置 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当坡地建筑的下段建筑按表 3.2.1 分类为高层建筑裙房或 多层建筑时,坡底层室外设计地面宜设置消防车道。 3 当坡地建筑的上段或下段建筑分类为多层建筑且没有条件靠近建筑设置消防车道 时,应在距最近安全出口 50m 范围内设置消防车道。 4 当坡地建筑的上段和下段建筑分类均为多层建筑,但按建筑总高度分类为高层建筑 时,应在坡顶层或坡底层室外设计地面设置消防车道。 5 当分类为多层建筑的上段或下段建筑沿街长度超过 150m 时, 应沿该长边设置消防车 道。

17、4.0.24.0.2 设有超过 3000 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 2000 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 3000 m 2 的展览馆等的坡地建筑的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确有困难时, 应在坡底层和坡顶层室外 设计地面分别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4.0.3 4.0.3 退台式坡地建筑从建筑物最外缘起算当顺坡水平长度超过 100m 时, 应在顺坡水平长 度适中位置沿等高线方向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4.0.44.0.4 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车道的净宽不应小于 4m,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4m。 2 消防车道坡度不应大于 11%;当消防车道坡度大于 8%时,该段车道长度不应

18、大于 200m;坡度大于 10%时,该段车道长度不应大于 80m。 3 转弯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半径的要求,且不小于 12m。 4.0.5 4.0.5 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 l/4 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 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 4m;退台式坡地建筑的下段,其消 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应能使消防人员借助消防车登高云梯到达其建筑高度超过 24m 部 分。 5 建筑高度不大于 50m 的建筑,连续布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 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要求。 4.0.64.0.6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

19、定: 1 可结合消防车道布置且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至建筑外墙 的距离不宜小于 5m,且不应大于 10m; 2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坡度不应大于 5%; 3 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架空高压电线、树木、车库出入口等障碍; 4 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 15m 和 8m。对于建筑高度不小于 50m 的建筑,场 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 15m; 5 场地及其下面的地下室、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4 4. .0 0. .7 7 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 间的入口。 5 5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20、 5. .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5.1.15.1.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坡地建筑的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除吊层高度不超过 10m 的坡底层外,坡地建筑的坡底层及坡顶层均应设置直通室 外的安全出口; 2 上段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应在坡顶层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当上段建筑的吊层 高度超过 10m 时, 应在其吊层最下层设置直通该层接地层的室外安全出口或在坡底层设置直 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 下段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应在坡底层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当分段界面位于坡 顶室外设计地面之上时, 下段建筑尚应在坡顶层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当只在坡顶层设 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下段建筑吊层高

21、度不应超过 10m。 5 5.11.2 2 除只在坡顶层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吊层外,坡顶层、坡底层及其上各层人员 密度指标和疏散宽度指标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中首层及其 上各层人员密度指标和疏散宽度指标相关规定执行; 疏散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规定。 5 5.11.3 3 需设置避难层的坡地建筑,其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至第一个避难层的垂直高度不应 大于 50m,两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 45m。 5 5.11.4 4 退台式坡地建筑吊层的疏散楼梯、消防电梯在各层的位置不宜改变,若确有困难, 可通过转换通道或屋面作一次转换,

22、且转换通道的长度不应大于 50m。 6 5 5.11.5 5 当坡顶层或吊层接地层的对外安全出口直通天桥时, 天桥的净宽不应小于 3m。 5 5.11.6 6 坡地建筑利用屋面进行人员疏散时,连接屋面与坡顶层或吊层接地层室外设计地面 的天桥数量不应少于 2 个、净宽不应小于 3m,天桥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少于 5m。 5 5.2.2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5.2.1 5.2.1 疏散楼梯间穿越坡顶层、吊层接地层及有地下室的坡底层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 于 2h 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该层处疏散楼梯间上下连通部位完全隔开,且应有明显的疏 散出口标志并通向室外。 5.2.25.2

23、.2 上、下段建筑使用性质相同的坡地建筑, 其上下段可共用疏散楼梯间;上、下段建 筑使用性质不同的坡地建筑,其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疏散楼梯间应分别独立设置,上、下段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各自独立; 2 上段疏散楼梯间须穿越下段楼层进入地下车库、 设备用房层或通过坡底层直通室 外时, 该楼梯间在下段部分的墙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与其它部分分隔, 且 不应开设通向下段楼层的门、窗、洞口; 3 下段疏散楼梯间须穿越上段楼层通过坡顶层、上段的吊层接地层直通室外时,该 楼梯间在上段部分的墙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与其它部分分隔, 且不应开设 通向上段楼层

24、的门、窗、洞口。 5 5.22.3 3 转换通道必须保证疏散路线简捷通畅且不得有任何妨碍疏散通行的设施和物体。转 换通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除开向楼梯间和公共走道的乙 级防火门外,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转换通道内应有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 5 5.22.4 4 须经屋面转换的吊层室外疏散楼梯及屋面除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要求外,还应符合 下列规定: 1 疏散通道净宽不应小于通向屋面的疏散楼梯总宽度且不应小于 3m; 2 疏散路线应连续顺畅, 屋面上的疏散通道内不应有任何妨碍疏散通行的设施和物体; 3 除高于屋面 2.4m 的不燃烧体管井外,距离疏散通道 6m

25、内不应开设天窗和洞口; 5 5.22.5 5 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坡地建筑的上下段分别设置疏散楼梯间时,上下段的疏散楼梯间形式可分别按各自 的建筑高度确定。 2 坡地建筑的上下段共用疏散楼梯间时,疏散楼梯间形式应按该建筑的总高度确定。 7 5.3 5.3 消防电梯消防电梯 5.3.1 5.3.1 坡地建筑消防电梯应按本规范第 3 章建筑分类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设计。 5 5.33.2 2 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坡顶层、有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坡底 层及可通达消防车的吊层接地层, 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经过长度不大于 30m 的通道 通向室外。 5 5.33.3

26、 3 消防电梯的布置和停靠楼层: 1 设有消防电梯的坡地建筑上、下段使用性质相同时,可共用消防电梯; 2 设有消防电梯的坡地建筑上、 下段使用性质不同时, 应分别设置消防电梯并应满 足以下条件: 1) 上段建筑消防电梯应在下段建筑有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坡底层及可通达消防车 的吊层接地层停靠,可在下段建筑中的设备层、车库层停靠; 2) 其穿越下段其它楼层的井道应为防火墙, 设置在下段楼层的电梯检修口应采用甲 级防火门。 5.3.45.3.4 坡地建筑上、下段使用性质不同时,客用电梯应分别设置。上段建筑的客用电梯若 需通达底层和地下车库时,电梯井道不应开设通向下段建筑楼层的门洞,同时,客用电梯在

27、底层和地下车库应设置前室或电梯厅,前室或电梯厅应符合消防电梯前室的要求。 6 6 特殊场所设置特殊场所设置 6.0.16.0.1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应在建 筑外独立设置。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投影面的上一 层、下一层或贴邻建造,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燃油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 应布置在建筑物的坡底层、地下一层、坡顶层及其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 燃气锅炉可布置在地下二层、坡顶层以下二层或屋顶上。 6.0.26.0.2 柴油发电机房应布置在建筑的坡底层、地下一、二层或坡顶层及其下一

28、、二层。 6.0.3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坡底层、坡顶层及其下一层,并应靠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且 设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与其他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和 1.50h 的楼板 隔开。 6.0.4 6.0.4 老年人活动场所和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应设置 8 在独立的建筑内,当满足国家相关规范可附设在其它坡地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独立的向下疏散的安全出口。 2 附设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每个疏散楼梯应向下疏散不超过三层直通 室外设计地面; 3 附设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 每个疏散楼梯应向下疏散不超过两层直通室外 设计地面

29、; 6.0.56.0.5 剧场、电影院、礼堂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当必须设置在坡地建筑内时,至少应 设置 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2 设置在按本规范 3.2.1 条确定的高层建筑内时, 尚应符合本规范第 6.0.6 条的有 关规定; 3 设置在一、 二级耐火等级的按本规范 3.2.1 条确定的多层建筑内时, 观众厅或多 功能厅每个疏散楼梯不宜向下疏散超过三层直通室外设计地面; 当必须超过三层时, 每个厅 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 400m 2; 6.0.66.0.6 按本规范 3.2.1 条确定

30、为高层建筑的观众厅、 会议厅、 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每个疏散楼梯应向下疏散不超过三层直通室外设计地面。 当必须超过三层时, 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2 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 2 个,且建筑面积不宜大于 400m 2; 3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 窗帘、幕布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1 级。 6.0.76.0.7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 OK 厅(含具有卡拉 OK 功能的餐厅) 、游艺厅(含电 子游艺厅) 、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 、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含电影院、剧 场

31、)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楼梯间向上疏散不超过一层且高度不超过 10m 并能直通室外设计地面,或向下 疏散不超过三层能直通室外设计地面; 2 当某一个楼梯间向上疏散不超过一层且高度不超过 10m 并能直通室外设计地面,或 向下疏散超过三层直通室外设计地面时,还应符合国家标准对此类场所设置在建筑物内首 层、二层或三层外的其他楼层的相关规定。 3 厅、室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 9 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 9m。 6.0.86.0.8 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的每个楼梯间向上疏散不应超过两层。 6.0.96.0.9 当坡地

32、建筑的上、下段分段界面在坡顶层且上段建筑为住宅建筑时,商业服务网点 应设置在坡顶层或坡顶层及其上一层; 当坡地建筑的下段建筑为住宅建筑时, 商业服务网点 应设置在坡底层或坡底层及其上一层。 7 7 消防设施的设置消防设施的设置 7 7. .0 0. .1 1 消防设施应按本规范第3章建筑分类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设计。 7 7. .0 0. .2 2 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用水量、消防供电负荷等级按建筑总高度和使用性质综合确定。 7 7. .0 0. .3 3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用水量按坡地建筑上、 下段建筑分类确定的用水量中较大值确定。 7 7. .0 0. .4 4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按建筑总高度确定时

33、,其送风量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确定。 7 7. .0 0. .5 5 当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只对一层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 前室送风时,可按实际计算风量确定加压风机风量。 7 7. .0 0. .6 6 当疏散楼梯间和消防电梯在平面上错位转换时,其专用转换通道应设置机械加压送 风系统。加压送风量按转换通道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 30m 3/h 计算。 10 本规范用词说明本规范用词说明 1 执行本规范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34、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2 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的标准、 规范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 “应按执行” 或“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 11 引用标准名目引用标准名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 年版)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 12 贵州省地方标准贵州省地方标准 贵州省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贵州省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DBXXXXDBXXXXXX

35、XX (报批稿)(报批稿) 条文说明条文说明 13 1 1 总总 则则 1.0.11.0.1 针对贵州省坡地民用建筑防火设计的特殊性,在确保防火安全的前提下,提出相应 解决办法, 以弥补基于平地建筑编制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不足, 对于防止和减少 坡地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是十分必要和及时的。从某种意义上讲,本规 范是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延伸与拓展,有其独立编制的必要。 1.0.2 1.0.2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为具有坡地建筑特征的民用建筑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设计,包含 室内装修设计。 考虑到工业建筑及仓储建筑因物流要求及工艺要求一般不建于坡地, 并且种 类繁多,情况复杂,工

36、艺要求各不相同,难以一概而论,故本规范未将其纳入适用范围。在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中,木结构建筑作为特殊分类在平面布置、安 全疏散等方面都有专门规定, 而木结构建筑一般体量不大, 若按本规范分段定性的原则来确 定其建筑分类也不合适,故木结构坡地建筑也未纳入本规范适用范围。 1.0.31.0.3 坡地建筑的形式,随着建设用地地形条件的不同可以说是千差万别。从建筑形体特 征看,可分为直立式和退台式两大类。从建筑与边坡的关系看,则有临崖(边坡)式、附崖 (边坡)式、嵌崖(边坡)式等等,如图 1 所示。无论采用何种形式,都要在兼顾安全适用、 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下,充分发挥

37、建地优势,创造灭火救援和人员疏散的有利条件, 同时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14 1.0.41.0.4 本条主要是明确与本规范与国家现行相关规范的关系。坡地建筑与平地建筑既具有 共同性,又有其特殊性。本规范主要是根据坡地建筑的特殊性提出一套解决方法。重点是根 据坡地建筑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的不同条件确定其建筑分类, 建筑分类确定之后, 就可按本 规范和现行国家标准相关条款进行设计, 强调两者应同时执行。 本规范定位为针对坡地建筑 在防火设计上的特殊性而编制的与现行国家标准并行不悖的地方标准,并遵循“不重复” 、 “相衔接”的原则,在编写体例与章节排列上也尽量两相对应

38、。 2 2 术语术语 2.0.12.0.1 修建坡地建筑时,常将原始地形加以修整,形成带有边坡的不同标高的台地。本规 范所称的坡地建筑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建筑坐落于坡底场地(场地标高最低)并以坡 底场地为室外地面;二是其上某层与坡顶场地(场地标高最高)相通,并以坡顶场地为室外 地面;三是有一至两个室外地面均可作为人员疏散场地,根据建筑分类不同,室外设计地面 可能通达消防车或作为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具体要求详见本规范第 3 章、 第 4 章相关规定。 其中,对于阶梯式室外设计地面,当位于不同高程地面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各 自有符合要求的安全出口, 且可沿建筑的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

39、式消防车道时, 可分别计算 建筑高度。否则,室外设计地面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 2.0.22.0.22.0.32.0.3 坡地建筑因为地形条件不同, 其建筑形式可以多种多样。 从总体形体特征上 看,可以分为直立式和退台式两大类。但无论是哪一种,都必须符合 2.0.1 条所说的三个条 件, 即能够构成不止一个可供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的室外地面, 以充分发挥坡地建筑的优势, 并为将坡地建筑分段定性提供必要条件。 2.0.42.0.4 2.0.72.0.7 如前所述在坡地上进 行工程建设,为了形成建筑地基,维 持边坡稳定、组织车行交通、便于疏 散扑救,常常需将原始地貌分成若干 台地,台地之间形成边

40、坡。对于一幢 坡地建筑而言,作为建筑地基的台地 称为坡底场地,与坡底场地相连通的 楼层称坡底层,以坡底场地为室外地 面;坡底层以上与建筑某层相连通的 图 2 15 最高一个台地称坡顶场地,该楼层称为坡顶层,以坡顶场地为室外地面;在坡底层与坡顶层 之间的楼层称为吊层。如果顺坡方向进深较大,还可能有中间台地,以中间台地为室外地面 并与中间台地相连通的楼层称为吊层接地层,如图所示。对于吊层,在建设实践中,坡顶 场地和坡底场地常常规划为街道或室外环境。坡顶层以下、坡底层及其以上的吊层,至少有 一侧面临边坡(即临崖式) ,甚至紧贴边坡(即附崖式) 、嵌入边坡(即嵌崖式) ,相对上层 而言,采光通风较差。

41、但从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角度看,吊层因至少与两个不同标高的室外 地面(即坡底场地和坡顶场地)相通,反而具有优势。吊层以下如有必要,还可设置地下楼 层(地下室) ,其与平地建筑的地下室没有区别。 2.0.8 2.0.8 这是本规范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在建筑发生火灾时,必须有一个可提供消防人员和 消防车辆实施扑救作业的场地。这个场地的位置、面宽、进深、坡度及其与建筑之间的关系 和无障碍要求必须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详见本规范 4.0.5、4.0.6、4.0.7 条。 2.0.92.0.92.0.10 2.0.10 这是坡地建筑的重要设施之一。 坡地建筑面临边坡一侧, 为了采光通风的需 求, 建筑与边坡之间

42、常常脱开一定距离。 在建筑与坡顶台地或吊层台地之间就需设置连接设 施。 平台除供人员出入疏散之用以外, 尚可兼作其他用途, 但应满足相关要求。 也有一些 “大 底盘”的特殊坡地建筑,先利用屋面作为疏散或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再通过天桥或平台才 到达坡顶场地,这就应该对消防车道、天桥数量和宽度作明确规定。 3 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1 3.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3.1.13.1.1 民用建筑在防火设计分类上有使用性质和建筑高度两个主要判定因素,在这一点上, 坡地建筑和非坡地建筑是一致的, 而坡地建筑的建筑高度根据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条件与坡 地基地条件的结合情况, 可以有不同

43、的判定。 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条件与坡地基地条件结合 的要求在第 4 4 章相关条文中有详细叙述。 本规范对坡地建筑的分段设计原则综合考虑了不同 建筑性质部分结合基地地形因素的疏散、 救援条件, 在 3.1.23.1.2 条、 3.1.33.1.3 条中有详细的叙述。 当坡地建筑不能满足相应的条件使上、 下段均具有不低于非坡地建筑的防火性能时, 则不能 分段进行防火设计的分类, 只能按非坡地建筑进行防火设计, 其建筑防火设计类别的判定即 按建筑总高度确定。 3.1.2 3.1.2 单一功能的坡地建筑, 除坡底层外, 当坡顶层还提供了相应的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条 件, 以坡顶层楼板为分段界面并设置所

44、需的防火隔断, 从而将上段建筑部分比照建筑高度相 同、座落在坡顶层室外设计地面的非坡地建筑进行防火设计,其疏散、施救等防火性能不会 16 因此而降低, 故上段部分用以判定防火类别的建筑高度从坡顶层室外设计地面起算, 下段部 分从坡底层室外设计地面起算至坡顶层楼板, 并尚须按 3.2.13.2.1 条设计。 对于功能不同的坡地 建筑,其分隔界面可能在坡顶层室外设计地面以上或以下,上、下段建筑高度确定方式可按 照 3.1.3 条的要求执行。 3.1.3 3.1.3 本条针对的是上、下段使用性质不同的坡地建筑,分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为不同 性质上、 下段的分隔界面即坡顶层楼板, 除了不同性质部分在

45、坡顶层的疏散出口应严格分开 等技术要求外, 防火设计上的主要特征与 3.1.23.1.2 条情况基本一致; 第二种情况为下段建筑高 出坡顶层一层或若干楼层。 这种情况下, 上段建筑用以判定防火类别的建筑高度从坡顶层室 外设计地面起算,即建筑高度为上段部分楼层高度与下段建筑高出坡顶层部分楼层高度之 和,而下段建筑的建筑高度为从坡底层室 外设计的地面至下段建筑所有楼层顶的高 度,并还需要按 3.2.23.2.2 条设计,这种计算 方式准确地反映了上、下段建筑在人员疏 散的竖直距离、从相应室外设计地面进行 灭火救援的难度等防火设计特性。第三种 情况为下段建筑低于坡顶层一层或若干楼 层。这种情况下,上

46、、下段建筑用以判定 防火类别的建筑高度计算方式与第一种情 况相同:上段建筑用以判定防火类别的建 筑高度从坡顶层室外设计地面起算, 而下段建筑的建筑高度为从坡底层室外设计的地面至坡 顶层楼板, 即下段建筑用以判定防火类别的建筑高度为坡底层室外设计的地面至下段建筑楼 层顶高度与上段建筑吊层部分楼层高度之和, 这种计算方式考虑了包含下段楼层和上段吊层 的吊层整体部分从坡底室外设计地面进行灭火救援的难度等防火设计特性, 是该情况下将坡 地建筑上、 下段分段进行防火分类及设计的合理条件。 如果出现多个不同性质建筑段交叠的 情况,如图所示,当最高一个分段界面在坡顶层以上时,应以坡顶层以上第一个分段界面 为

47、上段建筑的分段界面; 当最高一个分段界面在坡顶层或坡顶层以下时, 应以坡顶层楼板为 上段建筑的分段界面; 下部各段建筑用以判定建筑防火类别的建筑高度都是同一个高度, 参 照了上述只有两个不同性质建筑段的三种情况时下段建筑高度的判定方法。 3.1.4 3.1.4 分段界面对上、 下段建筑的防火分隔是分段进行防火设计的基本前提和重要条件, 其 防火性能要求包括禁止开洞、 构件耐火极限、 窗槛墙或防火挑檐等防火分隔带的几何尺寸等 图 4 坡地建筑多种性质组合情况 坡顶层 坡底层 分段界面 17 方面,比常规建筑楼板提高相关性能要求,在 3.3.23.3.2 条中有详细的叙述。 3.2 3.2 建筑分

48、类建筑分类 3.2.1 3.2.1 坡地建筑在一定条件下分段进行的防火设计在实质上同非坡地建筑是一致的, 可按照 现行国家规范分段确定建筑分类。上段建筑在一定条件下防火分类原则与非坡地建筑相同。 当下段建筑分类等于或高于上段建筑分类时, 下段建筑按其自身分类进行防火设计, 当下段 建筑分类低于上段建筑分类时,则需采用了“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与上段建筑一起综合判 定,从建筑整体防火性能考虑,强化了下段建筑消防设备设施整体设计的合理性。 3.2.23.2.2 根据现行国家规范, 层数是判定住宅建筑建筑类别的重要依据, 层数多少决定了人员 疏散和消防救援的难易程度。规定本条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是应符合

49、住宅设计规范中对 层数折算的规定,二是对上段建筑为商住楼的层数折算方法予以明确。 3.3 3.3 耐火等级与构造耐火等级与构造 3.3.13.3.1 本条规定坡地建筑的耐火等级按建筑总高度确定的建筑分类来确定,这是因为上、 下段建筑具有本规范要求的防火分隔及其它相关条件后, 虽然在疏散、 灭火救援上相对独立 而可以进行分段定性设计, 但建筑局部受到火灾损坏对建筑的影响可能是整体性的, 不能因 为分段定性可能低于整体定性而降低构件的可靠性,构件的耐火极限仍然要从建筑整体考 虑, 即按建筑总高度确定的建筑分类来确定坡地建筑的耐火等级; 其中分段分别确定建筑分 类的坡地建筑,应按上、下段建筑高度之和确定建筑的耐火等级,一类高层坡地建筑不应低 于一级,二类高层坡地建筑及多层公共建筑不应低于二级,多层住宅建筑不应低于三级。耐 火等级的确定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同时根据坡地建筑的特 点而制定的。 3.3.23.3.2 上、 下段建筑分隔界面的防火要求参照了现行国家标准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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