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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PPT课件(同名418).ppt

1、1.2.一、如何理解物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n第一,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所谓直接支配特定的物,是指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特定的物直接行使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权利人的支配可以通过法律行为来实现,如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自己的房屋,或在自己的房屋上设定抵押权等;也可以通过事实行为来实现,如房屋所有人自行居住。n第二,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物权作为财产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3.4.5.6.7.8.9.10.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权利,其诉讼时

2、效为1年,故甲仅有权请求乙支付在其要求乙返还房屋之前一年内的租金,对其他部分租金的请求权,亦因诉讼时效届满而不应受保护。n问:(1)乙的主张能否成立?n(2)如果乙的主张成立,甲就不可能要回自己的房屋了吗?11.12.后,将房屋出售给乙,并交付房屋。乙占有房屋后,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第一次登记。登记后,乙复将该房屋出售给丙和丁(系夫妻关系),并办理过户登记。由于登记机关工作失误,房产登记簿上仅登记丙的姓名。事后,乙与丙丁签订的买卖合同被法院撤销。而此时,丙已经擅自将房屋出售给戊,戊支付了购房款并入住房屋。n问题:此时房屋所有权归谁?n【法律】【案例】月球大使馆.doc13.二、如何理括

3、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其中,没有规定物的定义,而只是规定“包括不动产和动产”,这符合传统物权法上对物权客体有体物的界定。德国民法典第九十条规定:“法律意义上的物仅为有体物。”这开创了区别于法国法系所采取的广义的物的概念的先河,亦为日本民法典第八十五条所采取。依通说,物是指既能为人所感知,又能为人所控制的有体物。这里包含三项要件:n第一,物须能为人所感知。为满足“直接支配”这一物权权能,物的充分条件之一,物必须有确定的形体、界限或者范围,能为人的感官所直接感知。14.15.述三个条件,缺一不可。与此同时,作为物权支配内容之实现,系以社会上之观念为其存在基础,则何

4、者为物之判断,必将随社会之进步,经济之变迁,与时推移。由此,关于物的界定,有以下三个问题:n一是“资源”是不是物?除土地这一自然资源为物(物权法第四十七条)已经明确以外,同法第四十六、四十八至五十条对矿藏、水流、海域、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以及无线电频谱资源,均列明为所有权之客体,即亦为物。n但是,我们认为,上述资源是否为物,应视其是否符合物权客体特定性原则的要求而定。16.17.18.思考题一:存银行未经甲公司允许,不得将甲公司账户上的款项自行扣划以抵偿甲公司所欠乙银行的贷款。后因甲公司未偿还所欠乙银行的到期贷款,乙银行未经甲公司许可,擅自将其账户上的200万

5、元存款扣划以清偿欠款。有人认为,乙银行的行为构成违约责任;也有人认为,乙银行的行为既构成违约,同时也构成侵权,即乙银行的行为侵害了甲公司对该200万存款所享有的所有权。n问:你的看法如何?19.存放于银行的一定金额的货币”,而“存款的所有权当然归属于存款人”。但实际上,由于货币的所有权需以对货币的占有为前提,故储蓄关系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存款人在银行开设的资金账户上所记载的存款金额,并非特定的货币,而是存款人对用户所享有的的债权的数额记载。存款人对银行仅享有请求其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的债权,但并不可能对银行所占有的任何货币享有所有权。因此,本案中,银行未经存款人的许可而自行将其账户上的存款扣划以

6、清偿欠款,违反了与存款人的约定,但并未构成侵权责任。20.思考题二:能否查一层楼房出租给乙公司开办夜总会,租期8年,每月租金若干,期满乙公司连房带装修返还甲公司。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共投入300万装修款。夜总会开业不到半年,乙公司因商业上的原因无法继续经营,遂提出解除租赁合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要求甲公司收回房屋时对其装修给予适当补偿。甲公司同意收回房屋,但拒绝对装修部分给予任何补偿。在双方协商过程中,乙公司的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将该夜总会的装修部分作为乙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甲公司见状不妙,也赶紧以租赁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对出租房屋本身进行了查封。21.产,故法院有权予以查封;也有

7、人认为,装修部分虽然属于乙公司,但其于房屋本身不能分离,所以,查封并执行装修部分会损害甲公司的利益,故不合法。n问:你的看法如何?n参考答案n物权的标的具有独立性,物权只能设立于独立物之上,而不能设立于物的组成部分。根据一物一权原则,一个独立物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房屋的装修部分不仅在物质形态上与房屋的其它部分连为一体,不具有空间上的独立性,22.23.成部分,不构成独立物,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当然不能成为交易的标的,也不能成为司法扣押的标的。因此,法院无权查封房屋的“装修部分”。在本案租赁合同解除时,依照合同的约定,只有在租赁合同期满时,承租人才有义务将房屋连同装修一起返还出租人,故出租人无

8、权请求承租人将房屋连同装修一起返还。就装修部分的处理,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承租人有权将装修部分予以拆除,但应恢复房屋的原状并承担违约责任,承租人不予拆除或无法拆除的部分,应归于出租人。24.思考题三:树上的苹果时,某乙与某甲签订合同,约定:合同签订时,某乙即向某甲支付现金3000元,全部苹果的所有权即归某乙享有并由某乙自行采摘。次日,某乙按约定雇人去采摘时,发现与某甲有芥蒂的某丙等人在前一夜已偷偷将树上的苹果大部分毁损。某乙遂要求某甲退还已支付的价款。某甲认为,依照合同的约定,该树上的苹果的所有权已为某乙取得,且自己并不承担交付苹果的义务,故应由某乙自行追究某丙等人的赔偿责任。n问:某甲的

9、主张能否成立?25.26.27.思考题四:酒窖是一于房屋之内。n问:酒窖与土地和房屋的关系如何?酒窖是土地的组成部分还是土地上的定着物?酒窖是独立于房屋的不动产还是房屋的组成部分?如果酒窖是独立于房屋的不动产,则其是否是房屋的从物?或者,房屋是否是酒窖的从物?28.29.三、如何理解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关于物权的种类或类型的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的原则。关于物权的创设,有两种立法例,一是放任主义,即物权的创设依当事人的意思,法律上不予限制,二是法定主义。物权法定主义是在罗马法时代就已经确定的原则。现代各国民法,大

10、都采用物权法定主义,如日本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物权,除本法及其他法律所定着外,不得创设”。30.31.32.思考题一:“对受赠物永久合同中约定:“某乙获得房屋后,永远不得将之出卖给他人,某乙死后,需将房屋交由孙子(某乙的儿子)继承。”n问:这一条款的效力如何?如果该条款为“某乙获得房屋,在某甲去世之前,不得将之出卖他人”,则其效力又如何?33.34.思考题二:“愿意以房屋担保还”甲承诺,如乙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甲有权请求丙将其房屋变卖并以其价款清偿乙所欠借款。后乙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甲即请求丙依承诺变卖其房屋清偿债务,丙予以拒接,其理由是:丙承诺以房屋担保乙对甲的债务,并将房屋交给甲占

11、有,构成不动产质权的设定行为,我国物权法未规定不动产质权,故该项不动产质权的设立违反物权法定原则,应属无效。n问:(1)丙的主张能否成立?(2)如果丙的主张成立,甲有无其他理由请求丙兑现其承诺?35.36.思考题三:单位的优改房。当初在房改房出售时,单位曾规定,如果买房职工将来调走,要出卖房子,原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若干年后,张涛因调往外地工作,想出售该房子,正巧张涛的好友李波打算买房。因李波与张涛不是同一个单位,所以为了防止本单位知晓,张涛就悄悄地将房子卖给了李波,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原单位知道后,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该单位的“优先购买权”,要求法院认定张李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把

12、房屋收回重新卖给本单位,单位愿意支付同样的价款。37.38.五、如何理解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各种变动必须采取法律许可的方式向社会予以展示,以获得社会的承认和法律保护的原则,又称为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虽然在内容上,物权法第六条只是规定了物权变动的主要公示方法,即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方法和动产物权变动的交付方法,但在立法目的上,则是确立了物权公示原则。39.40.41.42.43.思考题一:被胁迫而为之备抵偿所欠款项。因甲迟迟不按约定向乙交付该台机器设备,气愤之下,乙持刀威胁甲,甲被迫将该机器设备交付给了乙。事

13、后,甲提起诉讼,以受乙胁迫为由请求撤销该交付行为,并请求责令乙返还原物。n问:在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两种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之下,本案的处理有何区别?44.45.46.思考题二:确认继承权的判决是由该遗嘱指定的受遗赠人李某所获得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不久以后,王某的儿子整理王某的遗物时,发现王某生前还另外立了一份遗嘱并进行了公证,依照该公证遗嘱,前述同一套房屋被明确指定由其儿子继承。王某的儿子据此要求李某返还该房屋,被拒绝后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自书遗嘱无效,依照公证遗嘱,讼争房屋由王某的儿子依法继承,李某应向其返还房屋。但当李某的儿子持法院的生效判决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产权更正登记手续时

14、,发现该房屋在法院审理该案过程中已被李某出卖给了张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王某的儿子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李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责令张某向其返还房屋;张某则主张,王某的儿子应在法院判决生效之后才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在此之前,房屋已被李某出卖给了张某,该处分行为应属有效。n问:王某的儿子能否以该房所有人的名义请求张某返还该房屋?本案如何处理?47.48.思考题三:已办理过户登记但订后,双方到登记机关办理了该3辆货车的过户登记,但在甲公司尚未将该3辆货车交付给乙公司之前,该3辆卡车被甲公司的债权人申请法院对之进行了扣押,乙公司对此提出异议,但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第20、21条之规定,

15、机动车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准,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乙公司尚未取得该3辆卡车的交付,故其并未获得所有权,据此,法院仍有权将之作为甲公司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n问:法院的主张能否成立?49.50.记以权利推定效力和公信力,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应当具有完全相同的法律效力。因此,尽管机动车、船舶以及航空器得以交付为其物权变动的依据,但如果当事人办理了改三项财产的所有权过户登记,虽其尚未交付,也应发生物权变动。n据此,法院的主张不能成立。51.物权公示的现有的公示效力之前,现有的公示状态所维持的权利,必须得到尊重,因此:不动产登记簿对善意第三人均为正确,动产占有人则被推定为所有人

16、。n民法上的推定:可推翻的推定与不可被推翻的推定n不可被推翻的推定:如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因故未到达。n权利推定的功能n1、免除物权人的举证责任,有利于保护无权;n2、及时恢复财产支配关系,有利于维护财产秩序。52.动产占有包括下列情形:n1、依法不得成为占有人之所有权标的的动产n2、以登记为物权公示方法的动产n3、货币及无记名有价证券n4、占有物系他人被盗窃、抢夺或遗失的动产n重点案例:被盗窃的项链n如果前占有人能够证明现占有人的占有物系其被盗窃、抢夺、遗失等原因而丧失占有之物,则对现占有人的占有不适用权利推定规则。53.思考题:动产占有的权利草案有关“对动产的占有,如无相反的规定,推

17、定为有权占有”的规定,使不法侵吞国有资产的人得到保护。理由是:当前,由于权力腐败现象严重,存在大量侵吞国有资产的情况,由于腐败分子很狡猾,有关机关无法找到其贪污腐败的证据。如根据前述规定,则这些不法分子占有国有资产的行为即变成合法行为,其“原罪”即被公然豁免。n问:这一批评能够成立吗?此外,动产占有的权利推定与刑法上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关系如何?54.55.56.“前占有”定前占有人在其占有期间对动产享有所有权之外,某些情况下还应推定前占有人一直对动产享有所有权,即排除对现占有人的权利推定,举证责任在现占有人。n重点案例:项链保管案n不适用“前占有”之权利推定的情形货币或无记名有价证券有

18、权请求返还同种等值物,但不得主张仍享有所有权。57.思考题:占有人无法证明善意取项链。经法院审理查明:甲有证据证明其于2000年6月将该串项链借给乙使用,在乙于2000年12月因车祸死亡后,该串项链下落不明,现在丙处的项链与甲借给乙的项链为同一物品。丙则称该项链系于2000年10月从乙处以合理价格购得,且对该项链的其他情况一无所知,但丙无证据证明其所述事实。n问:本案如何处理?58.59.不动产登记权利推定,不适用于其它事项。n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性质:民事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复合。n不动产物权变动时间的确定,是以不动产登记簿还是权属证书为准?见书上案例。60.物权公示有异,但对于善意第三人,法律仍承

19、认其交易能够产生与真实物权存在之相同的法律效果。n物权公示的公信力所力图解决的是非正常状态下的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n物权公示的公信力与权利推定效力的关系n物权公示的公信力的表现形式与善意取得制度61.思考题六:未经公示的物权其是一种不完整的物权,或者是一种“事实物权”而不是法律上的权利。n问:这种说法对吗?62.63.思考题七:所有权未经登记的合同,甲将小汽车交付给乙,乙当场支付了购车款。n问:在甲乙双方未到登记机关办理小汽车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之前,如果发生下列事项,应当如何处理?n1.小汽车被他人非法损坏,乙有无权利提起诉讼追究加害人的侵权责任?n2.甲因拖欠他人货款,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

20、行甲的财产,法院有无权力扣押该辆小汽车并予以强制执行?n3.甲向银行申请贷款,以该小汽车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该抵押权的设立是否有效?64.小汽车的所有权证书而相信其为所有权人,与之签订了租赁合同并支付了租金。甲与丙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丙有无权利请求乙依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交付小汽车给其使用?n参考答案n未经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仍然具有绝对效力,在该所有权受到他人不法侵害时,所有权人有权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故乙有权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失。但由于该乙取得的所有权未经公示而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65.66.思考题八:介绍人抢先购丙。在乙的协助之下,甲丙签订了买卖合同,甲将小汽车交付给了丙

21、,丙也向甲支付了约定的8万元购车款。双发约定两天后去登记机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事后,乙认为甲出卖该小汽车的价格实在便宜,表示自己愿意出9万元购买,甲同意,两人遂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于次日抢先办理了小汽车的过户登记手续。其后,甲乙找到丙,试图向其退回8万元购车款并收回小汽车,被丙以其已经依法取得该车的所有权为由予以拒绝。n问:丙的主张能够成立?67.故丙取得了该物的所有权,因未经登记,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乙明知丙取得该物所有权的事实,其仍与甲实施交易,其行为构成恶意,丙有权以其所有权对抗乙的权利主张,即拒绝返还小汽车,请求确认甲丙之间的物权变动无效,丙请求责令甲按约定办理小汽车的物权变动登记。

22、68.思考题一:预告登记能否对抗合同”,并办理了预告登记。楼房竣工后,甲公司又将同一房屋出卖并交付给丙,但无法办理过户登记。丙不知道该房屋为“一房二卖”,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甲公司履行办理过户登记的义务。甲公司未到庭应诉。后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甲公司与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责令甲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该判决生效后,甲公司仍不予理会,丙即持法院生效判决到登记机构请求直接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被登记机构以该房屋上存在着有效的预告登记为由,予以拒绝。n问:登记机构的拒绝行为是否合法?69.给乙,双方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到登记机构办理了预告登记,乙交付了全部购房款。在该房

23、屋竣工丙被验收合格后,甲公司正待将房屋交给乙之时,甲公司的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甲公司财产,法院遂将前述房屋予以查封并拍卖,乙以已办理预告登记为由提出异议。n问:其异议能否成立?70.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分四次支付购房款(每季度一次),合同生效后,甲公司将房屋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亦依约向甲公司支付第一期购房款,双方到登记机关办理了预告登记。不料时隔近一周,甲公司的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甲公司的财产,法院遂将前述楼房予以查封,乙公司即以该楼房已办理产权过户的预告登记为由,提出异议。n问:其异议能否成立?71.72.73.74.75.人乙公司不具有消费者的身份,故其债权不具有优先效力

24、,其对强制执行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76.思考题二:在已预告登记的不动产上设力?后,双方到登记机关办理了预告登记。在预告登记的有效期间,甲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与丙公司签订了地役权合同,在该不动产上为丙公司设立了通行地役权,但未能进行物权登记。后甲乙公司将预告登记转为本登记,乙公司取得该楼房的所有权。其后,乙公司欲否定丙公司的地役权行使主张。n问:乙公司所持理由应是该地役权设立无效还是其预告登记可对抗该地役权?77.78.如何处理预告登记的但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尽一致,对各项权利之间的顺位容易产生界定不明,导致这些权利之间存在着一些冲突,给法律适用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例如,最高人民法院

25、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据此规定,这些优先受偿权的顺序是:消费者优先权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约定抵押权。79.80.81.82.项目用地及在建工程抵押给乙银行,在进行一定投入后即开始预售房屋,丙公司购买其中一部分房屋,并进行了预告登记。后来,甲开发商又将卖给丙公司的一套房屋卖给丁某个人居住使用,丁某交纳了全部款项,但未进行预

26、告登记。开发商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戊建筑公司施工,后因拖欠工程款,戊建筑公司起诉甲开发商要求支付工程款,并主张工程款优先权。乙银行也起诉甲开发商偿还贷款,并主张抵押权。丙公司和丁某分别起诉甲开发商要求交付房屋。83.在四个主体的四种权利,即乙银行的约定抵押权、戊建筑公司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丙公司根据预告登记取得的不动产物权请求权和丁某的消费者优先权。对此,戊建筑公司的工程款权利最为优先,其次是乙银行的抵押权,第三是丙公司的预告登记优先权,第四是丁某的债权。如果预告登记优先权不能实现,则丙公司和丁某都只能主张甲开发公司返还购房款和承担违约责任,二者处于同一顺位。84.如何理解善意85.记簿确有

27、错误而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为依据确认不动产的权利人,由此确认出让人的转让行为是无权处分。86.如何理解善意87.88.此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如借用合同关系、租赁合同关系、保管合同关系等,出让人行为构成债务不履行,则原物权人可依据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向出让人主张损害赔偿。其次,出让人无权处分原物权人财产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原物权人可依据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向出让人主张损害赔偿。89.思考题一:因赠与、遗赠而取得的财产得?其朋友乙约定,甲将其中一套房屋赠与乙,乙应负责将甲的女儿(12岁)抚养至就业。赠与协议签订后,甲将该套房屋向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甲去世后,乙即依约与甲的女儿共通居住并履行抚养义务。过

28、了三年,经法院判决确认,甲的两套房屋的所有权均应属丙享有,甲所取得的产权登记为错误登记。据此,丙请求甲乙之间的房屋所有权转让行为无效,要求乙退还该受赠房屋,乙则主张善意取得。n问:丙的主张能否成立?90.91.92.思考题二:被连续转让的的价格昂贵的金项链,将之赠与女朋友B,不久后该项链被B遗失。C捡到该项链后,因缺钱用,将之以1万元出卖给D,D又将之交由其经营金银首饰上的的朋友E代其出售,E将该项链置于其商店货柜出售,被顾客F以正常价格5万元购得,F将之赠与其女友G,G将之出借给H,被H擅自以4.5万元的价格出卖并交付给I,I为善意。后B在I处发现该遗失的项链,遂要求I返还,被I以善意取得为

29、由拒绝。n问:本案如何处理?93.遗失物经过多少次转让,除非出现受让人取得所有权的法定事由,否则所有人均有权请求遗失物的占有人予以返还。本案中,D从C处购买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但F以合理价格从首饰商店善意购买该项链,则可构成适用物权法第107条有关规定的事由,即如果所有权人B在法定期限内不请求返还,F即可取得该项链的所有权。应当注意的是:法律所规定的“从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处购买”指的是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为经营同类商品的商店,由此可依法构成购买人的善意。如果商店系为他人代售物品但不为购买人所知晓,不影响购买人善意的成立。94.95.思考题三:承租人可否主张善该房屋出租给丙,丙为善意,且约定的

30、租金价格合理。租赁期间,甲提起诉讼被法院判决确认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甲申请登记机构作了更正登记后,要求承租人丙返还房屋,丙先以其善意取得租赁权为由,拒绝返还;后又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拒绝返还。n问:丙的主张能否成立?96.97.98.思考题四:分期付款的买给丙,乙、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乙应将音响设备交付给丙,丙应1年内分期付清购货价款,在丙未付清货款之前,该音响设备的所有权仍归乙享有。合同签订后,乙向丙交付了音响设备,丙也按期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在丙未付清全部货款之前,甲请求丙返还其音响设备,丙则主张善意取得,理由是:(1)丙为善意;(2)约定的价格合理;(3)丙已取得该音响设备的占有。

31、n问:丙的主张能否成立?99.100.取得标的物所有权须以付清全部货款为条件,故在该种条件未能成就的情形,动产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亦即出卖人对标的物的“处分”尚未实际发生,所以,在出卖人对标的物无处分权时买受人之善意取得的成立,应当以其形式上的物权变动已经发生(即已经付清全部货款)为条件,而不能以其占有动产为成立条件。故本案中,不能适用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丙不能主张动产善意取得。101.思考题五:财产上原设定的租赁房屋出租给丙,租赁期间,乙将房屋出卖给丁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丙未主张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但丁知道该房屋出租的事实。后当事人之间因房屋的归属发生争议,法院判决支持了丁有关善意取得的主

32、张。其后,丁请求承租人丙返还房屋,理由是丁系根据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故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而丙则以丁知道其善意取得的房屋上原设立有租赁权为由,主张其租赁权不因善意取得而消灭。n问:丙的主张能否成立?102.103.104.如何理解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这是物权法律制度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物权同其他一切权利一样,必须要有国家强制力保障不受侵犯。保护物权的实质是保护被侵犯的权利,物权保护制度就是对被侵犯的物权适用的法律规定。由于物权对国家、社会和个人的重要作用,所以不但是从制度建设方面、还是从法学上来说,物权保

33、护制度都是很必要的。有以下两个问题,需予明确:105.106.107.思考题一:出租人能否请求不法丙不法占有。n问:甲有无权利请求丙向其返还小汽车?108.地使用权或者质权等以占有为特征的他物权,或者将所有物出租给他人时,如该物被他人不法占有,所有人可否径直向不法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对此,学说上认为:如所有人请求不法占有人向自己返还原物,则所有人将由间接占有变更为直接占有,此时,不仅所有人将取得较之他人不法占有前更大的利益,而且会损害他物权人或者租赁权人的利益。因此,所有人仅得请求不法占有人向他物权人或者出租人返还。但在他物权人或者租赁权人不愿或者不能回复其对物的占有的情形,所有人有权自己回复

34、对物的占有。109.思考题二:善意占有人应否承担赔期间,该动产被丙损坏,乙获得一笔赔偿金。n问:甲在请求乙返还该赔偿金时,如果认为该赔偿金不足以弥补其损失,可否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请求乙赔偿该赔偿金不足以弥补的损失部分?110.111.如何认识占有的实、权利三说,各国依其采用的占有性质的不同学说,制定相应的占有法律制度并确定其在物权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综合来看,占有的性质决定了占有关系复杂性的程度,在占有法律体系中确定了占有的性质,也就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受占有制度调整的占有类型范围,以及与占有密切相关的相关物权制度的构成要件等问题。从各国立法通例和我国物权法立法过程看,我国物权法律中的占有应是指

35、占有人对动产或者不动产的实际控制即占有性质采事实说,占有没有被并入所有权制度或者单独确定为一项物权。112.113.如何认识占利,推定为占有人适法享有的权利。至于占有人是否真正有此权利,在第三人举证破除法律所作推定前则在所不问。权利推定制度中必须重点把握的内容有两点:n一是权利推定的适用范围。由于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故占有制度中的权利推定适用于任何形式的占有,不论有权占有或者无权占有,不论善意占有或者恶意占有。n二是权利推定的内容。可以说,权利推定的内容基本没有任何限制,仅取决于占有人以什么样的名义行使什么样的权利,比如占有人以所有人名义行使所有权,不论其是否为真实的所有权人,均推定其享有所有

36、权,占有人以出租人名义出租房屋,不论其是否享为房屋合法出租他人,114.制度的基石,唯有对占有实行权利推定,才能使占有基于占有法律的规定得到法律保护存在法律基础。若不对占有权利予以推定,则占有人只能以传统民法上的如所有权、基于合同约定等途径进行对占有的保护,否则则无法律保护的依据。115.思考题一:占有人的返还责占有人在返还原物时,可以不返还原物所生孳息,但恶意占有人在返还原物时,必须返还孳息。n问:这一规定涉及无权占有人的返还义务,是否应当包括在占有制度之中?116.的保护,占有制度对占有的保护不考虑占有人取得占有的原因或根据。所谓“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区分,针对的是无权占有(不法占有

37、),如果占有人不法占有他人财产(无权占有),即构成对他人权利的侵害,权利人有权根据其权利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这一财产返还制度系建立于权利保护的基础上,与占有的保护无关,故不应由占有制度加以保护。117.思考题二:“交互侵夺”118.119.120.有被侵夺时,即使侵夺人为占有物的权利人,占有人仍得以占有物被侵夺为由,请求返还。诉讼中,如果侵夺人以其权利享有为抗辩,其抗辩不能成立。这是因为,权利人有权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财产,但不得采用私力救济的方式行使其返还请求权,这一规定,对于防止权利的滥用及维护社会生活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在案例(2)中,尽管乙有权基于其占有被侵夺而请求甲返还房

38、屋,但是,由于甲有权请求乙返还所有物,故甲可主张两项请求权予以抵销,从而达到拒绝返还房屋的效果。不过,因甲的侵夺行为不法,如由此而对乙造成损失,甲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21.第十一章的客体?n物权法第65条规定:“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第1款)n“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第2款)n问:前述规定是否意味着我国私人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以及遗产继承权等在立法上均被视为所有权的客体?122.123.的“财产”范围,对之予以保护,不属物权法调整的对象范围。该法有关保护私人储蓄、投资以及遗产继承权的规定,不过是对私人财产保护的一般性宣示,根本不具有创设“储蓄

39、所有权”、“投资所有权”乃至“继承继承所有权”的目的和功能。124.思考题二:股东可否司),后甲乙与丙签订合同,约定将兴锋公司及其全部财产转让给丙,并特别约定:转让前该公司发生的一切债务由甲乙承担清偿责任,转让后该公司发生的一切债务由丙自行承担清偿责任。n问:前述约定有无效力?125.126.股权转让后,第三人仍可请求公司清偿债务,但公司履行该部分债务后,股东有权依照该约定向原股东进行追偿。127.第十二担?n甲乙丙在某住宅小区共有一房屋,各享有50%、30%、20%的份额,并约定依照共有份额分担管理费用。该房屋每年应缴纳的物业管理费为4000元。某年,甲因缴纳了当年的区别管理费,可向乙请求偿

40、还1200原,向丙请求偿还800元。其后,乙在甲、丙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将其份额转让给丁。n问:此种情形,甲是否有权请求丁偿还原乙应分担的1200元物管费?128.应当支付的对价和承受的负担应当限于受让人能够了解和预见的范围之内。如果共有份额所涉及的共有物上存在有负担(如他人享有的抵押权),因该种负担已经公示,能够为受让人所知晓,故其应由受让人承受。但按份共有人相互之间因垫付管理费用而产生的偿付请求权,系共有人之间存在的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可以脱离共有物或者共有份额而单独存在,故不应随共有份额的转让而由受让人承担。129.思考题二:不动产共有份额可额上设定不以占有为女人的地役权,也可将其依

41、照份额而对共有物享有的使用权、收益权出租给他人。n问:这种说法正确吗?130.131.于甲的这一行为,可以看成是甲将汽车的使用权有偿让与丙,也可以看成是甲将汽车出租给丙,但却绝不能将之看成是甲将其对汽车的“共有份额”出租给丙。事实上,将标的物的占有权和使用权有偿让与他人,正是租赁合同的特征。因此,甲的行为构成对该汽车的出租。而将共有物予以出租是对共有物的一种处分行为,非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其处分行为无效。132.第二十章担是否有效?n甲欠乙100万,丙以其房屋设定抵押予以担保。丙和乙约定,甲的债务到期未履行时,乙应及时实现抵押权,如乙自债务到期后6个月内部实现抵押权,该抵押权归于消灭。n问:此项

42、约定是否有效?133.134.135.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第2款)这一规定应可准用于质权之外的其他担保物权,即尽管当事人不得约定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但提供担保物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在债务到期时请求债务人及时行使担保物权,乃至以诉讼方式实现这一请求权,同时有权请求怠于行使担保物权的债权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很显然,这一规定弥补了否认担保物权可约定存续期间所可能造成的不当后果。136.思考题二:债务人的部分其一套商业用房设定抵押,以之担保乙公司还款义务的履行。丙公司和甲银行在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中约定,该抵押权的担保范围仅为乙公司所欠款项的本金(500万元),不包括乙公司应向甲银行按约定应支付的

43、贷款利息35万元。前述贷款到期后,乙公司向甲银行返还了35万元,自此再无偿还能力。甲银行遂申请法院将抵押物拍卖,共卖得价款500万元。甲银行主张应将该500万元全部用于清偿乙公司所欠债务,理由是:乙公司已经返还的35万元为借款利息,其尚欠的借款本金500万元均属抵押权担保范围;但丙公司则主张甲银行仅应获得该拍卖款500万元中的465万元,理由是:乙公司已经返还的35万元为借款本137.该35万元时,仅在有关单据上注明该款用途为“返还借款”,并未注明该还款是属于“借款本金”或者“借款利息”。n问:本案如何处理?n参考答案n当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为主债权中的特定部分时,对于该特定部分的确定,应当依照

44、当事人的约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交易习惯予以确定。138.139.思考题三:留置物语留置权人的债权非属押权吗?0万元。此前,甲公司曾将一台机器设备出租给乙公司使用,该机器设备上存在有丙公司乙登记的抵押权。因租赁期满,甲公司请求乙公司返还该租赁的机器设备,但被乙公司拒绝。乙公司称在:因甲公司欠付货款,乙公司决定依法对该机器设备行使留置权。此时,丙公司欲实现对该机器设备的抵押权,遂与乙公司发生争执。乙公司根据物权法第239条的规定,主张其留置权应当优先于丙公司的抵押权。n问:乙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140.141.的情形,故不存在“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意定担保

45、物权”即“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的法律依据,无须对留置权人予以特别保护。对于标的物,已登记的抵押权与留置权应当处于同一法律地位,对两者之间的冲突应当适用物权冲突的一般处理原则:如动产抵押权登记在先,则其优先于后设立的留置权,否则,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n据此,乙的主张应当不能成立。142.第二十一143.144.对抵押权的了解。据此,当事人在签订抵押合同之时或者抵押权设立之后,其有关抵押人应将抵押物交给抵押权人占有的约定,应当视为抵押合同之外的另一协议,如这一协议未改变抵押权的法定设立条件,则抵押协议有效,并在当事人之间独立产生债权债务,但该协议是否得以实际履行,不影响抵押权设立的效力。n本案中,

46、甲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145.思考题二:未经办理过户登记的保其对乙公司债务的履行,后乙公司将其对甲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但乙丙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之后,未及时办理该抵押权的过户登记。此时,甲公司的其他债权人丁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甲公司的财产,法院经过调查,发现甲公司的该楼房的不动产登记簿上显示的抵押权人为乙公司,而甲公司对乙公司并未负担任何债务,故认定该抵押权应属无效,丁公司有权申请对甲公司的该楼房予以强制执行。据此,法院将甲公司的前述楼房予以扣押。丙公司知情后即以其对该楼房享有抵押权为由提出异议。n问:丙公司的异议能否成立?146.147.148.第二十5000元,约定以甲

47、此前已出租给丙的一台笔记本电脑作为质押,甲乙双方签订质押合同后,甲将设定质权一事书面通知了承租人丙。不久后,甲的其他债权人丁申请法院执行甲的财产,法院遂将甲出租给丙的电脑予以扣押。乙以其对该电脑享有质权为由提出异议,其根据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88条规定:“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n问: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乙的异议能否成立?149.150.间接占有,故该质权的设立并未采用法定的公示方法,当然无法对抗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对于质权的存在,尽管承租人知晓,但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并不知晓),因此,其质权根本无法成立。由此可见,以出租、出借的财产设定

48、质押时,出质人不妨将出租人、出借人的权利义务转让给质权人,或者直接以仓单、提单设定质押(权利质权)。但出质人在不改变其对财产的间接占有身份的情况下,仅以通知直接粘有人的方式设立质权,不可能产生质权设立的效果。n故本案中,乙的异议不能成立。151.思考题二:质权受让人有无债务的履行,后丙将其对乙享有的债权连同质权转让给丁,该债权以及动产质权转让根据债权让与合同的成立而发生之后,丙未将质押动产交付给丁,而是将之返还给了甲,甲此时并不知道丙已将该质权转让给丁的事实。事后,丁以其对该动产享有的质权,以丙无权将该质押动产返还给加为由,主张其质权依然存在,并请求甲向其返还该质押动产,被甲拒绝。甲的理由是:

49、甲仅知道丙是质权人,既然丙自愿将质物予以返还则其有权接受,该质权已依法归于消灭。n问:甲的主张能否成立?152.153.质人甲时,虽其行为因未经得质权人丁的同意而构成无权处分,但甲为善意,质权人丁不得以其未经公示的质权否定善意第三人甲的正当利益,故甲的主张能够成立,丁所享有的质权因其不能请求甲返还质物而归于消灭,丁只能追究丙的赔偿责任,但不得请求甲返还质押财产。154.第二十三的认定依据何在?n甲将一部笔记本电脑交给乙修理,约定5日后甲到乙处领取修复的电脑并支付修理费。5日后,甲到乙处想取走电脑,但提出因资金困难,只能延期2个月支付修理费。乙对甲说:“如果你不一次付清全部修理费,你休想拿走电脑

50、!”甲悻悻离去,待甲在两个月后凑够修理费前往乙处领取电脑时,被告知该电脑因留置期满2个月已被变卖。甲认为,乙拒绝其取走电脑的行为构成构成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而不构成留置权的行使,故乙无权变卖电脑;乙则主张,其对甲明确表示扣留该电脑,故为留置权的行使。n问:乙拒绝甲拿走电脑的表示是否构成留置权的行使?155.156.157.158.159.160.优先理抵押权登记)。后甲将手表送至丙处维修,因维修款争议被丙留置。此时,丙主张实行留置权,甲主张实行抵押权,同时甲的另外一个债权人也主张实现其债权。经查,甲除了手表外无其他值钱财产。n问题:上述权利如何实现?161.追及段时间后将车抛弃,丙拾得该车并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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