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九章第九章 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本章主要内容:本章主要内容:一、一、二、当事人和解二、当事人和解三、调解、和解与审判的关系三、调解、和解与审判的关系一、法一、法 院院 调调 解解(一)法院调解概述(一)法院调解概述(四)调解协议与调解书(四)调解协议与调解书(五)法院调解的效力(五)法院调解的效力(二)法院调解的原则(二)法院调解的原则(三)法院调解的实施(三)法院调解的实施法院调解的政策发展历程:法院调解的政策发展历程:“调解为主调解为主”、“着重调解着重调解”、“自愿合法调解自愿合法调解”、“调解优先、调解优先、调判结合调判结合” ” 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关
2、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指导意见2011.05.04意见指出:意见指出:坚持调解优先,依法调解,充分发挥人民坚持调解优先,依法调解,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作用。把人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作用。把人民调解工作做在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民调解工作做在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诉讼等方法前,立足预警、疏导,对裁、诉讼等方法前,立足预警、疏导,对矛盾纠纷做到早发现、早调解。矛盾纠纷做到早发现、早调解。意见强调:意见强调:人民法院重点推动一般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重点推动一般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通过调解等方式实现案结事了。同时,拓展司法通过调解等方式实现案结
3、事了。同时,拓展司法调解工作范围。建立完善法院与职能部门在调解、调解工作范围。建立完善法院与职能部门在调解、仲裁、执行等工作环节中的联动机制。重点强化仲裁、执行等工作环节中的联动机制。重点强化劝导分流、诉前调解等职能,推动人民调解、行劝导分流、诉前调解等职能,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各类工作机制的发展与完善。建立健全政调解等各类工作机制的发展与完善。建立健全特邀调解员队伍,主动吸纳行政职能部门、人民特邀调解员队伍,主动吸纳行政职能部门、人民调解组织及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和人员、人调解组织及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司法调解工作,引导驻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司法调解
4、工作,引导驻法院(庭)人民调解室调解涉诉纠纷。法院(庭)人民调解室调解涉诉纠纷。意见强调:意见强调: 各级党委、政府加强对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各级党委、政府加强对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一把手是大调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组织领导。党政一把手是大调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意见强调:意见强调: 各级综治委及其办公室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级综治委及其办公室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具体负责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督办工作,重点加强对县(市、区)、乡镇(街道)督办工作,重点加强对县(市、区)、乡镇(街道)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平台的协调指导。督
5、促各部门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平台的协调指导。督促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落实部门和单位责任制,把做好大调解各单位认真落实部门和单位责任制,把做好大调解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的重要内容。组织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的重要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大调解衔接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大调解衔接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矛盾纠纷调解得力的单位(组织)和个对矛盾纠纷调解得力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领导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领导不重视,调解不力,发生危害社会治安和不重视,调解不力,发生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重大
6、矛盾纠纷的地方和单位,实社会稳定重大矛盾纠纷的地方和单位,实行责任倒查,视情予以通报批评、警示直行责任倒查,视情予以通报批评、警示直至一票否决。至一票否决。20042004年,年,“诉讼调解结案的诉讼调解结案的13347921334792件,调解件,调解结案率结案率31%31%,许多基层法院调解结案率达,许多基层法院调解结案率达70%70%以以上上”;20052005年,年,“加大司法调解力度,一审案加大司法调解力度,一审案件调解结案率件调解结案率32.1%32.1%,许多基层法院达,许多基层法院达70%70%以以上上”;20062006年,年,“全国法院审结的民事案件中,全国法院审结的民事案
7、件中,有有30.41%30.41%的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其中一审民的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其中一审民事案件调解和撤诉率达到事案件调解和撤诉率达到55.06%”55.06%”;20072007年,年,“民事案件调解和撤诉率达民事案件调解和撤诉率达50.74%”50.74%”;20082008年,年,“各级法院经调解结案的民事案件各级法院经调解结案的民事案件31671073167107件,件,占全部民事案件的占全部民事案件的58.86%”58.86%”。 与法院调解有关的几个数字:与法院调解有关的几个数字:加强诉讼调解,推动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加强诉讼调解,推动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坚持合法自愿原
8、则,对依照法律制建设。坚持合法自愿原则,对依照法律可以调解、根据案情能够调解、调解处理可以调解、根据案情能够调解、调解处理效果更好的案件,首先选择调解方式解决效果更好的案件,首先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各级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纠纷,各级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达率达65.29%65.29%,同比上升,同比上升3.313.31个百分点。注个百分点。注重规范调解工作,正确处理调判关系,对重规范调解工作,正确处理调判关系,对不宜调解以及调解不成的,及时依法作出不宜调解以及调解不成的,及时依法作出裁判。积极推动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裁判。积极推动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结合的司法调
9、解相结合的“大调解大调解”工作体系。工作体系。 摘自摘自2011年两会最高院工作报告年两会最高院工作报告学者调查发现:有的地方法院根据案件学者调查发现:有的地方法院根据案件审级的不同和受诉法院的级别差异,分审级的不同和受诉法院的级别差异,分别确定了别确定了6060、7070甚至高达甚至高达8080的调的调解结案率解结案率! !并将其落实结果与法官考评、并将其落实结果与法官考评、年终奖惩以及评先评优等直接挂钩。年终奖惩以及评先评优等直接挂钩。 赵钢:赵钢:现代法学现代法学2008年第年第3期期有关东营的几个数据有关东营的几个数据2008年全市民事案件的调解率:年全市民事案件的调解率:67%,刑附
10、民,刑附民80%,利津县,利津县98%;中院的调解结案指标:中院的调解结案指标:65%,各,各基层法院基层法院65%;山东省的山东省的08年调解结案率:年调解结案率:65%中国式的和谐解纷进路中国式的和谐解纷进路法院调解的发展演进及其适用状况分析法院调解的发展演进及其适用状况分析 法院调解,又称诉讼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调解,又称诉讼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民事纠纷双方当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地进行协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以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商,以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一、法院调解制度的历史演进一、法院调解制
11、度的历史演进制度源起:制度源起: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我党领导下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我党领导下的陕甘宁边区和其他解放区把调解置的陕甘宁边区和其他解放区把调解置于民事审判的优先地位。于民事审判的优先地位。 典型个案:华池县封芝琴典型个案:华池县封芝琴婚姻上诉案婚姻上诉案 (评剧(评剧刘巧儿刘巧儿)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专员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专员兼边区高等法院分庭庭长兼边区高等法院分庭庭长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1 1)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了解案情;)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了解案情;(2 2)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依靠群众、
12、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3 3)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4 4)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公正)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公正 1958年:毛泽东指出年:毛泽东指出“解决民事案件还是解决民事案件还是马青天那一套好,调查研究,调解为主,马青天那一套好,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就地解决”。1965年:年:“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着重调解)决,调解为主(着重调解)”的十六字方的十六字方针作为民事审判工作的针作为民事审判工作的“根本工作方法和根本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工作作风”被确定下来。被确定下来。1982年年
13、民事诉讼法(试行)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六条: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着重进行调着重进行调解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判决。;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判决。80年代法院调解结案率达到年代法院调解结案率达到70%以上,有以上,有的法院达到的法院达到80%甚至更高。甚至更高。诉讼案件激增,传统的调解型审判诉讼案件激增,传统的调解型审判方式因周期长、占用的司法资源较多而方式因周期长、占用的司法资源较多而显得效率低下;显得效率低下;调解的调解的无程序特征无程序特征为审判权滥用提为审判权滥用提供了空间。供了空间。1991年年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人民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
14、民事案件,应当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应当及时判决。(1 1)“走出调解误区走出调解误区”,提倡开庭审理并作,提倡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审判方式;出判决的审判方式;(2 2)强调调解的自愿原则,反对强迫调解;)强调调解的自愿原则,反对强迫调解;(3 3)强调及时审理,避免)强调及时审理,避免“久调不决久调不决”;(4 4)要求法官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要求法官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调解,不要上调解,不要“和稀泥和稀泥”式的调解。式的调解。 法院调解结案率逐年下降:法院调解结案率逐年下降:9
15、0年代末下年代末下降到降到40%左右;左右;2002年下滑到年下滑到31.19%。2004年全国法院民事案件一审调解结案年全国法院民事案件一审调解结案率为率为31%,二审的此数字为,二审的此数字为8%。 杨润时杨润时: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2004年版,第年版,第236236页。页。 2004年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条:对于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
16、民法院应当调解。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院不予调解。 20042004年年7 7月月1 1日,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表示,基日,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表示,基层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要坚持层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要坚持“能调则调,多调能调则调,多调少判少判”;20062006年年1010月肖扬:月肖扬: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在构建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在构建和谐
17、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明确了把,明确了把“能调则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作为新作为新时期民商事审判工作十六字指导原则。时期民商事审判工作十六字指导原则。20052005年到年到20082008年间,最高人民法院连续四年在年间,最高人民法院连续四年在其工作报告中对调解原则如此定义:其工作报告中对调解原则如此定义:“能调则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2007年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
18、用的若干意见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导全国各),指导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工作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工作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在化解矛盾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在化解矛盾平息纷争中的积极作用,大力维护社平息纷争中的积极作用,大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20042004年,年,“诉讼调解结案的诉讼调解结案的13347921334792件,调解结案件,调解结案率率31%31%,许多基层法院调解结案率达,许多基层法院调解结案率达70%70%以上以上”;20052005年,年,“加大司法调解力度,一审案件调解结
19、案加大司法调解力度,一审案件调解结案率率32.1%32.1%,许多基层法院达,许多基层法院达70%70%以上以上”;20062006年,年,“全国法院审结的民事案件中,有全国法院审结的民事案件中,有30.41%30.41%的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其中一审民事案件调解和的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其中一审民事案件调解和撤诉率达到撤诉率达到55.06%”55.06%”;20072007年,年,“民事案件调解和撤诉率达民事案件调解和撤诉率达50.74%”50.74%”;20082008年,年,“各级法院经调解结案的民事案件各级法院经调解结案的民事案件31671073167107件,占全部民事案件的件,占全部
20、民事案件的58.86%”58.86%”。 (一)法院调解概述(一)法院调解概述1.法院调解的概念法院调解的概念 法院调解,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法院调解,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议,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 2.法院调解的性质法院调解的性质是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是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 3.调解适用的范围调解适用的范围 排除法: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排除法: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and涉涉及确认婚姻关系和
21、身份关系的案件及确认婚姻关系和身份关系的案件. 4.法院调解的意义法院调解的意义 (1)有利于)有利于彻底解决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2)有利于)有利于简化简化诉讼程序,诉讼程序,及时及时化解矛盾化解矛盾,顺利顺利解决纠纷解决纠纷 利于执行利于执行私权自治下的私权自治下的“合意合意”(二)法院调解的原则(二)法院调解的原则1.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第第85条、条、88条条2.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第第85条条3.合法原则合法原则第第88条条(三)法院调解的实施(三)法院调解的实施 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
22、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法院也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法院也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条 调解可依当事人申请而开始,也可以由法调解可依当事人申请而开始,也可以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职权主动进行;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职权主动进行; 在答辩期满前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的,在答辩期满前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的,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之日起1
23、5天内结束,适用简易程序的在天内结束,适用简易程序的在7天内结束;天内结束; 调解过程可以公开,也可以不公开,当事调解过程可以公开,也可以不公开,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调解的,可以不公开调解。人申请不公开调解的,可以不公开调解。 (四)调解协议与调解书(四)调解协议与调解书 调解协议调解协议 :是指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是指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他们之间的争议及权利义务所达成事人就他们之间的争议及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并经法院确认的协议。的、并经法院确认的协议。 调解书:是法院确认当事人调解协议内调解书:是法院确认当事人调解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容的法律文书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达成
24、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第90条规定可以不制条规定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案件:作调解书的案件: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件;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五)法院调解的效力(五)法院调解的效力 法院调解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的效力。法院调解与法院判决
25、具有同等的效力。调解协议无需制作调解书调解协议无需制作调解书的,调解协议的,调解协议在当事人双方、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在当事人双方、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效力;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效力;需要制作调解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在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效力书的,在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效力。 效力的表现效力的表现:(1)形式上的约束力:对法院和当事人;)形式上的约束力:对法院和当事人;(2)实质上的确定力:争议的法律关系)实质上的确定力:争议的法律关系因为调解而发生确定的法律效果;因为调解而发生确定的法律效果;(3)形成力:以形成一定法律关系为)形成力:以形成一定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调解目的的调解 ;(4)执行
26、力:有给付内容的调解)执行力:有给付内容的调解 。 民事调解书(一审民事案件用)民事调解书(一审民事案件用) 原告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被告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第三人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民初字第民初字第号号 案由:案由:(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事(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事实)。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写明协议的内容)(写明协议的内容)(写明
27、诉讼费用的负担)(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审判员审判员 年年 月月 日日 (院印)(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书记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调解民事案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调解民事案件,及时解决纠纷,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件,及时解决纠纷,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节约司法资
28、源,根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节约司法资源,根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经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第一条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调解。 第二条第二条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
29、调解。但适用特别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第三条第三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
30、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作。 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应当依法予以确认。确认。 第四条第四条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双方当
31、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对和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解活动进行协调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事协调活动。 第五条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调解前告知当人民法院应当在调解前告知当事人主持调解人员和书记员姓名以及是否申事人主持调解人员和书记员姓名以及是否申请回避等有关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请回避等有关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第六条第六条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适
32、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意调解之日起15天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天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天内未达成调解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 第七条第七条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进行调解的,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进行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调解时当事人各方应当同时在场,根据调解时当事人各方应当同时在场,根据需要也可以对当事人分别作调解工作。需要也可以对当事人分别作调解工作。 第八条第八
33、条当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当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主持调解的人员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案,主持调解的人员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 第九条第九条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十条第十条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协议约定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准许。予准许。 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34、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院应当准许。 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担保法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规定的条件时生效。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35、: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一)(一) 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二) 侵害案外人利益的;侵害案外人利益的; (三)(三) 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 (四)(四)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
36、书记员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当事人不能对诉讼费用如当事人不能对诉讼费用如何承担达成协议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何承担达成协议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决定当事人承担诉力。人民
37、法院可以直接决定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的比例,并将决定记入调解书。讼费用的比例,并将决定记入调解书。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对调解书的内容既不享有对调解书的内容既不享有权利又不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不签收调解书权利又不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
38、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 当事人就主要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请当事人就主要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对未达成协议的诉讼请求提出处理求人民法院对未达成协议的诉讼请求提出处理意见并表示接受该处理结果的,人民法院的处意见并表示接受该处理结果的,人民法院的处理意见是调解协议的一部分内容,制作调解书理意见是调解协议的一部分内容,制作调解书的记入调解书。的记入调解书。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
39、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予支持。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又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
40、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调解书约定给付特定标的物调解书约定给付特定标的物的,调解协议达成前该物上已经存在的第的,调解协议达成前该物上已经存在的第三人的物权和优先权不受影响。第三人在三人的物权和优先权不受影响。第三人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应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处理。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进行调解,依照本规定执行。诉讼案件进行调解,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本规定实施前人民法院本规定实施前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在本规定施行后尚未已
41、经受理的案件,在本规定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依照本规定执行。审结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本规定实施前最高人民本规定实施前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本规定自2004年年11月月日起实施。日起实施。 二、当事人和解二、当事人和解民诉法民诉法第第51条: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和解的结果:和解的结果:原告就此撤诉原告就此撤诉申请制作调解书申请制作调解书p 经常不断地学习,你就什么都知道。你知道得越多,你就越有力量p Study Constantly, And You Will Know Everything. The More You Know, The More Powerful You Will Be写在最后Thank You在别人的演说中思考,在自己的故事里成长Thinking In Other PeopleS Speeches,Growing Up In Your Own Story讲师:XXXXXX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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