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2-5-24提提 纲纲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安全生产形势及企业分级监管安全生产形势及企业分级监管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行政人员的安全职责及责任规定行政人员的安全职责及责任规定 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行政人员如何做到行政人员如何做到“尽职免责尽职免责”第一部分第一部分安全生产形势及企业分级监管安全生产形势及企业分级监管主要内容主要内容1 1 安全生产形势和事故的反思安全生产形势和事故的反思1.1 安全生产形势 我国企业界一年发生70多万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到2500亿元。 全国一年的事故损失,相当于1000多万个职工一年的辛勤劳动化为乌有, 相当于近亿农民一年颗粒无收。 我国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数
2、和职业病数量居世界第一,安全是血与泪的交织。 安全问题是地区和企业发展的第一大事,是全国党政干部寝食难安的心病。 1.2 事故的反思 事故带给我们的是什么? -政治生涯的滑铁卢、进班房、喝稀饭 -经济的损失 (影响地区经济发展) -家庭的破碎,亲人的痛楚 为什么会发生这些事故和伤害?为什么会发生这些事故和伤害? 安全意识淡薄 安全监管不到位 安全基础条件差 缺少安全知识及安全技能 安全管理缺陷 -2 2 我国企业安全监管体制我国企业安全监管体制2.1 事故与经济水平、监管水平的关系 2.2 我国企业安全监管机制OSH监察经济政策法制预防类政策补偿类政策康复类政策法律规章标准认证许可技术支持执法
3、监察2.3 我国企业安全监管机制的主要特点 集约型安全生产监察:集约型安全生产监察:要求监察机构关注投入的资源(时间、要求监察机构关注投入的资源(时间、人力、物力、财力等)与产出效益(安全生产水平提高、事故人力、物力、财力等)与产出效益(安全生产水平提高、事故发生率减低、职工死亡率减低)的比例关系,追求以最少的投发生率减低、职工死亡率减低)的比例关系,追求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效益。集约型监察要求监察机构采取合理可入获得最大的产出效益。集约型监察要求监察机构采取合理可行的安全生产监察方式,制定科学的安全生产监察计划,使监行的安全生产监察方式,制定科学的安全生产监察计划,使监察资源得到高效利
4、用。察资源得到高效利用。 国家安监总局第国家安监总局第2424号令第六条要求号令第六条要求“根据各自的根据各自的监管监管监察权限监察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数量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监管监察的生产经营单位状况监管监察的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年度安全监管或等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年度安全监管或者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3 3 发达国家企业分级监察机制发达国家企业分级监察机制3.1 美国的优先监察方案美国的优先监察方案n 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局:(OSHA)为了执行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规和标准,其监察员要对各种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5、由于职业安全与健康法所涉及到的有500多万个工作场所,不可能全部都立即进行检查,情况最严重的应首先予以考虑。因此,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局要制定一个优先检查顺序的计划。 (1)紧急危险对存在紧急危险状况的予以最优先检查的地位。 所谓存在紧急危险是指完全有理由相信该企业存在着一种危险,该危险能立即造成人员死亡或身体严重伤害,或是采取正常执行程序消灭这种危险之前有可能发生上述情况。 (2)灾难性事件或死亡事故对造成5人或以上住院的灾难性事故或死亡事故进行调查或检查。 对这类事故雇主必须于48小时内向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局报告。由该局派员调查,看是否违犯了标准,并采取措施避免同类事故再次发生。(3)雇员提
6、出申诉对抱怨雇主违反标准或劳动条件不安全、不健康时的检查。 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规定,每一个雇员有权当他认为是处于某种危害的紧迫危险状况中,或是雇主违反了标准使他们身体受到威胁时,向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局要求进行检查。该局在接到要求后应予受理,并将所采取的行动告诉雇员。(4)对高危害性企业的定期(计划)检查优先检查对象是那些特殊的、具有高危害性的、对健康有损害的工业企业。 这些工业企业是根据死亡、伤害和患病率以及雇员暴露在有毒物质中的程度等情况选定的,重点是对地域性和全国性的企业。各州可以根据他们自己的安全与健康计划确定这类高危害性企业的检查工作。 (5)跟踪检查查证以前的违反行为是否已得到纠正 如
7、果雇主未能纠正这种违反行为,安全与健康监察员可通知雇主,必须遵守“纠正违反行为的通知”,如果这种违反继续下去,则将加重处罚。3.2 3.2 日本的现场监察计划日本的现场监察计划 定期监察计划的制定考虑以下内容:定期监察计划的制定考虑以下内容: 一般是把问题较多、事故频发的企业和行业作为重点监察指导的对象,有的企业一年监察数次,有的则几年轮不到一次。监察时间一般选在某个行业的生产旺季。 在企业调查的基础上进行选择在企业调查的基础上进行选择 根据确定的行业或工种,向相关企业发送调查问卷(要求企业自查),根据问卷情况,进行监察对象分级。使用有机溶使用有机溶剂剂的企的企业业不参加集不参加集团团指指导导
8、的企业的企业 有有违违法倾向法倾向的的企业企业 实施现场实施现场监监督督检查检查( (200社社) ) 未未作作回答回答的企业或的企业或发生发生事故的企业对事故的企业对象象集集体体指导(指导(500500家公司家公司)主动主动自主自主检查的企业,且无问题检查的企业,且无问题(1000(1000家公司家公司) ) 第第1级企业级企业第第2级企业级企业第第3级企业级企业 利用信息系统,在过去监督情况的基础上进行选择利用信息系统,在过去监督情况的基础上进行选择 利用信息系统里记录的企业信息,将过去监督过的企业分为3个级别,从问题最多的第1个级别的企业中选择监察对象。 以本年度中央确定防尘工作为主要目
9、标举例说明。3.3 3.3 国外监察方法综合分析国外监察方法综合分析 根据各国监察方法的特点,可分为以下三种: (1)事故跟进法; (2)单纯循环法; (3)风险优先法。3.3.1 3.3.1 事故跟进法事故跟进法 即一旦某企业发生重大事故,安全生产监察部门会立即对该企业及其相同或类似的企业展开监察。在美国的优先监察顺序中将对造成5人以上住院的灾难性事件或死亡事故企业的监察放在重要位。美国对灾难性事件或死亡事故的调查和监察仅限于发生灾难性事件或死亡事故的企业。 我国经常采用这种事故后的监察方法,一旦某行业、某区域或某企业发生了重大或特大事故,为了避免类似事故的再发生,就会对事故发生企业以及该地
10、区或其它地区该行业的其它企业进行监察。3.3.2 3.3.2 单纯循环法单纯循环法 即安全生产监察部门按照一定的周期对一定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监察周期视监察对象不同而有差异。比如日本把问题较多、事故频发的企业和行业作为重点监察指导的对象,有的企业一年监察数次,有的则几年轮不到一次。可以把这种监察方法称之为建立在事故统计基础上的安全生产监察,这个绝对风险可能来源于事故统计的绝对数字,也可能来源于对某些行业或企业的历史认识。3.3.3 3.3.3 风险优先法风险优先法 美国的优先监察方案中将对存在紧急危险状况的企业予以最优先检查的地位。这里所谓的紧急危险状况与我国的重大事故隐患基本属于同一范畴。英
11、国的监察对象主要集中在产生高风险的主要工作场所和工艺上。但是,无论是美国的紧急危险状况,还是我国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英国按照5项指标风险分级都是定性的判断,来源于对现状与法规和标准的符合性对比,来源于安全生产理论知识和事故分析经验。3.4 3.4 国外监察方法对比总结国外监察方法对比总结 通过对安全生产监察方法的研究和比较可以看出: (1)各国监察方法都是根据自身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和监察对象的特点,采取适合自身国情的安全生产监察方法。 (2)从美、英和日安全生产监察的研究来看,企业存在的风险是安全生产监察优先考虑的因素。 (3)监察的最终目的是监督企业消除存在的违法违规状态或行为,控制和降低企业
12、风险。4 4 企业分类分级监管机制企业分类分级监管机制4.1 4.1 整体思路整体思路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普查和风险评估及分类分级监察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普查和风险评估及分类分级监察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普普 查查(1) 行业数量和人数等分布行业数量和人数等分布(2 2)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生产安全事故情况(3 3)企业守法情况)企业守法情况(4 4)(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等固有风险情况故隐患等固有风险情况企业风险评估企业风险评估分类分级分类分级(1 1)危险性分类(行业)危险性分类(行业)(2 2)建立分类方法及指标)建立分类方法及指标(3 3)风险控制能力分级
13、)风险控制能力分级(4 4)建立分级方法及指标)建立分级方法及指标(5 5)开展企业风险分级()开展企业风险分级(1 1、2 2、3 3级)级)分类分级分类分级监监 察察(1 1)确定分类分级监察方)确定分类分级监察方案案(2 2)开发监察信息平台)开发监察信息平台(3 3)实施分类分级监察)实施分类分级监察4.2 4.2 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普查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普查 普查目的:摸清本市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基本现状,建立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基础数据库;为进行风险优先,分类分级监管的工作思路,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模式提供基础依据。 普查范围:重庆市辖区内所有企业。 普查对象:工商贸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14、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已建档企业除外)。 普查内容: (1)企业基本信息 (2)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卫生体检情况 (3)企业守法情况 (4)企业固有风险情况 重点领域: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物品、冶金等。普查组织实施: 组织单位:组织单位:市安监(煤监)局或区县安监(煤管)局 实施单位实施单位: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技术支持:技术支持:相关安全服务机构及安全生产专家市安监(煤监)局市安监(煤监)局辖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辖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工商贸企业工商贸企业企业企业安全安全生产生产技术技术服务服务机构机构4.3 4.3 企业风险分级模型
15、企业风险分级模型企业风险级别(企业风险级别(CR)监察级别(监察级别(G)级级四级四级级级三级三级级级二级二级级级一级一级4.4 4.4 分类分级监察分类分级监察 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 重大隐患登记建档,挂牌督办 关闭淘汰第二部分第二部分行政人员的安全职责及责任规定行政人员的安全职责及责任规定主要内容主要内容四、四、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中的相关规定中的相关规定五、五、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 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行规定中的相关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六、六、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
16、任追究暂行规定中的相关中的相关规定规定1 1 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 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5)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重庆市政府第225号令) 2 2 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责任行为类型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责任行为类型2.1 不作为(玩忽职守)(1)不执行贯彻;(2)视而不见;(3)执行不到位;(4)记录缺陷2.2 乱作为(渎职)(1)乱指挥;(2)越权;(3)滥用职权;(4)徇
17、私舞弊。3 法律法规规定的承担安全责任的类型3.1 行政责任(1)警告;(2)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3)降级或者撤职处分;(4)开除。3.2 刑事责任(1)玩忽职守罪;(2)渎职罪。4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中的相关规定中的相关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18、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第三条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5 5、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 和行政执法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任追究的暂行
19、规定中的相关规定中的相关规定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的;(六)未按照年度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履行法定职责的;(七)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 第十九条不承担责任情形:第十九条不承担责任情形:(一)因生产经营单位、中介机构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致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
20、行政执法人员无法作出正确行政执法行为的;(二)因有关行政执法依据规定不一致,致使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不当的;(三)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四)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良后果被及时消除的;(五)按照批准、备案的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现按照批准、备案的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程序已经场检查方案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程序已经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尽职)察职责的;(尽职) (
21、六)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已经依法查处,因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七)生产经营单位非法生产或者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已经依法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取缔或者关闭的; (八)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九)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已经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议的;(十)依法不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承办人直接作出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对安全监管监
22、察部门应当经审核、批准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区分并承担责任:(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批擅自作出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按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二)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承办人提出的意见错误,审核人、批准人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以纠正,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核人、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欺上) (三)审核人改变或者不采纳承办人的正确意见,批准人批准该审核意见,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四)审核人未报请批准人批准而擅自作出决定,致使行政执法
23、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审核人承担责任;(五)审核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批准人作出错误决定的,由审核人承担责任;(六)批准人改变或者不采纳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七)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因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指派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单位或者人员执法,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指派部门及其负责人承担责任。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因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参与作出决定的其他负责人应当
24、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擅自改变集体决定,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该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共同作出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由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不能区分主要、次要责任人的,共同承担责任。因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内设机构单独决定,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该机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个以上内设机构共同决定,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有关内设机构共同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内设机构会签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区分并承担责任:(一)主办机构提供的有关事实、证据不真
25、实、不准确或者不完整,会签机构通过审查能够提出正确意见但没有提出,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主办机构承担主要责任,会签机构承担次要责任;(二)主办机构没有采纳会签机构提出的正确意见,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主办机构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因执行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指示、批复,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作出指示、批复的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承担责任。因请示、报告单位隐瞒事实或者未完整提供真实情况等原因,致使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错误指示、批复的,由请示、报告单位承担责任。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
26、、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其不当或者违法责任由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承担。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改变、撤销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有关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本章规定分别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依照本章规定区分并承担责任。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有下
27、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所规定的职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三)积极配合责任追究,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四)依法可以从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从重追究责任:(一)因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的;(三)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干扰、阻碍责任追究的;(四)对检举人、控告人、申
28、诉人和实施责任追究的人员打击、报复、陷害的;(五)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的;(六)依法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第五条 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督)责任;分管专项工作的负责
29、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专项监督领导责任。6 6 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中的相关规定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第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依法主持或者配合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理职责:(一)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和督促落实本地区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措施;(二)研
30、究和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检查督促本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职责;(三)每季度至少主持或者委托政府分管负责人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明确部门和专人负责落实会议决定事项;(四)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划或者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五)落实工作机构,按要求配备监管人员和装备,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人的职责:负责人的职责:(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二)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协助本级人民
31、政府主要负责人研究和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三)组织督促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四)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任务执行情况;(五)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会议;(六)每季度至少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一次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分管专项工作负责人的安全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分管专项工作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研究和解决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 (二)督促分管范围内的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成安
32、全生产责任目标; (三)督促分管范围内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四)监督检查分管范围内的部门制订和落实应急救援预案; (五)每季度至少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一次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全市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全市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人的职责: (一)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任务; (二)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明确机构和专人负责落实会议决定事项;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督检查
33、和督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和调查处理工作; (四)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全面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 (五)牵头对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向本级人民政府领导提出建议、意见,协调各行业领域、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中的重大问题; (六)建立值班和举报奖励制度。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的职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的职责:(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二)对职责范围内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
34、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三)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等实施行政审批,开展监督管理;(四)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五)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依法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安全生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产监督管理职责:(一)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任务;(二)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三)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
35、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一岗双责)(四)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明确机构和专人负责落实会议决定事项;(五)保障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六)制订应急救援预案,推行国家和行业安全标准;(七)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专项监督管理;(八)建立值班和举报奖励制度。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管安全生产监督安全生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人的职责:管理工作负责人的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 (二)督促检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三)协助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
36、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四)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依法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管专项工作负责安全生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管专项工作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研究部署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二)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督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三)对安全生产有关事项实施行政审批,开展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指导督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方针
37、政策、国家和行业标准;(二)督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的安全业绩考核工作;(三)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人的职责:理工作负责人的职责:(一)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国家和行业标准;(二)参与或组织督促检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三)参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分管
38、专项工作负责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分管专项工作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督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二)参与或组织开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和由行政机关任命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和由行政机关任命的负责人有下列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之一的,应当实施应当实施行政问责行政问责;同时构成违纪的,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同时构成违纪的,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给予行政处分:(一)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一年内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
39、故3起且超过目标考核指标一倍的;(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含2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1起以上(含1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三)在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中,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以致造成更大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四)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五)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行政问责包行政问责包括以下方式括以下方式:(一)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二)通报批评;(三)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四)诫勉谈话;(五)责令公开道歉;(六)调离现工作岗位;(七)引咎辞职;(八)责令辞职;(九)
40、免职。前款规定的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国家和行业标准,造成不良后果的;(二)未按规定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造成不良后果的;(三)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保证经费投入,造成不良后果的;(
41、四)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五)未按规定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考核的。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行政审批行政审批规定规定,有下列行为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法委托单位或者个人行使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权的; (二)批准向合法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超量提供剧毒品、民爆物品或者其他危险物资的; (三)批准向非法或者不具备安全生
42、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提供剧毒品、火工品等危险物资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条件的; (四)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行政审批规定的。 向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颁发有关证照的,或者对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机构资质、人员资格予以批准认定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不作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或者其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安全隐患排查督促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
43、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对已经依法取得行政审批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行政审批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中,有下列行为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开除处分
44、处分: (一)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的; (二)事故发生后,不按规定赶赴现场组织抢救,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的; (三)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四)不制止、不查处瞒报、谎报等违法行为的; (五)在事故调查处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提供伪证、指使他人提供伪证,或者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由行政机关
45、任命的人员有下列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有关责任人之一,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职)、责令辞职、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职)、责令辞职、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聘、开除处分: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聘、开除处分:(一)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二)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三)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四)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
46、者产品的;(五)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 (六)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检查、提供资料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安全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七)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 (八)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九)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承担安全评价、培训、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报告等与事实不符的文件、材料,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47、给予降级(职)、责令辞职、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聘、开除处分。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迟报、漏报或者不及时组织抢救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职)、责令辞职、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聘、开除处分。 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降级(职)、责令辞职、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聘、开除处分。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给予开除处分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从重处分: (一)在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
48、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从轻处分:(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经查证属实的。具有前款规定两种以上情节的,应当减轻处分。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可以免予处分处分; 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 因不可抗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
49、不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对责任人员的行政问责和行政处分实行责任对责任人员的行政问责和行政处分实行责任跟踪追究制跟踪追究制度度,已,已调离岗调离岗位的责任人员在任职期间有责任追究情形的,应当追究位的责任人员在任职期间有责任追究情形的,应当追究。第三部分第三部分行政人员如何做到行政人员如何做到“尽职免责尽职免责”主要内容主要内容1 1 对一起知名事故的思考对一起知名事故的思考 1.1 1.1 事故回放事故回放 1999年1月4日,重庆綦江虹桥突然垮塌,40名无辜者被夺去了生命,引起了国人关注。专家组认定这是一起人为责任事故,其中违法设计、无证施工、管理混乱、未经验收等问题,是导致事故发生
50、的重要原因。綦江县委原书记某、副书记某等一批渎职官员被追究刑事责任。 1999年4月3日,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判处林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虹桥包工头费某有期徒刑十年;张某、孙某、贺某等人分别被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六年;段某、李某、夏某、阎某、赵某等5名被告人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至十年;刘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王某、胡某犯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和八年;重庆某机器厂职工技术服务部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被判处罚金25万元,非法所得3万元继续追缴。1999年12月23日,法院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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