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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人所得税法培训PPT课件.pptx

1、新个人所得税法培训2018.10过渡期政策解读我国个税改革历程01新个人所得税法六大亮点02新个人所得税法解读0304目录 CONTENTS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我国1950年 7月政务院公布的1980年9月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我国1986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配套发布了我国第一次修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002年1月1日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

2、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我国第二次修法第三次修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8年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我国第五次修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第四次修法2010年2010年10月1日起,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我国第六次修法2018年8月31日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习近平主席签署第9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自20

3、19年年1月月1日起全面实施;日起全面实施;同时,自同时,自2018年年10月月1日至日至2018年年12月月31日,先将工资、薪金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每月日,先将工资、薪金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每月5000元,并适用新的综合所得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元,并适用新的综合所得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适用新的经营所得税率。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适用新的经营所得税率。我国第七次修法我国个备受建立综合所得按年征税制度1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 新个税制模式税制模式国国 家家综合税制综合税制累进

4、税率:美国的税制综合程度比较高单一税率:俄罗斯(13%)、捷克(15%)、匈牙利(15%)等分类税制分类税制埃及、埃塞俄比亚、也门、约旦等综合与分类综合与分类 相结合税制相结合税制英国、法国、德国、葡萄牙、西班牙、意大利、瑞士、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墨西哥、巴西、日本、韩国等主要国家税制模式适当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2将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从原来每人每月这意味着,年收入在新个首次设立专项附加扣除3此次新个新个调整优化税率结构4此次税改的另一重点就是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新个综合所得新旧税率对比扩大增加反避税条款5此次新个税法还增加了反避税条款新个建立健全配套征管制度6建立综合

5、所得按年计税的“代扣代缴、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优化服务、事后抽查”的征管模式,完善自然人税收管理法律支撑,同步推进税收征管法修订,推进部门共治共管和联合惩戒等制度,这是改革的重要保障。征管模式:征管模式:“以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 “代扣代缴、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优化服务、事后抽查”新个新个健全社会健全社会配套配套主要依靠扣缴单位,外部门依赖程度低。需要外部配套支撑:法律支撑,修订税收征管法信息支撑,部门信息共享共治信用支撑,对失信者实施联合惩戒技术支撑,打造适应自然人服务管理的系统税改前税改前税改后税改后新第三部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

6、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第一条第一条新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个纳税年度内在中

7、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日止。第二条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

8、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新第三条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

9、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新第四条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退

10、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新第五条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

11、、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新第六条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得额。

12、(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

13、)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新第六条第六条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

14、,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

15、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新第七条第七条 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新第八条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

16、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税务机关

17、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新第九条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新第十条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

18、办理纳税申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

19、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新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居民个人

20、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新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人

21、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代缴税款。新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

22、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

23、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税款清算。新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所得税申报表。 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

24、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新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

25、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附加扣除信息。 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26、。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新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人民币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以外的货币的,按照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新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常务委员会备案。新第十九条第

27、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新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将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将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为:修改为: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新附一、附一、

28、将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将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修改为:用)修改为: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新附二、附二、新旧税法所得项目 比对过渡期政策解读第四部分一次修法一次修法两步到位两步到位过渡期政策解读为了给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实施新税制预留一定的准备时间,同时尽早地让百姓享受到改革的减税红利,总局按照“一次修法、两步到位”的步骤安排改革

29、。即“一次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个人所得税法,新税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两步到位”,第一步,从2018年10月1日至年底实施过渡期政策,先行对工资薪金所得执行5000元/月费用减除标准,并适用新的综合所得税率;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先行适用新的经营所得税率;第二步,从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相关政策相关政策财政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98号 过渡期政策解读过渡期政策解读 对纳税人

30、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注意注意2018年年10月月1日日-12月月31日过渡期内,工日过渡期内,工资、薪金所得不能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包资、薪金所得不能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

31、金、赡养老人等支出)过渡期政策解读新旧政策比对过渡期政策解读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二、关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二、关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方法问题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方法问题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二)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

32、经营者2018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和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其中应纳前三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和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应纳第四季度税额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以下称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和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过渡期政策解读过渡期政策解读 个人独资企业个税预缴案例:个人独资企业个税预缴案例:某个人独资企业1-10月生产经营利润86500元,其中:1-9月份生产经营利润76500元,预缴个税5250元,其投资者10月份应预缴个人所得税多少?(假设按实际利润预缴)10月份应预缴个税计算如下:月份应预缴个税计

33、算如下:(1)累计应纳税所得额=86500-35009-50001=50000元(2)10月1日以前应纳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5000020%-3750)910=5625元。(3)10月1日以后应纳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5000010%-1500)110=350元。(4)则该企业投资者税款所属期10月份应纳个税=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1-9月已纳税额=5625+350

34、-5250=722元。某个人独资企业2018年1-12月生产经营利润116500元,已预缴个人所得税7500元,其个人投资者全年汇算清缴应缴多少个人所得税(不考虑年度纳税调整因素)?汇算清缴应纳税款计税如下:(1)年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16500-35009-50003=70000元(2)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7000030%-9750)912=8437.5元(3)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7000010%-1500)312=1375元。(4)汇算清缴补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应纳第四季度税额-累计已缴税额=8437.5+1375-7500=2312.5元。 过渡期政策解读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案例: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案例:过渡期政策解读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自2018年10月1日起废止。感谢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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