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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概论课件-范愉-(1).ppt

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总主编总主编曾宪义曾宪义司法制度概论司法制度概论主编范愉主编范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一章第一章 司法概述司法概述 第一节 司法与司法权的概念 第二节 司法的历史发展及现代司法制度的建立 第三节 现代司法的功能与模式 重点问题 司法(justice)的概念 司法权的概念和性质 司法权的特征 司法的构成要素 司法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及现代司法制度的建立 现代司法制度的主要标志 现代司法的基本功能 司法与正义的关系 价值取向在司法制度建构和司法活动中的作用 司法模式的概念及意义第一节司法与司法权的概念第一节司法与司法权的概念 一、司法与司法权 (一)

2、司法的概念 司法(justice),是指由专门的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特别是指法院的审判活动。 司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legal system)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使法律规范转化为现实的法律实践,使静态的法成为动态的法,即活的法,使抽象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最重要和最终的保障。 司法活动及其功能是相对于立法和行政而言的,司法活动建立在司法权的基础之上。司法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1.狭义的司法,即形式意义上的司法,特指法院的权限及其审判活动。在这个意义上,司法与法院的审判活动具有基本相同的内涵和外延,司法即审判,司法机关即法院,司法程序即诉讼程序。

3、法学研究一般多是在这个意义上理解司法的概念并据此阐述司法的原理。2.广义的司法,即实质意义上的司法,指与立法和行政相对的、通过适用具体法律规范解决纠纷的一种国家的专门活动,在这个意义上,除法院以外的许多国家机关或机构也承担着一定的司法功能(或准司法功能)。一个国家的司法系统或体制,首先是由宪法和相关法律所确定的,但是,除了法定的司法机关(法院)外,往往还根据习惯或功能标准,将其他具有司法功能和权限的机构及其活动也涵盖在司法范畴中,如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及其职权活动,并进一步将与司法活动相关的制度、程序和活动等(如行政裁决、仲裁、调解和公证等)都置于广义司法范围之内。3.本书的概念。本教材以广义的

4、司法制度为研究对象,即以法院及其审判权为核心,全面地展示各种司法制度、司法程序及相关机制。( (二二) )司法权司法权 1.司法权的概念。 司法活动以享有并行使司法权为基础。司法权是一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相区别的重要的国家权力,是一种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属权力,具有执行权、裁判权、救济权的特性。严格意义上的司法权(狭义),指法院的审判权。在我国,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广义)。 2.关于司法权的不同界定。 (1)大司法权说。 (2)三权说。 (3)多义说。 (4)两权说。 3.司法权的性质。 相对于立法权和行政权,司法权的性质是:第一,司法权是一种执行权。第二,司法权是一种裁判权。第三,司法

5、权是一种救济权。 (三)界定司法机关的不同标准 司法权是由司法机关行使的专属权力,而世界各国司法机关的外延及其权限和性质也因标准的不同而存在较大差异。一般而言,各国界定司法机关所采用的标准主要有:1.法定标准2.习惯标准3.功能标准二、司法权的特征二、司法权的特征 这里阐述的司法权的特征主要是以审判机关及其活动为基准的,主要包括: (一)被动性 司法的被动性又称司法消极主义,这是由司法权的性质决定的。 (二)中立性 司法的中立性,是司法公正的要求。 (三)合法性与程序性 司法必须以法律为基础和依据。 程序公正为基本价值,并以此作为制度、程序设计的标准和司法公正的评价标准。 (四)专属性 专属性

6、,又称司法的独占性,是指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主要是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并由宪法加以确认和保护。 (五)职业化 职业化,指司法人员的职业化,是司法专属性对司法主体的必然要求,是指司法权的行使必须由具有司法官资格的专职人员,通过专门的程序进行。 (六)终局性与稳定性三、司法的构成要素三、司法的构成要素 司法作为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多种要素共同构成的。 (一)司法体制 司法体制,是指一个国家有关司法机关的设置、各司法机关之间的职权划分和相互关系的体系、制度、形式和活动原则的总称。 (二)司法组织 司法组织的概念,可以作狭义和广义的解释。 (三)法律规范体系与司法程序 (四)司法官及法律职业

7、 司法的运作离不开人的要素,司法活动不仅必须依靠直接行使司法权的司法官(法官和检察官),而且离不开其他参与司法运作乃至与法律有关的法律工作者。 (五)司法环境 司法环境,主要指司法制度形成和运作的社会环境司法制度在建立之后,同样要在具体的社会环境中运作,社会的作用直接影响着司法机制的运作效果和预期目的能否实现。 (六)司法理念 司法理念,是建构司法体制、司法制度和司法程序中的理论基础、价值观,也是具体司法运作和实践的指导思想,是司法构成的思想和精神要素。第二节司法的历史发展及现代司法制第二节司法的历史发展及现代司法制度的建立度的建立 一、司法的产生与历史发展 (一)司法制度的起源 (二)古代社

8、会的司法制度 人类社会进入近现代之前,其司法活动和司法制度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在近现代以前,世界各国的司法权仍然可以归纳出一些共同的特点,例如: 1.司法权往往与其他权力、特别是行政权浑然一体、共同行使。 2.存在多元化的司法体制。 3.法律规则与程序均未发展成熟。 4.司法活动具有严酷性和非理性的特征。二、现代司法制度的建立二、现代司法制度的建立 (一)西方现代司法制度产生的背景和条件 1.统一民族国家的形成。 2.法律家职业集团的成熟。 3.民主制度的建立。 (二)现代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的建立 1.国家建立了统一的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独立和专属地行使司法权。 2.司法机关严格依法行使职

9、权。 3.确立了司法公正的理念。三、中国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三、中国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一)古代社会的司法制度 (二)近现代司法制度 (三)当代司法制度 1.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2.当代司法制度的特点。第三节现代司法的功能与模式第三节现代司法的功能与模式 一、现代司法的基本功能 (一)纠纷解决司法的直接功能是解决纠纷、调整利益冲突,保护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适用和规则确认司法活动是一个法律适用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司法具有确认、实现或发展法律规范,保证法律调整机制的有效和正常运转,从而建立和维护稳定的法律秩序的功能。 (三)维护政治秩序和权力的合法性司法是国家司法权的行

10、使和法的实现的重要环节,因此,司法的最深刻的社会功能还在于维护整个社会的政治秩序和国家权力的合法性。二、当代司法功能的转化与扩大二、当代司法功能的转化与扩大 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司法也开始出现了一系列的转型,显示出不同于近现代初期的若干特征。特别是随着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司法在当代法治国家的社会功能不断扩大,司法在公共决策(policy making)形成方面的功能开始得到承认。 这种司法功能的变化的结果是:(1)部分法院、特别是承担司法审查职能的法院,开始从司法消极主义向司法能动主义政策转化。(2)法院开始将部分纠纷解决功能向非诉讼机制分流,推动非诉讼程序(ADR)的快速发展。(3)法院开始

11、注重通过调解或促进当事人和解方式改善司法的效果。三、司法的价值取向三、司法的价值取向 (一)司法与正义 1.司法是实现通过立法确定的社会正义(分配的正义)的最重要的途径。 2.司法是保证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和法律秩序的最重要的保障机制。 3.司法在制度上提供了一个公开、公正和公平的程序,为实现社会正义创造了基本的条件,为每一个社会成员提供了追求正义的平等机会,并由此使社会主体建立对正义的信念。 4.司法通过个案的裁判保护个人权利,衡平利益的冲突,协调社会正义与个体正义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同时可以纠正或弥补立法中的不足、缺漏或不公正,促进社会正义与法律自身的发展。 (二)司法的价值取向 价值取向是世

12、界各国司法制度建构和运作中的重要决定因素。不同价值取向,可能导致司法功能的不同侧重。表现在: 1.各种司法制度可以根据不同的价值取向而选择不同的诉讼模式,并定位司法的功能。 2.可以根据司法的不同功能进行司法机关或法院组织体系内的合理分工,由不同审级的法院承担不同的功能。 3.可以根据社会的需求和司法自身的条件,通过对不同价值的平衡、协调和价值取向的调整,采取不同的司法政策,对司法制度及程序进行适当的改革,以使司法不断适应时代的发展和需求,与时俱进地发展。四、司法制度的不同模式四、司法制度的不同模式 (一)司法模式的概念 司法制度的模式,主要是指根据不同的司法理念、通过特定的司法体制、制度和程

13、序等要素建构的特定的 司法制度的类型或典型样式。 (二)区别司法模式的意义 不同的司法模式,体现着不同的基本理念和价值取向,直接决定着司法活动的特点和方式。 因此,在司法体制和具体制度的建构中,首要的问题就是确定基本模式。第二章第二章 司法体制司法体制 第一节 现代司法体制及基本理念 第二节 司法权限 第三节 当代世界主要司法体制 第四节 我国司法体制重点问题重点问题 司法体制的概念 司法制度的概念 现代司法体制及其特征 司法独立 司法公正,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的意义 公正与效率和效益的关系 司法民主 司法权限 主管和管辖 司法社会化 我国人民司法体制第一节现代司法体制及基本理念第一节

14、现代司法体制及基本理念 一、现代司法体制的概念与特征 (一)司法体制的概念 1.司法体制,是一个国家有关司法机关的设置、各司法机关之间的职权划分和相互关系的体系、制度、形式和活动原则的总称。 2.司法制度。 司法体制的概念与司法制度(judicial system)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区别。 司法制度一般是指司法体制在宪法和法律中的具体化和制度化。 (二)现代司法体制的特征 1.现代司法体制建立在现代立宪民主政治体制之上,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 2.司法体制内部实现以法院为核心的权限与职能的分工。 3.法律家的职业化。 4.建立司法监督与司法民主的制约机制。二、现代司法体制的基本理念二、现代

15、司法体制的基本理念 (一)司法独立 现代民主宪政以分权和制衡为基本原理,司法权与立法权和行政权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司法独立理念和原则是现代司法体制的基础。 这一理念一般包括三个方面: 1.司法权的独立,即司法的外部独立。 2.法院的独立。 3.裁判者即法官的独立和中立。 (二)司法公正与程序正义 现代司法体制以司法公正为最高目标,并以程序公正为基本价值。 1.司法公正与程序正义的概念。 2.程序公正理念的意义。 3.司法公正的基本标准。 4.公正与效率和效益的关系。 (三)司法民主 1.司法民主的概念。 民主一词可以在多种意义上使用,在国家制度层面主要体现为公共权力与市民社会进行理性互动的价值

16、理念和制度安排。 2.司法民主与司法独立的关系。(1)现代司法制度的本质决定其是现代民主政治的组成部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司法权也不例外。(2)从法与社会的关系而言,一方面法是受社会决定的,必须服从于社会需求;另一方面,在现代法制的发展中,法又保持着一定程度的自治.(3)司法民主同时还是增强民众参与意识,增加司法的透明度、公信度、权威性和正当性的重要保障。第二节司法权限第二节司法权限 一、司法权限的概念 司法权限,是指司法权的限度和范围。 司法权限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各种关系: (1)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关系。 (2)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 (3)司法机关与社会团体组织,包括公益性组织、

17、自治性组织、宗教团体、政党等的关系。 (4)司法机关与公民私权的关系。 (5)不同的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 (6)与国家主权有关的涉外司法主权关系.二、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关系二、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关系 根据权力制衡的原理,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之间存在一种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的关系。 现代法治国家立法机关与法院之间的关系一般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司法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2.立法机关产生或撤销司法机关,任免司法官。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 4.立法机关对司法行政事务进行管理和控制。 5.法院通过违宪审查权对立法权进行监督和制约。 6.相互尊重与礼让。三、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三、司法

18、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 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政府)之间的关系在各国体制上的差异较大,其中部分国家司法权相对于行政权具有更高的地位(司法权优越);而在另一些国家,二者则完全平等,互不干预,由专门机构负责平衡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在实践中,各国主要依据以下基本原则来调节二者的关系:1.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2.法院拥有对纠纷的最终裁判权。3.法院通过行政诉讼实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4.司法审查制度确立了司法机关对行政立法权的审查权,通过对行政法规的司法审查,可以将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文件清除出去,保证法律的统一。四、司法机关之间的分工与协作四、司法机关之间的分工与协作 (一)

19、司法机关之间分工与协作的必要性司法权的核心是审判权,现代司法体制是以法院为中心建立,司法活动是以法院的审判活动为核心展开的。但是,除审判权和法院之外,还有大量司法职能和司法活动,需要一些拥有特定司法权限的专门机关、通过特定的司法程序完成。 (二)我国公检法机关的分工与协作我国宪法中明确对各司法机关之间的分工与协作问题作出了规定,要求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 (三)司法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分工与协作当代世界各国法院的财政、人事任免、法院设施的建设,司法考试和法律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司法行政事务,司法判决和刑罚的执行等方面,相当多是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部)分管

20、的。五、司法的主管与管辖权范围五、司法的主管与管辖权范围 在纠纷解决的方式和程序设计上,需要建立一种多元化的机制,法院在其中占据最重要的地位。审判权在主管和管辖方面主要受到以下因素的制约: 1.基于权力分立原理上的界限。 2.现代司法应尊重社会团体和地方的自治权,尽量不介入社会团体内部纠纷的自律性处分。 3.由于国际性(涉外)因素的制约。 例如,地域管辖、属人管辖等对司法管辖权在空间和主体国籍等方面的限制等等。六、司法的社会化六、司法的社会化 随着当代社会纠纷解决的需求和司法功能的变化,原来由国家司法机关高度垄断的司法活动开始出现社会化的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院的纠纷解决功能向

21、社会、民间机构和非诉讼程序(ADR)分流。 2.部分司法机构出现私有化现象,一些国家将一部分传统由国家严格控制管理的司法机构向社会开放,允许私人经营管理,如私营监狱。 3.私营警察和私人侦探机构等新的服务业出现,这些行业适应社会主体的需要,填补律服务市场的短缺,为当事人提供安全保障、证据收集调查等等。第三节当代世界主要司法体制第三节当代世界主要司法体制 一、不同的司法体制及其模式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世界各国的司法体制进行分类。 1.司法体制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根据政治体制的不同,可以将世界各国的司法体制分为:三权分立体制下的司法体制,议行合一体制下的司法体制,政教合一体制下的司法体制

22、等。 2.司法体制与国家结构直接相关。根据国家结构的不同,可以分为单一制国家的司法体制和复合制国家的司法体制等。 3.现代世界各国的司法体制在司法机关的设置、权限和司法权的行使方式上也存在很大差异。二、英国司法体制二、英国司法体制 (一)法院组织系统 (二)检察机关组织系统 (三)司法行政机关 (四)英国司法体制的特点三、美国司法体制三、美国司法体制 (一)法院组织系统 (二)检察机关组织系统 (三)司法部 (四)美国司法体制的特点四、德国司法体制四、德国司法体制 德国也是一个联邦制国家,但与美国不同,其法院体系实行一体化。德国基本法将其司法权委托给法官行使,同时设立了一系列的司法部门配合法官

23、行使司法权,共同构成其司法体制。 (一)法院组织系统 (二)检察机关 (三)司法部 (四)德国司法体制的特点五、法国司法体制五、法国司法体制 法国现行司法体制是在18世纪末的资产阶级大革命之后建立的,具有一些独特的理念,成为 一种特殊的司法体制类型。 (一)法院组织系统 (二)检察机关 (三)司法部 (四)法国司法体制的特点六、日本司法体制六、日本司法体制 日本在明治维新时期,仿效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建立了其司法体制。第二次世界大战以 后,日本参照美国的模式进行了一系列司法体制改革,逐步形成了一种独特的混合型司法体 制。 (一)法院组织系统 (二)检察机关 (三)法务省 (四)日本司法体制的

24、特点第四节我国司法体制第四节我国司法体制 一、祖国大陆的司法体制 (一)人民司法体制 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三权分立的体制不同。 (二)人民司法的组织体系 我国人民司法的组织体系由国家审判机关(法院)、国家检察机关(检察院)、行使司 法职能的行政机关及社会团体构成 (三)我国司法体制的基本原则 我国法学界把人民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概括为 1.司法主权原则。 2.司法统一原则。 3.司法独立原则。 4.司法制约原则。 5.司法民主原则。 6.司法平等原则。 7.实事求是原则。 8.司法便民原则。二、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体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体制 香港地区的司法体制既保留了一部分英国普通

25、法的传统,同时根据一国两制的需要进行了创新。其基本构成是: (一)审判机关 (二)检察机关 (三)律政司 (四)犯罪侦查机关三、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体制三、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澳门基本法)规定了澳门地区司法体制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内容,是澳门司法体制赖以建立的主要依据。澳门地区的司法体制保留了以葡萄牙为样板的大陆法系的传统,同时根据一国两制的需要进行了创新。其基本构成是: (一)法院体系 (二)检察机关 (三)刑事侦查机关四、台湾地区司法体制四、台湾地区司法体制 台湾地区是我国的一个特殊行政区域和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法域。台湾当局由“立法院”、“司法院”、

26、“行政院”、“监察院”和“考试院”五院组成,分别行使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和考试权。台湾地区的司法体制主要由“司法院”及所属机构、“行政院”法务部所属的各级检察机构以及各级军事审判机构组成。 (一)“司法院” (二)检察机关第三章第三章 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 第一节 法律职业 第二节 法律教育与培训制度 第三节 我国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制度重点问题重点问题法律职业(legal profession)的概念及其在法制中的意义现代世界各国的法律职业的共同特征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含义及基本模式法律家的素质及其基本构成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司法责任法律思维、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法律教育、法学

27、教育和法律职业培训法律职业资格司法考试、统一司法考试我国现行法律教育体系的构成、特点和存在的问题我国统一司法考试的目的、意义和完善的目标第一节法律职业第一节法律职业一、法律职业的概念及意义 (一)法律职业的概念 法律职业(legal profession),亦可统称为法律家,指专门从事司法及其他法律活动、具有国家授予的特定专业资格的职业法律工作者. 狭义的法律职业,特指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法律家,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 广义的法律职业,还包括其他法律职业(如仲裁员、调解员、公证员等)以及立法者、法学家。在研究法律职业时,一般把法官作为其核心,重点是从事法律实务的职业法律家,但是,从法律调整的系

28、统性和法律发展规律的角度,也应将法学家和立法者纳入法律职业研究的视野。 (二)法律职业的形成及历史作用 法律职业的形成,一方面是法律自治的需要,另一方面则是法律适用活动的专业化和复杂性的客观要求。在法律运作和历史发展过程中,法律职业逐渐发展壮大,并成为现代法制的标志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受过专门的职业培训或教育、具有特殊的法律职业思维和技能的法律职业,被视为司法活动的主体要素或司法的软件系统,作为与法律规范本身同等重要的要素。司法活动的独立性、专属性和技术性使法律职业逐步成为一个与其他行业有明显区别的专门职业。 (三)法律职业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意义 法治也是指通过法律调整而

29、形成的社会秩序,这种秩序是以完善和良好的法律规则体系和正常运作的司法制度及实践为保证的。在现代法治中,法律职业的重要性和意义主要体现在: 1.法律职业是法律自治的需要。 2.高素质的法律职业是司法公正的保证。 3.法律职业是发挥司法功能、建立司法权威的主体要素。二、法律职业的构成与法律职业共同二、法律职业的构成与法律职业共同体体 (一)法律职业的构成及特征 1.法律职业的构成。一般而言,法律职业主要包括:(1)法官 (2)检察官 (3)律师 (4)法学家 (5)其他法律职业,具有专门资格或受当事人委托提供特定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 (6)立法者。 2.法律职业的历史作用和社会地位。 3.法律职业

30、的共同特征。(1)法律职业相对独立,形成了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2)法律职业集团内部形成分工与协作的关系。(3)法律教育与培训的专业化。 (二)法律职业共同体及其不同模式 一般而言,世界各国的法律职业本身都构成了特定的共同体,他们奉行同样的法律精神和职业道德规范,具有相同的价值观和法律思维,并遵循同样的法律规则和程序。但实际上,世界各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成模式又各有不同。我们可以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成模式大致分为两大类: 1.一元化的模式,即各种法律职业尽管存在内部的分工,但相互之间联系比较紧密,并存在相互转化的可能和途径。多数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职业都属于这一模式。 2.分业模式,即各种法律职

31、业从就职开始就有明确的分工,各种职业之间联系较松散,原则上不存在升任或转化的关系。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这种模式。三、法律家的基本素质三、法律家的基本素质 (一)法律家的基本素质 法律家的素质,即特定社会对从事法律职业的专业人员(主要是指实务法律家)的基本要求,这种要求的内容和标准基于不同时代和社会的具体法律需求、价值取向和社会经济条件而迥然各异。法律家所应具备的素质至少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职业道德。 2.职业技能,包括法律思维与推理能力、对法律规范的理解与解释技能、法律意识、掌握 证据和事实的能力、思辨、辩论和撰写法律文书的能力等等。 3.学识。 (二)实务法律家与法学家的区别与联系 1

32、.实务法律家与法学家的区别。法学与法律实践,学者与实务工作者始终存在客观的区别,不仅在法律的运作和发展分别扮演不同的角色,而且在法的发展史上也发挥了不同的作用。在现代法治国家,二者在教育途径、职业道德、知识结构、评价标准、行为规范和思维方式等方面都保持着相对的独立,分别发挥着各自不可替代的作用。 2.实务法律家与法学家的联系。法学和法律实务之间又存在着内在的不可分割的联系,始终保持着密切的关系。法学作为一种实用的社会科学,历来以法律实践为研究对象,并从实践中获取素材;法学的研究成果往往能够直接应用于法律实践。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是世界各国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发展的共同动力和基本方法。四、司法责任四、

33、司法责任 (一)司法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1.司法责任的概念。 司法责任,是指司法机关、司法辅助机构及司法官和其他法律工作者,因职务上的行为不当而引起的依法应当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2.司法责任的特征。 司法责任相对于其他法律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1)责任具有复合性。 (2)责任主体的特定性。 (3)承担责任的行为具有职务性。 (二)司法责任的分类 1.根据责任主体的不同,可将司法责任分为个人责任、单位责任和共同责任。 2.根据责任主体违反义务时有无过错,可将司法责任分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3.根据责任发生阶段的不同,可将司法责任分为过程责任(程序责任)和结果责任(实体责任)。 4.按照责任

34、性质,可将司法责任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纪律责任)、诉讼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三)司法官责任与司法豁免权五、法律思维、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五、法律思维、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一)法律思维法律思维也被称为法律思维方式,即法律家(主要是指实务法律家)在具体的司法或法律适用活动中依据法律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 (二)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司法活动的基础,本身也是法律思维的重要组成部分。常见的主要分类有:1.语义解释,又称文理解释;2.论理解释,可分为: (1)系统解释 (2)历史解释 (3)目的解释 (4)社会学解释 (5)比较法解释 (三)法律推理 1.法律推理的概念。 推理通常是指人们逻辑

35、思维的一种活动,即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判断(前提)得出另一个未知的判断(结论)。 2.法律推理的特征。 3.形式推理,又称分析推理、先例推理或形式逻辑,是指解决法律问题时所运用的演绎方法、归纳方法和类推方法。 4.实质推理。 法律适用中的实质推理又称辩证推理,是指当作为推理的前提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矛盾的命题,借助于辩证思维从中选择出最佳的命题以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第二节法律教育与培训制度第二节法律教育与培训制度 一、法律教育的功能 (一)法律教育的分类及功能 法律教育,是指以传授法律知识、法学知识体系和培养法律职业为目的的教育制度和途径。1.法学教育,是以法学研究和法学知识体系的存在为前提

36、和基础,以传授法学知识体系为目的和基本内容,属于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教育的组成部分。2.法律职业培训,是以法律规范、法律技术和法律操作程序作为传授的主要内容,以培养实务法律家(如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为目的,在方法上主要是通过实习和应用技能的训练进行的。 (二)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培训的关系1.法律教育的产生与发展。2.现代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培训的关系。二、法律职业资格与职业培训二、法律职业资格与职业培训 (一)法律职业资格的取得 法律职业的独立性、自治性以及社会对其素质的特殊要求,决定了进入这一职业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资格和特殊途径。在法律职业资格的取得上,现代世界各国大致有以下共同特点: 1.

37、专业性或垄断性。 2.严格资格要求。 3.司法考试与职业培训结合。 4.职业的稳定性。 (二)法律职业培训的途径和模式 当代世界各国的司法官和律师的培训模式基本上分为两类: 1.在英美等普通法国家,法律职业构成为一元化模式,法官由律师中产生。 2.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职业采用分业模式,法律职业执业前的教育也分为两个阶段,即大学本科法律教育和本科之后的职业培训两部分。但法律培训则又可分为一元化模式和多元化模式。三、当代世界各国法律教育概况三、当代世界各国法律教育概况 (一)法国法律教育制度 (二)德国法律教育制度 (三)美国法律教育制度 (四)英国法律教育制度 (五)日本法律教育制度第三节我国法律职

38、业与法律教育制度第三节我国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制度 一、我国法律职业的构成及特点 (一)我国法律职业的构成 我国法律职业的构成主要包括:1.法官2.检察官3.律师4.其他法律工作者。5.法学家 (二)我国法律职业的特点 1.法律职业的职业化程度相对较低。 2.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模式二、我国法律教育制度二、我国法律教育制度 (一)我国法律教育制度的发展及其特点 在我国传统上,由于法律职业本身未受到充分重视,因而法律教育很不发达,但是,这种法律教育仍然存在并具有自身的特点。 (二)大学法律教育 1.法学本科教育。 2.法学硕士研究生。 3.法学博士研究生。 4.法律硕士研究生。 (三)成人法律教育 目

39、前的成人法学教育主要有两种形式: 1.以知识更新和补充为主的干部培训,这种教育以单独设置的政法干部管理学院、法院、检察院的培训中心等为主,实际上属于继续教育性质。 2.以攻读高等学位为主的学历教育,这种是以普通高等院校为主体,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形式为辅进行,以取得专科学历为起点,进而专升本等。 (四)法律职业培训与继续教育 1.法律职业培训。 2.法律继续教育。三、统一司法考试三、统一司法考试 (一)统一司法考试的设立2002年,我国进行了第一次统一司法考试,标志着这一制度已经正式建立。 (二)实行统一司法考试的预期目的根据统一司法考试设计者的解释,确立司法考试制度的目的,在于实现职业法律者选

40、拔的精 英化和统一化。 (三)统一司法考试的完善1.统一司法考试的性质尚未明确。2.统一司法考试尚未解决法律职业资格与准入的关系3.职业培训制度的空缺。4.相关配套制度尚未建立。四、我国港澳台地区法律职业与法律四、我国港澳台地区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制度教育制度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的高等法律教育分为两个阶段: 1.法律基础教育 2.法律深造教育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 1.法律职业。 2.法律教育。 (三)台湾地区 1.法学教育。 2.司法考试与司法培训。第四章第四章 法院与法官制度法院与法官制度 第一节 法院组织体系 第二节 法官制度 第三节 我国法院体系和法官制度重点问题重点问题 法院,

41、广义的法院、狭义的法院 法院的职权 法院组织体系 法院的分类 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 我国法院审判组织 法官制度 法官的司法责任 法官身份保障制度 法官弹劾惩戒制度第一节法院组织体系第一节法院组织体系 一、法院的性质和职权 (一)法院的概念和性质 1.法院的概念。 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它通过行使审判权,适用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处理各类案件,解决社会争端,维护社会秩序,治理社会,维护国家统治正当性和正统性。 2.法院的性质。 法院以追求正义和公正为目标。然而,法院的性质和法一样,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并同时发挥着阶级统治功能和公共社会服务功能。 (二)法院的职权 1.法院职权的概念法院的职权,是

42、指法院根据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的权力及其范围。一个国家法院的职权通常是由宪法、法院组织法(或司法组织法)、各种诉讼程序法等规定的。 2.法院职权的范围 (1)审判权。 (2)司法行政权。 (3)裁判执行权。 (4)规则制定权或规范性司法解释权。 (5)其他特殊职权。二、法院组织体系二、法院组织体系 (一)法院组织体系的概念与构成 1.法院组织体系的概念。法院的组织体系,也可称之为法院体制,是指国家为保证审判权的有效行使,依据一定的原则(如级别管辖、案件类型、法院功能等)设置的各种法院所共同构成的体系。 2.法院组织体系的构成。法院组织体系的构成,是指一个国家所设立的各种法院,通过管辖范

43、围、诉讼程序、功能、审级上的分工和配合形成的法院组织体系(体制)。当代世界各国法院系统的构成各有不同,其中体现了中央与地方、司法与行政、一般与特殊等各种关系和原则,并可按照不同标准将法院分为不同类型。 (二)法院的分类 法院的分类,是根据不同的标准对法院组织进行划分。世界各国的法院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各类: 1.根据法院的性质和属性,可将法院分为:普通法院、行政法院、特别法院和宪法法院。 2.按照国家体制和行政结构,可将法院分为:中央法院和地方法院。 3.以审级为标准,可将法院分为:第一审法院、第二审法院(上诉法院)、终审法院。 (三)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亦称“海牙国际法庭”,是根据联合国宪章设立

44、的,旨在解决国家间争端、维护国际和平和安全的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1946年2月在荷兰海牙建立。 国际法院有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诉讼管辖权是受理和审理国际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职权;咨询管辖权是应联合国或其他专门机构的请求对法律问题提出咨询意见的职权。 国际法院以及其他国际组织的纠纷解决机构,如WTO的纠纷解决机制等,在国际事务处理、人权保护和纠纷解决方面将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三、世界各主要国家法院组织体系三、世界各主要国家法院组织体系 当代世界各国的法院组织体系主要取决于各国的政治体制、国家结构形式和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相互制衡的模式,并受到特定的司法理念和传统的深刻影响。以几个西方

45、主要国家的法院体制为例 : (一)英国的法院组织体系 (二)美国的法院组织系统 (三)德国的法院组织系统 (四)法国的法院组织系统 (五)日本的法院组织系统第二节法官制度第二节法官制度 一、法官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一)法官制度的概念法官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证司法权的公正行使,所建立的关于法官的法律地位、法官的来源和教育培训途径、选任方式、法官的身份保障,以及法官的管理,包括升任、考核、任期、弹劾及纪律惩戒等一系列制度的总和。 (二)现代法官制度的意义法官制度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制度之一,也是现代司法制度的基础。其意义主要体现在:1.保证司法独立。2.保证法官的素质。3.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二、法官

46、身份保障制度二、法官身份保障制度 (一)法官身份保障制度的概念法官身份保障制度,即通过宪法、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等法律,给予法官特殊的身份保障,法官一经任命便享有应有的待遇、地位和豁免权,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随意更换、免职、调任和降职。法官身份保障制度是现代司法独立制度的基础,其目的是免除法官的后顾之忧,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二)法官身份保障制度的意义现代司法的基本原则和理念,是通过保证司法独立实现司法公正。司法独立充分体现在法官独立审判上。而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必须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法官身份保障制度就是适应这一需要建立的。 (三)法官身份保障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法官的身份保障制

47、度始于英国。 近现代以后,随着司法独立成为现代司法的基本原则,世界各国也都普遍建立了法官身份保障制度。 (四)法官身份保障制度的内容 1.法官职务行为的保障。 2.法官物质生活及社会地位的保障。 3.法官职务行为的豁免权。三、法官管理制度三、法官管理制度 (一)法官选任制度 1.法官的任职资格,是指担任法官并从事审判职业所应具备的素质和条件。 2.法官的产生与法官培训。 3.法官的选任方式,是指关于法官选任的具体程序、方法和形式的规定和相关制度。当代世界各国法官的选任方式主要有三种:选举制、任命制、任命制与选举制相结合。 (1)选举制 (2)任命制 (3)任命制与选举制相结合。 (二)法官的地

48、位 法官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主体,属于一种特殊公务人员,其地位受到国家的特殊保护,国家通常通过法律(如宪法、法官法、法院组织法)对其地位和身份加以确认。 首先,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被称为特殊公务员,与其他公务员既存在职权和身份上的区别,又存在一定的联系和共同点。 其次,不同等级和类型法院的法官具有不同的地位或等级。 需要注意的是,法官的等级不能等同于行政官员的等级。(三)法官的职权与司法责任1.法官的职权。法官的职权包括:依法行使审判权、参加合议庭或独立审判、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等。法官的职权具有以下特点和要求:(1)合法性。(2)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性。2.法官的司法责任,即法官在履行职务时因行

49、为违法或不当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四)法官的任期法官的任期,是指法官任命后在职的法定期限。各国对法官的任期有不同的规定。一般说来有三种情况:终身制、定期制、定期制与终身制相结合。 (五)法官的管理与惩戒 1.法官的管理,即法院的人事管理,属于司法行政事务范畴,包括法官业绩的考核、法官继续教育(培训)、法官职业道德考查、法官升迁和法官奖惩等方面的管理。 2.法官惩戒制度,包括弹劾制度及对法官的纪律惩戒。 (1)法官弹劾制度,是一种对法官违法犯罪进行追究的特殊程序 (2)惩戒程序。广义的惩戒程序包括或等同于弹劾程序,狭义上的惩戒程序特指区别于弹劾程序的纪律惩戒。第三节我国法院体系和法官制度第三节

50、我国法院体系和法官制度 一、国法院组织体系与审判组织 (一)法院组织体系 我国法院组织体系是由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所确立的,这种体制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的机构设置传统。 普通法院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专门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我国法院系统分为三类: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2.军事法院等专门法院。3.最高人民法院。 (二)法院审判组织 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我国法院内部设立以下审判组织: 1.合议庭与独任法官。 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一审案件,由法官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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