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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解读”培训课件版.ppt

1、宿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宿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光空杨光空20172017年年6 6月月(一)工伤及工伤保险的概念 1、工伤亦称职业伤害或工作伤害。“由于工 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伤害为工伤”(1921年国际 劳工大会) 2、工伤保险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用社会统 筹的方式建立基金,对在生产、工作过程中负伤致残、 患职业病及职工因工死亡后无生活来源的遗属提供物 质帮助的制度。(二)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 1、无责任补偿原则(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2、雇员不缴费原则(雇主负责缴费原则) 3、保障与补偿相结合的原则 4、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的原则(三)工伤保险的立法目的 1、保障工伤职工的救治权与

2、经济补偿权 2、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 3、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四)工伤保险制度具备的四个特点 (1)强制性 (2)非营利性 (3)保障性 (4)互济性(五)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发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1951年2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 (五)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发展 2、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劳部发1996266 号,于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3、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第375号令,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4、工伤保险条例(修订) (国务院第586号令,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六)工伤保险现阶段主要政策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 (修订) (国务

3、院第586号令,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2、工伤认定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7号令,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3、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8号令,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六)工伤保险现阶段主要政策依据 4、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9号令,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5、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03号令,于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七)工伤保险现阶段主要政策依据 6、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江苏省人社厅苏人社规【2016】3号,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7、 劳动能

4、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2006年11月2日由国家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总局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2007年5月1日实施. ) (一)参加工伤保险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缴费1、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2、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浮动费率。3、用人单位

5、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3年10月联合发出了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对行业划分,费率确定和费率浮动作出规定: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将行业划分为3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如银行业、证券业等),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如房地产业、铁路运输业等),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如石油加工、煤炭开采等),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各行业的的基准费率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5、1.0和2.0。在费率浮动方面,除属于第一类行

6、业的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浮动费率外,二、三类行业均实行浮动。浮动的办法是根据参保单位工伤发生频率等因素,每2年浮动1次,可上或下浮动各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120,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一)工伤认定依据(一)工伤认定依据 1、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伤害的;患职业病的;(一)工伤认定依据(一)工伤认定依据 1、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

7、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关于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老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新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 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注:新条例将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都纳入工伤认定范围。为减少道德风险,条例作了适当限定:1、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在道路上发生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将电动车等非机动车事故纳入,但是在小区和车库等非道路上发生的事故不是交通事故;2、发生事故后,需经交通管理等部门作出“非本人主要

8、责任”的认定,这些部门包括铁路、交通、海事等部门;对无证驾驶、驾驶无证车辆、饮酒后驾驶、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交通管理部门将结合具体情况出具责任认定;3、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应作“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限定。注意加班情形和合理绕道情形的处理。)(一)工伤认定依据(一)工伤认定依据 2、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一)工伤认定依据(一)工伤认定依据 3、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故

9、意犯罪伤亡的;醉酒或者吸毒的;(=80毫克/100)自残或自杀的;注:注: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中将第一条改为中将第一条改为“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第二条改为;第二条改为“醉酒或者吸毒醉酒或者吸毒”加入第四条加入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形。”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已将醉驾列为犯罪行为。故意犯罪: 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只有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才是犯罪。醉酒: 每个人的酒量是不一样的,无法提出判定一个人是否喝醉的行为举止标准。 只能统一根据行为人

10、体内的酒精含量来判定是否醉酒。 参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04)(二)工伤认定程序 1、工伤认定申请 2、工伤认定受理 3、作出工伤认定通知书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事故发生或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诊职业病确诊工伤职工、直系工伤职工、直系亲属、工会组织亲属、工会组织工伤认定申请人工伤认定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 工伤认定申请表;2 劳动关系证明材料;3 .医疗诊断证明; 4特殊情况下提交的资料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受理审查受理15个工作日内不受理,书面告知材料不完整书面告知补正受 理调查核实认定是否认定是否工伤工伤不是工伤不

11、服的申请不服的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工伤送达工伤认定书(20个工作日)资资 料料 归归 档档至少保存至少保存20年年一年内60日内30日内60日内(二)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的资料(二)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的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2、凡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提供参加工伤保险相关材料。3、工伤认定申请报告:载明伤害发生详细经过。包括时间、 地点以及用工单位对伤害事故是如何处理的,是否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事故结案情况)。 (三)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的资料(三)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的资料 4、工伤认定申请表一份 (用人单位申报时,表中用人单位意见栏及封面加盖公章) 5、个人申请及其身份证

12、件复印件 (写明事故经过和被伤害情况) 6、证人证言以及证人的身份证明 (事发第一现场证人的所见所闻)(三)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的资料(三)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的资料 7、当事人与用人单位是否具有劳动关系证明 (包括事实劳动 关系) 8、初诊病历、住院病历、检查报告、诊断证明等 相关医疗资料复印件 9、用人单位工商注册登记表复印件 (三)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的资料(三)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的资料 10、委托他人代理工伤认定时,须出具授权委托书。 表明具体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 11、凡报送认定材料为复印件的, 须提供原件由人 社部门进行审核。(三)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的资料(三)申请

13、工伤认定应当提交的资料 12、其他相关材料: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需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三)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的资料(三)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的资料 12、其他相关材料: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需提交医疗机构抢救和死亡证明;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

14、提交荣誉证书、见义勇为证书等有效证明;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四)诉权告之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劳动能力鉴定的概念及内容 1、劳动能力鉴定是指: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医学专家,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对劳动者伤、病情况和供养直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情况,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并作出技术性结论的活动。(一)劳动能力鉴定的概念及内容 2、劳动能力鉴定内容包括:工伤(含职业病)的

15、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含复查鉴定)、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含复查鉴定);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鉴定工伤职工工伤导致疾病鉴定(一)劳动能力鉴定的概念及内容 2、劳动能力鉴定内容包括:因工死亡职工遗属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鉴定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伤残等级评定;(一)劳动能力鉴定的概念及内容 3、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180-2006):2006年11月2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2007年5月1日实施.江苏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江苏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

16、从(从20112011年年1 1月月1 1日起执行日起执行 )依赖程度依赖程度 等级等级分分 级级 参参 考考 标标 准准 完全护理依赖级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五项均需护理大部分护理依赖级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部分护理依赖 级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 (四)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1、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治疗工伤职工伤情痊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停工留薪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可提出申请;(一般是1年内)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

17、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 (四)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2、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3、鉴定收费:按物价部门文件规定收取鉴定费。收费标准:鉴定费每人次200元;医疗辅助检查费按物价部门的规定由医院收取。 (五)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1、被鉴定人或申请人持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前往各自县区人社行政部门领取劳动能力鉴定表; 2、将填写完成并加盖单位公章的鉴定表送回县区人社行政部门,并由县区人社行政部门集中送市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由专家填写申请检查科目和准鉴部位;并开具指

18、定医院委托书; 3、被鉴定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携鉴定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前往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医学辅助检查,检查结论与鉴定材料由指定医疗机构转交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 (五)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4、要求被鉴定人补齐资料或需进一步检查的,被鉴定人应当按规定时间补齐资料或者进行检查、治疗;被鉴定人未按规定时间补齐资料或者进行检查、治疗的,视为放弃本次鉴定。 5、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6、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

19、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7、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在20日内送达用人单位、被鉴定人及其他申请人。 (六)劳动能力鉴定所需资料 申请人应当根据鉴定项目填写相应的表格,同时提供鉴定所需的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 2、被鉴定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被鉴定人完整、连续的原始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医学诊断结论、手术记录及相关医学检查报告(如X片、CT片、病理报告、心电图、B超、彩超、眼科检查)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应加盖医院医务部门的公章。(六)劳动能力鉴定所需资料 4、精神病:应提交以精神方面疾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需

20、有3至5年的精神病史,并提供相关的原始病历资料。 5、职业病患者应当提交省、市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6、因病或者非因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提交个人申请及由其所在用人单位填报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致残程度鉴定表(七)劳动能力鉴定争议处理 用人单位、被鉴定人及其近亲属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核鉴定;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复核鉴复核鉴定;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复核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复核鉴定结论之日起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复核鉴定结论之日

21、起十五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三)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四)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

22、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七)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或者。 (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7个月

23、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24、,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以解除劳动关系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分别支付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15个月、12个月、9个月、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分别支付15个月、12个月、9个月、6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十一)丧葬补助金。职

25、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为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十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条例第四十三条用

26、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第四十四条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第四十五条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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