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办法(试行) 渝建发2000112 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建委,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保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国务院 279 号令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建设 200041 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施,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 文件审查实施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原渝建函1998498 号、 渝建发1998272 号文件停止执行。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二年七月七日 第一章 总
2、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 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从利益,保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做好建筑工程施工 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 院第 279 号令) 、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建设20004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除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抢险救灾 等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特殊项目和农村农房以外,造价在 100 万元以上、建 筑面积 2000 平方米以上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造价在 50 万元以上、建筑面积
3、1000 平方米以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是指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施 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 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技术审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与规范及审查 机构审查的结果对施工图的程序合法性进行审查。施工图审查是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施工图审查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施工 图审查的监督、管理和审查机构的审批(或报批)及
4、审查人员资格的认定。 区县(自治县、市)和开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的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审查机构须取得国家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格证书并受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方可承担施工图审查工作。审查机构不得审查本单位或 与本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单位编制的施工图。 第六条 为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凡需进行施工图专项审查的内容如抗震、 消防、节能、环保、人防等应遵循一个窗口的原则,逐步做到有关专业审查与结 构安全性审查统一报送、统一受理;通过有关专项审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统一颁发施工图审查备案书。 第二章 施工图审查的内容 第七条 审查机构审查的主要
5、内容: (一)是否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 的深度要求; (二)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是否安全、 可靠; (三)是否符合抗震、消防、节能、环保、卫生、人防、无障碍设计等强制 性标准、规范; (四)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五)设计文件责任保障制是否明确落实; (六)设计单位资质、主要设计人员执业资格、证章使用是符合规定。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 施工图是否通过审查机构审查; (二) 是否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 (三)工程勘察、设计的委托与承接是否符合国家和市有关资质、市场管理、 注册执业制度等方面的法
6、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四)设计文件责任保障制(签字、盖章等)是否符合我市有关规定; (五)是否执行国家抗震设防标准。 第三章 施工图审查程序 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报施工图技术性审查时,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 审查机构提供下列材料,填写施工图审查登记表。 (一) 勘察、设计合同; (二) 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主要初步设计文件; (三) 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结构设计依据,使用的计算软件名称,结构计算书; (五)工程勘察成果报告书; (六)审查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审查机构应在收到齐备的送审材料后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审查 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特别复杂的项目应在 30 个
7、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 出审查报告。每一个项目结构专业至少必须有两名结构审查人员同时审查。审查 合格的项目,审查机构在审查报告上加盖审查机构行政公章和施工图审查专用章, 并在主要的施工图上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凡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审查机构 应提出书面修改意见,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并责成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后重 新送审。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报告如有重大原则分 歧时,可由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市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作出复查结果。 第十二条 施工图通过审查机构技术性审查后,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申报施工图备案时,应
8、提交下列材料: (一)施工图备案申请书; (二)勘察、设计合同、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勘察设计收费情况证明; (三)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主要初步设计文件;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附设计单位资格证书、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 师证书复印件) ,审查机构核发的施工图审查报告; (五)工程勘察成果报告书(附勘察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勘察质量监督报 告) ; (六)建设行政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齐备的报审材料后 3 个工作日内,按照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审查内容提出审查意见,并作出是否同意备案的意见。同意 备案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9、书 ;不同意备案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书面提出原因,退回建设单位,并 责成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十四条 审查机构对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不同意 备案意见有重大异议的,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审,经市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复审维持原意见的,退回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后按规定报批。经市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复审发迹原审查意见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并责成区县 (自治区、市)核发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书 。 第十五条 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审查备案书由市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统一印制。 每个项目备案书一式四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存留一份,交审查机构、设计 单位、
10、建设单位各一份。 第四章 审查机构审批及审查人员的认定 第十六条 审查机构资质等级 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设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市政工程施工 图审查资格只设甲级。 具有甲级审查机构资格可承担所有本专业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任务,具有乙级 建筑工程审查机构资格可承担建筑工程设计分级标准规定的二级及以下工程的施 工图审查任务,具有丙级建筑工程审查机构资格可承担建筑工程设计分级标准规 定的三级以下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任务。 第十七条 申请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证书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符合设计审查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独立法人实体。其中, 甲级资格有不少于 8 名结构专业审查人员和不少于
11、 7 名建筑、勘察和相关设备专 业配套的审查人员;乙级资格有不少于 4 名结构专业审查人员和不少于 6 名建筑、 勘察和相关设备专业配套的审查人员;丙级资格有不少于 2 名结构专业审查人员 和不少于 2 名建筑、勘察审查人员。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办公面积不少于 100 平方米) ,注册资金不少于 20 万元; (三)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有专业人负责审查行政管理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施工图审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甲级、乙级审查机构资格结构专业审查人员应具有在建筑工程乙级及 以上设计单位人事
12、结构设计工作连续 15 年以上并作为结构专业负责人完成过五项 二级以上(含二级)基础上工程设计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年满 35 周岁,身体健康;丙级资格审查机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应具有在建筑工程丙级 及以上设计单位人事结构设计工作连续 10 年以上并作为结构专业负责人完成过 5 项三级及以上基础上工程设计的一级(或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工程师,年满 35 周岁,身体健康; (三)甲级、乙级资格审查机构主要建筑专业审查人员须取得一级注册建筑 材料资格,丙级资格审查机构主要建筑专业审查人员须取得一级或二级注册建筑 师资格; (四)有独立工作能力,并有一定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五)熟练掌握
13、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强制性标准、规范; 施工图审查人员由审查机构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市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考核认定并颁发施工图审查人员资格章后,方可人事施工图审查工作。 第十九条 审查机构资格申报程序 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审查机构可申请相应等级的审查机构资格证 书,其中,甲级资格审查机构,直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初审合格后 报建设部审批并颁发证书,乙级、丙级资格审查机构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区、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证书。审查机构取得施工图审查资格证书后,由市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统一制作颁发施工图审查专用章。
14、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建设基础上的施工图备案审查和 发放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书 ; (一)市重点建设项目、国家和市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跨区、县(市) 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二) 建筑面积 20000 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 第二十二条 区县(自治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外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备案审查和发放重庆市建筑工程施 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书 。 第二十三条 凡属审查范围而未经审查或未获得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 计文件审查备案书的项目施工图不得交付施工,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招投标手续、 不得发放施工许可
15、证和竣工验收手续等。 第二十四条 施工图一经审查备案,必须严格执行,其主体结构和基础设计 不得擅自修改。如因特殊民政部确需修改时,必须报原审查机构审查和原审查机 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有关单位或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审查备案 的施工图进行验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审查机构的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因弄 虚作假而产生的后果由建设单位承担。勘察、设计单位应对提交的勘察报告、设 计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积极配合审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进行勘察、设计,并 对经过审查机构审查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建筑工程项目勘察、设计质
16、量负法律责任。审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勘察成果、施工图进行审查不改变勘察、 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审查机构应当依据国家与市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 范、标准认真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审查职责。建设工程经施工图审查后 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审查机构承担审查失察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规定认真做好施工图程序合法性审查工作,依法行政,对施工图审查负依法监督 和管理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条 对徇私舞弊的审查人员和审查机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 予轶或者吊销其审查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
17、 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 、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施工衅审查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支付。首次审查不合格的项目, 再次审查所需的经费由设计单位支付。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会同物价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审查机构应在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0 日前将施工图审查汇总 情况,分别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图审查结果汇总公布,并将审查结果作为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年 检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审查按建设部第 59 号令超限高层建筑 工程抗震设防暂行规定执行。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除涉及安全、公众利益和强制性标准、规范的内容外,其 它有关设计的经济、技术合理性和设计优化等方面的问题,可以由建设单位通过 方案竞选或设计咨询的途径加以解决。 第三十五条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审查机构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施工图审查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入施行。原渝建发1998272 号和渝建函 1998498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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