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法学民法学 民法学民法学第三编第三编 物物 权权 第一章 物权概述 第二章 物权变动 第三章 财产所有权 第四章 用益物权 第五章 担保物权 第六章 占有 民法学民法学第一节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第二节 物权的种类物权的种类 第三节第三节 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 第四节第四节 物权的基本原则物权的基本原则第五节第五节 物权的民法保护物权的民法保护 第一章 物权概述 民法学民法学一、物权的概念二、物权的特征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学民法学 一、物权的概念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以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其含义
2、如下: 1.以物为权利客体的民事权利。 2.直接支配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绝对权) 3.物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对世权) 民法学民法学1、物权是绝对权和对世权,而债权为相对权和对人权物权是绝对权和对世权,而债权为相对权和对人权2 2、物权为支配权,而债权为请求权、物权为支配权,而债权为请求权3 3、物权是独占权和排他性权利,债权则不是、物权是独占权和排他性权利,债权则不是4 4、权利设定采法定主义,而债权主要是合同自由原则、权利设定采法定主义,而债权主要是合同自由原则5 5、物权的客体为物,而、物权的客体为物,而债权直指行为,间接涉及物债权直指行为,间接涉及物 6、物权尤其是所有权无期
3、限,而债权是有期限的、物权尤其是所有权无期限,而债权是有期限的* *7 7、在权利效力上,物权具有优先力和追及力,债权没有、在权利效力上,物权具有优先力和追及力,债权没有* *8 8、保护方法上,物权为物上请求权而债权为债权请求权、保护方法上,物权为物上请求权而债权为债权请求权二、物权的特征(与债权相比) 民法学民法学一、所有权与他物权一、所有权与他物权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三、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权第二节第二节 物权的种类物权的种类 民法学民法学民法学上物权的类型 自物权(所有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所有权)与他物权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
4、权 完全物权(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他物权)完全物权(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他物权) 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主物权与从物权主物权与从物权 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民法学民法学一、法律规定一、法律规定二、客体的范围二、客体的范围三、物权客体的特点三、物权客体的特点 第三节第三节 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 民法学民法学 物权法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第二条规定: 因因物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本法所称物,物,包括包括不动产不动产和和动产动产。法律
5、。法律规定规定权利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其规定。作为物权客体的,依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特定的物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民法学民法学一、平等保护原则一、平等保护原则二、物权法定原则二、物权法定原则三、公示、公信原则三、公示、公信原则 第四节第四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学民法学一、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物权法第第4 4条规定:条规定:“国家、集体、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
6、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学民法学二、物权法定原则(2001年法硕名词解释) 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各种物权的内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各种物权的内容由法律统一规定,不允许依当事人的意思自容由法律统一规定,不允许依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创设物权。物权法定原则是现代各国物权法由创设物权。物权法定原则是现代各国物权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上的一项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的内容包括:物权的类型、物权物权法定的内容包括:物权的类型、物权的内容、物权的效力、物权的公示方法等必须的内容、物权的效力、物权的公示方法等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规定。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规
7、定。 民法学民法学三、公示、公信原则三、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公示是指物权变动时,必须将物是指物权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易安全。 民法学民法学三、公示、公信原则三、公示、公信原则 公信公信是指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是指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公示的物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公示的物权事实上并不存在或有瑕疵,但对于信权事实上并不存在或有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
8、事了物权交易的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上仍然承认其具有与该物权真人,法律上仍然承认其具有与该物权真实时相同的法律效果。实时相同的法律效果。 民法学民法学 一、物权法保护概述一、物权法保护概述二、物权的民法保护分类二、物权的民法保护分类三、物权的保护方法三、物权的保护方法第五节第五节 物权的民法保护物权的民法保护 民法学民法学 1、不同部门法的保护、不同部门法的保护 宪法、行政法、刑法等宪法、行政法、刑法等2、民法上的保护、民法上的保护 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和解、调解、仲裁、诉讼3、民事诉讼、民事诉讼 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给付之诉一、 物权保护概述
9、 民法学民法学 1、是否借助他方保护为标准、是否借助他方保护为标准 自我保护和诉讼保护自我保护和诉讼保护2、以物权保护的请求权为基础、以物权保护的请求权为基础 物权保护方法和债权保护方法物权保护方法和债权保护方法3、以保护对象为标准、以保护对象为标准 所有权保护和他物权的保护所有权保护和他物权的保护二、 物权的民法保护分类 民法学民法学 请求排除妨害 请求防止妨害 请求恢复原状 请求赔偿损失(债权请求权) 请求返还原物三、 物权的民法保护 民法学民法学 第一节 物权变动概述第二节 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第三节 动产物权的变动第四节 不动产登记制度第二章 物权变动 民法学民法学 一、物权的变动的概念
10、二、物权的变动原则三、物权变动的原因第一节 物权变动概述 民法学民法学一、 物权的变动概念 概念: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物权的消灭,分为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绝对消灭是指物权本身不存在了;相对的消灭是指物权的转移。 物权的产生,即物权人取得了物权。物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创设和转移)。 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的主体、内容和客体的变更。(严格讲不包括主体变更) 民法学民法学二、 物权的变动原则 公示原则 公信原则 民法学民法学 三、物权变动的原因 (一)民事法律行为 取得物权的最常见的法律事实。(二)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 1、生效的法律文书对物权的影响; 2、因征收取得物权
11、; 3、因法律的规定取得物权,如留置权; 4、因合法建造房屋、拆迁住房等事实行为; 5、继承和受遗赠取得物权; 民法学民法学 一、概念二、登记要件模式和登记对抗模式第二节 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 民法学民法学 一、变动模式二、交付的特殊方式(观念交付)第三节 动产物权变动 民法学民法学 一、概述二、登记机构的审查义务三、几种特殊的登记制度四、登记机构的责任第四节 不动产登记制度 民法学民法学第三章 所有权 民法学民法学第一节第一节 财产所有权概述财产所有权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财产共有财产共有 第三节第三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四节第四节 相邻权相邻权 第三章 财产所有权 民法学民法学一
12、、财产所有权的概念、特征一、财产所有权的概念、特征二、财产所有权的内容二、财产所有权的内容三、所有权的取得三、所有权的取得四、所有权的行使和消灭四、所有权的行使和消灭五、所有权的分类五、所有权的分类六、财产所有权的民法保护六、财产所有权的民法保护第一节 财产所有权概述 民法学民法学一、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一、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财产所有人在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财产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权利。 民法学民法学 所有权主体是所有人,是具有完全物权所有权主体是所有人,是具有完全物权
13、 所有权的客体限于有体物、特定物和独立物所有权的客体限于有体物、特定物和独立物 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支配性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支配性 所有权具有永久性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所有权具有法定的财产权所有权具有法定的财产权 所有权具有弹力性所有权具有弹力性财产所有权的特征财产所有权的特征 民法学民法学二、财产所有权的内容(权能)二、财产所有权的内容(权能) 占有占有 积极权能积极权能 使用使用财产所有权的权能财产所有权的权能 收益收益 处分处分 消极权能排除他人干消极权能排除他人干涉涉 民法学民法学财产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处分权 收益权 占有权 使用权 民法学民法学所有权的积极权能财产(以占有为例) 占有权
14、所有人占有(本权占有)所有人占有(本权占有) 占有权占有权 有权占有有权占有 非所有人占有非所有人占有 善意善意 无权占有无权占有 恶意恶意 * * * 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区别: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区别: 民法学民法学财产所有权的消极权能 财产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是排除他人干涉的权能。财产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是排除他人干涉的权能。 请求侵权赔偿请求侵权赔偿消极权能消极权能 返还原物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 行使物上请求权行使物上请求权 恢复原状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 排除防碍请求权排除防碍请求权 民法学民法学所有权的限制1行使所有权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行使所有权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2行使所有权不得妨害他人
15、的合法权益。行使所有权不得妨害他人的合法权益。3行使所有权时,必须注意保护环境、自然资行使所有权时,必须注意保护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平衡。源和生态平衡。4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对集体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或将其他财产收归国有。土地实行征用,或将其他财产收归国有。 民法学民法学三、 所有权的取得 (一)一)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二)(二) 劳动生产、收益劳动生产、收益(三)(三) 征收征收(四)善意取得(四)善意取得(五)(五)添附添附(六)遗失物的拾得(六)遗失物的拾得(七)埋藏物和隐藏物的发现(七)埋藏物和隐藏物的发现 民法学民法学原始取
16、得:继受取得:继受取得: 买卖合同、赠与、互易、继承遗产、买卖合同、赠与、互易、继承遗产、接受遗赠、其他合法原因接受遗赠、其他合法原因 劳动、收益、征收、善意取得、劳动、收益、征收、善意取得、添添附附、没收、没收、遗失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遗失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和漂流物物、隐藏物和漂流物三、 所有权的取得 民法学民法学 天然孳息 孳息 法定孳息(二)劳动生产、收益 民法学民法学 特征 概念(三)征收 民法学民法学(四)善意取得(四)善意取得 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动产或不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动产转让给受让
17、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相关的法律规定:权。相关的法律规定: 我国我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79条规定:条规定: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意见若干问题意见(试行试行)第第89条规定:条规定: 物权法物权法106条规定:条规定: 民法学民法学 1.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 2.受让人取得财产时是善意的受让人取得财产时是善意的; 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取得;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取得; 4.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善意取得条件
18、:善意取得条件: 民法学民法学 1.第三人取得动产所有权第三人取得动产所有权; 2.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3.无权处分人负责赔偿原权利人损失,表现无权处分人负责赔偿原权利人损失,表现为侵权之诉:为侵权之诉: (1)货款返还给原权利人;)货款返还给原权利人; (2)若贱卖,负责补足差价;)若贱卖,负责补足差价; (3)赔偿原权利人的其他损失)赔偿原权利人的其他损失 4.第三人取得所有权后可自由处分第三人取得所有权后可自由处分善意取得的效力(善意取得的效力(物物108条)条) 民法学民法学 混合 附合 加工(五)添附 民法学民法学 维持现状,共有关系 恢复原状,各归其主 维持现状
19、,使新物归一人所有添附物的归属: 民法学民法学(六)拾得遗失物(六)拾得遗失物 遗失物遗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是指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 拾得遗失物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遗失物而予以占有是指发现他人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的法律事实。 我国我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79条第二款规定:条第二款规定: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物权法物权法107113条:条: 民法学民法学(七)拾得漂流物和发现埋藏物、隐藏物(七)拾得漂流物和发现埋藏物、隐藏物
20、埋藏物、隐藏物:埋藏和隐藏于他物之中,埋藏物、隐藏物:埋藏和隐藏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动产。其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动产。 物权法物权法第第114条:参照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条:参照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学民法学(八)货币(八)货币 所有和占有一致的原则。所有和占有一致的原则。 无论善意还是恶意一旦占有即取得无论善意还是恶意一旦占有即取得所有权,所以对于不该占有的而占有了所有权,所以对于不该占有的而占有了,不能请求返还原物、恢复原状。,不能请求返还原物、恢复原状。 民法学民法学四、所有权的行使和消灭(一)财产所有权的行使(一)财
21、产所有权的行使(二)财产所有权的消灭(二)财产所有权的消灭 民法学民法学所有权的行使 (一)所有人直接行使(一)所有人直接行使(二)所有人授权他人行使(二)所有人授权他人行使 民法学民法学财产所有权的消灭(一)消灭的原因(一)消灭的原因1财产所有权客体灭失财产所有权客体灭失2财产所有权主体的消灭财产所有权主体的消灭3财产所有权被依法转让财产所有权被依法转让4财产所有权被抛弃财产所有权被抛弃5所有权被依法强制消灭所有权被依法强制消灭(二)消灭的后果(二)消灭的后果 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 民法学民法学五、财产所有权的种类五、财产所有权的种类 国家所有权(4557条) 集体所有权(5
22、863条) 社会团体所有权(69条) 私人所有权(6466条) 法人所有权(68条) 民法学民法学六、财产所有权的民法保护六、财产所有权的民法保护 请求确认所有权(第33条) 请求返还原物 (第34条) 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第35条) 请求恢复原状(第36条) 赔偿损失等(第37条) 民法学民法学一、共有的概念和特征一、共有的概念和特征二、按份共有二、按份共有三、共同共有三、共同共有四、因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共同债务四、因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共同债务五、准共有五、准共有六、共有财产的分割六、共有财产的分割第二节 财产共有 民法学民法学 共有与公有 一、共有的共有概念和特点 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
23、两个以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 共有关系:主体、客体、内容共有关系:主体、客体、内容 共有 民法学民法学 1.共有的所有权是一个,而不是多个;是所有共有的所有权是一个,而不是多个;是所有权的联合而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权的联合而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 2.共有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共有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 3.共有的客体即共有物是特定的,它可以是独立共有的客体即共有物是特定的,它可以是独立物,也可以是集合物。物,也可以是集合物。 4.在内容方面,包括双重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在内容方面,包括双重的权利义务关
24、系,对内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按照份额或平等的享有权利、内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按照份额或平等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对外则承担连带债权和债务。承担义务;对外则承担连带债权和债务。共有特征 民法学民法学 共有财产关系产生的原因 共有形式及产生原因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共有形式 法律直接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法律直接规定和合同的约定。 民法学民法学 二、二、 按份共有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的概念按份共有的概念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在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分别享有权在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分别享有权利和分别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利和分别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
25、系。 按份共有不是分别所有。按份共有不是分别所有。 民法学民法学二、二、 按份共有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与义务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与义务(一)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一)按份共有人的权利 1.共有财产归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共有财产归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 2.共有人依其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共有人依其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3.按份共有人依照其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处分权。按份共有人依照其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处分权。 4.共有人转让其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转让其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 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二)按份共有人的义务(二)按份共有人
26、的义务 按份共有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按份共有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对内按份承担责任。对内按份承担责任。 民法学民法学 三、三、 共同共有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人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物权法物权法第第103条规定:条规定:“共有人对共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7、。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民法学民法学 共同共有的特征:共同共有的特征: 1.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而产生,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而产生, 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2. 在共同共有中,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在共同共有中,共有财产不分份额; 3.各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各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民法学民法学共同共有人权利和义务共同共有人权利和义务 1.各共有人对内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各共有人对内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2.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其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
28、其无效(有争议:无效(有争议: 民通意见民通意见第第89条、条、合同法合同法第第51条)。若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除外。条)。若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3.共同共有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按协议,无共同共有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按协议,无协议一般等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协议一般等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共同共有财产被分割后,如财产属于整体或配套共同共有财产被分割后,如财产属于整体或配套使用,一方出售,他方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使用,一方出售,他方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民法学民法学 共同共有的形式共同共有的形式 1、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 2、家庭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 3、遗产分割前的共有、
29、遗产分割前的共有 4、关于合伙的共有性质、关于合伙的共有性质 民法学民法学 因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共同债务物权法物权法102条:条: 准共有物权法物权法105条:条:特点:特点: 民法学民法学四、四、 共有财产的分割共有财产的分割 (一)财产分割的原则(一)财产分割的原则 1.分割共有财产,应遵守法律、遵守合同的规定。分割共有财产,应遵守法律、遵守合同的规定。 2.分割共有财产时,应充分贯彻平等协商、和睦分割共有财产时,应充分贯彻平等协商、和睦团结的精神。团结的精神。(二)分割的方式(二)分割的方式 1实物分割实物分割 2变价分割变价分割 3作价分割作价分割 民法学民法学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建
30、筑物区分所有权二、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二、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三、共有权三、共有权四、管理权四、管理权第三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民法学民法学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于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将一栋建筑物于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用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独自使用的专用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用部分,每一所有人享有的对其专有用的共用部分,每一所有人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部分的专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专有部分所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权利和共同
31、关系所产生的管权、共有部分的权利和共同关系所产生的管理权。理权。物物第第70条。条。一、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民法学民法学 其特点如下:其特点如下: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集合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集合性; 2、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应当居于核心地位;、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应当居于核心地位; 3、客体具有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客体具有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一、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民法学民法学 专有部分是指具有构造上及使用上专有部分是指具有构造上及使用上的独立性,并能够成为分别所有权客体的独立性,并能够成为分别所有权客体的部分。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人对其专有的部分。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人对其专有部分享有完全
32、的占有、使用、受益和处部分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其特点如下:分的权利。其特点如下: 1、完全的物权,是其他权利产生、存、完全的物权,是其他权利产生、存在及行使的前提和基础;在及行使的前提和基础; 2、专有权人转让时,其他人不享有优先、专有权人转让时,其他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购买权; 3、行使时不得滥用,损害他人权利、行使时不得滥用,损害他人权利 二、 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民法学民法学 共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所拥有的共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所拥有的单独所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其他部分,单独所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其他部分,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称为共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称为共有权。其特点如
33、下:其特点如下: 1、共有权的主体人数众多、客体广泛;、共有权的主体人数众多、客体广泛; 2、共有与专有部分不可分离;、共有与专有部分不可分离; 3、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4、按份共有人按、按份共有人按“共有部分的持分权共有部分的持分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三、 共有权 民法学民法学 1、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 2、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及附属物;、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及附属物; 3、建筑物所占有的地基的使用权;、建筑物所占有的地基的使用权; 4、住宅小区的绿地、道路、公共设施等、住宅小区的绿地、道路、公共设施等共有权客体的范
34、围 民法学民法学 按照份额确定权利和义务:按照份额确定权利和义务: 1、确定每一个区分所有权人的管理权;、确定每一个区分所有权人的管理权; 2、确定对某一些财产的收益权的份额;、确定对某一些财产的收益权的份额; 3、确定物业管理费用;、确定物业管理费用; 4、确定修缮费用的分担、确定修缮费用的分担共有部分的持分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学民法学 各区分所有人可以依法成立一个自治各区分所有人可以依法成立一个自治性的管理团体组织,订立规约,管理日常性的管理团体组织,订立规约,管理日常事务,并解决因使用专有部分、共有部分事务,并解决因使用专有部分、共有部分而产生的纠纷。各个区分所有人应为团体而产生的纠纷
35、。各个区分所有人应为团体成员,享有业主的权利。成员,享有业主的权利。 权利包括:对重要事项的表决权、参权利包括:对重要事项的表决权、参与订立规则的权利,选举和解除管理者的与订立规则的权利,选举和解除管理者的权利等等。权利等等。四、管理权 民法学民法学一、相邻关系的概念、特征一、相邻关系的概念、特征二、相邻关系的种类二、相邻关系的种类三、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三、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第四节 相邻权 民法学民法学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因对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因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发动产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生的权利、义
36、务关系。一、 相邻关系的概念 民法学民法学1.从主体上看,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从主体上看,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用人。2.从客体上看,相邻关系的客体是所有从客体上看,相邻关系的客体是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权所体现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权所体现的利益。的利益。3.从内容上看从内容上看,相邻关系的一方相邻人相邻关系的一方相邻人有权要求他人提供必要的便利有权要求他人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他方则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则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一、 相邻关系的特征 民法学民法学二、 几种主要相邻关系 因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或所有因土地、森
37、林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或所有 而产生的相邻关系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因宅基地的使用而产生的相邻关系因宅基地的使用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 因修建施工、防险发生的相邻关系因修建施工、防险发生的相邻关系 因排污产生的相邻关系因排污产生的相邻关系 因通风、采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因通风、采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民法学民法学(一)兼顾各方的利益,团结互助互谅(一)兼顾各方的利益,团结互助互谅(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三)公平合理(三)公平合理三、 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民法学民法学第四章第四章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第一节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用益物权概述
38、第二节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节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节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第五节第五节 地役权地役权 民法学民法学第一节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用益物权概述一、用益物权概念一、用益物权概念 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二、用益物权的特征二、用益物权的特征 1、是所有权派生的物权(他物权)、是所有权派生的物权(他物权) 2、是受限制的物权(定限物权、有期限物权)、是受限制的物权(定限物权、有期限物权) 3、是一项独立的物权、是一项独立的
39、物权 4、一般以不动产为客体、一般以不动产为客体 参见参见物权法物权法第第117123条规定条规定 民法学民法学第二节第二节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概念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登记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参见物权法第124条134条 民法学民法学第三节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本内容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本内容 参见参见物权法物权法第第135151条条 民法学民法学第四节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和特点 二、宅基地
40、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 三、宅基地使用权灭失后的重新分配 四、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民法学民法学第五节 地役权 一、地役权的概述一、地役权的概述二、地役权的设立和效力二、地役权的设立和效力三、供役地权人权利义务三、供役地权人权利义务四、地役权的期限四、地役权的期限五、地役权的使用、转让、抵押五、地役权的使用、转让、抵押六、地役权的消灭六、地役权的消灭参见参见物权法物权法第第156156169169条规定条规定 民法学民法学一、地役权概念和特征 地役权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地役权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得权利。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得权利。 其特
41、点如下:其特点如下: 1、是按照合同确定的;、是按照合同确定的; 2、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 3、是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是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 4、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5、不可分性、不可分性 民法学民法学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异同: 一、相同点一、相同点1-31-3 二、不同点二、不同点1-61-6 民法学民法学地役权制度的价值 一、法定原则的补充一、法定原则的补充 二、提高资源的利用率二、提高资源的利用率三、弥补相邻关系的不足三、弥补相邻关系的不足 民法学民法学二、地役权的设立 地役权的设立:地役权的设立:物权法物权法第第157条规定:条规定:
42、 应当采用书面合同,地役权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一般包包括下列条款括下列条款(一)(六);(一)(六); 民法学民法学三、地役权的效力 物权法物权法第第158条规定:条规定: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登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地役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地役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权利: 义务:义务: 供役地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供役地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权利: 义务:义务: 民法学民法学四、地役权的期限 物权法物权法第第161条规定:条规定: 民法学民法学五、地役权的消灭 物权法物权法第第168169条规
43、定:条规定: 1、消灭的事由:、消灭的事由: 2、消灭的法律后果:、消灭的法律后果: 民法学民法学第五章第五章 担保物权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第二节 抵押权第三节 质权第四节 留置权第五节 优先权 民法学民法学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一、概述一、概述(一)担保物权概念(一)担保物权概念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所享有就担保财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所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担保物权的特征(二)担保物权的特征 1、为确保债务
44、的履行为目的、为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2、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3、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4、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5、具有物上代位性、具有物上代位性 民法学民法学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一、概述一、概述(三)担保物权的(三)担保物权的性质性质 独立物权,属定限物权范畴。独立物权,属定限物权范畴。(四)担保物权的(四)担保物权的分类分类 1、法定担保物权和约定担保物权、法定担保物权和约定担保物权 2、转移占有和非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转移占有和非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 3、动产担保物权、不动
45、产担保物权、权利担保物权、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权利担保物权 4、登记担保物权与非登记担保物权、登记担保物权与非登记担保物权 5、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 6、保全型担保物权与投资型担保物权、保全型担保物权与投资型担保物权 民法学民法学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二、担保合同二、担保合同(一)流质契约的禁止(一)流质契约的禁止 我国我国物权法物权法第第186、211条对流质契约采取绝对条对流质契约采取绝对禁止的态度。禁止的态度。(二)担保合同的无效(二)担保合同的无效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亦无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亦无效,法律
46、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三)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 1、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 2、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3、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民法学民法学三、担保物权的效力三、担保物权的效力(一)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一)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360页页(二)担保物权的竞存及其处理(二)担保物权的竞存及其处理 第五节介绍第五节介绍(三)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并存的责任承担(三)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并存的责任承担 1、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责任的优先、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责任的优先 2、人的担
47、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优先受偿的追偿、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优先受偿的追偿 3、人保与物保并存时,债权人放弃物保的,保证、人保与物保并存时,债权人放弃物保的,保证人的责任承担人的责任承担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民法学民法学四、担保物权的消灭四、担保物权的消灭(一)主物权的消灭(一)主物权的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它情形(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它情形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民法学民法学第二节第二节 抵押权一、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一、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二、抵押权的设定二、抵押权的设定三、抵押权的效力三
48、、抵押权的效力四、抵押权的登记四、抵押权的登记五、抵押权的实现五、抵押权的实现六、最高额抵押六、最高额抵押七、抵押权的消灭七、抵押权的消灭 民法学民法学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的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时,得就其变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包括:动得就其变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包括:动产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权、权利抵押权。产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权、权利抵押权。 抵押权的特征抵押权的特征: 1.是一种物权是一种物权; 2.是一种担保物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3.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担保物权
49、;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担保物权; 4.是以抵押财产的变价而优先受偿的权利是以抵押财产的变价而优先受偿的权利一、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学民法学 二、抵押权的设定 (一)抵押当事人(一)抵押当事人 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人、抵押权人(二)抵押财产(二)抵押财产 1、抵押财产的条件:、抵押财产的条件: 2、抵押物的范围:、抵押物的范围: 可以抵押和不可抵押可以抵押和不可抵押 物权法物权法第第180、181、184条条(三)抵押合同(三)抵押合同 民法学民法学三、三、抵押权的登记 根据根据担保法担保法第第41、42条规定,以条规定,以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进行登记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进行登记:1)5)
50、根据根据担保法担保法第第43条规定,当事人条规定,当事人以上述财产以外的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以上述财产以外的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登记的效力:不动产抵押权和权抵押登记的效力:不动产抵押权和权利抵押权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动产抵押权利抵押权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动产抵押权采取登记对抗主义。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抵押登记机关:抵押登记机关: 抵押登记的程序:抵押登记的程序: 民法学民法学四、四、抵押的效力(一)抵押权的效力范围(一)抵押权的效力范围 抵押权担保范围;抵押权担保范围; 抵押权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抵押权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二)抵押人的权利义务(二)抵押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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