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清洁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清洁生产相关法律法规2清洁生产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2003年1月1日实施。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8月16日制定并审议通过,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5151号 ,2005年12月13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第七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2、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已由中华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二十八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江泽民年月日年月日4清洁生产促进法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 本法的适用的范围包含了全部生产和服务领域。这样规定,一是因为目前国内外对清洁生产的认识已经突破了传统的工业生产领域,农业、服务业
3、等领域也已开始推行清洁生产; 但是,着重对工业生产领域的清洁生产推行和实施作了具体规定,对农业、服务业等领域实施清洁生产,只提了原则要求。对于公民个人在生活领域如何消费产品的问题,本法没有涉及。 5清洁生产促进法对政府的要求 对政府及有关部门明确规定了要支持、促进清洁生产的具体要求,包括制定有利于清洁生产的政策、制定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发展区域性清洁生产、为企业提供清洁生产的技术信息和技术支持、组织清洁生产的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组织开展清洁生产教育和宣传、优先采购清洁产品等。这样规定,有利于政府为生产经营者实施清洁生产提供支持和服务,创造适宜的外部环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的
4、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国务院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建设、水利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6清洁生产促进法对经营者的要求 自愿性要求 鼓励企业自愿实施清洁生产,改善企业及其产品的形象,相应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得到奖励和享受政策优惠。 包括企业自愿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 指导性要求 指导性的要求不附带法律责任。 有关建设和设计活动优先考虑采用清洁生产方式 按照清洁生产要求进行技术改造 普通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等。 强制性要求 强制性的要求规定了生产经营者必须履行的义务 包括对部分产品
5、和包装物要进行标识和强制回收 部分企业要进行强制性的清洁生产审核 对污染严重的企业要求定期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等。7清洁生产促进法的鼓励措施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在清洁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实施国家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自愿削减污染物排放协议中载明的技术改造项目,列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级财政安排的有关技术进步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 第三十四条在依照国家规定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应当根据需要安排适当数额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第三十五条对利用废
6、物生产产品的和从废物中回收原料的,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增值税。 第三十六条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8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的;依照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民事、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不履行产品或者包装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违
7、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9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 为全面推行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并审议通过了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
8、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 2004年8 月16日10总 则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第四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管理全国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 清洁生产审核应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性审核相
9、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11审核范围 第六条第六条 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七条第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提出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目标。 第八条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1.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 2.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质主要指(GB 12268) 危险
10、货物品名表、危险化学品目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12审核实施 第十条第十条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公布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所在地址、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省级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企业公布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二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两次
11、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向有管辖权的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拟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计划,并按清洁生产审核计划的内容、程序组织清洁生产审核。13鼓励措施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对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以及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后成效显著的企业,由省级以上发展改革(经济贸易)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表彰,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各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和实施国家重点投资计划和地方投资计划时,应当将企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中的节能、节水、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预防污染等清洁生
12、产项目列为重点领域,加大投资支持力度。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排污收费可以用于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对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清洁生产项目,各级财政部门、环保部门在排污费使用上优先给予安排。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根据需要安排适当数额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费用,允许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者相关费用。14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规范有序地开展全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
13、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 2.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15第四条第四条 第一类重点企业名单的确定及公布程序: (一)按照管理权限,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的情况,提出本辖区内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初选名单,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或有毒有害原辅料进货凭
14、证、分析报告,将初选名单及企业基本情况报送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二)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初选企业情况进行核实后,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对企业名单确定后,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名单。公布的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注册地址(生产车间不在注册地的要公布其所在地的地址)、类型(第一类重点企业或第二类重点企业)。企业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名单公布后,依据管理权限书面通知企业。 第二类重点企业名单的确定及公布程序,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行政主管
15、部门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16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 第九条第九条 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后,应将审核结果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同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对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结果进行评审验收。 国家环保总局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对环境影响超越省级行政界区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结果进行抽查。 17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 第十条第十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指导和督促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实施方案。每年12月31日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本行政区域内清洁生产审核情况以及下年度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计划报送国家环保总局,并抄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环保总局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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