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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第三讲-著作权保护和限制课件.ppt

1、第3讲 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的保护和限制一、著作权的内容二、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三、著作权的限制四、邻接权的保护五、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六、卡拉ok事件的著作权问题一、著作权的内容(一)人身权1.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一次性权利;只能作者行使 a.钱钟书、杨绛诉辽宁大连出版社常与经济权利结合行使(如出版、表演、展览) 怎么认定公之余众? b.将作品在电子邮件中传递是否属于发表?发表行为与他人人格权的关系 肖像权、隐私权和名誉权钱钟书书信案 1997年5月,钱钟书、杨绛向国家版权局投诉辽宁大连出版社未经其授权,擅自将他们的私人信函、诗文、墨迹、照片等,连同其他失实的报道,编成记钱钟书先

2、生一书,严重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予以查处。经查,被投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记钱钟书先生一书中擅自刊出钱钟书书信108封,诗73首,手迹65件,其中未公开发表的书信41封,手迹20件,杨绛书信1封,手迹2件。 问题:被投诉人侵犯了著作权人哪些权利?2.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 的权利; 积极、消极署名 欺骗性署名是否违反著作权法?建筑物、实用品署名署名的顺序是否属于署名权之内容? 周恒诉董维贤、湖南文艺出版社、张岚方更改署名顺序案冒名是侵犯署名权? 吴冠中诉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吴冠中画于工艺美院一九六六年”临摹别人作品后署上(别人)自己名字,是否侵犯署

3、名权?3.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 权利; 4.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 篡改的权利;是否必须有“有损作者声誉”的要件?翻译、编辑他人作品可否进行善意修改?在建筑群中加入不协调的新建筑?艺术家可以拆除不符合其设计要求的纪念碑?可否为作品写续问题? 围城Vs围城之后Vs围城大结局 崔健一无所有Vs麻坛新秀 “我曾经问个不休,你何时跟我走。可你却总是笑我,一无所有。我要给你我的追求,还有我的自由。可你却总是笑我一无所有。” “想起来我真发愁,兜里是一无所有。打麻将打了多少宿我输了多少宿,可恨那些麻坛老手,不让我往回搂” 电影对剧本的修改、编辑侵权修改权? 著作权人许可他

4、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其他问题:人身权是否可以放弃:枪手创作?是否规定“收回作品权”? (法国) (二)财产权 12种财产权,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1)复制权类:复制 (2)演绎权类:改编 、翻译、汇编、摄制 (3)传播权类:发行、出租、展览、放映、表演、广播、网络传播5.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问题:将他人作品数字化上网是否构成复制?将他人软件安装于计算机内是否属于复制?对他人作品摄影,属于复制

5、还是创作?临摹临摹他人美术作品,侵犯复制权?抄袭?从平面到立体:图纸到施工?服装设计?从立体到平面:临摹雕塑、拍摄建筑作品? 临摹私人雕塑? 1991年著作权法的“复制”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本法所称的复制,指以印刷、复本法所称的复制,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 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本法所称的复制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本法所称的复制。 抄袭与剽窃问题抄袭与剽窃问题 reprodu

6、ctioncopy文字作品 王天成诉周叶中抄袭案音乐作品花儿乐队抄袭案 鉴定报告由花儿涉嫌抄袭曲目相关段落的简谱、涉嫌被抄袭曲目的对应段落简谱以及音乐技术分析和结论三部分组成。从作曲、和声、节奏、编曲等四个方面:嘻唰唰Vs日本组合Puffy的K2G奔向你天下第一宠Vs韩国歌手金建模的养子童话生死恋VS英国歌手GeriHalliwell的Calling 星囚歌剧Vs比利时K3组合的TurnBackTime结论:不是巧合,更不是模仿,就是抄袭 蝴蝶与吉祥三宝(布仁巴雅尔 )6.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与“平行进口”问题 追续权 发

7、行与出版的关系 7.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主要标的要标的的除外; 图书作品的作者享有出租权? 公共借阅权(报酬权而非控制借阅) 出租是发行的一种方式?8. 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文字作品的作者享有展览权? 公开陈列是否包括电视、网络展出? 复制件的展览应该禁止吗? 美术作品原件的转移后呢? 9.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舞台表演和机械表演 表演权和表演者权? 10.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

8、、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美术、摄影、电影作品 放映权与展览权 放映权与表演权(机械表演)11. 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无线广播、有线广播、使用扩音器的广播 广播权与表演权(活表演和机械表演) 广播权和广播组织权 12.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新的传播方式,公众为主导 涉及作品数字化、数字传输 王蒙等6作家诉世纪互联网站(1999) 案件焦点:

9、 (1)作品被数字化后,是否仍是著作权人的作品; (2)著作权人是否享有控制其作品在网络上传播的专有权利; (3)如果著作权人有网络传播的控制权,那么怎么合理界定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避免对网络服务行业带来过大的消极影响。 13. 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14.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5. 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16. 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7. 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

10、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 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二、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著作权法第二十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月31日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著作权法第21条第1款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

11、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著作权法第21条第2款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著作权法第21条第3款三、相关权1、相关权的含义作品的传播者就其传播作品过程中付出的创造性劳动和投资所享有的权利。传播者类型:

12、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 广播者 出版者(我国)等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它组织我国著作权法的称呼:“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2、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著作权法第35条 问题1:通过合同形式,图书出版者与作者之间完成了出版权从作者向出版者的转移,这里一般包括作者著作权中的哪些权利? 问题2:著作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这与前面提到

13、的对版式设计所享有的权利有什么不同?3、表演者的义务和权利(1)表演者的义务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2)表演者权(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14、(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陈佩斯、朱时茂诉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侵犯著作陈佩斯、朱时茂诉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侵犯著作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及侵犯表演者权纠纷案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及侵犯表演者权纠纷案原告陈佩斯、朱时茂诉称:年,被告曾就非法出版发行原告创作及表演的小品一事向原告道歉并给予象征性的补偿。原告表示不再进一步追究被告的侵权行为。双方约定,对于以后的出版发行事宜由双方具体协商。但年、月间,原告再次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出版发行含有两原告在历届春节联欢晚会上表演的并

15、享有著作权及表演者权的十个小品在内的光盘。同年月,原告就被告的侵权行为向被告致函,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但被告没有答复。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背了双方约定,带有明显的侵权故意,造成对原告合法权益的再次侵害,故根据著作权法第条第项的规定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停止出版销售所有侵权产品,公开赔礼道歉,在中国电视报上刊登赔礼道歉书,以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元(在审理中原告撤回对十个小品中的两个小品的起诉,故赔偿请求变更为 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原告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其它一切费用。 被告认为这八个小品属于春节联欢晚会电视作品的组成部分,并依据著作权法第条的规定,原告只享有署名

16、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中央电视台。 法院认为,虽然中央电视台准许电视总公司使用其节目制作音像制品,但是由于电视作品形式的多样化,导致电视总公司在使用中央电视台的节目时并不仅仅涉及中央电视台的著作权,还有可能涉及在节目中包含的他人作品的著作权或表演者权。4、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和权利(1)主体录音制作者:录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录像制作者: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2)客体:统称音像制品制品录音制品: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制作品录像制品: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3)义务 对著作权人的义务(著39): a.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

17、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b.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c.(法定许可)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对表演者的义务(著40):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3)权利(著41)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可他人复制、发行、出

18、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注意:只有复制、发行、出租、信息网络传播四种权利 5、广播、电视组织者的权利和义务(1)义务: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时的授权问题 A、著作权人的许可(发表/未发表) 第42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B、录音制品者的许可(法定许可) 第43

19、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991年旧法的“台毒”条款第43条(合理使用) “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利性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C、制片人、录像制品者的许可 第 45条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问题:能否这样规定,“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录像制品,还

20、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 表演者能否控制合法录像制品的这种播放播放?(2)权利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四、著作权的限制 1、合理使用制度 合理使用指他人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不必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且无偿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

21、利益。 著作权实施条例第21条 美国版权法107条仅仅规定了判断合理使用(fair use)的标准,而具体使用行为是否为合理使用则由法院根据法定标准在个案中加以判定。 这些标准主要有: (1)使用地目的与特点,包括该使用是否具有商业的特征,或是否为了非赢利性的教育; (2)享有版权作品的特性,即原告的作品是事实性的还是虚构性的; (3)与享有版权作品的整体相比,使用的数量与质量; (4)对于享有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来说,使用所具有的影响。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

22、、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

23、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北影录音录像公司诉北京电影学院侵犯作品专有使用权纠纷案 作品:汪曾祺小说受戒 著作权转让合同:原告是小说改编权、摄制权唯一享有者 北京电影学院的行为: (1)1992年,学生吴琼的改编剧本 (2)1993年,学院投资拍摄受戒,教学观摩一次 (3)1994年,学院组团参加法国朗格鲁瓦国际学生电影节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

24、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2、法定许可制度 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行为人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必征求权利人的同意,但是应该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其权利。 法定许可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1)教科书法定许可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

25、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法第23条 教科书的界定: 按教学大纲编写、经国家专门设立的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并列入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课堂教学和学生用书 (2)报刊、期刊转载的法定许可)报刊、期刊转载的法定许可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第32条 (3)网络转载、摘编的法定许可 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

26、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问题:报纸、期刊可否依法定许可转载网络作品? 风向南吹案 (4)录音制作者法定许可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不得使用。 著作权法第39

27、条第3款 1991年著作权法:“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5)广播电台、电视台法定许可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第42条第2款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著作权法第43条 1991年著作权法:“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利性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表演者、录制制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使用报酬的标

28、准:由有关的法律、法规、行业协议、商业惯例确定的。 报刊转载、摘编: 一般25元/千字; 社科、自然科学、学术报刊(不低于10元/千字) 录音法定许可: 依版税方式,即录音制品批发价版税率发行数 不含文字的音乐作品:3.5% 歌曲、歌剧: 3.5% (音乐60,文字40) 纯文字作品:3 录音制品:1.5% (录音制品涉及多个作品的,依版税方式计算总量之后,再依时间比例分配) 使用改编作品录音:依版税方式计算费用后,原作者和改编者3、7开 法定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期限:自使用作品之日起两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条例第32条) 法定许可的本质:剥夺了著作权人商谈许可条件的机会,著作权降格为一种获取合

29、理使用费的报酬权。 法定许可制度必须与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以及补偿法定许可制度必须与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以及补偿金制度制度结合紧密。金制度制度结合紧密。 3、强制许可制度 (1)我国版权法中,没有规定强制许可制度。 (2)伯尔尼公约规定了两种类型的强制许可制度。 与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相关的强制许可,是指当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时违背社会公共秩序或者利益时,版权主管单位认为必要时,颁发强制使用作品的许可。 与发展中国家相关的强制许可:是指当发展中国家的使用者希望翻译或者复制某一外国作品,但无法找到著作权人或者无法但无法找到著作权人或者无法获取著作权人的许可获取著作权人的许可,使用者经向著作权管理部门申请并

30、获授权而使用该作品。五、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1、最初的历史1850年 法国音乐作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SACEM)成立,集中管理表演权1926年 巴黎国际作词曲作家联合会,成员为欧洲大陆各国的音乐作者集体管理组织2、什么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3条1 非营利组织 4、管理什么内容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 (一)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以下

31、简称许可使用合同); (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 (三)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 (四)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2条 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可以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4条大权利:复制权、改编权、翻译权小权利:表演权、广播权等 国外主要管理: 音乐作品:表演权、播放权和机械复制权(制作录音制品的权利); 美术作品:追续权; 文字、美术、摄影作品:影印复制权 表演者和唱片制作者的邻接权等 4、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条件和程序 (1)条

32、件、资格 依法享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人不少于50人; (二)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 (三)能在全国范围代表相关权利人的利益; (四)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章程草案、使用费收取标准草案和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办法(以下简称使用费转付办法)草案。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7条(2)程序 向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申请, 获得批准后到国务院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9、10条 5、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33、(1)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1992年) 管理内容:音乐作品(代表词曲作者词曲作者利益) 会员3103名,管理各类音乐作品1400万件。(大陆著作权人的音乐作品16万件,出版商授权管理的作品400万件,海外同类组织委托管理作品1000万件) 通过对商用目的使用的收费,已累计收费9228万元人民币。 (2)中国音像著作权协会(2005) 代表音像作品和音像制品音像作品和音像制品的制作者的利益 管理的内容一般包括录音、录像制品及音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及音像作品的放映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发行权;其他适合集体管理的权利。 (3)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2000年批准,筹建中六、卡拉ok事件的

34、著作权问题1、前奏和引子背景音乐收费 6类场所,6个标准2003年11月,北京某公司因在其KTV点歌系统及歌曲库中提供了正东唱片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三首MTV作品而被判侵权。2004年2月,因在卡拉OK中播放了三首MTV作品,上海某知名练歌厅被新力唱片(香港)有限公司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告上了法庭。2004年3月,全国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卡拉OK经营者,陆续收到律师函,经营者被要求停止其擅自使用中外权利人的音乐电视(MTV)、音乐录影(MV)、卡拉OK作品的侵权行为并支付赔偿金。 2006年1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深圳办事处状告深圳天籁村KTV娱乐城。2、问题:()类似拍摄电影方法创作的

35、作品与录像制品的区别()卡拉OK的法律性质;()卡拉OK伴唱带制作者享有的权利;(4)卡拉ok厅的播放行为侵犯了谁的哪些权利(5) 其能否向卡拉OK经营者收取使用费;(6)使用费应该如何计算;(7)使用费应该如何收取。()类似拍摄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与录像制品的区别类似拍摄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以下简称“类似电影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条例第四条(十一)项 )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条例第五条(三) 共同特征:具有动态

36、的特征,都可以包括形象、画面、图像、乐曲、文字内容。 不同: 是否采取类似拍摄电影方法创作 电影剧本的创作完成;导演的创作活动,体现为“导演阐述”,“分镜头剧本”,“电影镜头排本”;影片的拍摄,包括摄影、表演、作曲、录音、布景、服装设计等大量的创作和导演的创作劳动;剪辑师对镜头的剪辑等等。 是否存在一定创作高度的智力活动 ()卡拉OK的法律性质问题:属于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 是原有音乐作品的延伸,是录像制品? 卡拉ok中的画面: 现场演出画面,包括音乐和舞蹈演出画面; 自然风景画面(包括人物); 自然风景加简单模仿性表演画面; 人物照片剪辑画面; 电影片断剪辑画面; 有一定独创剧情

37、和表演的画面 画面不具有作品特征的卡拉OK是录像制品 判断活动画面是否具有作品的特征,必须以画面是否具有独创性为标准。应个案分析,不能一概而论。画面具有作品特征,但卡拉ok制作者不是画面制作人,仅是作品的连接(合作作品?)画面具有作品特征,卡拉ok制作者同时是画面制作人,采用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制作,属于类似电影作品()卡拉OK伴唱带制作者享有的权利卡拉ok是录像制品:享有录像制品制作者权(邻接权),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但不享有放映权和表演权卡拉ok是作品连接:制作者对音乐、画面作品都没有著作权,也不是录像者,不享有录像制作者权。卡拉ok

38、是类似电影作品:享有复制、发行、出租、放映、表演、信息网络传播、演绎权、获得报酬权等。(4)卡拉ok厅的播放行为侵犯了谁的哪些权利(5) 卡拉ok制作者能否向卡拉OK经营者收取使用费卡拉OK歌厅的播放行为不侵犯音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 播放是一种机械表演,是表演权、放映权覆盖的范围 播放录像制品,侵犯音乐著作权人的表演权、放映权播放音乐作品和画面作品的连接,侵犯音乐著作权人和画面著作权人的表演权、放映权播放类似电影作品,侵犯类似电影作品著作权人(制品人)的的表演权、放映权(6)使用费应该如何计算卡拉OK作为录像制品时播放使用费的计算 音乐作品收费老标准老标准:就机械表演机械表演而言,夜总会、歌舞厅

39、(含卡拉OK歌厅)、迪斯科舞厅等场所按营业面积收费。营业面积不足100平米的,每平米每天收费0.15元。营业面积超过100平米的,增加的部分每平米每天收费0.12元。( 2000年使用音乐作品进行表演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 100平米的歌厅年费用:1000.153655475元/年待定的新标准: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按年度缴纳卡拉OK使用音乐作品及MV作品的版权使用费。版权使用费定价标准(上限)(上限)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与MV两类作品使用费)。 年费用:12365房间数卡拉OK作为作品连接时播放使用费的计算 音乐作品画面作品 音乐作品参照前面的标准 画面作品不应该高于音乐作品的收费标

40、准卡拉OK作为类似电影作品播放使用费的计算 待定的新标准: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按年度缴纳卡拉OK使用音乐作品及MV作品的版权使用费。版权使用费定价标准(上(上限)为限)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与MV两类作品使用费)。 新收费标准的问题 按点击率收费? 区分包房大小? 按季度收费? 区分发达地区和贫苦地区?(7)使用费应该如何收取和分配收费主体: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两家机构会协调面对同一家KTV经营者时,只能由其中一家机构同时代表两家收费会否再出现被唱片公司诉讼的情形? 分配问题才是最重要的问题郭亮等12名国内知名音乐人联合签名发表声明,质疑国家版权局委托“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制定和征收卡拉OK经营场所的版权费 主要观点:(1)“音乐著作权协会”向权利人返还版权使用费不力;(2)制定“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程序违法,应当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召开会员大会,并由全体会员决定上述标准;(3)收费标准一刀切,按包房、按面积等收费方式 ,乃是平均主义的做法;(4)协会根本无权代替非会员和退会会员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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