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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总论韩强资料课件.ppt

1、债法总论债法总论主讲:韩强主讲:韩强答疑邮箱:答疑邮箱:参考书目参考书目 :基本必读书基本必读书 l郑玉波著,陈荣隆修订:郑玉波著,陈荣隆修订:民法债编总论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年修订2版版 l王家福主编,梁慧星副主编:王家福主编,梁慧星副主编:中国民法学中国民法学民民法债权法债权,法律出版社,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年版 l崔建远主编:崔建远主编:合同法合同法(第五版),法律出(第五版),法律出版社版社2009年版年版 l韩世远:韩世远:合同法总论合同法总论(第三版),法律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版社2011年版年版参考书目参考书目 :其他参考书其他参

2、考书 l史尚宽著:史尚宽著:债法总论债法总论 l王泽鉴著:王泽鉴著:债法原理债法原理 l王泽鉴著:王泽鉴著:不当得利不当得利 l王泽鉴著:王泽鉴著:侵权行为法侵权行为法 l黄立著:黄立著:民法债编总论民法债编总论 参考书目参考书目 :一般参考书一般参考书l我妻荣著,王书江等译:我妻荣著,王书江等译:债权在近代法中的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优越地位 l林诚二著:林诚二著:民法债编总论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体系化解说 l隋彭生著:隋彭生著:合同法要义合同法要义 l李永军著:李永军著:合同法合同法(第二版)(第二版)l迪特尔迪特尔梅迪库斯: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德国债法总论、德国德国债法分论债法分论

3、l邱聪智:邱聪智:新订民法债编总则新订民法债编总则第一章第一章 绪论:债和债法绪论:债和债法 第一节第一节 债的涵义债的涵义案例讨论案例讨论l送奶工某甲清晨突然疾病,无法送货。同事某送奶工某甲清晨突然疾病,无法送货。同事某乙自告奋勇,代某甲送货。某乙疏于注意,将乙自告奋勇,代某甲送货。某乙疏于注意,将本应送至某丙家之牛奶误送至某丁家,某丁未本应送至某丙家之牛奶误送至某丁家,某丁未察,取而饮之。后因该牛奶业已变质,致某丁察,取而饮之。后因该牛奶业已变质,致某丁罹患急性肠胃炎,送医治疗。某丁也因此获得罹患急性肠胃炎,送医治疗。某丁也因此获得商业保险理赔商业保险理赔2000元。元。债的涵义债的涵义l

4、债的涵义债的涵义:是一种以请求和给付为内容的,具:是一种以请求和给付为内容的,具有相对性的法律关系。(有相对性的法律关系。(民通民通8484条,德民条,德民241241条条)l最初的债最初的债:既包括财产之债,也包括人身之债。:既包括财产之债,也包括人身之债。但无论何种债,其标的均限于有法律意义的给但无论何种债,其标的均限于有法律意义的给付行为,一般社交行为不构成民法之债的标的付行为,一般社交行为不构成民法之债的标的 。l债的目的(本旨)债的目的(本旨):旨在特定人之间就特定的:旨在特定人之间就特定的给付行为建立拘束力,以达到某种私法(或公给付行为建立拘束力,以达到某种私法(或公法上)的目的。

5、法上)的目的。 债的法律关系(债的法律关系(Schuldverhltnis) l主体: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债权人和债务主体: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债权人和债务人。人。 l客体:中国大陆传统观点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客体:中国大陆传统观点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的对象。 对于客体问题的反思:如何理解共同对于客体问题的反思:如何理解共同指向的对象?指向的对象?l内容:债权(内容:债权(ForderungForderung)和债务()和债务(SchuldSchuld)。)。 债权债权l特定人(债权人)得对特定人(债务人)请求为特定行特定人(债权人)得对特定人(债务人)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多以请求权

6、(为的权利。多以请求权(AnspruchAnspruch)指代债权。)指代债权。 债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债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债权是以特定行为(作为债权是以特定行为(作为positives Tunpositives Tun,不作为,不作为UnterlassenUnterlassen)为标的的权利。)为标的的权利。 债权的效力:请求力、受领力、保持力。债权的效力:请求力、受领力、保持力。l债权之本旨:在于有效地受领债务人的给付,并得向债债权之本旨:在于有效地受领债务人的给付,并得向债务人请求此项给付务人请求此项给付。 债务债务l特定人(债务人)对特定人(债权人)为特定特定人(债务人)对特定人(债

7、权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行为的义务。 第一章第一章 绪论:债和债法绪论:债和债法第二节第二节 债权与物债权与物权的关系权的关系债权与物权的关系债权与物权的关系l债权往往表现为请求权,物权为支配权债权往往表现为请求权,物权为支配权 。l债权具有相对性,物权具有绝对权债权具有相对性,物权具有绝对权性。性。l债权具有期限性,物权中的所有权具有永久性。债权具有期限性,物权中的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l债权的设立采任意原则(契约自由),物权采债权的设立采任意原则(契约自由),物权采法定主义原则法定主义原则 。l债权具有共存性,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具有共存性,物权具有排他性 。l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具有优先性债

8、权具有平等性,物权具有优先性 。第一章第一章 绪论:债和债法绪论:债和债法第三节第三节 债的分类债的分类以发生原因分类以发生原因分类 l意定之债意定之债合同之债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存在争议。单方允诺之债:存在争议。l法定之债法定之债侵权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缔约过失之债以主体分类以主体分类 l单一之债单一之债 l多数人之债多数人之债 按份之债(按份之债(Teilschuldner, Teilglubigerschaft):性质上系属可):性质上系属可分之债。分之债。连带之债:性质上亦属可分之债,但每一债权人均可对债之全部主连带之债:性质上亦属

9、可分之债,但每一债权人均可对债之全部主张请求权(连带债权张请求权(连带债权die Gesamtfordrung),或每一债务人均须),或每一债务人均须对债之全部负责(连带债务对债之全部负责(连带债务die Gesamtschuld, Gesamtglubigerschaft)共同之债(共同之债(Schuldnergemeinschaft, Glubigergemeinschaft):):或基于债之标的不可分而产生;或基于当事人间紧密的共同关系而或基于债之标的不可分而产生;或基于当事人间紧密的共同关系而产生。产生。以标的分类以标的分类 l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l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10、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l完全债和自然债完全债和自然债 l继续性债务和一次性债务继续性债务和一次性债务 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l特定之债:给付之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债。特定之债:给付之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债。 此特定物非以不代替物为此特定物非以不代替物为限,代替物经主观指定,仍得成立特定之债。限,代替物经主观指定,仍得成立特定之债。l种类之债(种类之债(GattungsschuldGattungsschuld):给付物以其种类和数量指示者):给付物以其种类和数量指示者。在。在提出给付之前,给付物暂未确定提出给付之前,给付物暂未确定。转变为特定之债,方可履行。转变为特定之债,方可履行。l区分

11、意义区分意义:(:(1)性质转变:)性质转变:a.在第三人或债权人有指定交付物之在第三人或债权人有指定交付物之权限时,一经指定,转变为特定之债;权限时,一经指定,转变为特定之债;b.债务人完成交付之必要行债务人完成交付之必要行为(诣交债务为(诣交债务Bringschulden;往取债务;往取债务Holschulden;送付债务;送付债务Schickschuld);();(2)给付物的品质:种类之债,以行为性质或)给付物的品质:种类之债,以行为性质或当事人意思不能确定品质的,应给付中等品质之物(参见当事人意思不能确定品质的,应给付中等品质之物(参见合同法第合同法第62条第条第1项、第项、第168

12、条,台民第条,台民第200条条);();(3)种类之债原则不发)种类之债原则不发生履行不能,但在限定种类之债(生履行不能,但在限定种类之债(beschrnkte Gattungsschuld)则属例外;(则属例外;(4)种类之债的风险转移:交付;()种类之债的风险转移:交付;(5)特定之后,债)特定之后,债务人能否给付替代的等值物?(务人能否给付替代的等值物?(6)种类之债的违约责任:强调继)种类之债的违约责任:强调继续履行。续履行。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l简单之债:简单之债:标的单一,当事人仅就该标的履行债务。标的为确定的标的单一,当事人仅就该标的履行债务。标的为确定的唯一,

13、不需要选择即可履行唯一,不需要选择即可履行。 l选择之债(选择之债(WahlschuldWahlschuld):):标的为确定的多数,须当事人选定其中标的为确定的多数,须当事人选定其中之一方能履行的债之一方能履行的债。 认定:选择之债与种类之债有时难以区分。原则上,种类之债不认定:选择之债与种类之债有时难以区分。原则上,种类之债不可成立选择之债。当如果当事人特别注重多数种类物之个性的,也可成立选择之债。当如果当事人特别注重多数种类物之个性的,也可例外成立选择之债。可例外成立选择之债。 选择之债的性质:复数债说,单数债说,折中说。选择之债的性质:复数债说,单数债说,折中说。 特定方法:选择权的行

14、使。特定方法:选择权的行使。 选择权选择权:(:(1 1)性质:形成权。以意思表示为之。()性质:形成权。以意思表示为之。(2 2)归属:原)归属:原则上归则上归债务人(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债务人(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除外)。(3)移转:)移转:选择权行使定有期限;未定期限;归第三人的情况。(选择权行使定有期限;未定期限;归第三人的情况。(4)选择权)选择权行使具有溯及力。行使具有溯及力。完全债和自然债完全债和自然债 l完全债:完全债:在法律上具有完全效力的债。如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在法律上具有完全效力的债。如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得请求公权力予以救济人得请求公权力予

15、以救济。 l不完全债(不完全债(unvollstndige Forderungenunvollstndige Forderungen):不具有完全效力,:不具有完全效力,此此种债的履行与否,完全听任债务人的意思,法律不加干涉。债务人种债的履行与否,完全听任债务人的意思,法律不加干涉。债务人一旦履行的,债权人亦有权受领,债务人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不当一旦履行的,债权人亦有权受领,债务人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不当得利。得利。l(1)债务的排除:因不法原因所生之不当得利返还问题,赌博)债务的排除:因不法原因所生之不当得利返还问题,赌博(Spiel)、打赌()、打赌(Wette),以及约定婚姻居间报酬,基于

16、道德感),以及约定婚姻居间报酬,基于道德感的给付等。上述的给付等。上述也被也被称为称为自然债(自然债(NaturalobligationNaturalobligation)。l(2)可诉请履行性的排除:婚约,罹于消灭时效之请求权。)可诉请履行性的排除:婚约,罹于消灭时效之请求权。l(3)强制执行的排除:请求履行同居义务。)强制执行的排除:请求履行同居义务。继续性债务和一次性债务继续性债务和一次性债务 l继续性债务(继续性债务(DauerschuldverhltnisseDauerschuldverhltnisse):):又称长期债务,指在又称长期债务,指在一定期间内,由持续性的给付行为构成的债

17、。此类债中,时间因素一定期间内,由持续性的给付行为构成的债。此类债中,时间因素起着决定给付范围的作用。如租赁合同、长期供应合同起着决定给付范围的作用。如租赁合同、长期供应合同(SukzessivlieferungsvertragSukzessivlieferungsvertrag)、持续性劳务合同等)、持续性劳务合同等。至于分期。至于分期给付合同,则存在争议。给付合同,则存在争议。 另外,水、电、气供应合同另外,水、电、气供应合同(BezugsvertragBezugsvertrag)情况又有特殊之处(事实上包含两重的债的法)情况又有特殊之处(事实上包含两重的债的法律关系,所谓重复的债的法律关

18、系律关系,所谓重复的债的法律关系Wiederkehrsschuldverhltnisse)。)。l一次性债务:一次性债务:应于特定时点为一次性的给付行为的债应于特定时点为一次性的给付行为的债。l区分的意义区分的意义:(:(1 1)债的终止(解除)事由不同;()债的终止(解除)事由不同;(2 2)终止的法律)终止的法律后果不同。后果不同。 第一章第一章 绪论:债和债法绪论:债和债法第四节第四节 债的相对债的相对性性债的相对性的涵义债的相对性的涵义l债的相对性(债的相对性(die Relativitt des Schuldverhltnisses)的涵义:)的涵义:债的债的拘束力仅在当事人之间发生

19、,表现为特定债权人仅得向特定债务人拘束力仅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表现为特定债权人仅得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 l历史流变和比较法:历史流变和比较法:l(1)罗马法:一般来说,债的主体就个体而言总是确定的。但是,)罗马法:一般来说,债的主体就个体而言总是确定的。但是,它们不能以其他方式在不同的人之间相互转移。它们不能以其他方式在不同的人之间相互转移。l(2)近代大陆法:)近代大陆法: 法国民法典第法国民法典第1165条:条:“契约仅在缔约各契约仅在缔约各方之间有效方之间有效”。l(3)英美契约法有所谓合同的相对性()英美契约法有所谓合同的相对性(privity of co

20、ntract)。)。l债权平等原则:债权平等原则:由债的相对性原理推导而来。既然债仅发生内部效由债的相对性原理推导而来。既然债仅发生内部效力,无排他效力,故同一债务人可承担多个债务,彼此平等无涉。力,无排他效力,故同一债务人可承担多个债务,彼此平等无涉。相对性理论的基本构成相对性理论的基本构成l相对特定的主体关系:债权人、债务人、代理人、辅助相对特定的主体关系:债权人、债务人、代理人、辅助人。人。l标的为特定给付行为,且不涉及物的支配关系:标的为特定给付行为,且不涉及物的支配关系:l(1)标的(目的):给付,即特定行为之履行;)标的(目的):给付,即特定行为之履行;l(2)债的关系中,各方权利

21、的客体:债权人(支配请)债的关系中,各方权利的客体:债权人(支配请求行为、受领行为),债务人(支配履行行为);求行为、受领行为),债务人(支配履行行为);l(3)债的关系,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仅针对物发)债的关系,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仅针对物发生各类负担关系而已。生各类负担关系而已。案例讨论(案例讨论(1)l甲将其一辆机器设备出卖给乙,约定甲将其一辆机器设备出卖给乙,约定5天后交付。天后交付。在交付之前,甲疏于保管,致使该设备被丙偷在交付之前,甲疏于保管,致使该设备被丙偷走。甲后得知设备被丙盗窃。履行期届至,甲走。甲后得知设备被丙盗窃。履行期届至,甲未能向乙交付设备,致使乙蒙受经济损失未能

22、向乙交付设备,致使乙蒙受经济损失5万元。万元。l问题:问题:a甲得向丙主张何种权利?甲得向丙主张何种权利?b乙得向甲主乙得向甲主张何种权利?张何种权利?c乙得向丙主张何种权利乙得向丙主张何种权利? 案例讨论(案例讨论(2)l甲有房屋一幢,出售给乙,签订了买卖合同,甲有房屋一幢,出售给乙,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未转移房屋所有权。后甲又将该房屋卖给丙,但未转移房屋所有权。后甲又将该房屋卖给丙,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l问题:乙和丙谁可以享有房屋所有权?问题:乙和丙谁可以享有房屋所有权?相对性理论的各类适用情形相对性理论的各类适用情形l1、债的相对性与多数人之债:多数人之债的的相对性

23、和牵连性、债的相对性与多数人之债:多数人之债的的相对性和牵连性l a. 单一之债还是复数之债?单一之债还是复数之债?l b. 数个债之间的独立性和牵连性:因系复数之债,故原则上对一债务人数个债之间的独立性和牵连性:因系复数之债,故原则上对一债务人之事项,对他人不生效力(相对的效力),但因数个债务具有共同目的,之事项,对他人不生效力(相对的效力),但因数个债务具有共同目的,因此当对一人所生事项是债的目的归于实现时,对于他人则发生影响(绝因此当对一人所生事项是债的目的归于实现时,对于他人则发生影响(绝对的效力)。对的效力)。l 发生绝对效力之事项:清偿,代物清偿,提存,抵消,混同,判决,发生绝对效

24、力之事项:清偿,代物清偿,提存,抵消,混同,判决,债务免除,时效完成,债权人迟延。债务免除,时效完成,债权人迟延。l 发生相对效力之事项:履行之请求及给付之迟延(法民日民认为系绝发生相对效力之事项:履行之请求及给付之迟延(法民日民认为系绝对事项,德民台民认为系相对事项),过失及给付不能,不完全给付,时对事项,德民台民认为系相对事项),过失及给付不能,不完全给付,时效中止和中断(法民和瑞债认为中断为绝对事项),连带之免除(非债务效中止和中断(法民和瑞债认为中断为绝对事项),连带之免除(非债务之免除),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合同解除,债的更改。之免除),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合同解除,债的更改。l c

25、. 注意注意“最高院时效司法解释最高院时效司法解释”第第17条和条和“最高院担保法解释最高院担保法解释”第第36条条关于连带之债时效中断的不同规定!关于连带之债时效中断的不同规定!l2、债的相对性与占有的权原、债的相对性与占有的权原l(1)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l(2)基于合同的占有的性质。基于合同关系的占有,)基于合同的占有的性质。基于合同关系的占有,在合同相对人间自然构成有权占有,应无异议。但是,在合同相对人间自然构成有权占有,应无异议。但是,占有人可否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主张有权占有?占有人可否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主张有权占有?l a. 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本权的推定效力

26、(物权或债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本权的推定效力(物权或债权);权);l b. 债权的拘束效力范围。债权的拘束效力范围。l3、债的相对性与债的移转、债的相对性与债的移转l(1)罗马法上不许移转主义,到近代近代民法)罗马法上不许移转主义,到近代近代民法债权取得债权取得 优越于物权的地位。优越于物权的地位。l(2)债权让与要件,与相对性原理。)债权让与要件,与相对性原理。l(3)抗辩权行使,与相对性原理。)抗辩权行使,与相对性原理。l总结:近代民法,债的相对性:总结:近代民法,债的相对性:“对事不对对事不对人人”。相对性的相对性的“突破突破”及其评析及其评析 l第三人侵害债权第三人侵害债权 l债权物权

27、化债权物权化 l涉他契约涉他契约 l债的保全债的保全 第三人侵害债权第三人侵害债权l案例讨论:案例讨论:甲剧场老板高薪聘请某歌星前来演出。乙剧场老板出甲剧场老板高薪聘请某歌星前来演出。乙剧场老板出于竞争得目的,暗中对该歌星许以更高报酬,促其撕毁与甲老板之于竞争得目的,暗中对该歌星许以更高报酬,促其撕毁与甲老板之契约。事后,该歌星果为利诱而毁约,致使甲老板损失惨重。契约。事后,该歌星果为利诱而毁约,致使甲老板损失惨重。l 类型:类型:因第三人行为致使债务人不能履行对债权人的给付义务因第三人行为致使债务人不能履行对债权人的给付义务一物二卖一物二卖诱使债务人违约诱使债务人违约债权归属之侵害债权归属之

28、侵害l焦点:债权能否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焦点:债权能否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A肯定说,认为凡权利皆不肯定说,认为凡权利皆不得侵犯,债权受侵害亦可构成侵权行为;得侵犯,债权受侵害亦可构成侵权行为;B否定说,认为债权系相否定说,认为债权系相对权,缺乏必要的公示性,对第三人无对抗效力。对权,缺乏必要的公示性,对第三人无对抗效力。 l解决:以解决:以德民德民第第826条条“故意悖于善良风俗故意悖于善良风俗”加害案型处理之。加害案型处理之。债权物权化债权物权化l案例讨论:案例讨论:甲有甲有A A、B B、C C三座房屋,分别将三座房屋,分别将A A房赠与乙房赠与乙(但尚未转移所有权),(但尚未转移所有权)

29、,B B房出租于丙,房出租于丙,C C房借用给丁。房借用给丁。三房均已经交付。后甲又将此三房出卖给戊,并办理过三房均已经交付。后甲又将此三房出卖给戊,并办理过户手续。问题:戊能否要求乙、丙、丁返还房屋?户手续。问题:戊能否要求乙、丙、丁返还房屋? l买卖不破租赁买卖不破租赁:租赁权物权化及其限制。租赁权物权化及其限制。民法通则民法通则司司法解释第法解释第119条第二款条第二款 、合同法合同法第第229条条 、担保担保法法第第48条条 。租赁物件的类型有无限制?租赁物件的类型有无限制?次承租人得否主张?次承租人得否主张?l预告登记:预告登记:物权法物权法第第20条条 。涉他契约涉他契约l所谓涉他

30、契约,或者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本身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所谓涉他契约,或者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本身并不是一种独立的合同类型,而是对各种典型或非典型合同的变体而已,因此被称为合同类型,而是对各种典型或非典型合同的变体而已,因此被称为“向第三人给付的约定向第三人给付的约定”。l类型:类型:l (1)纯正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纯正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der echte Vertrag zugunsten eines Dritten););l (2)不纯正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不纯正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der ermaechtigende Vertrag zugunsten Dritter):第三人没有取得对

31、债务人的请求权,:第三人没有取得对债务人的请求权,此时是所谓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此时是所谓为第三人利益合同。l合同法合同法64、65条的问题。条的问题。l附保护第三人效果的契约:第三人虽然不具有给付的请求权,但在附保护第三人效果的契约:第三人虽然不具有给付的请求权,但在发生某些给付障碍时,其可以向合同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发生某些给付障碍时,其可以向合同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第一章第一章 绪论:债和债法绪论:债和债法第五节第五节 债务与责债务与责任,及债上的义务任,及债上的义务群群 债与责任债与责任l责任的涵义责任的涵义:责任乃强制实现债务的手段,表现为债务:责任乃强制实现债务的手段,表现为债务不履

32、行的法律后果,作用上为债务履行的担保。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作用上为债务履行的担保。 l 债或责任的辞源:债或责任的辞源:obligare(源于动词(源于动词ligare“捆捆绑绑”),后使用),后使用obligatio表示表示“债债”(强调(强调“约束约束”)的含义。在罗马法晚期,加害人必须对法庭予以的含义。在罗马法晚期,加害人必须对法庭予以“回回答答”,于是有了,于是有了respondere。l德语:德语:Schuld(债,责任,过错)(债,责任,过错) Schuldrecht(债(债法)法)Haftung(责任,担保)(责任,担保)l英语:英语:obligation(责任,债)(责任,债)

33、liability responsibilityl债与责任的关系债与责任的关系:传统民法学说将债与责任区分,有的:传统民法学说将债与责任区分,有的责任基于债而发生,如违约责任,有的责任基于法律规责任基于债而发生,如违约责任,有的责任基于法律规定产生,如法定抵押责任等,有的则难以区分,如侵权定产生,如法定抵押责任等,有的则难以区分,如侵权之债(侵权责任)。之债(侵权责任)。l债为责任之担保效果,两者互为表里,并无刻意区分之债为责任之担保效果,两者互为表里,并无刻意区分之必要。必要。l责任的类型和发展:责任的类型和发展:无限责任无限责任 Haftung mit dem gesamten Vermg

34、en有限责任有限责任 Haftung mit einem Teil des Vermgen人身责任人身责任 Haftung mit der Person债上的义务群:债上的义务群: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先契约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先契约义务、后契约义务、不真正义务义务、后契约义务、不真正义务l案例讨论案例讨论:顾客进入商场选购商品。发现地面湿滑,则顾客进入商场选购商品。发现地面湿滑,则顾客能否请求商场予以排除?如果顾客因此而摔伤,则顾客能否请求商场予以排除?如果顾客因此而摔伤,则顾客如何寻求救济?如果顾客在选购商品完成后,离开顾客如何寻求救济?如果顾客在选购商品完成后,离开商店之时摔倒,则情况又何

35、如?如果顾客因摔倒而主张商店之时摔倒,则情况又何如?如果顾客因摔倒而主张解除买卖合同,则如何?解除买卖合同,则如何?l总说:总说:传统上债以给付义务为核心。随着债的关系的复传统上债以给付义务为核心。随着债的关系的复杂化,单纯的给付义务不足以完满地实现债的目的,于杂化,单纯的给付义务不足以完满地实现债的目的,于是逐渐衍生出债上的义务群。义务群多基于诚信原则而是逐渐衍生出债上的义务群。义务群多基于诚信原则而生,渐次为法律所承认。生,渐次为法律所承认。 给付义务给付义务 l案例讨论案例讨论:1、某学生为考研而报考辅导班,虽认真听、某学生为考研而报考辅导班,虽认真听课但最终仍未能考取。故该考生以辅导教

36、师课但最终仍未能考取。故该考生以辅导教师“给付不能给付不能”为由拒绝支付报酬,能否获得法律根据?同理,医生虽为由拒绝支付报酬,能否获得法律根据?同理,医生虽尽一切努力,然终未能治愈病人之疾患,则病人可否主尽一切努力,然终未能治愈病人之疾患,则病人可否主张医生之履行不能?张医生之履行不能?l2、甲向乙购买名马一匹,价金、甲向乙购买名马一匹,价金10万元。乙将马之所有万元。乙将马之所有权转移给甲,但未交付马之血统证书,则甲可否要求乙权转移给甲,但未交付马之血统证书,则甲可否要求乙交付此证书?甲能否以乙未交付证书为由拒付价金?甲交付此证书?甲能否以乙未交付证书为由拒付价金?甲能否以乙未交付证书为由,

37、主张解除合同?能否以乙未交付证书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给付义务的涵义及范围界定给付义务的涵义及范围界定 l给付(给付(LeistungLeistung)的涵义:指债的关系上特定人间得请)的涵义:指债的关系上特定人间得请求的特定行为。求的特定行为。 又称为又称为“履行履行”。合同法合同法第第60条条l给付的范围界定:既指给付行为给付的范围界定:既指给付行为(LeistungsverhaltenLeistungsverhalten),也指给付效果),也指给付效果(LeistungserfolgeLeistungserfolge)。)。因此,如补习辅导的合同,债因此,如补习辅导的合同,债务人只要善为

38、给付行为,而不论能否发生预期之效果,务人只要善为给付行为,而不论能否发生预期之效果,皆视为有效之给付。反之,如承揽合同、买卖合同等,皆视为有效之给付。反之,如承揽合同、买卖合同等,则非发生给付效果,不能认为给付已经完成则非发生给付效果,不能认为给付已经完成。 故在买卖故在买卖合同项下,特别重视标的物风险负担之规则。合同项下,特别重视标的物风险负担之规则。给付义务的分类给付义务的分类l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HauptleistungspflichtHauptleistungspflicht):指债的关系上固有、必备,):指债的关系上固有、必备,并并用

39、以决定债的关系的类型用以决定债的关系的类型的基本义务的基本义务。 (1 1)试判断买卖、租赁、承揽、雇佣合同的主给付义务?)试判断买卖、租赁、承揽、雇佣合同的主给付义务? (2 2)在双务合同,主给付义务构成对待给付义务。如一方不履行,则)在双务合同,主给付义务构成对待给付义务。如一方不履行,则引发相应抗辩权。如发生给付不能,则引发相应法律后果。引发相应抗辩权。如发生给付不能,则引发相应法律后果。从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NebenleistungspflichtNebenleistungspflicht):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不在于决定债的关系的类型,而不在

40、于决定债的关系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最大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最大满足满足。 (1 1)基于法律明文规定。比较)基于法律明文规定。比较合同法合同法第第135135、136136条。条。 (2 2)基于当事人约定。如约定保密。)基于当事人约定。如约定保密。 (3 3)依诚信原则或合同的解释。如交付血统证书等。)依诚信原则或合同的解释。如交付血统证书等。 问题:不履行从给付义务,是否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不履行从给付义务,是否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给付义务的分类给付义务的分类l原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 原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primare Leistu

41、ngspflichtprimare Leistungspflicht):又称第一):又称第一次给付义务,指债的关系上原有的义务。次给付义务,指债的关系上原有的义务。 次给付义务(次给付义务(sekundare Leistungspflichtsekundare Leistungspflicht):又称第):又称第二次给付义务,指在原给付义务履行过程中,因特定事二次给付义务,指在原给付义务履行过程中,因特定事由演变而生的义务。由演变而生的义务。 (1 1)因原给付义务之给付不能、给付迟延或不完全给付)因原给付义务之给付不能、给付迟延或不完全给付而产生的损害赔偿义务(责任)。而产生的损害赔偿义务(

42、责任)。合同法合同法第第107107、111111、112112、113113、114114条;条; (2 2)合同解除后的恢复原状义务。)合同解除后的恢复原状义务。合同法合同法第第9797条条附随义务附随义务l案例讨论案例讨论1:傅某因自己居住的小区无停车位,遂与隔:傅某因自己居住的小区无停车位,遂与隔壁小区物业达成协议,傅某每月支付壁小区物业达成协议,傅某每月支付20元,使用隔壁小元,使用隔壁小区的一个停车位。物业在相应停车位上书写了傅某的车区的一个停车位。物业在相应停车位上书写了傅某的车牌号码。牌号码。2005年年7月月5日晚,傅某准备停车之时,发现自日晚,傅某准备停车之时,发现自己的车

43、位被其他车辆占用。于是将车停在傍边一个空闲己的车位被其他车辆占用。于是将车停在傍边一个空闲的车位上。第二天一早,发现车辆丢失。地面上留有一的车位上。第二天一早,发现车辆丢失。地面上留有一堆碎玻璃。经查,小区物业管理存在漏洞,对停放在小堆碎玻璃。经查,小区物业管理存在漏洞,对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缺乏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区内的车辆缺乏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l问题:傅某主张物业违反保管合同,应赔偿其损失。物问题:傅某主张物业违反保管合同,应赔偿其损失。物业认为其与傅某之间仅存在租赁合同,拒绝赔偿损失。业认为其与傅某之间仅存在租赁合同,拒绝赔偿损失。l案例讨论案例讨论2:甲有两间房屋,一间出租给乙居住:甲

44、有两间房屋,一间出租给乙居住。后,将另一间出租给丙开棋牌室。棋牌室每。后,将另一间出租给丙开棋牌室。棋牌室每天营业到深夜,人声嘈杂,且往来人员复杂,天营业到深夜,人声嘈杂,且往来人员复杂,使乙深感不安。使乙深感不安。l问题:乙得否依此为理由,请求终止(解除)问题:乙得否依此为理由,请求终止(解除)租赁合同?租赁合同?附随义务附随义务(Nebenpflicht) l涵义:指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亦无明确约定,为保护对方利益涵义:指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亦无明确约定,为保护对方利益和稳定交易秩序,当事人依诚信原则应当承担的义务和稳定交易秩序,当事人依诚信原则应当承担的义务 。这种义务在。这种义务在

45、德国法上也被泛称为保护义务(德国法上也被泛称为保护义务(Schutzpflicht)。)。l理论根据:诚信原则。德民第理论根据:诚信原则。德民第241条第条第2款:款:“债务关系可以依其内债务关系可以依其内容使任何一方负有顾及另一方的权利、法益和利益的义务容使任何一方负有顾及另一方的权利、法益和利益的义务”。第。第242条:条:“债务人有义务照顾交易习惯,以诚实信用所要求的方式债务人有义务照顾交易习惯,以诚实信用所要求的方式履行给付履行给付”。l类型:照顾义务、通知义务、保护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等。类型:照顾义务、通知义务、保护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等。合同法合同法第第6060条第条第2

46、 2款款“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质、目的和交易习惯” 。l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法定化法定化”之趋势。之趋势。附随义务附随义务l与给付义务的区别与给付义务的区别 给付义务自始确定,且能决定债的类型;附随义务具有不确定性,给付义务自始确定,且能决定债的类型;附随义务具有不确定性,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而产生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而产生 。给付义务得单独请求履行;附随义务不得单独请求履行。给付义务得单独请求履行;附随义务不得单独请求履行。主给付义务构成对待给付,一方不履行,他方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主给付义务构成对待给付,一方不履行,他方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47、;附随义务不构成对待给付,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附随义务不构成对待给付,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主给付义务不履行,债权人得解除合同;附随义务不履行,债权人主给付义务不履行,债权人得解除合同;附随义务不履行,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约,仅得要求损害赔偿。原则上不得解约,仅得要求损害赔偿。但注意但注意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对此的修订对此的修订。修订后德民第。修订后德民第324324条:条:“在双务合同的情形下,债务在双务合同的情形下,债务人违反了第人违反了第241241条第条第2 2款所规定的义务,且对债权人来说,对合同的款所规定的义务,且对债权人来说,对合同的维持是不再能合理地期待的,债权人可

48、以解除合同维持是不再能合理地期待的,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附随义务附随义务l功能:辅助给付义务的履行,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和交易功能:辅助给付义务的履行,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和交易秩序,充分体现诚信原则的价值。具体言之,法院可于秩序,充分体现诚信原则的价值。具体言之,法院可于法律疏于规定之处创设附随义务之存在,以填补法律漏法律疏于规定之处创设附随义务之存在,以填补法律漏洞。洞。l责任竞合:附随义务中的保护义务,同时可能满足侵权责任竞合:附随义务中的保护义务,同时可能满足侵权行为法上所谓行为法上所谓“交往安全保护义务交往安全保护义务”(VerkehrssicherungspflichtVerkehrss

49、icherungspflicht)。)。l违反附随义务的后果:违反附随义务,亦构成不完全给违反附随义务的后果:违反附随义务,亦构成不完全给付付, ,在德国法上认为系积极侵害债权之一种。债权人得在德国法上认为系积极侵害债权之一种。债权人得依债的不履行责任主张损害赔偿。依债的不履行责任主张损害赔偿。先契约义务、后契约义务先契约义务、后契约义务 l案例讨论案例讨论:1、甲明知自己无意与乙订约,但出于破坏、甲明知自己无意与乙订约,但出于破坏乙之经营活动的恶意,而与乙进行缔约磋商,使乙确定乙之经营活动的恶意,而与乙进行缔约磋商,使乙确定其有订约的诚意。待乙放弃其他订约机会而准备与甲签其有订约的诚意。待乙

50、放弃其他订约机会而准备与甲签约时,甲又提出苛刻条件,致使磋商失败,造成乙错失约时,甲又提出苛刻条件,致使磋商失败,造成乙错失交易机会。问题,甲违反了何种义务,乙得主张何种请交易机会。问题,甲违反了何种义务,乙得主张何种请求权?求权?l2、甲租赁乙的房屋,租期一年。期满后甲迁至他处居、甲租赁乙的房屋,租期一年。期满后甲迁至他处居住。然甲的朋友仍向原住所寄信。房东乙发现后,将甲住。然甲的朋友仍向原住所寄信。房东乙发现后,将甲的信件丢弃。问题,乙违反何种义务,甲的主张何种请的信件丢弃。问题,乙违反何种义务,甲的主张何种请求权?求权? 先契约义务、后契约义务先契约义务、后契约义务 l先契约义务(先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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