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8.9.14目录一、建筑服务的相关概念一、建筑服务的相关概念二、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规定二、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规定三、预缴税款三、预缴税款四、何时允许扣除分包款四、何时允许扣除分包款五、其他注意事项五、其他注意事项 六、申报表填写实例六、申报表填写实例一、建筑服务的相关概念一、建筑服务的相关概念(一)范围(一)范围 建筑服务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园林绿化园林绿化属于其他建筑服务。 财税2016140号: 十五、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六、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
2、的,按照“建筑服务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二)服务(二)服务 劳务劳务 增值税上的“劳务”仅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我们常说的建筑劳务其实不是增值税规定上的劳务,而是属于服务的范畴。 税率为6%和10%的应税服务销售额是不用填写在第3栏“应税劳务销售额”的,服务销售额直接体现在主表第1栏即可保存通过。 如果错误填入数据,就会提示:主表第2、3、4栏“一般项目”“本月数”列合计数=附表一第9列“合计_销售额”列第1+3+4a栏之和-附表一第9列“合计_销售额”列第6行,导致无法保存申报表。二、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二、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规定方法的规定(一)具体规定(一)具体规定文件依据文
3、件依据: : 财税财税201620163636号号 ,财税,财税201720175858号号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没有比例要求)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建筑工
4、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4.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二)简易计税备案(二)简易计税备案一次备案制一次备案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
5、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资料范围,完整保留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建筑服务的资料备查,否则该建筑服务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次备案,按不同项目分别选择计税方式一次备案,按不同项目分别选择计税方式 例:A项目符合清包工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B项目符合清包工、甲供工程或老项目的条件,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也可以放弃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即同一个项目只能有一种计税方法。三、预缴税款三、预缴税款 财税201758号: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
6、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一)取得预收款时(一)取得预收款时 例: (1)注册在翔安区的企业,在湖里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应在机构所在地(翔安区税务局)预缴增值税。 (2)注册在翔安区的企业,在泉州市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泉州市税务局)预缴增值税。 收到预收款时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即纳税人暂不须就此笔款项申报纳税。
7、 如何开票?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使用“建筑服务预收款”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链接:如何开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跨市提供建筑服务 计算方法: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0%)2%(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
8、的分包款) (1+3%)3% 所需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四、何时允许扣除分包款四、何时允许扣除分包款 预缴税款时:预缴税款时:均可以扣除 纳税申报时:纳税申报时:只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允许扣除,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取得专票进行进项抵扣 文件依据:财税201636号: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五、其他注意事
9、项五、其他注意事项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目名称。(一)发票备注栏 什么情况下差额征税? 文件依据:财税201636号: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全额开票,差额征税(二)差额征税差额开票 1.1.总包方的总包方的建筑施工许可证书建筑施工许可证书上的开工日期属于上的开工日期属于5 5月月1 1日前,但分包方签日前,但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上的开工日期是订的分包合同上的开工日期是5 5月月1 1
10、日后,问分包方提供的建筑服务是否属于日后,问分包方提供的建筑服务是否属于老项目?老项目?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因此,因此,由于总包方的建筑施工许可证书是对整个项目的证书,包括分包出去的项目,因此总包方的建筑施工许可证书
11、也可以作为分包方判断其分包项目是否属于老项目的依据。所以分包方也可以选择简易征收。(三)常见问题 2.2.取得取得简易征收开具的专票简易征收开具的专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首先要是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首先要是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
12、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
13、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次是未用于不得抵扣的情形其次是未用于不得抵扣的情形 3.3.建筑服务简易征收下扣除的分包款,可以再抵扣吗?建筑服务简易征收下扣除的分包款,可以再抵扣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第三大条第11小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建筑服务简易征收下扣除的分包款,不可以再抵扣。 4.4.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两个条件: (1)销售额;月销售
14、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 (2)行业:建筑业 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六、申报表填写实例六、申报表填写实例 例:甲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本季度的服务销售额为8万元(不含税),全部开具普票,支付分包款5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因此,如果服务销售额超过9万,不能享受小微免税。 只填主表,附列资料不填 原因:主表第1栏“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本期数=附列资料第8栏(一)小规模纳税人 例1:乙公司为注册在翔安区的一般纳税人,其位于泉州市的A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9月实现销售额20万,支付分包款10万并取得专用发票,已在泉州市预缴增值税。(二)一般纳税人 例2:丙公司为注册在翔安区的一般纳税人,其位于漳州市的B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9月实现销售额50万,支付分包款30万并取得普通发票,已在漳州市预缴增值税。(二)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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