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vs微软国内国内反垄断法反垄断法能否扳倒微软?能否扳倒微软?微软的反垄断案对中国的启示微软的反垄断案对中国的启示欧盟PK微软微软欧盟案对应的具体法律条款微软欧盟案对应的具体法律条款微软欧盟案存在的争议微软欧盟案存在的争议情景再现微软反垄断案大事件-1997年10月,美国司法部指控微软垄断操作系统,将浏览器软件与视窗操作系统软件非法捆绑销售。-1998年10月,经过美国司法部指控微软垄断操作系统,将浏览器软件与视窗操作系统软件非法捆绑销售,反垄断案正式立案。-2000年1月13日,比尔盖茨宣布辞去微软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的职务,并任命史蒂夫巴尔默作为他的继承人。-2000年4月,联邦法官托马
2、斯杰克逊称,根据搜集到的证据证明微软公司的确存在垄断行为。-2000年6月,上诉法庭推翻托马斯杰克逊法官对浏览器案件的裁决,微软躲过被拆分的命运。-2000年8月,杰克逊法官因违反司法程序、向媒体泄漏案件审理内情而被解职,库雷科特琳被任命接替杰克逊,全权负责对微软反垄断案的审理。-2000年11月上旬,在库雷科特琳法官力促下,微软和美国司法部达成妥协。妥协条件是微软同意个人电脑制造商可以自由选择视窗桌面、公开视窗软件部分源代码,使微软的竞争者也能够在操作系统上编写应用程序。-在19个起诉微软的州中,有9个州决定反对司法部与微软的协议条件,明确表示继续进行这桩旷日持久的官司。-2002年4月22
3、日,比尔盖茨亲自出庭为微软辩护,试图使公司免于9个州的司法部长提出的严厉的反垄断制裁方案。这是盖茨在长达4年的微软反垄断案审理过程中首次出庭作证。这9个州要求微软把网络浏览器和媒体播放器应用功能从视窗操作系统中剥离掉,为个人用户提供一套视窗基础版。-2002年4月23日,比尔盖茨在反垄断案听证会上表示,微软公司无法允许PC制造商和消费者选择视窗操作系统应该捆绑哪些软件。-2002年4月24日,比尔盖茨首次承认,微软有可能会为个人计算机用户提供一套视窗简装版本。1998年由于太阳微系统对微软提出申诉,欧盟委员会对后者展开调查,以了解操作系统的互操作性问题。2000年欧盟委员会开始对微软将Medi
4、a Player与其操作系统绑定进行调查。2004年监管机构因为微软未能向竞争对手提供数据并且将Media Player与其操作系统绑定,对该公司罚款4.97亿欧元。2006年欧盟委员会再向微软罚款2.805亿欧元,因其未向竞争对手提供数据,没有遵守欧盟2004年发出的命令。2008年监管机构展开两项新调查,一项是互操作性问题,另一项是浏览器选择。2008年欧盟委员会向微软罚款8.99亿欧元,因其再次未能遵守欧盟在2004年发出的命令。2009年微软与欧盟就2008年有关浏览器选择的调查达成和解,提出允许用户访问竞争对手的产品。2012年根据微软的上诉,欧盟第二最高法庭将2008年的罚款从8.
5、99亿欧元降低至8.60亿欧元。2013年反不当竞争监管机构因微软未能遵守2009年有关网页浏览器选择的承诺,对该公司罚款5.61亿欧元。微软欧盟反垄断对抗大事记微软欧盟反垄断对抗大事记返回 欧盟裁定微软试图利用其在桌上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上的垄断地位来扩大其在其他市场上的市场份额,例如网页浏览器(Internet Explorer),服务器操作系统(windows NT),(microsoft office),多媒体播放软件(windows mindows)。在微软将Internet Exploror与window操作系统捆绑销售后,微软在浏览器市场获得了非常大的份额。正是由于这种行为,微软被
6、欧盟委员会裁定滥用其在“视图”软件在市场上的绝对优势。而这涉及到: 欧盟竞争法第一层次建立欧盟条约第82条关于禁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包括排斥竞争对手、剥夺消费者等行为的相关规定。微软欧盟案对应的具体微软欧盟案对应的具体 法律条款法律条款返回本案争论的焦点就集中在竞争法与知识本案争论的焦点就集中在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产生冲突时,法律应该怎样裁决产权法产生冲突时,法律应该怎样裁决知识产权法赋予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对他人使用其知识产权进行限制和收取许可费用的法定权利。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通过设置排他性、区域性和价格限制等知识产权许可条款来规范经销商的下游活动竞争法的目的则是为了抑制那些对经济有害的市场势
7、力国内国内反垄断反垄断法法能否扳倒能否扳倒微软?微软?返回20072007年年8 8月月30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议审议审议并通并通过过了了中中华华人民共和国反人民共和国反垄垄断法断法(下文(下文简简称称为为反反垄垄断法断法)。同日,国家主席胡)。同日,国家主席胡锦锦涛涛签签发发了主席令将其公布。了主席令将其公布。20082008年年8 8月月1 1日,日,反反垄垄断断法法即将正式施行!即将正式施行!人民网某罗姓网友撰写题为将微软列为“第一被告”是民愿所在?的文章(下文简称为“罗文”)指出:“把微软列为反垄断法第一被告是人心所向”。罗文认为,“把微软
8、列为反垄断法第一被告”能起到杀鸡儆猴的震慑作用。据其分析,微软的“垄断罪状”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以反盗版之名打压国内企业。罗文指证微软“先纵容盗版,做免费广告,等到知名度大增时,反戈一击,将不少企业告上法庭,索赔金额狠之又狠,少则数十万,多则几千万,甚至采取低下的手段恐吓一些企业”。第二,产品定价过高,“导致盗版软件在中国市场盛行”。第三,“不开放兼容接口”以及“捆绑销售”相关产品。不可否认,以上的分析如实地控诉了微软中国执行的市场营销策略所存在的争议性,同时更道出了开源人士、软件厂商和大多数最终用户的心声。然而,微软中国的上述三大行为是否构成“垄断”并不能一概而论,更不能凭空而谈。我们应该
9、参照反垄断法的有关条文加以评析。反垄断法第一章第三条阐明了“垄断行为”的内涵,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三个方面。(1)首先,所谓“纵容盗版”并无法界定,也非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而罗文所认定的“(微软)采取低下的手段恐吓一些企业”更缺乏事实的依据。(2)其次,罗文认为微软产品定价过高的观点倒符合反垄断法第三章第十七条中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第一点描述“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而问题是:微软产品的定价是否过高,甚至如罗文所说的“超过美国本土水平”呢?(3)最后,作为商业软件,微软有以保护
10、知识产权为由拒绝开放源码和API的权利。与此同时,微软在Windows操作系统销售过程中所执行的“捆绑”策略虽饱受争议,并且也导致其在美国和欧盟市场上吃了数起官司,但是Windows操作系统附带IE和Windows Media Player等系统组件也不构成“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的问题。是否垄断?是否垄断?难以认清难以认清按照现行的外汇汇率折算,在美国市场定价为269.99美元的Windows Vista家庭高级版折合人民币大约为1839元。这一价格反而比微软中国对相应的简体中文版操作系统的定价(899元)要高出许多。返回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阶段,市场机制不完善,在垄断和公平竞争方面存在的问题多种多样,包括:一是行政因素造成的垄断和不公平竞争,如地方保护造成的地方性市场分割。部分行业的行政性限产保护或提价等。二是市场因素造成的垄断和不公平竞争,包括经营者过度集中和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三是外资并购可能造成的垄断和不公平竞争。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国际经验包括欧美微软反垄断案,对于我国顺利开展反垄断执法和相关工作,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一是要处理好反垄断与保护知识产权的关系二是处理好公平与效益的关系 三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个时期内的反垄断执法重点领域四是在法律条文相对原则的情况下逐步形成详细明确的实 施条例五是加强信息和分析方法研究等基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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