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神卫生法解读中国的精神卫生现状n1,300,000,000n16,000,000n16,000n28,000n1,100n2,600n156,000主要的国际性立法相关文件n世界人权宣言 (1948)n赫尔辛基宣言 (1964)n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ICCPR, 1966) n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ICESCR, 1966)n夏威夷宣言 (WPA, 1977)nWHO 国际精神卫生立法报告 (WHO, 1978)主要的国际性立法相关文件n精神发育迟滞者权利宣言 (UNGA resolution 2856, 1971)n残疾人权利宣言 (UNGA resolution 34
2、47, 1975)n保护精神疾病患者与促进精神卫生保健的原则 (UNGA resolution 46/199, 1991)n马德里宣言 (WPA, 1996)n精神卫生法: 十项基本原则 (WHO, 1996)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n刑法 (1980)n刑事诉讼法 (1980)n民法 (1987)n民事诉讼法 (1982)n残疾人保障法 (1990)n母婴保健法 (1994)n婚姻法 (2001)精神卫生法立法进程n1985 年 精神卫生法(草案)开始起草。n2011年9月19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同时原则通过精神卫生法(草案)。 n2011年10月24日 精神卫生法(草案)一审。草案明确,精神卫
3、生立法的核心是强制收治程序;“被精神病”责任人估计被追究民事、刑事责任。n2011年10月29日 精神卫生法(草案)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n2012年8月27日 精神卫生法(草案)二审。n2012年10月23日 精神卫生法(草案)三审。n2012年10月26日 精神卫生法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目 录n第一章 总 则n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n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n第四章 精神障碍的康复n第五章 保障措施n第六章 法律责任n第七章 附 则 共七章八十五条,对精神卫生工作的方针原则和管理机制、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精神障碍的康复、精神卫生工作的
4、保障措施、维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等作了规定。 明确了精神障碍患者住院实行自愿原则,设计了非自愿治疗的前提条件,被视为立法重大突破。自愿医疗n自愿来、自己来q本人主动、自愿地自行就诊,多数为各类神经症患者、轻度抑郁障碍、有心理卫生问题的正常人等,少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n协助来、陪伴来q个人主动就诊的意愿不足,在相关人员的督促下来诊q来诊即表明了个人决定,因此也属于自愿就诊q注意保密原则,征求患者意见是否允许伴诊者在场n由民政部门帮助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的流浪、乞讨人员也属于此类自愿就诊中的特别情况n发现自行来诊的患者有明显的自杀观念或危害他人安全的意图q应严肃、谨慎地权衡遵循保密原则和维护患者自身
5、和他人的利益之间的关系q耐心、有技巧地与患者沟通,妥善处理这种两难的情况q必要时和近亲属联系,打破信息保密q记录所有过程 自愿就诊者自愿决定治疗地点和方式 n患者选择门诊治疗,并不妨碍医生依照患者的具体情况提出住院治疗的建议q如病情不严重的厌食症和物质依赖戒断的治疗,门诊治疗有难度和风险,本着“最小限制条件下的治疗”的原则,能够向患者建议在开放病房住院治疗q如差不多危害到自身生命却拒绝住院的厌食症,属于符合非自愿住院治疗标准的严重精神障碍,需要转入非自愿住院治疗的程序自愿住院治疗n自愿住院治疗的患者自主选择病房类别和治疗方案,并不意味着患者具有无限制的决定权q既然“推定患者有决定能力”,患者就
6、应遵从医院和病房的规章制度,共同遵守知情同意的内容和协商后达成一致的诊疗方案q自愿住院治疗的严重精神障碍在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同样应当遵守规章、遵循治疗方案q患者不同意或不能达成协议,即应终止治疗关系自愿住院治疗患者的出院 n精神卫生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能够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n第三款规定:“医疗机构认为患者不宜出院的,应当告知不宜出院的理由;患者仍要求出院的,执业医师应当在病历资料中详细记录告知的过程,同时提出出院后的医学建议,患者应当签字确认”自愿住院治疗中的特别情况n自愿住院治疗的患者在住院期间发生伤害行为或者出现伤害的危险,是否能够转为非自愿住
7、院治疗?q若为非严重精神障碍,则解除治疗关系,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q若为严重精神障碍,则符合精神卫生法规定的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标准,应当转入非自愿住院治疗程序,此时医院被视为一个特别的公共场所n自愿住院治疗的患者在住院期间发生或将要发生伤害/危害行为时,是否能够约束?q精神卫生法第四十条有关医院内保护性约束的规定,针对所有精神障碍患者,因此也适用于自愿住院治疗患者,然而应当注意:q1、更加谨慎,尽量少用或者不用。自愿住院治疗的患者特别少出现“没有其他可替代措施的情况”q2、依照诊疗规范执行,事后告知监护人/近亲属。特别情况( (续) )历史上发展形成了两种模式:美国模式英国模式强调危险性标准
8、强调治疗需要标准强调正当性程序强调恰当的医疗护理强调警察权利强调监护人/医生权利立法思路防治及康复能力不足 一、立足现实,解决当前精神卫生工作的突出问题二、切实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保障其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保障其充分享受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同时保障其依法行使司法救济权利。三、坚持服务与管理相结合 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保险、社会救助体系,为患者提供有效的救治救助服务,又建立有序管理的制度,防止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努力实现保护个人权利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四、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治疗、康复相结合 精神卫生工作重在预防,明确政
9、府及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学校等的责任,增强公众心理健康意识,减少精神障碍的发生。同时,也加强精神障碍治疗、康复服务能力建设,提高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康复的整体水平。 五、明确责任,建立机制 精神卫生工作涵盖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的预防、诊断、治疗、康复等各个环节,不仅涉及政府和卫生、司法行政、民政、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还涉及家庭、所在单位、社区、残联等主体。做好精神卫生工作,必须明确各有关主体的责任,在此 基础上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 发展精神卫生事业 精神卫生法从人、财、物三个方面加强了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和康复服
10、务能力建设,保障和促进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一、加强精神卫生专业队伍建设,鼓舞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专门人才培养;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务人员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其识别精神障碍的能力;明确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提高其待遇水平,并依照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 二、要求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扶持贫困地区、边远地区的精神卫生工作,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三、规定政府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建设和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鼓舞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精神障碍医疗和康复机构;明确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行
11、政部门的规定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配备满足精神障碍诊疗需要的设施和设备。 规范精神卫生服务医疗机构 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照医疗机构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一)有与从事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相习惯的精神科执业医师、护士; (二)有满足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需要的设施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管理制度和质量监控制度。 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专科医疗机构还应当配备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 应当配备适宜的设施、设备,保护就诊和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安全,防止其受到伤害,并为住院患者创造尽估计接近正常生活的
12、环境和条件。 不得强迫精神障碍患者从事生产劳动。法律责任n第七十三条 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 精神障碍分类、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应当遵循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人格尊严的原则,保障患者在现有条件下获得良好的精神卫生服务。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
13、。u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u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与治疗其精神障碍无关的实验性临床医疗。 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诊断结论有异议 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能够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 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提出。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再次诊断要求后指派二名初次诊断医师以外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再次诊断。 对再次诊断结论有异议的,能够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 医疗机构应当公示经公告的鉴定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
14、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名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 鉴定,并及时出具鉴定报告。对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规定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依照精神障碍鉴定的实施程序、技术方法和操作规范,依法独立进行鉴定,出具客观、公正的鉴定报告。鉴定人应当到面见、询问患者回避原则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记录的文本或者声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不能确定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者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得对事实上施住院治疗。“差不多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监护人阻碍实施住院治疗或者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能够由公安机关协
15、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出具再次诊断结论、鉴定报告前, 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后的处理假如患者在再次诊断、鉴定后还有异议如何办?n第八十二条 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认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诊断及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事实上施住院治疗:(一)差不多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二)差不多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 的危险的。实施住院治疗的标准 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能够随时要求出院。 患者住院,强
16、制依然自愿?第一类,属于没有出现自残、自杀、伤人或危害周边社会安全行为,这类患者不管病情轻重,是否收治均由患者自己决定;第二类,属于出现自残、自杀,但没有出现伤人或危害周边社会安全行为,这类患者是否收治由患者家属或监护人决定;第三类,属于差不多出现伤人或危害周边社会安全行为,这类患者将由公安机关强制收治。 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患送治权归民政。u 1996年,马德里宣言第四条:“当病人由于患精神病不能作出适当判断时,精神科医生应当与家属商量,如需要,还应寻求法律咨询以维护病人的人格尊严和法律权利。不应施行任何违背病人意愿的治疗,除非不采取这种治疗会威胁到病人或周围人的生命。治疗必须始终符合
17、病人的最佳利益。”“自愿原则”和“强制送医”u并不冲突u完全行为能力?管理规范中的危险性评估n0级:无符合以下1-5级中的任何行为。n1级:口头威胁,喊叫,但没有打砸行为。 n2级:打砸行为,局限在家里,针对财物。能被劝说制止。n3级:明显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n4级:持续的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或人,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包括自伤、自杀。n5级:持械针对人的任何暴力行为,或者纵火、爆炸等行为。不管在家里依然公共场合。42非自愿住院 平衡以下三方面利益: :q 患者的基本人权q 公共安全q 患者的治疗需要非自愿住院形式精神卫生法的相关条款n“送”:第二十八条n“
18、诊”:第二十九条n“治”:第三十条-四十三条n“出”: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送诊主体近亲属: :疑似患者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 :流浪乞讨疑似患者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 :疑似患者发生伤害行为或有危险的q不管亲属依然单位, ,都应当“马上制止”, ,都有权请求公安机关予以协助监护人: :需要非自愿住院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必要时公安协助)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定义n精神卫生法中未明确界定疑似精神障碍者n“疑似”不是临床诊断概念, ,也无专业判断标准, ,而是普通人依照个人经验和社会常识的判断q因此才需要专业人士进行检查以确诊q有明显不同于常人的、或者与本人一贯表现明显不符的异常言语和/ /或行
19、为异常表现的, ,均估计被认为是“疑似精神障碍者”q虽有精神病史, ,但当时无法获取相关诊断信息、或长期中断就诊后再次来诊, ,也应视为“疑似”既往病历和诊断不能单独作为诊断依据接诊后如何履行职责检查评估诊断病情严重性判断住院必要性判断提出医疗建议( (包括住院建议) )告知相关权利义务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历号尊敬的患者、患者家属:患者 作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以紧急住院观察形式入住我院,现向您告知如下信息:住院时限紧急观察住院的一般时限为72小时,最长不超过14日,我院将在该期限内作出诊断结论。假如诊断结论认为该疑似患者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需要进一步住院治疗,我院将通知监护人或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
20、来办理非自愿入院手续;假如诊断结论认为不需要进一步住院治疗,我院将通知监护人或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来办理出院手续。假如因病情复杂需要延长观察时间,或者因各种客观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难以做出诊断结论的,紧急观察住院最长将延期至14日。假如在该时限内仍不能确诊,疑似患者或对其具有监护资格的人能够申请医学鉴定。假如疑似患者不接受鉴定建议,能够办理终止观察出院手续。诊断与治疗疑似患者与负有监护责任的近亲属对医师提出的诊断及诊断性治疗方案享有选择权和决定权。对疑似患者实施诊断性治疗前,医师应尽最大估计取得患者本人的同意。假如患者不同意治疗,而医师认为不予治疗将对患者明显不利时,只有在取得负有监护责任的近
21、亲属的书面同意后,才会实施治疗。假如负有监护责任的近亲属与医师在治疗问题上不能达成基本一致的意见,能够选择终止治疗关系。附件八紧急住院观察入院同意书信息公开疑似患者及其负有监护责任的近亲属能够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然而患者查阅、复制病历资料估计对其治疗产生不利影响的除外。疑似患者或者负有监护责任的近亲属能够在疑似患者最后一次门诊或者最近一次出院后的2年内向医疗机构索要门诊或者住院治疗的书面诊断结论。疑似患者本人索要书面诊断结论时,必须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及写明索要的理由的申请书;负有监护责任的近亲属索要书面复核诊断结论时,必须提交有效身份证明、与疑似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以及写明索要的理由的申
22、请书。知情同意疑似患者及其负有监护责任的近亲属对以下事项具有知情同意权:1.疑似患者在诊断、治疗过程中享有的权利。2.疑似患者的病情、诊断、治疗方案和治疗方法、目的以及估计产生的后果和相关费用支出。3.参加与精神障碍治疗有关的实验性临床医疗的风险、替代医疗方案。4.接受导致人体器官丧失功能的外科手术、精神外科治疗手术的目的、方法以及估计产生的后果。5.有关疑似患者的肖像或者视听资料的使用目的、范围以及时限。6.对疑似患者通信和会见来访者予以限制的理由以及时限。上述知情同意权在以下情况下估计受到暂时的限制:1.因病情危及生命而采取紧急医疗措施时时。2.告知真实的信息估计不利于疑似患者的健康或者治
23、疗时,在该情况下将由负有监护责任的近亲属行使知情同意权。3.疑似患者及其负有监护责任的近亲属自愿放弃知情同意时。附件八紧急住院观察入院同意书隐私保护疑似患者的下列隐私收到法律保护,相关信息的披露必须获得患者及监护人的同意:1.疑似患者的病情、诊断结论、治疗方案和预后判断。2.疑似患者或者监护人、近亲属向医疗机构提供的个人史、过去史、家族史等内容。3.疑似患者或者监护人、近亲属向医疗机构提供的书信和日记等资料。4.疑似患者的肖像或者视听资料。在下列情况下,院方估计打破隐私保护而向第三方披露部分信息:1.当疑似患者有估计实施危害他人或者危害社会的行为时。2.当疑似患者有估计实施危害自身的行为时。3
24、.假如疑似患者系从事高度责任性工作,因精神症状的影响而表现出明显的对事物的判断和控制能力受损时。通讯与会客疑似患者在住院期间享有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但当疑似患者处在急性发病期或者为了幸免妨碍治疗时,该权利估计暂时性受到限制。约束与隔离疑似患者在住院期间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院方在没有其他可替代措施的情况下,将对事实上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在实施后告知患者的监护人或负有监护责任的近亲属。其他事项疑似患者能够拒绝回答医生的提问,但估计会延误诊断而延长相应的住院观察时间;疑似患者有任何疑问能够咨询医生或医院工作人员。(此处各医院自己定)附件八紧急住
25、院观察入院同意书(续)为了您能尽快熟悉我院病区环境,积极配合治疗,早日康复,特此为您介绍病区管理的规章制度,请予合作。(此处作为入院须知与入院宣教部分由各医院自己定)患方意见:本人(监护人或送诊者姓名) 已阅读并理解紧急观察住院通知书与紧急住院观察入院同意书(入院须知及入院宣教共 页)提供的信息,同意(疑似患者姓名) 自 年 月 日起在 医院住院治疗。我会遵守医院有关疑似患者紧急观察住院的规定。患者姓名(打印体) 患者签名 日期 患者家属或监护人姓名(打印体) 患者家属或监护人签名 日期 其他代理决定人姓名(打印体) 单位 其他代理决定人签名 日期 医护人员陈述:我差不多将疑似患者目前状况,在
26、紧急观察住院时的权利与注意事项向患者以及(监护人,近亲属,其他代理决定人)详细告知。医护人员签名 签名日期 年 月 日附件八紧急住院观察入院同意书(续)解读第二十九条第二款n对“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法律赋予医院和医生1、暂时滞留权2、违背本人意愿进行精神检查的权利3、及时出具诊断结论的义务n实际属于“紧急观察住院”的范畴。留院的目的是确诊和决定是否需要非自愿住院治疗,而不是治疗对“及时”诊断的理解n“紧急观察住院”的国际通用时限为24-72小时n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规定为7天n“精神障碍诊断与治疗工作规范”第十七条规定:q 医疗
27、机构应当在实施紧急观察住院后的72小时内作出诊断结论。q假如因病情复杂需要延长观察时间,或者因各种客观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难以做出诊断结论的,能够延期至14日内做出诊断结论q假如仍不能确诊,应建议申请医学鉴定。假如疑似患者不接受鉴定建议,能够办理终止观察出院手续。非自愿住院治疗的必要性n也是一个需要更新观念的问题q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诊断和住院并非必定的联系,患者能够选择门诊治疗,除非法律另有规定n非自愿住院治疗的必要性判断与记录,是住院通知中的必需内容q必须符合“严重精神障碍”和“伤害/危害”两个基本标准q在“危险性”的判断中,要妥善掌握“马上发生”和“后果严重”两个原则必要性判断实例n例一q
28、诊断:精神分裂症,目前处于疾病期,具有严重的幻觉和妄想症状、丧失自知力,拒绝治疗q风险:患者本次发病中2次砸毁邻居玻璃,多次拿菜刀威胁家人,并有明显的言语威胁n例二q诊断:反复发作抑郁,本次为中度抑郁发作,明显自杀观念,既往有自杀未遂。拒绝治疗q风险:本次无自杀行为,但自杀量表评分23分第三十一条:非自愿住院决定人之一n“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q解读:对伤害自身/危险的患者,监护人是非自愿住院的决定人,而且规定了居家看护管理的职责q因
29、监护人不同意住院导致的后果,医院免责非自愿住院的决定人之二n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联合赋予精神卫生机构有非自愿住院的决定权n适用对象是“差不多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非自愿住院治疗程序小结n疑似+ +危险的, ,紧急入院观察, ,及时作出诊断n确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危险的q伤害自身/ /危险的, ,由监护人决定是否住院; ;q危害他人/ /危险的, ,如评估为必须非自愿住院, ,监护人原则上应当同意; ;如不同意者能够申请再次诊断和鉴定; ;再次诊断和鉴定维持原诊断意见, ,监护人必须同意并办理住
30、院手续; ;假如监护人阻碍, ,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 ;如监护人不办理住院手续, ,由单位或居委会/ /村委会办理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然而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60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能够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61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接着危害社会估计的,能够予以
31、强制医疗62依照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能够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能够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63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关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接着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64何为强制住院?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
32、人,有接着危害社会估计的公安申请并送检察院,检察院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法院决定之前,由公安采取医疗机构定期进行医疗机构对不具人身危险性、不需接着强制医疗的,应及时提出解除意见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65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案)实施前实施中实施后不能作为惩罚或方便工作人员而滥用应当遵循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操作有医嘱告知患者本人采取的理由在病历上纪录理由和告知及观察等过程告知患者的监护人必须出于医疗需要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为保证治疗、保护本人或他人的安全没有其他能够替代的措施应尽最大努力劝说和幸免“不宜”的决定必须完全出于保护患者“不宜”的决定应从纯医疗角度
33、出发“不宜”的常见情况原属于严重精神障碍, ,申请出院时医生明确判断其病情不仅未缓解, ,甚至加重原诊断不属于严重精神障碍, ,住院期间诊断或者病情改变, ,且不接着住院治疗则存在潜在危险, ,比如病情恶化、对自身健康造成威胁、或者对他人存在危险住院期间多长时间作一次评估: :至少7 7天通知出院前需要有什么准备: :出院讨论需要讨论的缺陷和应对n按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再次诊断结论、鉴定报告前,医疗机构应当依照诊疗规范的要求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同时规定:“再次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表明,不能确定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者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得对事实上施住院
34、治疗。”n问题在于:假如再次诊断和评估的结论与最初的诊断不符,但此期间的治疗行为差不多依照本条法律的第三款进行,法律在这个地方形成一个结;假如此期间的治疗造成了不良后果,医院估计面临法律诉讼,这对临床的确诊率提出了最高标准的挑战。医护人员是否能够参与送诊n按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送诊有两种情况1、无危险的,或者能够被劝说、督促的,由近亲属或民政部门送诊,此仍属于自愿就诊2、有危险的,由近亲属、单位、公安制止并非自愿的送诊n因此,医护人员不能参与送诊应该收治n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诊断;医疗机构不得推诿或拒绝为精神障碍患者治疗属本医疗机构诊疗
35、范围的其他疾病。住院手续应由患者自愿办理。如患者无办理能力,应由监护人代为办理。流浪乞讨人员由送诊部门办理。差不多发生危害行为或有相关危险的患者,近亲属如不肯办理住院手续的,应由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办理(医疗机构记录在案)。违法患者应依法办理强制住院。法律责任n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并能够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一)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 (二)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
36、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依照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 病历资料如实记录精神障碍患者的病情、治疗措施、用药情况、实施约束、隔离措施等内容,并如实告知患者或者其监护人。患者及其监护人能够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然而,患者查阅、复制病历资料估计对其治疗产生不利影响的除外。病历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年。 约束与隔离的法律规定精神障碍患者在医疗机构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没有其他可替代措施的情况下,能够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应当遵循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并在实施后告知患者的监护人。 禁止利用约束、
37、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惩罚。知情同意的法律规定n患者和/ /或医疗看护人应被告知: :诊断疾病严重程度建议的治疗及其估计后果n患者和/ /或医疗看护人能够接受或拒绝治疗(强制住院除外)n特别治疗、手术必须: :至少三名副主任以上职称的医师决定告知患者和/ /或医疗看护人估计后果取得书面同意告知患者或者其监护人享有的权利。告知治疗方案和治疗方法、目的以及估计产生的后果。不宜出院的,应当告知不宜出院的理由;仍要求出院的,执业医师应当在病历资料中详细记录告知的过程,同时提出出院后的医学建议,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签字确认。能够出院的,应当马上告知患者及其监护人。除在急性发病期或者为了幸免妨碍治疗 能够暂
38、时性限制外,不得限制患者的通 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患者在接受精神卫生服务中的其他权利n精神障碍者还享有如下权利通讯会见亲戚朋友处理私人财物保守个人隐私n需要限制上述权利时应告知并予记录患者在接受精神卫生服务中的其他权利n不得对精神障碍者进行录音、录象、摄影或者播放视听资料, ,除非取得本人或医疗看护人书面同意n因学术交流等需要公开患者病情资料时, , 应当隐去能识别该患者身份的资料对精神障碍患者使用药物应当以诊断和治疗为目的,使用安全、有效的药物,不得为诊断或者治疗以外的目的使用药物。 心理治疗活动n第五十一条 心理治疗活动应当在医疗机构内开展。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不得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
39、不得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心理治疗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心理咨询师禁止治疗精神障碍n第二十三条 心理咨询人员应当提高业务素质,遵守执业规范,为社会公众提供专业化的心理咨询服务。n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n心理咨询人员发现接受咨询的人员估计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n 心理咨询人员应当尊重接受咨询人员 的隐私,并为其保守秘密。n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
40、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一)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三)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四)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n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法律责任监护人的职责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遗弃精神障碍患者。 发现家庭成员估计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帮助其及时就诊,照顾其生活,做好看护管理。 应当妥善看护未住院治疗的患者,依照医嘱督促其定时服药、接受随访或者治疗。应当协助患者进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习惯能力 等方面的康复训练。法律责任n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给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他公民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n(一)将非精神障碍患者故意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治疗的; n(二)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遗弃患者,或者有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n(三)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侵害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的; n(四)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人身自由的; n(五)其他侵害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感谢您的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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