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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学习心得体会2篇.docx

1、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学习心得体会疫情之下,互联网医疗需求不断攀升,为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一些问题也随之凸显。近日,随着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正式生效,一个“强监管”时代已经到来。随着在线诊疗需求不断释放,互联网诊疗的发展,对于拓展医疗服务半径、提升医疗资源可及性,大有助益。与此同时,在线上开处方,屏幕“背后”接诊的是执业医师还是机器人?医生在线上平台执业出了问题,谁来担责?这些一直是患者关心并困惑的问题。客观来看,相比于实体机构诊疗,互联网诊疗“出生”晚、发育快,但由于行业监管并不完善,行业乱象时有发生。如,先药后方、AI开处方、变相收回扣等问题,就像是埋在行业里的一

2、颗又一颗“暗雷”,影响着互联网诊疗的肌体健康。细则既为互联网诊疗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也给在线就诊的老百姓吃了一个“定心丸”。开启强监管,发展更有底。可以预见,随着细则落地生效,互联网诊疗将进入一个更有序、规范的发展阶段。细则在“严”“实”“细”上下足了功夫,全方位织密互联网诊疗监管网。从严监管细则明确规定,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严禁开具处方前,向患者提供药品;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医务人员的个人收入不得与药品收入相挂钩挤压野蛮生长空间,让互联网诊疗回归到“严肃医疗”的本质定位。从实监管细则聚焦保障医疗服务安全和质量,让互联网诊疗的主体责任和量化标准更清晰,传递出对互联网诊疗施行“线

3、上线下同质化监管”的要求。从细监管细则进一步明确了互联网诊疗平台该怎么管、从业人员该怎么干等问题,细化了对互联网诊疗医务人员、电子病历、处方等方面的管理,并给出诸多具体操作性规范。一头连着行业发展,一头连着百姓健康,互联网诊疗要形成持久生命力,必须实现规范发展。有人担心,强监管之下,互联网医院的生存空间将被挤压,这是一种误读。从根本上看,无论是线下诊疗还是线上诊疗,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完善线上线下同质化监管,全面提升互联网诊疗行业规范化程度,就是在守护医疗质量安全生命线。强监管是为促发展细则符合合规要求和市场预期,从长期看是一种利好,有助于加快实现互联网诊疗与实体机构诊疗服务的同

4、质化,持续释放健康红利。互联网诊疗,管好才能用好。在管与用之间求得平衡,互联网诊疗发展才能不失活力,更具生命力。培育优质生长土壤,让有实力且规范的互联网医疗企业育得好、长得壮,依靠监管及时清除行业“杂草”,避免劣币驱逐良币,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提高医疗服务安全性、可及性。如此,互联网诊疗才能行稳致远。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学习心得体会不久前,国家卫健委和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发布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其中第21条明确指出“处方应由接诊医师本人开具,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该规定既是对医师法、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处方管理办法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基本规范的重申,也是国家指引

5、互联网医疗发展的体现。近年来,随着疫情防控常态化的推进与国家政策的引领,我国在线医疗领域得到了迅猛发展。2018年年初,全国的互联网医院加起来不过百家,但截至目前,我国互联网医院总数已超1600家,在线医疗用户规模达2.98亿。互联网诊疗的快速发展,对于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升诊疗服务效率、创新医疗服务模式、缓解百姓“看病难”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不过,在实践中,线上处方应用、处方药销售等不规范问题也开始凸显。为了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2018年以来,我国发布了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等规范性文件,就互联网诊疗服务中涉及的医疗机构资质、从业人员资

6、质、设备设施保障、服务流程规范等提出要求。本次细则对互联网诊疗活动予以进一步规范,其中特别针对处方出具行为作出规定。这是因为处方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决定着患者用什么样的药、怎么用药、用药的效果好不好。特别是在互联网诊疗中,公众对网络购药不像对医院购药那样抱有足够的信任感,社会上呼吁规范互联网诊疗处方开具行为的呼声很高,这也促使了细则这一特别规定的诞生。质量与安全是医疗行业永恒的主题。为了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此前我国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均明确规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药方后,药师要进行审核,但相关规范并未对“自动生成处方”这一行为进行明文禁止。“法无禁止即可为”,规范制

7、定不明确,地方实践就会乱象丛生。现实中,一些平台选择“AI开方,客户直接取药”的模式,跳过传统的处方开具、审核环节,把开方直接变成了“卖药”。这类行为严重违反我国药品管理制度,也给患者用药安全埋下了风险隐患。此次细则明确处方必须由接诊医师本人开具,禁止自动生成处方,符合目前互联网诊疗“回归严肃医疗”的主旋律,有助于将行业发展引回“保障人民健康福祉”的正轨。要让严禁自动生成处方的规定落到实处,必须考虑各种因素。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出发:第一,应当明确人工智能等主体的地位,虽然我们将其称作人工智能,但其实它和部分助理医师一样,都是没有获得处方权的主体,目前的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还存

8、在不足,它们的处罚对象还局限于“人员”。后续修改时应该考虑到人工智能等主体的特殊性,对仅由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的,应当与“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一样,直接追究医疗机构的责任。第二,应当明确责任承担规则。无救济则无权利,同理,无责任则无义务。目前在互联网诊疗过程中,医疗机构与医师之间的权责依然通过合同调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于多点执业的医师来讲,在合同签订的过程当中,医疗机构往往处于优势地位,如果合同约定“出具处方不当造成损害的,在医疗机构赔偿后应主要由医师负担”,那么医疗机构就实质上规避了损害责任的赔偿风险,这有违权利与责任应当对等的原则。第三,应当完善药品追溯体系。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处方源真伪的审核,对处方源建立严格的审查制度,完善关于处方源的法律法规。应利用互联网的优势,充分利用二维码识别功能做好在线处方的审查工作。同时应当完整保留交易记录和交易证据,确保监管能够追根溯源。第四,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社会主体的作用。实践当中许多自动生成处方的行为比较隐蔽,自上而下的监管有时未必能够发现问题,此时依靠行业协会、患者委员会等中间组织,借助互联网本身的信息沟通优势,往往能够更为有效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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