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九篇 国际物流航空承运操作实务第五十七章 国际航空承运货物的托运与收运 一、货物托运 (一)国际货物托运的一般规定 1. 托运人托运货物必须遵守我国和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对于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禁止运输的货物,不得托运。 2. 托运人托运货物必须遵守各相关承运人的有关规定,这些规定禁止运输的货物,不得托运。 3. 托运人应当提供必须的随机文件和相关资料,以便在货物交付收货人前完成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有关手续。如货物进出境、过境是海关所需要的文件;危险物品、活体动物等运输证明文件等。 4. 托运人托运我国和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建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2、规定限制运输的货物应当随附有效证明。 5. 托运人应当自行办理海关、检疫等有关手续。 (二)国际货物托运书 1.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填写货物托运书。货物托运书上的各项内容应完整齐全,不得任意简化或者省略。托运人所填写的各项内容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并在货物托运书上签字或盖章。 2. 托运人使用英文认真填写并打印货物托运书。 3. 一份货物托运书只能有一个托运人,一个收货人。 4. 托运人运输条件不同或者因货物的性质不能在一起运输的货物,应当分别填写货物托运书。 5. 货物托运书应与航空货运单存根联一起装订留存。 6. 托运人对托运书中所填内容的不正规、不正确或不完备而使承运人或第三人所遭受的一切
3、损失应负完全责任。 7. 托运人应在货物托运书中表示愿意遵守承运人的运输规章,并表示其所填写的各项内容全部真实。 (三)货物托运书的填写 1. shippers name and address,托运人姓名及地址;填写托运人的全名,地址填写国家名称、城市、街道的名称、门牌号码、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托运人的姓名要与其有效身份证件相符,地址要详细,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要清楚准确。 2. shippers account number,托运人账号:根据承运人的需要,可以填写托运人账号(目前许多新的托运书,没有这一项)。 3. consignees name and address,收货人姓名及地址:填
4、写收货人的全名,地址填写国家名称、城市、街道的名称、门牌号码、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收货人的姓名要与其有效身份证件相符,地址要详细,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要清楚准确。因货运单不能转让,此栏内不可填写“TO ORDER”字样。 4. consignees account number,收货人账号:根据承运人的需要,可以填写收货人账号(目前许多新的托运书,没有这一项) 。 5. for Carrier use only,供承运人用:Flight/Date,航班/日期:填写托运人已经预先订妥的航班/日期。 6. charges,货物运费:填写托运人支付货物运费的方式等内容。 7. issuing carr
5、iers agent name and city,代理人名称和城市:填写制单代理人的名称及其所在的城市,应清楚、详细。 8. airport of destination,始发站机场:填写货物始发站的机场的名称,应填写英文全称,比的简写或使用代码。 9. airport of destination,目的站机场:填写货物目的站机场的名称,应填写英文全称,比的简写或使用代码。如有必要,填写该机场所属国家、州的名称或城市的全程。 10. also notify,另行通知:如果托运人要求货物在运至目的站后亦可通知其他人,填写该被通知人的名称和联系方式等。 11. shippers declared
6、value,托运人声明的价值: 11A. For carriage,供运输用:填写托运人向承运人办理货物声明价值的金额。托运人未办理货物声明价值,必须填写“NVD”字样。 11B. For customs,供海关用:填写托运人向海关申报的货物价值。托运人未办理此声明价值,必须填写“NVD”字样。 12. amount of insurance,保险金额:一定写上货物投保金额,并填写投保的保险公司名称和保险单号。为投保时,此栏可以不填写。 13. documents to accompany air waybill,随附文件:填写托运人交承运人随同货物运输的有关文件的名称。 14. handli
7、ng information,储运注意事项:填写货物在运输、中转、装卸和仓储时需要注意的事项。填写货物的包装形式、标志和号码以及货物外包装所用的材料,同一票货物如包装不同要分别写明数量或包装种类。但要注意,这些事项应不能超过承运人的仓储、运输能力。 15. No. of pieces,件数:填写货物的件数,如果所使用的货物运价种类不同时,应人别填写,并将总件数填写在(15A)栏内。 16. actual gross weight,实际毛重:与件数相对应,填写货物的毛重,如果分别填写时,将总毛重填写在(16A)栏内。 17. rate classic,运价种类:填写所适用的货物运价种类代号,使用
8、等级运价时,标明附加或者附减的百分比。 18. chargeable weight,计费重量:填写据以计算航空运费的货物重量。 19. rate/charge,费率:填写所适用的货物运价。 20. nature and quantity of goods,货物品名及数量(包括尺寸或体积):填写货物的具体名称及数量 。货物品名不得填写表示货物类别的统称,如:不能填写电器、仪器、仪表;鲜活易腐物品、活体动物等不能作为货物品名;危险物品应填写其标准学术名称:作为货物运输的行李,写其内容和数量,或随附装箱清单。 填写每件货物的外包装尺寸或体积,单位分别用厘米和立方米表示,货物尺寸按其外包装的长宽高件数
9、的顺序填写。 21. signature of shippers,date,托运人签字,日期:由托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填写托运货物的日期。 22. agent,date,经办人,日期: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经办人签字,并填写收运货物的日期。 23. AWB No.,货运单号码:填写根据此货物托运书所填制的航空货运单的货运单号码。 注:目前,一些大的货运代理,也可印制,使用自己的托运单。 (四)国际航空货物包装 1. 货物包装应坚固、完好、轻便 2. 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的性质及重量、运输环境和承运人的要求,采用适当的内、外包装材料和包装形式,是妥善包装货物。 3. 货物包装除应适合货物的性
10、质、状态和重量外,还要便于搬运、装卸和码放。货物包装的外表面不能有图车的棱角和钉、钩、刺等。货物包装要整洁、干燥、没有异味和油渍。 4. 收运有限定条件的货物,如活体动物、鲜活易腐物品、危险物品等特种货物,其包装应符合货物特定的运输要求和承运人的有关规定。 5. 托运人不得用带有碎屑、草末的材料作货物包装(如稻草袋、绳等),货物包装内的籿垫材料(如木屑、纸屑等)不得外漏,以免赌赛飞机设备。严禁用草袋包装或用草包装或用草绳捆扎货物。 6. 捆扎货物所用的包装带应能承受该货物的全部重量,并保证提货货物时不致断开。 7. 如果货物包装不符合航空运输的要求或者承运人的有关规定,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改进
11、货物包装或重新包装货物后,方可运输。 (五)国际航空货物标志 货物标志包括货物标记、货物运输标签和航空运输指示标贴。 1. 货物标记 (1)托运人托运每件货物,应在货物外包装上书写有关货物运输的注意事项等货物标记 ,标明:货物的目的站、收货人姓名、所在国家、城市、街道、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货物的始发站、托运人姓名、所在国家、城市、街道、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货物储运注意事项,货物合同号、批号、代号等。 (2)货物标记应与航空货运单的内容一致,字迹清楚,明显易辨。 (3)托运人应在每件货物包装上都要书写货物标记。 (4)托运人使用旧包装时,必须清除该包装上的全部的残旧货物标记。 2. 货物运输
12、标签 (1)托运人托运每件货物,应当按照规定在货物外包装上粘贴或者拴挂承运人的货物运输标签,标明货物的航空货运单号码、件数/毛重/本件毛重、始发站/目的站。 (2)货物运输标签与航空货运单的内容一致,字迹清楚,明显易辨。航空货运单号码及目的站名称要使用较大字体书写。 (3)货物运输标签有两种:一种是粘贴用的软纸不干胶标签,适用于可以在外包装上粘附的货物。另一种是拴挂用的硬纸标签,适用于不宜使用软纸不干胶标签的货物。 3. 航空运输指示标贴 (1)托运人每件货物,应当根据货物的性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式样,在货物外包装上粘贴或者拴挂承运人的航空运输指示标贴,标明货物的性质和储运注意事项等。 (2
13、)航空运输指示标贴有两种: 第一种是特种货物运输指示标贴。特种货物运输指示标贴包括活体动物、鲜活易腐物品和危险物品等运输指示贴标。其作用是要求工作人员按照货物的性质进行操作,预防事故的发生。特种货物运输指示标贴的图形、名称、尺寸、颜色由国家统一规定。 第二种是包装储运指示标贴。包装储运指示标贴是标明货物包装储运等事项的各类指示标贴。其作用是提示工作人员按照包装储运指示标贴的要求操作,以达到安全运输和保护货物完好目的的。包装储运指示标贴的图形、名称、尺寸、颜色由国家统一规定。 4. 货物运输标签和航空运输指示标贴的粘贴或拴挂 (1)货物运输标签和航空运输指示标贴应由托运人粘贴或拴挂。 (2)每件
14、货物至少应牢固地粘贴或拴挂一个货物运输标签。 (3)对于特种货物,应根据其性质,正确地在包装上粘贴或拴挂相应的特种运输指示标贴。 (4)使用玻璃瓶作为内包装的货物和精密易损、质脆易碎的货物,必须粘贴或拴挂“FRAGILE”(易碎)或“THIS SIFE UP”(向上)等包装储运指示标贴。 (5)货物运输标签和货物运输指示标贴应粘贴或拴挂在货物的侧面,不得粘贴或拴挂在货物包装的顶部或底部。 (6)一件货物粘贴或拴挂两个或两个以上货物运输标签和货物运输指示标贴时,应在货物包装两侧对称部位粘贴或拴挂。 (7)包装形状特殊的货物,应根据情况将货物运输标签和货物运输指示标贴粘贴或拴挂在货物包装上明显易见
15、的部位。 (8)货物运输标签和货物运输指示标贴不得粘贴在货物包装带上。 (9)托运人使用旧包装时,必须清楚该包装上的全部残旧标签和标贴。 5. 航空运输指示标贴样式 (1)“谨防潮湿”标贴 (2) “易碎物品”标贴 (3) “不可倒置”标贴 (4) “动物”标贴 (5) “实验用动物”标贴 (6) “急件”标贴 (7) “鲜活易腐”标贴 (8) “货物”(CAEGO)标贴 (9)“爆炸”标贴(EXPI.OSIVE) (10) “非易燃压缩气”标贴(NON-FIAMMABLE COMPRESSE GAS) (11) “易燃气体”标贴(FLAMMABIE GAS) (12) “易燃液体”标贴(FL
16、AMMABI LIQUID) (13) “易燃固体”标贴(FLAMMABLE SOLID) (14) “受潮易燃固体”标贴(FLAMMABIE WATER REACTIVE MATERIAL) (15) “易氧化物品”标贴(OXIDIZING MATERIAL) (16) “有机过氧化物”标贴式样 (17) “毒品”标贴(POISONOUS ARTICLE):式样见高级国际物流师培训教程第651页图9-1-17。 (18) “传染性物质”标贴(INFECTIOUS SUBSTANCE):式样见高级国际物流师培训教程第651页图9-1-18。 (19) “放射性”标贴:级放射性标贴;级放射性标贴
17、;级放射性标贴 (20)“腐蚀”物品标贴 (21) “磁性”物品标贴(MAGNETIZED MATE-RIAL):英文缩写代码:MAG。 (六)国际航空货物重量和尺寸限制、机舱 地板承受力和垫板面积、货物计重。 1. 物重量和尺寸限制 2. 机舱地板承受力和垫板面积 3. 货物计重 二、国际航空货物收运 (一)货物收运原则 1. 办理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令;政府颁布的有关命令、条例和规则;民用航空当局和承运人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政府批准的国际公约;政府之间的通航协定以及承运人之间签订的运输业务协议中的有关规定。 2. 遇有特殊情况,如政府法令、自然灾害、停航或者货物
18、严重积压时,承运人可以暂停收运货物。 3. 凡是我国和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律、象征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禁止运输的物品,严禁收运;凡是限制运输的物品,应当符合规定的手续和条件,方可收运。 4. 需要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查验、检疫和办理有关手续的货物,在这些手续没有办妥之前,承运人不得收运。 (二)货物收运程序 1. 检查 (1)检查托运人所提供的货物运输所需的资料和文件。凡属于国家限制运输的货物,查验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准许运输的有效凭证。但是,必须注意,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对托运人托运货物时应当向承运人提供为办理海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手续必须的资料或者文件,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以前、承运人没有
19、进行检查的义务。 (2)检查货物托运书的填写是否完整齐备。 (3)检查货物的重量和尺寸是否超过航空运输限制。 (4)检查货物的包装是否完好,是否符合航空运输的要求或承运人的要求。否则,须经托运人改善包装后,承运人方可办理收运。承运人对托运人所托运货物的包装是否符合要求,不承担责任。 (5)检查货物标记是否与货物托运书中填写的内容一致。 (6)承运人对不熟悉的货物品名应当查证清楚,避免将危险物品误作普通货物运输。 2. 清点货物的件数是否与货物托运书中填写的件数一致 3. 货物计重 4. 填制航空货运单 5. 计收货物运费 6. 为保证飞行安全,承运人对所收运的货物应当进行安全检查 对收运后24
20、小时以内装机运输的货物,一律实行开箱检查或者通过安检仪器检查。经检查可以收运的货物,由安检部门在航空货运单上加盖货物安全检查标志戳印,并按规定在货物外包装上逐件粘贴货物安检标志。承运人凭此戳印和货物安全检查标志收运货物。第五十八章 国际航空货运单 一、货物但的组成及其作用 (一)定义 航空货运单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合同的证明,同时也是货物运输的凭证。 (二)一般规定 (1)航空货运单不得转让(not negotiable) (2)每一批货物(或集合运输的货物称为集中托运货物)填开一份货运单,对于集合运输货物的分运单应由集运人自行备制,不得使用承运人的货运单; (3)运单的有效期。货运
21、单填开后,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和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后即开始生效。当货物运至目的地,收货人提取货物并在货运单的交付联上签字,此时,货运单作为运输凭证,其有效期即告结束,但作为运输合同,其法律依据的有效期应延至运输停止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三)货运单的作用 (1)承运人与托运人缔结运输契约合同的书面证明文件; (2)货物交付后的收据; (3)运费单据结算凭证; (4)保险证明(如果托运人要求承运人代办保险); (5)供给海关申报用; (6)承运人发运、交付和联运的凭证。 (四)填开货运单的责任 根据华沙公约、海牙协定书和承运人的运输条件规定,货运单应由托运人填写,因此,托运人对货运单上所填各
22、项内容的正确性、完备性应负责。由于货运大所填内容的不正确、不完备致使承运人或任何其他人遭受损失,托运人负有责任。无论货运单是托运人填开的,还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为其填开的,托运人都应承担责任。 货运单有托运人的签字(该签字肯是代理人为其代签的),表示托运人接受货运单正本背面的契约条件和承运人的运输条件。 (五)货运单的组成及其各联的用途 货运单一般由三份正本(original)、六份副本(copy)和三份额外副本(extra copy)共十二联组成。各联的顺序及用途如下: 1. 正本3(蓝色)为托运人联,其作用: (1)作为承运人收到货物的证明; (2)作为托运人和承运人签订运输契约的证明文件。
23、 2. 副本9(白色)为代理人联,其作用是代理人存查使用。 3. 正本1(绿色)为填开货运单承运人联(即货运单所属空运企业联),其作用: (1)交财务部门使用; (2)作为托运人和承运人签订运输契约的证明文件。 4. 正本2(粉色)为收货人联,其作用: (1)收货人存留; (2)运输牵扯的三方当事人各持一份正本。 5. 副本4(黄色)为交货收据联,其作用:在目的站,收货人在此联上签收。证明货物完好无损地被提取。 6. 副本5 (白色)为目的地站机场联共目的站地有关部门使用。 7. 副本6 (白色)为第三承运人联供航空公司结算用。 8. 副本7 (白色)为第二承运人联供航空公司结算用。 9. 副
24、本8 (白色)为第以承运人联供航空公司结算用。 10. 额外副本(白色)。 11. 额外副本(白色)。 12. 额外副本(白色)。 货运单一式十二份,三份正本(ORIGINAI),六份副本(COPY),三份额外副本(EXTRA CADPY) 二、货运单的填开 (一)货运单的填制要求 1. 一般要求用英文打字机打印,各项内容要准确、清楚、齐全,不得涂改; 2. 货运单已填内容在运输过程中需要修改时,在修改项目的近处注明修改货运单的空运企业名称、日期和地点,修改货运单应将所剩余的各联同时修改; 3. 每批货物必须全部收齐后方可填开货运单,每一批货物或集合运输的货物应填写一份货运单。 (二)货运单各
25、栏的填写及说明 1. 始发站机场填写IATA机场三字代码。 2. 托运人姓名及地址(shippers name and address)填写托运人的姓名、地址、国家(或国家两字代码)以及电话号码、电传号或传真号。 3. 托运人账号(shippers account number)本栏一般不填,除非填开货运单承运人需要。 4. 收货人姓名及地址(consignees name and address)填写收货人的姓名、地址、国家(或国家两字代码)以及电话号码、电传号或传真号。 5. 收货人账号(consignees account number)本栏不填,除非最后承运人需要。 6. 货运单承运人
26、的代理人姓名及城市(issuing carriers agent name city)。 7. 代理人国际航协代号(agents IATA code)。 8. 账号(account number)本栏不填,除非填开货运单承运人需要。 9. 始发站机场(第一承运人地址)和所需求的路线(airport of departure address of first carrier and request routing)。 10. 财务事项(accounting information)。 11a. 至(to)填目的站机场或第一个中转点机场的IATA三字代码(当该城市有一个以上机场,不知道机场名称时,
27、可填城市名称的三字代码)。 11b. 由第一承运人( by first carrier )填第一承运人的名称(全称或IATA两字代码)。 11c. 至(to)填目的站或第二个中转点的IATA三字代码(机场或城市)。 11d. 由(by)填第二个承运人的IATA两字代码。 11e. 至(to)填目的站或第三个中转点的IATA三字代码(机场或城市)。 11f. 由(by)填第三个承运人的IATA两字代码。 12. 货币(currency) (1)填写适用于始发国的国际标准组织(ISO)货币三字代码。 (2)货运单上所列明的金额均为始发国货币。 13. 费用代号(charger code)本栏一般不
28、填写。 14a. 预付(PP)如果航空运费和声明价值 附加费全部预付时,此栏填“”。 14b. 预付(CC)如果航空运费和声明价值 附加费全部预付时,此栏填“”。 15a. 预付(PP)如果其他费用预付时此栏填“”。 15b.预付(CC)如果其他费用预付时此栏填“”。 16. 供运输用声明价值(declared value for carriage)。 17. 供海关用声明价值(declared value for customers)。 18. 到达站机场(airport of destination)。 19a.与19b. 航班/日期本栏不填,除非参加运输各有关承运人需要。 20. 保险金
29、额(amount of insurance) (1)当本栏内无阴影,且该填开货运单承运人提供此项服务时,可将保险数额填入本栏。 (2)当本栏内无阴影,且该填开货运单承运人不提供此项服务时,或托运人不要求保险时,应在本栏填入“ ”符号。 21. 处理事项(handling information)本栏内只填写参与运输承运热所要求的处理事项,要求填写得尽量清楚、简明,使涉及该批货物的所有人员能够一目了然。 22. 货物运价细目(consignment rating details)。一批货物 中含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价类别计费的货物应分别填写,每填写一项另起一行,如有危险货物,则该货物应列在第一项
30、。 22a. 货物件数/运价组成点(No. of pieces/RCP)。 22b. 毛重(gross weight)填该适用运价项货物的毛重。 22c. 公斤/磅(Kg/Lb)将所使用的重量单位(K或L)填入该栏。 23. 其他费用(other changes): 24. 航空运费预付、到付(weight chargeprepaid,collect)填写22h或221中的数,按预付和到付分别填入24a或24b。 25. 声明价值附加费预付、到付(valuation chargeprepaid,collect)填写根据栏计得的附加费用,按预付和到付分别填入25a或25b栏。 26. 税款预付、
31、到付(taxprepaid,collect )填入税款数额,按照预付或到付分别填入26a或26b栏。 27. 代理人收取的其他费用总额预付、到付(total other charges due agentprepaid,collect )填入代理人收取的其他费用总额,按预付或到付分别填入27a或27b栏。 28.承运人收取的其他费用总额预付、到付(total other charges due carrierprepaid,collect )填入承运人收取的其他费用总额,按预付或到付分别填入28a或28b栏。 29. 未命名栏。 30a. 预付总额(total prepaid)填入从24a至2
32、8a的总额。 30b. 到付总额(total collect)填入从24b至28b的总额。 31. 托运人证明栏(shippers certification box)。 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本栏的“signature of shipper or his agent”处签字(打印或盖章均可),如根据托运人已经签了字的托运书填制货运单,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可代表托运人签字。 32a. 日期(executed on date)。 按日、月、年的顺序将货运单的填开日期填入本处,月份可缩写或全称。 32b. 地点(at place)填入填开货运单的地点(机场或城市)。 32c. 货运单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
33、signature of lssuing carfiler or its agent)填开货运单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 33. 仅供承运人在目的地站使用(for calTiers use only at destination)。本栏一般不填,而是用于在目的地付款的情况。 (三)契约条件 运输“契约条件”是印在货运单三份正本背面的,其内容如下: 1. 定义 本契约所指的“公约”系指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或1959年修改的海牙议定书,它们均适用在本契约中所指的运输。“航空货运单”即“航空货物记录单”,“托运人”即货主,“承运”即运输,“承运人”包括填开
34、航空货运单的航空承运人以及承运货物或提供为航空运输有关的任何其他服务服务的所有航空承运人。为免除和限定在货运单正页上或在本契约中所列的责任条款,“承运人”包括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一航空承运人的代表。由各承运人一次连续完成的运输应视为一个统一体。 2. 强制性法律 只要货运单所列的任一条文与强制性法律、政府规定、法律和规章相抵触时,此条文将保持其有效,但不能因此而不顾上述法律。任一条文的无效不应影响本契约的其他部分。 3. 责任 除“公约”或其他有效法律外,还另有要求: (1)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完全是天然原因而造成任何损坏、延误或遗失,承运人对托运人或其他人不负责任;除非此种损失得以证明确系承
35、运人的疏忽和有意过失所致。因而,托运人、收货人或其他索赔人对这种疏忽部分担责任。 (2)由于为了遵守法律、政府规定、法令和要求或超出承运人管辖的原因,而造成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承运人不负责任。 (3)声明价值附加费是按托运人对货物所声明的价值收取,因此,本契约约定和任何责任将以托运人在正本上所声明的价值为限;如果托运人未声明价值,承运人对货物的毁灭、遗失、损坏或烟雾所负责任,以每公斤250金法郎为限。所有赔偿应以价值证明为准。 (4)填开货运单的承运人,对于在其他承运人的航线上的运输而言,它进作为销售代理。 4. 运输的完成和托运人的保障 本契约约定完成运输的时间不作固定,承运人也无须通知就
36、可另行变更承运人或飞机。承运人没有义务保证使用任何特定的飞机和飞经特定的航路或按照任何特定的时刻在任一地点予以衔接,即使上述内容可能在货运单正页上已列明。承运人有权自选或安排货物绕行。托运人保证支付一切费用和补付差额。 5. 变更运输 接受在正页上列明的货物或包装的物品是指自始发地承运人的营业处或机场货运部分收运货物起,至目的地航空港间的运输。如经特许,在正页上列明的货物或包装的物品办理退运至始发站或续运至目的站以外的其他地点。如这种退运或续运系有承运人实施运输,该运输将同样按照上述第2条、第4条所列的责任条款办理。在任何情况下,填开货运单承运人和最后承运人在退运或续运货物时,仅作为货物托运人
37、、货主或收货人的代理人,这时对这种附加运输所产生的损失亦可负责任,亦可不负责任,除非证明是由承运人自己 疏忽或有意过失所致。托运人、货主或收货人为此有权让承运人自行处理退运或续运,但不能限制、选择退运或续运的方式及运输路线(除非托运人另有特别要求)。备制和接收运输条件(文件包括免除或限制的责任)以及货物均不填声明价值,尽管在原航空货运单上已填列声明价值。 6. 垫付款项和费用 作为承运人不垫付关税、税收或代付款项(COD) 7. 保险 承运人不代办保险 8. 交付和到达通知 货物交付只能交给在货运单正本上所填列的收货人,除在本契约上另有特别注明,如收货人是参加运输的其中一个承运人,这时,货物应
38、交给在货运单正页上指定的另一通知人。如无其他指示时,货物到达通知将按常规通知收货人或另请通知人。到达通知未收到或延迟收到,承运人对此均不责任。 9. 提出赔偿的时限和地点 (1)交付货物时,遇有下列情况收货人有权以书面形式向承运人提出异议。 (2)上述1点所述如有异议,可书面向货运单所属空运企业、第一承运人或最后承运人以及在运输中发生遗失、损坏或延误的承运人提出。 (3)如在事故发生后两年内没有提出赔偿要求,即丧失对承运人提出赔偿损失的权利。 10. 遵守纪律和规定 托运人应遵守一切有效法律和货物运输始发、到达、经停或飞越国家政府的规定,包括诸如有关货物的包装、运输、交付以及为了遵守上述法律和
39、规定需提供的资料和货运单的附加文件。由于托运人不遵守本条规定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承运人对托运人和其他任何人不负责任。 11. 代理人的权利 承运人的代理人、受雇人或代表无权变更、更改或取消本契约的任一条款。 (四)根据托运书及所给信息填开货运单 除托运书外还提供以下信息 1. 其他费用: (1)货运单费代理人(AWA)7.5NLG (2)保险服务费承运人(INC)37.5NLG (3)报关费承运人(CHC)62.5NLG (4)打包费代理人(PKA)12.00NLG 2. 代理人名称:ATS Inc. at amsterdam airport 3. 填开货运单地点:(schiphol )sch
40、phiol airport 4. 航线:amsterdam,(AMS)tokyo (TYO)KL承运 5. 付款方式:cash(现金) 6. 填开货运单承运人及票证代号:KLM rogal dutch airline,amsterdam. (D74) 7. 填开货运单日期与托运书相同。第六十章 轨迹航空承运货物装卸操作 随着宽体飞机(如:B747、B767、DC10、A300A310、L1011三星和IL86等)的出现,货舱的容量增大,飞机装卸货物的能力大大提高,同时出现了与之相适用的集装设备ULDunit load device。 集装设备的使用,不但加快了飞机的装卸速度,而且提高了货物运输
41、的安全性。 集装设备包括集装板(pallet)和集装箱(container ),它们的作用是将散货集中成一体然后装上飞机。早在19501965年间,就已经在一些飞机(如DC7F、DC8F、870TF等)上使用了集装板,其方法是将货物集中放置在集装板上,再用网固定。 一、集装设备 (一)机上集装设备 机上集装设备指有光滑底部,能在带有滚动装置(滚筒或滚球)的设备上进行传递和操作,并能适应飞机装载装置和机上固定装置,而无须用辅助设备的集装设备,它是飞机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非机上集装设备 非机上集装设备是指不能适应上述要求的一种集装设备,由于它不具有光滑的底部,所以不能直接进入机舱,使用时,必须
42、将其放在机上集装板上,作为机上集装设备的一个部分才能装入飞机。 二、集装设备的识别 为便于集装设备的管理,IATA赋予每一集装箱9位的代号(代号包括字母和数字)每一部分有特殊的意义,例如PAP5001FM 第1 位:(字母)指集装箱设备的种类 第2 位: (字母)指集装箱设备的底板尺寸 第3 位: (字母)指轮廓和一致性 第47 位:(数字)指集装箱设备的序号 第8 位: (字母/数字)指集装箱设备的拥有者/注册号 1. 集装箱设备种类 A核准集装箱、D非核准集装箱、P核准集装板、R保温集装箱、U非结构集装棚 (一)底板尺寸 由于机上集装设备在装机后要由货舱内的锁定装置锁定,因此要选用尺寸与所
43、装飞机的锁定装置相匹配的集装设备。但有些集装设备可以在不同的飞机和不同的锁定装置上互用的。 (二)基本尺寸 A=224cm318cm 88in125in B=224cm274cm 88in108in E=224cm135cm 88in53in G=224cm606cm 96in238.5in K=153cm156cm 60.4in61.5in L=153cm318cm 60.4in125in M=224cm318cm 96in125in 三、集装设备运费 1. 集装设备运费适用于货物从始发站至目的站使用集装设备的货物运输。集装设备运费公布于运价表中。 一般在计算及装设备运费时,要涉及以下内容:
44、 (1)集装设备类型(UID type)。 (2)集装设备基准重量(pivot weight)指对装有货物的集装设备所规定的最低计费重量。 (3)集装设备基准运费(pivot charge)指对有货物的集装设备所规定的最低运费。 (4)超基准重量(over pivot weight)指装入集装设备的货物超过基准重量的部分。 (5)超基准运费(over pivot charger)指对超基准重量收取的运费。 (6)超基准运价( over pivot rate)指对超基准重量每公斤收取的运费。 2. 集装设备运费的计算是以一个集装设备为单位,规定一个基准重量和基准运费。如果装入集装设备的货物超过基
45、准重量,就要收取超基准运费。各种类型的集装设备,运至不同的地点,其基准重量和基准运费不同。 3. 集装设备计算方法: 运费=基准运费+超基准运费,其中: 基准运费公布与运价表中 超基准运费=超基准重量超基准运价 超基准重量=货物重量基准重量 注:不再收取集装设备皮重(tare weight)的费用。 4. 如果一批货物装在对个集装设备中,该批货物的总基准重量应为所有单个集装设备基准重量的总和,超基准重量是指超过总基准重量的重量。 5. 集装设备外如有散货,不得与即装货物合并计算运费,应按所适用的运价另计运费。 6. 公布于TACT Rates4.3节的运价表,集装设备运费适用于所有品名的货物,
46、除非特别指明适用于某种品名的货物。 四、集装设备的使用规定 使用集装器运价的集装设备中,不能包括以下货物: 1. TACT规则中所限制的危险品; 2. 活体动物; 3. 贵重货物; 4. 尸体和骨灰。第六十章 国际航空货物承运的变 更、交付与索赔 一、货物交付 1. 货物运达目的地后,承运人应当及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通知,货物到达通知以通常方式发出。对未收到或者未按时收到此通知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2. 收货人收到或者要求提取货物、货运单的,托运人对货物的处置权即告终止;收货人拒绝接受货运单或者货物,或者承运人无法同收货人取得联系的,托运人继续行使对货物的处置权。 3. 除货运单上另有特别
47、载明外,货物只能交付给货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热人 4. 收货人提取货物时,发现货物损坏遗失或者延误,应向承运人提出,并按承运人规定填写货物运输事故记录。 5. 收货人提取货物,未提出异议,即视为货物已经在完好状态下按照运输合同有效交付。 6. 按适用的法律,已将货物交付给海关或者其他行政当局的,应当视为有效交付。 7. 货物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拒绝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取货物的,承运人应当执行货运单上载明的托运人指示。货运单上未载明指示或者指示不能执行的,承运人应当将收货人未提取货物的情况通知托运人,并要求托运人予以指示。 货物运达目的地机场后三个月内未收到托运人指示的,承运人按其无法
48、交付货物的规定处理。 二、空运货物赔偿 (一)承运人的责任 1. 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法律规定免除责任的除外。 航空运输期间是指在机场内、运输航空器上或者机场外降落在任何地点,货物处于承运人长官之下的全部期间。 2.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外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3. 在运输过程中,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或者代行权利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
49、的责任。 4. 由几个连续承运人根据一张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进行的运输被视为一个单一运输过程。由连续承运人运输的货物,每一承运人就其根据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办理的运输区段作为运输合同的订约一方而承担责任。 5. 对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1)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质量或者缺陷; (2)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包装货物的,货物包装不良; (3)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4)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饿货物入境、出境或者过境有关的行为。 6. 因货物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等造成的间接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二)提出索赔期限诉讼 1. 期限 因货物发生损失或者延误的,托运
50、人或者收货人应在下列期限内向承运人提出异议: (1)货物明显损坏或者部分损失,发现后立即或至迟应当自收到货物之日起14天内提出; (2)货物有其他损坏的,应当自收到货物之日起14天内提出; (3)货物延误的,应当自货物处置权交给指定收货人之日起21天内提出; (4)货物没有收到的,应当自货运单填开之日起120天内提出。 任何异议均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内写在运输凭证上或者另以书面提出。 除承运人有欺诈行为外,收货人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不能向承运人人提出索赔诉讼。 2. 诉讼 (1)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由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 (2)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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