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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课件:《经济法》.ppt

1、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 了解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特点、基本原则、地位、作用 理解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经济法律责任的 概念、特征 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及其确立;经济法律责任 的原则及类型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经济法的历史沿革 1.据考证,最早的调整简单商品生产经济关系的 法律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的汉谟 拉比法典。2.进入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经济关系仅仅依靠民 商法内部制度来调整。3.20世纪以后,德国法学家开始在现代意义上使 用并研究经济法的概念。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美国、英国和日本等国,经济立法也广泛出现,并在事实上形成了新的独立的 法律部门。关于“经济法

2、”概念的最早使用“经济法”这一概念早在18世纪就已在法国 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的名著自然法典中 首先提出,但开始在现代意义上使用并研究经 济法的概念,却是20世纪以后由德国法学家进 行的。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美国、英国和日 本等国,经济立法也广泛出现,并在事实上形 成了新的独立的法律部门。二、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的概念是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得以区 分的标志,是其内在规定性的体现,具有确定性。经济法的产生是克服民法局限性的结果。国家经济职能的转变和新的需求是促进经济法 作为法律部门实现个性分化的外在动力。市场自主与国家干预的不分离,是确立经济法 在法律体系中现实地位及其未来发展趋势的基础。综上

3、所述,从一般意义上讲,经济法是国家基 于公共利益需要对经济诸环节进行干预的法律。三、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该主要包括三 个方面:市场主体关系、市场监督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第二节 经济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一、经济法的特点经济法律规范的易变性公法和私法属性兼具程序保障的非独立性二、经济法的地位与作用(一)经济法的地位(一)经济法的地位 1.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一方面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大量的经济性法律、法规,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 作用,这些法律、法规无法划分到其他法律部门;另一方面经济法有着与其它法律部门不同的调整 方法,其主要调整方法是作用于市场体

4、系建设、运用 宏观调控手段管理经济生活。(一)经济法的地位 2.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这一点可以从经济法与行政法和民法的关系中体 现出来,如表1-1和表1-2所示。表1-1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一)经济法的地位表1-2 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一)经济法的地位 3.经济法是一个具有较严密体系的法律部 门 经济法有着属于自己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 则,其内部已经形成了相对严密的体系,主要 包括经济法理论、市场主体法、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经济程序法等内容。(二)经济法的作用 我国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 作用,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各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 经济全面发展

5、 2.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经济秩序 3.巩固经济改革成果,推动经济改革发展 4.促进对外经济交流与合作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经济法制全过 程,并为经济法制和经济法规所确认和体现的总 的指导思想和根本法律准则。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相结合的原则 2.政府行为优位的原则 3.责、权、利、效相结合的原则第三节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经过法律规范调整形成的法 律主体之间具有权利和义务性质的社会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进行经 济管理和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由经济法 加以确认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

6、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经济关系和经济法律关系这三者 的联系(见图1-1)。图1-1 经济法、经济关系和经济法律关系的联系(二)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1.经济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当事人 意志的统一 2.经济法律关系体现了经济权利和经济义 务的统一 3.经济法律关系体现了宏观调控与市场调 节的统一 4.经济法律关系体现了当事人自觉实现和 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统一 乙不遵守合同该怎么办?甲与乙经过充分协商于8月15日签订一个货 物购销合同,由甲于10月1日向乙交付10吨的苹 果,乙以每斤2元钱的价格向甲支付货款。合同 签订后,甲积极筹措苹果货源,并于10月1日向 乙交付苹果,但是

7、乙却强调,今年苹果销售情 况不好,并拒绝接收苹果,不遵守合同。乙不遵守合同该怎么办?分析:(略)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经济法主体,是指 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权利的享 有者称为权利主体,义务的承担者称为义务主体。一般而言,各方主体既享有经济权利又同时承担经 济义务,具有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双重身份。(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经济法主体资格 经济法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主体资格 是指当事人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 经济义务的资格或能力。2.经济法主体的范围 国家机关 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 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

8、关人员 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关于企业的类型 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对企业的分类主要是 按照企业的所有制形式进行,将企业分为全民 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个体所有制企 业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企业的分类主要是按 照企业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的责任来划分,将企业主要分为公司、合伙、独资企业等。(二)经济法律类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享有的 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1.经济权利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管理与协调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 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在不同的经济法律关系中经济法主体享有不同的 经济权

9、利,主要有:所有权、法人财产权、经营管理 权、经济职权、债权、知识产权。(二)经济法律类系的内容 2.经济义务 经济义务是指法定义务人应当依照经济权 利人的要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 权利人利益的责任。3.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的关系 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相互依存。没有经济 权利就不会有经济义务。(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1.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 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客体是确定权利 义务关系性质和具体内容的依据,也是确定权 利行使和义务履行的客观标准。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物 经济行为 智力成果三、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一)经济法律关系确立的

10、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是指由经济法律规 范所确认的、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经济权利与义 务关系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实际实现。它包括经济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三种情况。(二)法律事实 经济法律事实可以依照其发生与当事人的意志 有无关系,分为行为与事件两类(见图1-2)。图1-2 经济法律事实的分类第四节经济法律责任一、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经济法律责任,亦即违反经济法的责任,是指由经济法规定,在经济法主体违反法定经 济义务时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经济法律责任的特征,表现在:其一,经济法律责任的综合统一性。其二,经济法律责任的双重处罚性。其三,经济法律责任的多元追究性。二、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原

11、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经济法确认的,在追 究违法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时普遍适用的一项 原则。其适用应具备以下条件:须有经济违法行为 行为人须有过错 须有损害或危害的事实 违法行为与危害事实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经济法主体承担经济 法律责任的特殊原则,是指在有法律直接规 定的情况下,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都要对其 行为所导致的损害事实承担责任的原则。小张的损害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小张在甲商店购买了乙化妆品公司生产的护肤化 妆品,使用后导致面部出现毁损,到医院就医花费医 疗费用1000元,因误工而造成损失320元。小张的损害该由谁来承担?中华人民共

12、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 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 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 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 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 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 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三、经济法律责任的形式 经济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具体内容如 表1-3所示。表1-3 经济法律责任的三种形式三、经济法律责任的形式续表本章是全书学习的基础,是对经济法基础理论的集中阐述。具体内容包括:经济法调整对象;经济法地位和作用;经济法律关系及经济法律责任。通过对上述内容的介绍,进一步明

13、晰了经济法能够调整现实生活中的哪些法律关系?其能解决什么样的问题以及怎样解决这些问题。第二章公司法 了解公司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公司的财务、会计的相关规定 理解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及其组织 机构 掌握公司法关于公司总则的具体规定第一节 公司概述一、公司的概念 1.概念 所谓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 为目的的企业法人。2.法律特征(1)公司是企业(见图2-1)。图2-1 公司与企业的关系一、公司的概念 2.法律特征(2)公司是企业法人(见图2-2)。(3)公司是依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见 图2-3)。图2-2 公司与企业法人的关系图2-3 公司与企业、企业法人的关系二、公司的

14、种类 以公司股东责任范围为标准划分的公司 种类(见图2-4)。图2-4 以公司股东责任范围为标准划分的公司种类二、公司的种类 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划分的公司种 类(见图2-5)。图2-5 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划分的公司种类二、公司的种类 以公司之间是否具有控股或从属关系为 标准划分的公司种类(见图2-6)。图2-6 母公司与子公司二、公司的种类 以公司的内部管辖关系为标准划分的公司 种类(见图2-7)。图2-7 本公司与分公司二、公司的种类 以公司国籍为标准划分的公司种类(见 图2-8)。图2-8 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二、公司的种类 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是否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为标准划分的

15、公司种类(见图2-9)。图2-9 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 我国公司立法的概况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其设立、经营、变更、终止 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7 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作了修订。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订。第二节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公司的权利能力公司的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公司具有权利能力,意

16、味着公司取得民事主体的资格。公司的权利能力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开始,至公司注销登记并公告之日终止。公司的权利能力受到公司固有性质的限制和法律的限制。(二)公司的行为能力 公司的行为能力是指公司通过自己的意思 表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我国法律承认公司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和民事行为能力。公司作为一个社会组织体,其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不 存在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情况。另 外,公司的行为能力必须通过其机关来进行,公司机关以公司名义实施的行为就是公司本身 的行为。二、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 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依据法律对公司章程记载事项有

17、无明 确的规定,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可以分为 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指的是当公司股东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直 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美国法上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的理由 美国最早创设了公司人格否认法理,也是该法理 的运用最广泛的国家。在美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适用公司人格否认法 理的主要理由有:(1)资本严重不足(2)缺乏公司手续(3)公司记录或人事的混同(4)虚伪表示(5)股东控制(6)混淆或缺乏实质的分离四、股东权 公司股东权是基于股东身份而享有的权利,而股 东

18、身份或者股东资格的产生是基于股东的出资行为而 产生的。依照不同的标准,股东权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依照权利行使的目的可以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依照 权利是否为法定可以分为固有权和非固有权;依照权 利行使的方式可以分为单独股东权和多数股东权。四、股东权 我国公司法第 4 条规定,公司股东依 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 等权利。我国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 股东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五、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瑕疵的救济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是无效决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 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19、规或者公司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属于可 撤销的决议。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 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 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 务承担责任的公司。(一)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 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二)出资义务的履行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 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法允许股东分期缴付其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 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

20、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 本最低限额 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 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A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允许分期缴纳出资?甲、乙、丙三人出资成立A有限责任公司,注册 资本13万元,是否允许该公司的股东分期缴纳出资?分析:公司法允许股东分期缴付其认缴的出资额,公司 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 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即3万元。基于此计算,只有注册资本达到15万元,才能同时满 足上述两个条件。因此,A公司不能够分期缴纳出资。(三)设立登记 公司设立登记的过程(见图2-10)。图2-10 公司设立登记的过程 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 公司设立是以公

21、司成立为目的而进行的一 系列法律行为,表现为一段时间区间;公司成 立是公司设立行为被法律认可后的法律后果或 者法律事实状态,表现为一个时间点。设立中 的公司尚不具备法人资格,设立人要对设立过 程中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成立后具 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图2-1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身份的确认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身份的确认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 明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 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身份的确认(见图2-11)。(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 1.按照出资比例在股东会会

22、议上行使表决权,但公 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2.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3.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4.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 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 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5.其他权利。(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因股东原因引起的股权转让 2.因强制执行程序引起的股权转让 3.因股权回购的转让 4.因继承的转让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 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经理、监事会或者监事。详细内

23、容如表2-1所示。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表2-1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国外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指的是公司内部的组织机构或权力 划分。世界范围内,主要有两种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双层制”公司治理结构,即在董事会之外有一个独立的监督机关监事会;另外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单层制”公司治理结 构,即在董事会内部存在两种董事:负责公司管理的 执行董事和负责监督执行董事的外部董事。两种公司治理结构虽然在功能上有趋同的趋势,但是在结构形式上仍然保持着各自的特点。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1.出资的限制 2.登记中的特别规定

24、3.公司运营的特别规定 4.主体资格的维持(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1.公司章程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2.股东职权的行使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3.董事会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设 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4.经理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 者解聘。5.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 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 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经济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划分为 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

25、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的公司。(一)设立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 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 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 募集设立的方式,详细内容如表2-2所示。表2-2 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的对比(二)设立程序 1.发起设立(二)设立程序 2.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二)设立程序 1.公司成立后的资本补足责任 2.公

26、司成立后的损害赔偿责任 3.公司不能成立时的责任(三)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法律责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其职权范围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相 同。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的召集与主持(见图2-12)。图2-12 股东大会的召集与主持 乙的行为是否合法?甲持有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为11%,担任该公司 的董事长,其朋友丙担任公司的副董事长。甲的儿子乙 担任公司的人事部经理。2006年5月,甲患重病突然辞 世,致使公司暂时陷入无董事长的局面,因乙是甲的唯 一合法继

27、承人,为了使公司不因甲的去世而受到影响,乙及时地召集并主持股东大会,对公司的未来发展作出 安排。问乙的行为是否合法?分析:乙的行为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 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3.股东大会的表决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 决权。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 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的表决通常采用直接投票制,即一股 一票表决权。但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

28、积投票制。(一)股东大会 公司表决方式的比较 就总体而言,公司是按照资本来划定股东权利和 义务范围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 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公司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因此所持一股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决议采用资本多 数决原则,“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是决定 股东大会决议是否通过的基础,而不是“持有表决权的 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1.概述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 人。董事的任期、董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相同。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2.董事会的召开 董事会每年度至

29、少召开两次会议。3.董事会的表决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二)董事会 关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事项的表决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 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 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30、。公司董事 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三)经理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监事会,其不得少于三人。监 事的任期及监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相同。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 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 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 定作成会议记录。(四)监事会 1.股东的查阅、建议或质询权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 质

31、询。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 股东的质询。2.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五)股东在监督公司组织机构运行中的特殊权利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 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份发行按照发行阶段可以分为设立 发行和新股发行。股份发行按照发行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记 名股与无记名股。1.股份转让的一般规定 2.公司股份的自行收购 3.股票的被盗、遗失或者灭失(二)股份转让第五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

32、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和责任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公司违反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 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 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出现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 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33、他人或者以公 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或者章 程规定的行为而从中获取个人好处,则要将 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34、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的追究1.公司自己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向其主张损害赔偿。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的追究2.股东的派生诉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该种违法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

35、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什么是股东派生诉讼?股东派生诉讼(Shareholders Derivative Suit),又称为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 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 和管理人员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法 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 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由于股东所享有的 诉讼权利派生于公司,股东并不是直接为自己的利益 而是为了公司利益提起诉讼,所以称为派生诉讼。第六节 公司债券与公司财务、会计一、公司债券(一)公司债券的

36、概念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一)公司债券的概念 债券与股票都是有价证券,二者的主要区 别如表2-3所示。表2-6 债券与股票主要区别(二)公司债券的发行 公司发行公司 债券应当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发行条 件。发行公司债券 要经过一定的程序(见图2-13)。图2-13 公司债券的发行的程序(三)公司债券的转让 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 受让人约定。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

37、规则转让。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 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 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 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 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四)可转换公司债的具体规定 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 换办法。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 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 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 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二、

38、公司财务、会计(一)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 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 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二)利润分配 1.利润分配的原则(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但不得超过税法 规定的弥补年限。(2)缴纳所得税。(3)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公司 亏损的,弥补亏损。(4)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5)根据股东大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6)向股东分配利润。(二)利润分配 2.公积金的具体规定 公积金分为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和资本公积 金。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 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39、资本。3.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规定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 董事会决定。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 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 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七节公司的变更、解散和清算一、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1.公司的合并 公司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 变为一个公司的行为。其形式有两种:吸收合并(见 图2-14)和新设合并(见图2-15)。图2-15 新设合并图2-14 吸收合并一、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2.公司的分立 公司的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为两个 以上的公司。公司分立前

40、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 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 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一、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3.公司合并与分立的程序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 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 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二、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 资本的出资,按照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 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

41、行新股时,股 东认购新股应当按照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 有关规定执行。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三、公司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的解散 公司的解散是一种丧失法人资格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结果,是公司丧失了进行业务活动 的能力。1.清算组的成立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 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 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 清算组进行清算。(二)公司的清算(二)公司的清算 2.

42、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3.清算中债权人利益保护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 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 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 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二)公

43、司的清算 4.清算的分配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 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 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 例进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进行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 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 配给股东。(二)公司的清算 5.清算组的义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 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

44、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二)公司的清算 第八节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概述 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 立的公司。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 有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 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 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 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 国法律保护。二、关于外国公

45、司分支机构的具体规定(一)设立的规定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 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代理人,并向该 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 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 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 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 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二)关于撤销的规定 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公司法法有关 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 财产移至中国境外。公司是现代

46、企业制度的主体,本章从纵横相结合的视角对公司法进行系统地阐述,纵的方面就是按照公司从产生、运行、消灭这一发展过程,重点说明了公司地位的取得及其特有的权力制衡机制;横的方面则主要是阐述了公司的两种法定类型,即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了解合伙企业的概念及种类 理解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责任承担、合伙企业设立 条件与程序 掌握合伙企业的执行、入伙及退伙的效力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概述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为着共同目的,相互约定 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 合,是一种合同关系。合伙企业是两个人以上为了共 同目的,共同出资,在合伙协议基础上组建的一种企

47、 业组织形式。我国合伙企业法确定了两种合伙企业类型,即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我国的合伙企业法还规 定了一种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即采用合伙制的以专 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 构,比如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诊所等。二、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合伙企业法是指调整合伙企业在设立、经营、变更、终止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表3-1 合伙企业法适用的合伙企业二、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一、合伙企业的设立(一)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设立合伙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决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

48、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一)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张三是否可以成为合伙人?张三为某派出所民警,其有几个好朋友准备 合伙开办一个养殖企业,拟请张三作为合伙人。张三的合伙人资格是否合法?分析:合伙企业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 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 人,如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法官、检察官。因此,张三不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二)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成立的依据,也是 确定合伙人权利义务的依据。合伙协议应当 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 立,并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方能生效。(三)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

49、物、知识产权、土 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 务出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 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 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四)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 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 份证明等文件。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 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 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 业的成立日期。二、合伙企业的财产(一)合伙企业财产的范围 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的收益 合伙人的出资

50、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 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企业的收益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 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二)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 使用。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非有合伙人退 伙等法定事由,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企业的财 产。合伙企业的合伙财产,具有共有财产的性 质,即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对合伙财产的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均应当依据全体合 伙人的共同意志进行。(三)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将会影响到合伙企业 以及其他合伙人的切身利益。合伙企业法对合 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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