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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十五章-金融法律制度课件.ppt

1、第十五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一节 银行法律制度 第二节 证券法律制度 第三节 保险法律制度 第四节 票据法律制度第一节 银行法律制度 一、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二、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三、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一、中央银行法律制度(一)中央银行概述 含义: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系内居于核心地位,依法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政策,调控货币流通与信用活动,实施金融监管的特殊金融机构。性质:特殊金融机构、特殊的政府机关 我国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二)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在法律上的位置、独立性程度 1.需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2.相对独立于政府。3.特殊的金融机构。(三)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1)发布命令和

2、规章;(2)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8)经理国库;(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四)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最高权力机构(行长)内部职能机构货币政策委员会分支机构(五)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制定、实施

3、货币政策 其他业务 禁止性业务 制定、实施货币政策:货币政策目标 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货币政策工具 法定存款准备金;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再贴现;再贷款;公开市场业务;其他货币政策工具。其他业务:(1)经理国库;(2)代理发行政府债券;(3)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4)清算业务。禁止性业务(1)不得向金融机构账户透支;(2)对商业银行贷款不得超过1年;(3)不得向政府财政透支;(4)不得向政府、政府部门、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或担保。二、商业银行法律制度(一)商业银行法概述 1.商业银行: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

4、企业法人。2.商业银行法:调整商业银行的组织及其业务经营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商业银行的设立1.设立条件(1)有合法的章程;(2)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注册资本;(3)有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6)其他审慎性条件。2.设立程序申申 请请审审 批批颁发经营许可证颁发经营许可证办理登记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3.分支机构的设立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三)商业银行变更、

5、接管和终止 1.商业银行的变更商业银行重大事项的变更应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属于重大事项有:注注 册册 资资 本本 总行或分支行所在地总行或分支行所在地 调整业务范围调整业务范围 变变 更更 名名 称称 其他变更事项其他变更事项 修修 改改 章章 程程 持股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上的股东 2.商业银行的接管 接管情形: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接管目的: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接管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管机构;接管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接管效果:由接管组织行使经营管理权,但被接管银行债权债务关系不发生变化 3.商业银行的终止 商业银行的终

6、止是指商业银行法人资格的丧失。终止的情形:解解 散散 破破 产产 被撤销被撤销 (四)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1.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原则(1)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2)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3)合法原则;(4)公平竞争原则;(5)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原则;(6)分业经营原则 2.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1)吸收存款;(2)发放贷款;(3)办理结算;(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5)发行金融债券;(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8)同业拆借;(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10)从事银行卡业务;(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7、(13)提供保管箱服务;(14)其他业务 三、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一)银行业监管法概述银行业监管法是调整银行监督管理机构在履行银行业监管职责过程中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发生的监督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003年12月27日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二)监管机构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银监会)2.中国人民银行 3.国家审计机关(三)监管职责(四)监管措施第二节 证券法律制度 一、证券法概述 二、证券发行制度 三、证券上市与交易制度 四、主要证券机构 一、证券法概述 (一)证券与证券法1.证券的概念及特征广义:证明持券人享有一定经济权益的书面凭证,

8、包括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和商品证券。狭义:指资本证券 法律特征:投资凭证投资凭证权益凭证权益凭证 权利凭证权利凭证2.证券法 一切调整与证券活动相关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8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经两次修订,新修订证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证券法调整的证券: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衍生品种及国务院认定的其他证券。(二)证券法的基本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2.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3.依法经营原则;4.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原则;5.集中监管与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原则。二、证券发行制度(一)证券发行概述含义:具有证券发行资格的主体为筹措资金而依

9、法定程序向特定或不特定的对象发售证券的行为。分类:发行对象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公开发行公开发行直接发行直接发行简介发行简介发行是否通过中介机构是否通过中介机构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其他发行行为。分类:发行目的发行目的平价发行平价发行溢价发行溢价发行发行价格发行价格增资发行增资发行设立发行设立发行折价发行折价发行(二)证券发行基本制度1.证券发行审核制度;2.证券承销制度;3.证券发行保荐制度。(三)股票发行制度1.股票发行条件(1)公司设立时发行股票的条件:(2)公司成立后发行新股条件:(3)首次公开发行(IPO)股票的条件:2.股票发行的程序发行准备

10、、发行申请与保荐、发行审核、公开发行文件、正式发行 (三)债券发行制度1.债券发行条件(1)普通债券发行条件:证券法第16条(2)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2.债券发行程序 发行准备、申请、审核、公告债券募集办法、制作并销售债券 三、证券上市与交易制度 (一)证券上市交易 1.股票上市制度(1)股票上市条件(2)股票上市程序(3)股票上市的暂停与终止 2.债券上市制度(1)债券上市条件(2)债券上市程序(3)债券上市的暂停与终止(二)信息公开制度1.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 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1)发行信息披露(

11、2)持续信息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三)禁止的交易行为1.内幕交易2.操纵市场 3.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4.证券欺诈(四)上市公司收购1.要约收购2.协议收购 注意:知情人员、内幕信息四、主要证券机构(一)证券交易所 含义: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组织形式:公司制、会员制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1990.11.26)、深圳证券交易所(1991.4.11)二者均为会员制交易所(二)证券公司(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四)证券服务机构 (五)证券业协会(六)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监会)第三节 保险法律制度 一、保险法概述 二、保险合同

12、制度 三、保险业法律制度 一、保险法概述(一)保险的概念及分类1.概念: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法第2条)2.保险的分类 人身保险 自愿保险标的不同 实施方式 财产保险 强制保险 原保险承保责任次序 再保险 单保险同一保险标的承保人的多少 复保险(二)保险法 保险法指以保险为规范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保险业法 广义保险法 保险契约法 狭义保险法 保险特别法 我国1995通过了中华人民

13、共和国保险法,并于2002、2009年两次修订,该法对保险合同和保险业均作了规定。(三)保险法的基本原则1.保险利益原则2最大诚信原则3.近因原则4损失补偿原则二、保险合同制度(一)保险合同概述1.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保险合同的特征(1)双务、有偿、诺成合同;(2)射性合同;(3)最大诚信合同(4)附合合同 3.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违约责

14、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年、月、日。4.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1)遵循合同法中合同的解释规则;(2)保险法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保险法第30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二)人身保险合同1.概念: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合同,包括人寿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2.人身保险合同特征:保险人不得行使代位权;保险人不得用诉讼方式请求支付保险费;具有长期性;保险金定额给付。3.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1

15、)不可抗辩条款;(2)宽限期条款;(3)复效条款;(4)年龄误报条款;(5)不丧失价值条款;(6)自杀免责条款。(三)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1.特征:贯彻损害补偿原则,无损失即无赔偿;保险金额以保险标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人享有保险代位求偿权。2.保险代位求偿权 保险代位,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保险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行使代位权需具备的条件: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保险标的因第三人违约或侵权而产生损

16、害;第三人因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负有向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的义务;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属于保险事故;保险人已经履行了保险金赔偿义务。三、保险业法律制度(一)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依法设立的经营保险业务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清算均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三)保险经营规则1.保险经营原则(1)保险分业经营原则;(2)禁止兼业规则;(3)保险专营规则。2.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维持。3保险资金运用符合法定形式。保险保证金、保险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公积金、保险保障基金等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以下形式: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17、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四)保险监管主要监管机构:1.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保监会)2.行业自律 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该加入保险行业协会 第四节 票据法律制度 一、票据法概述 二、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 三、票据行为 四、票据权利 五、票据抗辩 六、汇票制度 七、本票和支票制度 一、票据法概述(一)票据法律意义上的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由自己或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凭证。我国票据法所称的票据仅指汇票、本汇票、本票、支票票、支票三种。票据特征:(二)票据法 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及与票据有关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

18、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于1995.5.10制定、1996.1.1施行,该法于2004年作出修订。二、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一)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是当事人之间居于票据行为而直接发生的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票据关系的法律特征:(二)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中规定的,非由票据行为产生但又与票据关系由密切联系的法律关系。(三)票据基础关系票据关系当事人之间签发、转让票据的实质原因或以某一人为票据付款人的实质原因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三类:1.票据原因关系2.票据资金关系3.票据预约关系 三、票据行为 1.概念:票据行为有广义和狭义票据行为之分,本书所称票据行为指能够产生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要式法律行为,即狭

19、义票据行为。我国票据法中的狭义票据行为仅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2.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 (1)票据需以书面形式作成并使用统一规定的凭证格式;(2)票据的记载事项符合法律的规定;(3)行为人交付票据。四、票据权利(一)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1.取得要件:(1)取得票据的手段必须合法;(2)给付对价;(3)主观上是善意。2.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1)原始取得;(2)继受取得。(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保全 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四)票据权利的消灭 1

20、.付款或者清偿;2.时效期间经过;3.保全手续欠缺。(五)票据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享有利益偿还请求权 (六)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 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票据抗辩(一)票据抗辩的概念 票据抗辩,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任何票据债务人的抗辩 物的抗辩种类 特定票据债务人的抗辩 任何债务人对特定持票人的抗辩 人的抗辩 特定债务人对特定持票人的抗辩六、汇票制度(一)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1.汇票的概念: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种类:依不同标准可以做不同的分类 银行汇票 即期汇票出票人不

21、同 到期日不同 商业汇票 远期汇票 记名汇票 一般汇票权利人记载方式 无记名汇票 当人事是否兼任 指示汇票 变式汇票 (二)汇票出票 票据法规定:出票是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应遵循的规则:1.出票人与付款人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2.出票的记载事项符合法律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3.出票人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三)背书背书是收款人或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后将票据交付给他人的票据行为。(四)承兑 承兑

22、是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特有的制度。(五)保证 汇票的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债务的履行,在票据上记载相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六)付款 付款是票据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七)追索权 追索权是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被拒绝承兑或者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持票人对出票人及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款项的权利。1.追索权行使应该具备法律规定的实质和形式要件;2.追索的金额:汇票金额、利息、通知费用。3.再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相应金额和费用。七、本票和支票制度(一)本票制度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本票上未记载前述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二)支票制度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述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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