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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247国际法密训高频考点重点汇总.docx

1、 第一章 导论知识点名称国际法的演变及范围内容1.历史上第一次系统论述近代国际法基本理论的荷兰国际法学家是格老秀斯,被誉为“国际法之父”。2.第一次系统论述近代国际法基本理论的是战争与和平法。3.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2)国际法规则是国际社会就某一问题达成法律上的共识之结果;(3)国际法的执行主要靠国家的自我遵守,而不是靠国家之上的强制执行机关来维护。国际法的渊源4.国际法渊源中,处于最重要地位的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国际习惯作 5.国际习惯的物质因素是惯例。为国际法的 6.国际法院在1950年的“庇护权案”中认为习惯规则必须建立在稳定的和前后一致的惯例上。渊源

2、7.通常被称为“一般国际法”的是国际习惯法。 8.形成惯例的国家实践必须符合的条件有一贯性和划一性、一般性、时间性。9.国际法在一国国内的效力取决于该国宪法。10.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关系:(1)在国际层面,就国家遵守国际义务而言,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体现在:在现行国际法或国际文件中,国家在国际关系中负有使本国的国内法与国际义务相一致的义务。国际法在国际司法机构中享有优先地位。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关系此外应指出,在国际层面,国内宪法不能取代国际法,尽管在多数国家中国内宪法可以并且通常优于国际法。(2)在国内层面,国际法在一国国内的效力由国内法特别是宪法加以规定。为了保障国际法尤其是国际条约在国

3、内的实施,各国在立法上一般采取三方面的措施:国内立法机构需要制定新的法律,作出具体的规定使这些条约能够得到执行。现行国内法如果与条约有不同的规定,还需要修改本国的国内法以便条约能够在缔约国国内得到落实。根据条约必须遵守原则,缔约国应保证本国国内法的内容不与它所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内容相冲突。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11.强行法最突出的特性是公认不许损抑。12.“禁止酷刑”是强行法规则。13.第一次正式使用“国际强行法”概念的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形成与发展14.具有国际社会宪法地位的国际法文件是联合国宪章。1/13 15.国家主权的重要特征:(1)是国家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国家最重

4、要的属性。(2)是国家本身固有的权利。(3)排他性。16.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权利与责任,并为国际社会之平等会员国。(2)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禁止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禁止以同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他国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国家主权平等原则(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为了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各国应自由选择以谈判、调査、调停、和解、仲裁、司法解决、区域办法或其他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4)不干涉内政原则。国家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在

5、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务,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5)民族内决原则。各民族一律有权自己决定其政治地位,不受外界的干涉,并追求其经济、社会及文化的发展,每一国家都有义务尊重此权利。17.现代国际法与国际强行法的联系与区别:(1)两者的联系:国际法基本原则完全具备强行法的特征,具有强行法的性质。(2)两者的区别:基本原则对国际法的一切领域具有普遍适用性,而有的强行法规范只是某一特定国际法领域的具体规则,并不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不能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知识点名称内容国际法上国 18.国家要素中属于国家的根本属性的是与他国交往的能力。家

6、的构成要 19.迄今被最广泛接受的关于国家概念的国际法标准规定于1933年美洲国家间关于国家权利和义务素复合国永久中立国独立权的公约。20.国际法上国家的构成要素有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一定的政权组织、主权。21.按国家的结构形式可分为单一国和复合国两种类型。在复合国中,除了联邦和邦联两种国家形式外,国际社会还有一些特殊的国家集合体,如英联邦和法兰西共同体。22.永久中立国承担中立义务的结果是使其与战争有关的权利受到一定限制。23.国家权利和义务宣言草案将国家的基本权利列为四项: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24.被称为“自保权”的国家权利是广义的自卫权。25.狭义的自卫权是指国家在受到外

7、国武力攻击时,实施单独的或集体的武装自卫行动的权利。26.狭义自卫权的行使条件:自卫权(1)自卫权行使的前提条件须是“受到武力攻击”。(2)自卫的时间应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之前”。(3)联合国会员国行使自卫权所采取的行动应向安理会报告,并不得影响安理会行使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职权。(4)自卫权行使的武力限度是须遵守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2/13 27.属地管辖权:国家对本国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除国际法公认的豁免者外,有行使管辖的权利;28.属人管辖权:国家对具有其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的权利,而无论该人在国内还是国外;29.保护性管辖权: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

8、外侵害该国的国家或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的权利;属地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30.普遍性管辖:对于严重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管辖权,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31.庇护的根据是国家的属地优越权。32.国际法上属地管辖权的例外或受限制的情形:(1)外国国家元首和外交代表豁免权的限制;(2)他国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管辖的限制;(3)领海内干预外国船舶内部事务以及无害通过权的限制;(4)外国属人管辖权的限制。33.国家豁免是指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原则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34.国家豁免的内容主要包括:国家豁免的概念(1)一国法院不得

9、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以外国国家财产为标的的诉讼,除非经后者同意;(2)国家可以作为原告在另一国法院起诉,在这种情况下,该法院可受理被告提出的同本诉有直接关系的反诉;(3)国家财产不受所在国法院的扣押和强制执行。国家豁免原 35.公约规定,一国在因商业交易引起的诉讼中,不得向另一国原应管辖的法院援引管辖豁免,并则的发展且,如果一国与外国自然人订立书面协议,将有关商业交易的争议提交仲裁,则该国不得在另一国原应管辖的法院有关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解释或适用的诉讼中援引管辖豁免。36.国家承认发生的情形及法律效果:国家承认发生的情形(1)国家承认发生的情形:合并;分离;分立;独立。(2)国家承认的法律效

10、果:奠定了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全面交往的基础,两国之间可以建立正常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条约;承认国尊重新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所享有的一切权利。政府承认的条件37.国际实践中,一个新政府获得承认的必要条件是有效统治。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知识点名称国籍与国籍法内容38.确定一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的依据是国籍。39.国籍问题原则上属于每个国家的主权管辖的范围之内。40.因加入而取得一国国籍,称为继有国籍。继有国籍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根据当事人的志愿而取得的继有国籍,如自愿申请入籍等;另一类是基于某种事实而根据有关国内法的规定取得的继有国籍,如由于婚姻、收养等原

11、因而取得某国国籍。除了上述自愿申请入籍、婚姻和收养以外,还有选择国籍、认知(准婚生)、国家继承、接受公职和强制入籍等情形。国籍的取得41.关于赋予原始国籍的标准,现代各国国籍立法的总趋势是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3/13 42.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2)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3)互惠待遇原则;(4)差别待遇原则。43.一国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的权利是劳动权。44.一国在互惠的基础上在某些事项上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国民相同的待遇,这是国民待遇。45.国家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时,该外国人在民事权利方面享受与该国国民相同的待遇。最惠国待遇 46.有关外国人待遇问题的一般原则中

12、,主要适用于经贸投资方面的是最惠国待遇。47.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在该国所享受的待遇。48.难民指因种族、宗教、国籍、特殊社会团体或政治见解,而有恐惧被迫害的正当理由,置身在原籍国领域外不愿或不能返回原籍国或受该国保护的人。难民的概念49.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议定书是难民的主要法律依据。50.难民身份的确定必须同时具备两方面的条件:难民身份的确定(1)主观条件:畏惧迫害,有正当理由畏惧因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等原因而可能受到迫害。(2)客观条件:留在其本国之外或经常居住地国之外,且不能或不愿受

13、其本国保护或返回其经常居住地国。51.难民不推回原则,是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的基本条款,依据该公约的规定不得提出保留。难民的法律地位52.难民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不推回原则。第二,国民待遇原则。第三,不低于一般外国人待遇原则。第四,最惠国待遇原则。53.难民在以从事工作换取工资权利方面所享有的待遇的原则是最惠国待遇原则。54.一般认为,决定哪个罪行为政治犯,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犯罪的动机;政治犯不引渡原则(2)犯罪行为时的情况;(3)只包括若干特定罪行为政治罪,如叛乱或企图叛乱;(4)罪行是针对一个特定的政治组织或引渡的请求国;(5)犯罪的行为必须在敌对两派争夺

14、一国政权的情况下发生,因此无政府主义者或恐怖分子不包括在内。引渡规则领土庇护55.当有数个国家为同一罪行或不同罪行请求引渡同一人时,把罪犯引渡给何国,原则上是由被请求国决定。56.领土庇护的对象主要是政治避难者。57.被国际文件排除在享受庇护的范围之外的是犯有种族隔离罪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引 58.引渡法规定:“请求国的引渡请求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提出。”渡的法律制 59.引渡法规定:“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请求国应当作出互惠的承诺。”度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领土知识点名称内容4/13 国家领土的构成60.国家领土的构成是领陆、领水、领空、底土。61.国际河流经各沿岸国的部分属于各沿岸

15、国的领土,各沿岸国拥有主权。62.支配巴拿马运河的法律制度是国际条约。领水63.支配苏伊士运河的法律制度是国际条约。 64.关于沿岸国对国际河流享有的权利,保留“沿岸航运权”。65.内水与领海的主要区别是外国船舶在内水不享有无害通过权。66.国际河流制度成为一项普遍性的法律制度始于国际性可航水道制度公约及规约。67.对领土主权的一般性限制是无害通过。68.对国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有共管、租借、势力范围、国际地役。领土主权的 69.领土主权及其限制:限制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和物所行使的最高的和排他的权力。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领土管辖权。第二,领土所有权。第三,国家在行使领土

16、主权时通常受到两种限制。一种是即一般性限制,即对一切国家或大多数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另一种是特殊限制,即根据国际条约对特定国家的领土主权所作的限制。传统的领土 70.国际法上领土取得的方式:取得方式(1)传统的领土取得方式: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征服。(2)现代领土变更的新方式:民族自决、全民公决。71.现代国际法上新的领土变更方式主要有:(1)民族自决。一切处于外国殖民统治、外国占领和外国奴役下的民族,具有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与政治地位、建立独立的主权国家和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利。(2)全民公决。由当地居民以投票方式决定有关领土的归属。72.解决国家间领土争端的方式主要有:民族自决(1)

17、通过双方谈判,签订边界条约。该方式既简单、易行,又合理、有效。(2)提交仲裁或国际司法程序。通过这种方式有利于实现边界的稳定性与确定性。73.当代国际关系中最常见的领土取得或变更的方式是民族自决。74.全民公决是指由当地居民以投票的方式决定有关领土的归属。75.根据国际实践,通过全民公决的方式来决定领土的变更,应具备三个条件:(1)有合法和正当的理由;(2)没有外国的干涉、威胁和操纵,当地居民能自由地表示意志;(3)应由联合国监督投票。全民公决76.全民公决作为一种变更领土的方式,其合法性取决于居民的意志是否能自由地表达。边界77.海上或人口稀少的地区的边界线划分方法是几何学划界法和天文学划界

18、法。 78.以一定的经纬度来确定国家边界的划界方法是天文学划界法。79.南极条约主要内容如下:第一,南极只能用于和平之目的,禁止在南极洲建立军事基地、建筑要塞、进行军事演习以及进行南极地区任何类型武器的试验。第二,各国在南极洲享有科学调查的自由,并为此目的而进行国际合作。第三,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5/13 第四,缔约各方有权指派观察员在任何时间进入南极任何地区进行视察。第五,建立缔约国协商会议制度。80.南极条约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要求。第五章 海洋法知识点名称港口、海湾和海峡内容81.一国的开放港口应平等地对所有国家的商船开放。领海宽度 82.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所规定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

19、83.领海的法律地位包括:(1)沿海国对领海的主权权利:主权及于领海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属地优越权,资源利用和开发的专属权利,领海上空的专属权利,沿海航运及贸易的专属权利,制定和颁布有关领海内航行、缉私、移民及卫生等规章制度的权利。领海的法律地位和制度(2)无害通过权:一般只适用于外国商船。(3)沿海国在领海内的司法管辖权。 84.各国普遍承认可享有领海无害通过权的是商船。85.实践中沿海国在领海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情形:在实践中,沿海国一般只对下列情形行使刑事管辖权: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的性质;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地方当局予以协助;取缔违法

20、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的措施。86.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是自成一类的海域。87.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与义务:(1)权利: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制度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等方面拥有管辖权。(2)义务: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应以符合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 88.在实践中被广泛采用的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的划界原则是公平原则。架的划界89.在大陆架划界方面的国际法发展的总趋势是“北海大陆架案”确立的自然延伸

21、原则及公平原则。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和 90.群岛国的主权范围及于群岛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所包含的资源。制度91.“方便旗”产生的原因是有些国家为获取船舶登记费允许外国人的船舶悬挂其国旗。航行制度92.公海的法律制度有:航行制度、制止海盗行为、禁止贩运奴隶、禁止贩运毒品、禁止从公海上进行非法广播、登临权、紧追权、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海洋科学研究、捕鱼制度、公海生物多样性的保护。6/13 平行开发制 93.平行开发制度适用于国际海底区域。度94.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确立的过渡时期国际海底区域勘探和开发制度是平行开发制度。第六章 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知识点名称内容空气空间的 95.空气

22、空间中,各国享有飞行自由的是公空。法律地位96.整个国际航空制度的基础是领空主权原则。97.外层空间和空气空间适用不同的法律。98.国际民用航空的一般运行制度包括:(1)领空主权原则;(2)航空器分类:航空器区分为国家航空器和民用航空器;(3)航空器的国籍;(4)飞行制度:国际民航飞行区分为航班飞行和非航班飞行。国际航空协定99.国际非航班飞行可以无害飞越,不须有关国家事先批准。100.航空器的国籍是登记国。101.如果有国家愿意在国际航班飞行方面相互开放领空,给予更多自由,它们可以选择加入1944年芝加哥会议所提供的多边航空协定有国际航空运输协定、国际航班过境协定。102.“调整国际民用航空

23、关系的宪章性文件”是芝加哥公约。103.为了制止与航空器有关的犯罪活动,保障民用航空的安全,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公约,以加强彼此间的合作,这些公约构成了所谓的“国际航空刑法”。其中,最重要的是1963年的东京公约,1970年的海牙公约和1971年的蒙特利尔公约。104.把航空器主要看成是犯罪行为的场所的国际公约是1963年东京公约。东京公约海牙公约105.打击“空中劫持”的专项公约是海牙公约。106.将航空器看成是犯罪侵害对象的是海牙公约。107.将“飞行安全”确定为犯罪侵害对象的公约是蒙特利尔公约。108.蒙特利尔公约把一些故意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的犯罪行为的时间要件延伸到“在使用中”,其定义

24、是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止。蒙特利尔公约109.外空公约将国家在外层空间的探索和利用活动定性为全人类的事务。所有国家均享有根据国际法探索和开发外层空间的自由,外层空间是全人类为和平目的根据国际法自由开发的领域,任何国家不得通过占领、使用或任何其他方式对外层空间提出主权要求。110.外层空间条约的主要内容是外空活动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111.作为建构外层空间法基本框架的“宪法性”文件是外空条约。112.用于外空活动的基础性法律制度有:(1)登记公开制度;(2)宇航员救援制度;(3)空间损害责任制度。外层空间及天体的法律地位基础性制度 11

25、3.因为外空及其天体不属于任何国家,各国发射的空间物体应登记并公开。114.营救协定的行为:登记国应支付应自己请求而进行搜寻和归还空间物体的费用。第七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知识点名称内容中央的外交 115.国家外交关系的最高行政机关是政府,中国称国务院。116.中央的外交关系机关包括国家元首、政府、外交部。关系机关7/13 117.确定外交部长的“全权代表权”的是国际习惯。派往国外的外交关系机 118.临时使团的派遣和职务由派遣国与接受国约定。关使馆的设立 119.国家之间互派使馆馆长的等级由双方协商决定。 120.两国建立外交关系和互设使馆大多采用换文、照会、联合公报。使馆的人员 121.派遣

26、国在正式任命前需征得接受国同意的使馆人员是武官、使馆馆长。 122.外交官包括馆长,其他外交人员(参赞、三军武官、各级外交秘书、各种专员)。123.即使发生特别紧急的例外情况,也不能推定获得馆长许可进入使馆。124.外交官享有管辖豁免权的情况是作证义务。外交特权豁125.使馆的通讯活动中需得到接受国同意的是使用无线电发报机。免的内容126.外交官民事管辖豁免的例外: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遗产继承诉讼、公务范围以外的私人专业或商务活动诉讼、外交官若主动起诉,而被告提起与主诉直接相关的反诉。127.与外交官一样享有各项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使馆人员是与外交人员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领馆的人员 128.除总

27、领事外,可以担任领馆馆长的是领事。129.接受国准许派遣国领事执行职务的证书是领事证书。第八章 条约法知识点名称内容条约的名称 130.常用于建立国际组织的国际协议的名称是规约。 131.公约通常是许多国家就某一重大法律问题举行国际会议而制定的多边条约。132.我国条约缔结机关各自的权力:(1)国务院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缔约能力和(2)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同外国缔结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缔约权(3)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4)外交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管理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的具体事务。133.从未被承认具有缔约能力的是个人。谈判和约文的起草

28、及议 134.对多边条约约文的表决,一般采取出席会议且参加投票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定135.双边条约签署时,缔约方的签字采取轮换制。签署136.一国表示认证约文、同意受条约约束的行为是签署。登记和公布137.负责条约登记的机构是联合国秘书处。条约的加入138.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条约的加入一般是针对开放性的多边条约或国际公约。条约对第三 139.如果条约所载规则是对国际习惯法的确认或嗣后发展为国际习惯法,该规则对第三国所具有的拘方的效力问题束力来源于作为国际习惯法的该规则本身。140.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在某种情况下,条约可以对第三方产生一定的效果或者影响:(1)条约为第三国规

29、定义务。8/13 (2)条约为第三国规定权利。(3)第三国义务或权利的取消或变更。(4)条约所载规则由于国际习惯法而对第三国有拘束力。141.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解释条约的一般规则有:(1)善意解释条约。条约解释的规则(2)根据约文的通常意义解释条约。(3)联系上下文解释条约。(4)条约的解释应符合其目的与宗旨。142.对条约有两种以上的解释时,应采用最符合条约目的和宗旨的解释。第九章 国际法律责任知识点名称国际法律责任的特征内容143.确立国际法律责任的目的是确定国际不法行为和损害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144.国际法律责任的特征表现为产生的原因包括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损害行为。145.判

30、断一国国际不法行为是否可以归于国家的依据是国际法。146.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行为可归因于国家且违背该国的国际义务。147.国际不法行为可以单独归于一国而成为该国的国家行为的有一国的国家机关的行为、受到国家指挥或控制的行为、由另一国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行为归于国家148.可免除国家责任的情况有同意、危急情况、反措施、不可抗力、危难。149.以同意为由免除国家责任,应满足以下条件:同意(1)必须是以有效方式表示的同意。有效方式表示的同意首先是指自愿的同意;其次,同意必须是以明显确认的方式表示;最后,同意必须是能够代表国家意愿的机关作出的。(2)该特定行为不逾越所同意的范围。(

31、3)同意不能违反强制性规范。反措施150.反措施是指受害国针对一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国不履行国家责任条款规定的法律后果而采取的措施,以促使责任国履行其国际义务。151.对国际不法行为进行抵偿,最常见的方式是向受害国的国旗致敬礼。152.国家责任的形式:(1)停止不法行为。(2)保证不重犯。包括只作出不再犯的保证和受害国要求责任国采取某项特定的措施或特定的行为加以预防。赔偿(3)赔偿。包括恢复原状、补偿和抵偿等方式。153.抵偿作为国际赔偿的一种方式,可以采取的形式有正式道歉、表示遗憾、承认不法行为、对造成损害的事件做出调查、对肇事的个人采取纪律或者刑事处分。154.以抵偿作为赔偿的国家责任形式,

32、受害国可以要求责任国向受害国的国旗国徽敬礼。损失分配 155.严格责任制:损失分配原则草案原则4第2款规定,责任不应该以过失证明为依据。损失的原则草案的主要内容分配原则草案的主题是:危险和超危险活动牵涉到复杂的作业,涉及会引起重大损害的一些固有的危险。在这些问题中,据普遍确认,不应要求出示过失或疏忽证明,即使一个谨慎的人所应该有的必要注意都做到了,也应该要求这个人负起责任。第十章 国际组织法9/13 知识点名称内容156.由国家或其政府所创立的国际机构,通常称之为“政府间国际组织”或“公国际组织”,如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世界卫生组织、欧洲联盟等。国际组织的概念157.国际组织区别于国际会议的

33、主要特点是有一套常设的组织机构。158.多数学者认为国际组织的基本特征是具有国家间合作的职能。依据国际组织成员的性质,国际组织可分为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间组织159.人所共知的非政府间组织包括国际红十字委员会、国际商会、国际绿色和平、大赦国际、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国际法协会等等。160.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1)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是指国际组织具有的能够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主体资格。国际组织法律人格的体现(2)获得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首先取决于建立国际组织的组织约章的明文规定。这与国家的国际法律人格是固有的、与生俱来的显然不同。然而,大多数国际组织的组织约章并未明文规定国

34、际组织具有法律人格,而是需要通过国际组织的目的与职能的解释来证明组织约章默示赋予国际组织法律人格。(3)国际组织法律人格具体体现为五个方面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缔约能力;使节权;享受特权与豁免;承认与被承认权;国际责任能力。161.一个国际组织的缔约能力依据各自的组织约章、暗含权和嗣后的惯例来具体确定。162.国际组织的“准成员”是指联系成员。国际组织的参与者163.观察员参加某些国际组织的会议,但没有表决权,有2个常驻联合国观察员国巴勒斯坦和梵蒂冈。164.政府间和非政府间国际机构因关心旅游专门利益而在世界旅游组织获得的成员资格是附属成员。国际组织的表决制度165.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在制

35、定海洋法公约时采取的表决方式是协商一致。166.国际组织决议的概念及其效力根据:国际组织决议是指国际组织的某一机构,依程序规则以书面形式通过的决定,是国家的同意或者意志,其根据可分为三种:国际组织的决议(1)国家的明示同意,其表现是国际组织的组织约章的明文规定;(2)国家的默示同意,体现为国际组织所享有的必要的暗含权力,即组织约章的默示条款;(3)国家意志协商和妥协的结果,表现为一定条件下的协商一致。联合国的建立及其会员 167.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有51个。国10/13 168.安理会的职权:(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的职权;(2)制止威胁和平、破坏和平和侵略行为方面的职权;(3)其他方面的职

36、权。169.安理会在联合国机关中的特殊地位:安全理事会(1)安理会在联合国六个主要机关中占有首要的政治地位,安理会是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主要责任的机关,是联合国中唯一有权采取行动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关。(2)安理会为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的目的作出的决定,对联合国所有会员国都有法律约束力,联合国全体会员国有义务执行有关决议。(3)安理会在调查争端和执行国际法院判决方面有权通过对会员国有法律约束力的决议。170.安理会的理事国有15个。171.程序性事项决议的表决,9个理事国的同意票即可通过。172.联合国专门机构的特点:联合国专门机构(1)政府间的国际组织;(2)某一特定领域的全球性专门

37、组织;(3)与联合国具有法律关系;(4)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第十一章 国际法上的人权知识点名称内容173.对人权的理解采用较为宽泛、模糊和能够包容各方面主张的是世界人权宣言。对人权概念 174.人权成为国际法的主要调整对象之一,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不同理解 175.人权的含义是指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176.在传统的西方人权观念中,人权只限于个人人权。177.被称为“第一人权”的是生存权。国际人权宪178.二战后,关于人权的第一个专门性国际文件是世界人权宣言。章1966年两179.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的相同之处是均以世界人权宣个国际人权言为基础。公约的特点

38、180.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设立的人权机构是人权事务委员会。181.赋予非政府人权组织个人来文申诉权、由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者小组委员会受理的国际人权保护程序是联合国“1503程序”。182.联合国范围内主要的人权保护程序有报告及审查制度、来文及和解程序、国际法院的司法程序、国际人权保联合国1503程序、个人申诉制度。护的程序183.联合国“1503”程序建立的依据是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决议,不以人权公约为基础。184.不以人权公约为基础,在经证明确系一贯和严重侵害基本人权的情形下即有权受理个人来文的国际人权保护程序是联合国“1503程序”。185.联合国国际人权公约所确立的人权国际监督

39、和保护机制是个人来文制度。欧洲人权保 186.设立了当今国际上最有效的人权保障机制的是欧洲人权公约。护制度187.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的条款反映了联合国人权文件和非洲传统的影响,它更接近国际人11/13 权宪章的标准。第十二章 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知识点名称解决国际争端的强制方法斡旋与调停内容188.解决国际争端的强制方法中,现代国际法承认合法的是反报。反报是指一国以同样或类似的行为回报另一国的不礼貌、不友好或不公正的行为。189.第三方不直接参与争端谈判,而是运用外部手段促成当事国进行谈判的国际争端解决方法是斡旋。190.近代国际仲裁发轫于1794年英美杰伊条约。国际仲裁的概念191.具有一般

40、管辖权的常设性国际法庭是国际法院。192.国际法院15名不同国籍的法官的选任原则是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和各主要法系。193.国际法院的应诉管辖制度是基于当事国默示接受国际法院管辖。194.瑞士取得国际法院诉讼当事国的资格是因为它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195.特别程序是国际法院在特定情况下所采用的程序,包括:初步反对主张、临时保全措施、参加。196.国际法院的当事方是国家。国际法院197.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方可以是声明接受国际法院管辖的非联合国会员国和非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198.国际法院应国际机构的请求对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权威性意见,行使的是咨询管辖权。199.国际法院确立诉讼管辖权的方式是自愿管

41、辖、协定管辖、任意强制管辖。200.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项规定:有关条约的解释、任何国际法问题、构成违反国际义务的任何事实、违反国际义务应予赔偿的性质和范围等方面的争端,当事国可以随时声明接受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而不需另订特别协定;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国家可事先声明接受国际法院的强制性管辖。第十三章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知识点名称战争的开始及其后果内容201.最后通牒是一种附条件的宣战。202.敌国共有财产,若为与本国领土上,可以没收。203.合法的战斗人员包括正规战斗员和非正规战斗员。正规战斗员包括:交战国武装部队的成员(除医务人员、随军牧师等);非正规战斗员包括:民兵、志愿部队、起义居民和游击

42、队等。204.特别禁止使用野蛮或残酷作战手段的是海牙公约体系。战争行动的 205.在战争中,海牙公约体系并不禁止使用诈术或奇计。诈术或奇计,是旨在迷惑敌人或诱使敌方作进行出轻率行为,同时又不违反任何交战规则的行为,如使用伪装、假目标、假情报等。 206.间谍不同于侦察兵,间谍不着军服,而侦察兵在收集情报时身着军服。侦察兵是合法战斗员,被俘时享有战俘待遇。而间谍是否是合法战斗员,似有分歧。一致的看法是,间谍是一种正当的敌害手段,本身并不违反国际法,唯其被俘后不享受战俘待遇,各国一般可依本国刑法严加惩处,但国际法要求处罚前必须经过审判。战争的结束 207.表明战争状态在法律上结束的是交战一方发表正

43、式宣言声明终止战争状态。208.投降只是停止战斗行动,即使是全面无条件的投降也并不就此结束战争状态。12/13 209.中立是一种法律地位,代表着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是所谓的“公正不偏”原则。210.不论站在中立国还是交战国立场,这些义务都可归纳为三类:节制、防止和容忍。节制的义务 211.根据中立制度,交战国的节制义务是不得在中立国领土内从事战争行为。212.永久中立国的永久中立义务:(1)不得对他国进行战争或者参与战争,但有权对外国的武力攻击进行自卫;(2)不缔结与中立义务相抵触的条约,如军事同盟条约;(3)不采取任何卷入战争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适用范围213.无需非缔约国履行加入程序,只要接受并援用,即可对其紧急适用的公约是日内瓦公约。214.1929年以后各次的日内瓦公约可以适用于有非缔约国参加的战争或武装冲突。纽伦堡、东 215.首次规定战争罪犯应负个人国际刑事责任的是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京审判及其 216.反人道罪的犯罪对象是指平民。意义217.首次规定战争罪犯应负个人的国际刑事责任的是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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