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章 汽车保险合同与原则,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变更 第四节 汽车保险业务的运行原则 第五节 汽车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第三章 汽车保险合同与原则,【学习目的】 1.熟悉汽车保险合同的特征; 2.掌握汽车保险合同的形式; 3.熟悉汽车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4.熟悉汽车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5.掌握汽车保险合同原则的含义与运用。,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一、汽车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给保险人,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或当约定的期限到达时,给予被保险人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协议。 汽车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
2、人之间约定保险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二、汽车保险合同的特征,1.一般特征 (1)是有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取得需要花费一定代价。 (2)是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并且相互承担义务的合同。 (3)是射悻合同 射悻合同是一种机会性合同,它是指合同的履行内容在订立合同时并不能确定的合同。,(4)是附和合同 附和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充分商议合同的重要内容,而是由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能取与舍,即要么接受对方提出的合同内容,签订合同,要么拒绝。 (5)汽车保险合同具有属人性 保险汽车转卖时,必须对保险合同进行批改,汽车在不同的人手中,出险频率是不同的,
3、保险公司有权重新核定,看是否继续接受该人的投保请求。,2.自身特征 (1)汽车保险合同的可保利益较大; (2)汽车保险合同是包括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的综合保险合同; (3)汽车保险合同属于不定值保险合同; (4)汽车保险合同确保保险人具有对第三者责任的追偿权。,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一、汽车保险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投保人的义务 (1)告之义务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就保险标的的有关重要事项如实告知保险人。 1)告知的范围和方式。 范围为重要事项; 方式分为无限告知和询问告知两种。 2)违反告知义务的处理。,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
4、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法第十六条,(2)交纳保险费的义务 保险法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3)申请批改的义务 分为
5、三种情况: 1)保险车辆转让、转卖或赠送他人; 2)变更用途; 3)增加危险程度。,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4)出险的施救与通知义务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该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
6、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之内通知保险人。” 思考题:此项规定的好处?,(5)保险汽车的受损修复与检验义务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6)安全防损义务 保险法第五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7)其他义务 1)守法义务; 2)遵守诚信义务; 3)协助追偿义务; 4)提交证明义务。,(1
7、)说明义务 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2.保险人的义务,(2)及时签单义务 保险法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
8、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3)赔偿义务 应具备的条件: 损失对象必须是生效合同中列明的财产或利益; 必须是由保险责任直接导致的; 赔偿只限于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 损失必须是发生在保险期限内。,(4)承担施救及其他合理费用义务 施救费用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阻止事故的继续和扩大,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用于抢救、保护、整理被保险财产而付出的合理费用; 核定事故性质和评估保险标的损失的费用,是指主要用于勘察及、鉴定及评估事故性质、原和程度而支付的费用等; 仲裁或诉讼费用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保险利益需要仲裁或诉讼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5)保密义务 保险法第一
9、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二、汽车保险合同的形式,1.投保单 汽车保险投保单又称为“要保单”或者称为“投保申请书”是投保人申请保险的一种书面形式; 投保人只需按其列明的项目逐项填写即可,经保险人签章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2.暂保单 暂保单是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之前签发的临时保险凭证; 暂保单的有效期限较短,一般只有30天。 3.保险单 简称“保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文件,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的依据。 作业题:说明暂保单与保险单有哪些不同?,4.保险
10、凭证 是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的书面凭证,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 5.批单 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保险单的内容进行修改或变更的证明文件; 批单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在原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另一种是出立一张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附贴便条。,三、保险合同的主要事项,保险法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基本内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八)保险金赔偿
11、或者给付办法;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称为保险金赔偿,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称为保险金给付;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违约责任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保险合同的约定,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
12、违约责任; 争议处理是指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办法。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约定内容),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变更,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1.汽车保险合同的订立 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意思表示一致时双方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 汽车保险合同的订立方式: (1)要约又称“订约提议” 要约阶段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的意思表示; 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并交给保险人的行为被视为要约。,(2) 承诺又称“接受订约提议” 承诺阶段是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提出的保险要求的意思表示; 保险人根据投保单的内容签发保险单、保险凭证或暂保单等被视为承诺。,2.
13、汽车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保险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1)生效要件 1)主体资格; 汽车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是指合同当事人即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资格是否合乎规定; 保险人资格:必须是按照保险法规定设立的保险公司或其他保险组织,且保险人从事汽车保险业务必须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才能开展汽车保险业务;,投保人资格:订立合同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承担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被保险人资格:当汽车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2)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作为标的的汽车必须是合法的。 3)保险人与投保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自愿
14、、如实) 4)约定的其他生效条件。(保险期限),(2)生效时间 汽车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是保险人开始履行保险责任的时间。 保险法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二、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1.汽车保险合同的变更 (1)含义。汽车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通过协商,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变更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保险法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2)变更的内
15、容 保险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标的内容; 保险责任条款内容的变更。 (3)变更程序 先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出变更合同的书面申请;然后保险人审核变更请求,做出相应决定。,2.汽车保险合同的解除 1)概念:保险合同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当事人双方协议或者一方依法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 2)解除条件 (1)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 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肯定不会发生; 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或消失; 保险标的的价值明显减少。,保险法,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法另有规定是指保险法第五十条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
16、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2)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 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
17、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请求; 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 保险法第五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 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
18、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3.汽车保险合同的终止 即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绝对消灭。 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很多,主要有: 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因解除而终止。,4.汽车保险合同的解释 (1)文意原则。文意原则就
19、是对保险合同中条款的文字用最通常、一般的文字意义并结合上下文进行解释; (2)意图解释。是指当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文意不清、用词混乱或含糊,无法运用文意解释时,应根据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 (3)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 (4)尊重保险惯例解释。,作业题:,1.第三者责任险中途是否可以退保? 2.保险车辆发生部分损失后,在尚未结案之前(或已经结案),可否提出退保?,第四节 汽车保险业务的运行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或履行过程中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20、,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1.构成保险利益原则的条件,(1)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合法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队保险标的的利益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能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利益。 (2)必须是经济上确定的利益; 经济利益是指可以用货币估算其价值的利益,又称金钱上的利益。 (3)必须是的客观上或事实上的利益。 2.保险利益原则的作用 (1)可有效防止道德风险发生;
21、(2)可有效限制保险补偿程度。,3.保险利益的转移与消失,(1)保险利益的转移 保险法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2)保险利益的消失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的消灭,保险利益即消灭; 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因人身保险合同除外责任规定的原因死亡,如自杀、刑事犯罪被处决等,均构成保险利益的消灭。,二、最大诚信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的义务,互不欺诈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
22、无效。 保险法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2.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1)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履行说明义务; (3)履行保证义务; (4)弃权和禁止抗辩。 所谓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法律或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某项权利,如拒绝承保的权利、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等。 所谓禁止抗辩,与弃权有紧密联系,是指保险人既然放弃了该项权利,就不得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再主张这种权利。 ,【案例】:某建筑公司以一奔驰轿车向保险代办处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承保时,保险代理人误将该车以国产车计收保费,少收保费482元。保险公司发现这一情况后,逐通知投保人补缴保费,但遭拒绝。无奈下,保险公司
23、单方面为投保人出具了保险批单,“如果出险,我公司按比例赔偿”。合同有效期内,该车不幸出险,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全额赔偿。,3.汽车保险注重诚信的原因,(1)汽车保险经营的对象特殊性; (2)双方当事人所知晓的信息不对称; (3)购买了汽车保险后,被保险人容易放松警惕而诱发较大心理风险。,三、近因原则,1.近因原则含义 所谓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与实际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不是指时间上和空间上与损失最为接近的原因; 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
24、不负赔偿责任。,2.近因原则的运用,(1)单一原因导致损失近因判定; (2)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导致损失近因的判定; (3)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损失近因的判定; (4)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近因的判定。,四、损害补偿原则,1.损害补偿原则的含义 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保险赔偿是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2.损害补偿的方法,(1)扣除方式 按照重置成本扣除保险标的的残值确定实际损失;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确定扣除比例; 不足额保险时
25、,只能根据保险金额按比例赔偿; 如果存在保险事故的其他责任人,保险人通常是先赔偿,然后获得代位追偿权。,(2)赔偿方式 现金给付; 重置; 修理。 3.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 (1)以实际损失为限; (2)以保险金额为限; (3)以保险利益为限。,五、代位原则,1.代位原则的含义 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代位原则由代位追偿和物上代位两部分组成。 2.代位原则运用的目的 (1)限制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而得到额外收益; (2)能有效控制保险赔付金额,提高保险人的自身效益。
26、,3.代位追偿的概念,代位追偿又称权利代位,指在财产保险中,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了保险金后,依法取得向对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 4.代位追偿产生的条件 (1)保险标的的损失必须是由第三者造成的; (2)保险标的的损失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3)代位追偿权的产生必须在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5.代位追偿权的行使,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
27、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第六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六十四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
28、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6.物上代位,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遭受损失,保险人在
29、履行了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义务后,代位取得对受损标的的所有权。 保险法第五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六、分摊原则,1.含义 分摊原则是指投保人对同一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已构成重复保险,发生事故时,按照补偿原则,不能由几个保险人各自赔偿实际损失金额,只能由这几个保险人根据不同比例分摊损失,以免造成重复赔款。,保险法,第五十六条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
30、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2.损失分摊方式,(1)比例责任分摊 是将各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相加,除以各个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得出每个保险人应分摊的比例,然后按比例分摊损失金额。 (2)限额责任分摊 是假定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由各保险人单独应负的责任限额比例分摊损失金额。 (3)顺序责任分摊,第五节 汽车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一、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 保险法第四条
31、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保险活动当事人在从事保险活动时应当充分表达真实的意思,根据自己的意愿、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订立、变更和终止保险法律关系的原则; 保险法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境内投保原则,保险法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四、专业经营原则,第九十五条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
32、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五、公平竞争原则,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作业题:,1、如投保人张某为其桑塔纳轿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某日张某将其桑塔纳轿车停放在自家楼下时,因该车自燃起火引燃了停在桑塔纳旁他人的一辆微型面包车。张某要求保险公司根据他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对因其桑塔纳燃烧而引燃的他人的微型面包车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而保险公司认为该事故不属于承保责任范围而拒绝赔偿。在此案中保险公司认为该事故不属于承保责任范围而拒绝赔偿。要求利用近因原则解决理赔案件。,2、被保险人王某因发生心脏病住进医院治疗,在住院期间王某因晚间开关电灯与同病房的其他病人及其家属发生争吵,此后王某心脏病加重,经抢救无效两天后死亡。因王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事故伤亡险,故王某的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赔付的要求,保险公司则以本案不属于意外事故不予赔付。要求利用近因原则解决理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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