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n本章知识内容:本章知识内容: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及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施工单位、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施工质量检验和返修的规定及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竣工验收的法定条件及归档;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及竣工验收报告备案的规定;质量保修书和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质量责任的损失赔偿及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n本章重难点:本章重难点: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负责和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施工质量检验和返修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竣工结算、质量争
2、议的规定;质量保修书和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质量责任的损失赔偿。第第8 8章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2n8.18.1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建设标准n工程建设标准是指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验收、运营维护及管理等活动和结果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制定的共同、重复使用的技术依据和准则。n工程建设标准通过行之有效的标准规范,特别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为建设工程实施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提供统一的技术要求,以确保在现有技术、管理条件下尽可能地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建设工程的建造者、使用者和所有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人身健康
3、安全。3 8.1.18.1.1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1988年12月颁布的标准化法,将我国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一经颁布,必须贯彻执行,否则对造成恶劣后果和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受到经济制裁或承担法律责任。1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标准化法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1)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范围和类型1992年12月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需要在全国范
4、围内应当制定统一的下列技术国家标准: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质量要求;2)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3)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4)工程建设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5)工程建设通用的信息技术要求;6)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的有: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2)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标准;3)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
5、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4)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5)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信息技术标准;6)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标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5n(2 2)国家标准的复审与修订)国家标准的复审与修订n国家标准实施后,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需要,由该国家标准管理部门适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复审。复审一般在国家标准实施后5年进行1次。复审可以采取函审或会议审查,一般由参加过该标准编制或审查的单位或个人参加。n国家标准复审后,标准管理单位应当提出其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的意见,经该国家标准主管部门确认后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凡属下列情况之
6、一的国家标准,应当进行局部修订:1)国家标准的部分规定已制约了科学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2)国家标准的部分规定经修订后可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3)国家标准的部分规定有明显缺陷或与相关的国家标准相抵触;4)需要对现行的国家标准做局部补充规定。6n2 2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工程建设行业标准n标准化法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n(1)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范围和类型n1992年12月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
7、行业标准;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质量要求;2)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3)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4)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5)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6)其他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技术要求。7n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也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的有: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质量标准;2)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3)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
8、制图方法标准;4)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5)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信息技术标准;6)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n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行业标准的某些规定与国家标准不一致时,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理由,并经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及时修订或废止。8n(2)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程序与复审n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程序,也可以按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进行。n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实施后,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该标准的批准部门应当适时进行复审,确认其继续有效
9、或予以修订、废止。一般也是5年复审1次。9n3 3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n标准化法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n(1)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的范围和权限n工程建设在许多方面要受到自然环境的影响。因此,工程建设标准除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外,还需要有相应的地方标准。n2004年2月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中规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项目的确定,应当从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的需要出发,并应体现本行政区域的气候、地理、技术等特点。对没有国家标准、
10、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且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作统一规定的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可制定相应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n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计划、统一审批、统一发布、统一管理。10n(2)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实施和复审n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抵触。对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相抵触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规定,应当自行废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在建设活动中使用。n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条文,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
11、管部门确定后,可作为强制性条文。在不违反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前提下,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可以独立实施。n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的需要以及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情况,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对复审后需要修订或局部修订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当及时进行修订或局部修订。11n4 4 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工程建设企业标准n标准化法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n1995年6月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加强
12、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工程建设企业标准一般包括企业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n企业技术标准,是指对本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和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如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方法或工艺要求,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以及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作出规定。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规定执行,也可以根据本企业的技术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国家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12n企业管理标准指对本企业范围内需要协凋和统一的管
13、理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如企业组织管理、计划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和财务管理等。n企业工作标准是指对本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和统一的工作事项要求所制定的标准。重点应围绕工作岗位的要求,对企业各个工作岗位的任务、职责、权限、技能、方法、程序、评定等作出规定。如施工企业的泥工工作标准、木工翻样工工作标准、钢筋翻样工工作标准、钢筋工工作标准、混凝土工工作标准、架子工工作标准、防水工工作标准、油漆玻璃工工作标准、中心试验室试验工工作标准、安装电工工作标准、吊装起重工工作标准等。n需要说明的是,标准、规范、规程都是标准的表现方式,习惯上统称为标准。当针对产品、方法、符号、概念等基础标准时,一般采用“标准”,如
14、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等;当针对工程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等通用的技术事项作出规定时,一般采用“规范”,如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当针对操作、工艺、管理等专用技术要求时一般采用“规程”,如建筑安装工程工艺及操作规程、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等。13n【案例】2007年5月15日,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施工方)承包了某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建设方)的商务楼工程施工,同年5月21日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8年5月该工程封顶时,建设方发现该商务楼的顶层17层和15层、16层的混凝土凝固较慢。于是,建设方认为施工方使用的混凝土强度不够,要求施工
15、方采取措施。n施工方认为,混凝土强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不同意重新施工或采取其他措施。双方协商未果,建设方将施工方起诉,要求施工方对混凝土强度不够的三层重新施工或采取其他措施,并赔偿建设方的相应损失。n根据双方的请求,受诉法院委托某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按照两种建设规范对该工程结构混凝土实体强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如下:根据原告即建设方的要求,检测中心按照行业协会推荐性标准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范(CECS 03-2007)的检测结果是:结构混凝土实体强度达不到该技术规范的要求,其他各层的结构混凝土实体均达到该技术规范的要求。n根据被告即施工方的请求,检测中心按照地方推荐性标准结构混凝土实体检测
16、技术规程(DB/T 29-148-2005)的检测结果是:结构混凝土实体强度均达到该规范的要求。14 问题:(1)检测中心按照两个推荐性标准分别进行了检测,法院应以哪个标准作为判案的依据?(2)当事人若在合同中约定了推荐性标准,对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否仍须执行?分析:(1)协会标准、地方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且建设方、施工方未在合同中约定。标准化法中规定,“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在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下,施工方有权自主选择采用地方标准。(2)依据标准化法的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因此,如果有国家强制性标准,即使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采用某项推荐性标准,也必须执行国家强制性
17、标准。结果:建设方的诉讼请求不合理。法院判决的主要理由是:目前尚无此方面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只有协会标准、地方标准,双方应当通过合同来约定施工过程中所要适用的技术规范。本案中的双方并没有在施工合同中具体约定适用哪个规范,因此施工方有权选择适用地方标准结构混凝土实体检测技术规程DB/T 29-148-2005。15n8.1.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n工程建设标准制定的目的在于实施。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所出现的各类工程质量事故,主要原因是未贯彻或没有严格贯彻强制性标准。因此,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建筑法规定,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设工程安全标准。n 1 工程建
18、设各方主体实施强制性标准的法律规定n建筑法和2000年1月颁布的建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19、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16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
20、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17n2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n在工程建设标准的条文中,使用“必须”、“严禁”、“应”、“不应”、“不得”等属于强制性标准的用词,而使用“宜”、“不宜”、“可”等一般不是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但在工作实践中,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难以划分。n自2000年起,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即原建设部,现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了改革,严格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把现行工程建设强制
21、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必须严格执行的直接涉及工程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的技术规定摘编出来,以工程项目类别为对象,编制完成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技术工程、矿业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15个部分。18n2000年8月建设部发布的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同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国家工程
22、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n在工程建设中,如果拟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而我国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n在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改革后,我国目前实行的强制性标准包含三部分:(1)批准发布时已明确为强制性标准的;(2)批准发布时虽未明确为强制性标准,但其编号中不带“/T”的,仍为强制性标准;(3)自2000年后批准发
23、布的标准,批准时虽未明确为强制性标准,但其中有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条文(黑体字),编号也不带“/T”的,也直视为强制性标准。19 3 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1)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
24、况实施监督;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20 (2)监督检查的方式和内容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进行检查,对监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内容包括:1)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2)工程项
25、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3)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4)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5)工程项目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重大事故时,应当有工程建设标准方面的专家参加工程事故报告应当包含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意见。21n8.1.38.1.3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n对于工程建设标准违法行为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如下:n1 建设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n建筑法规定,建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
26、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22n2 勘察、设计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n建筑法规定,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27、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3 3 施工企业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
28、,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24n4 工程监理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n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
29、担连带赔偿责任。25n8.2 8.2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n质量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是指产品或服务的总体特征和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广义上指特性,既反映了符合性的要求,也反映了满足顾客的要求。n建设工程质量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建设工程质量仅指工程实体质量,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广义上的建设工程质量除狭义的范围外,还包括工程参与者的服务质量和工作质量。n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很多,归纳起来可分为五大方面,即人、机械、材料、方法和环境。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严格控制好这五大因素
30、,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n施工单位是工程建设的重要责任主体之一。施工阶段是建设工程实物质量形成的阶段,勘察、设计工作成果均要在这一阶段得以实现。由于施工阶段影响质量稳定的因素和涉及的责任主体均较多,协调管理的难度较大,施工阶段的质量责任制度尤为重要。26n8.2.1 8.2.1 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负责和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负责和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n1 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n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n对施
31、工质量负责是施工单位法定的质量责任。施工单位是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责任体。在勘察、设计质量没有问题的前提下,建设工程的质量最终将取决于施工质量。从法律上确立施工质量责任制,要求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既可避免让施工单位承担过多的工程质量责任而开脱建设单位及其他主体的责任,又可避免让建设单位及其他主体承担过多的工程质量责任而忽略施工单位应承担的施工质量责任。n建立质量责任制,主要包括制定质量目标计划,建立考核标准,并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特别是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有职责,加强对施工过程的全面质量控制,保证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272 总分包单位的质
32、量责任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28 据此,无论是实行建设工程总承包还是对
3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总承包单位都应当对其所承包的工程或工作承担总体的质量责任。这是因为,在总分包的情况下存在着总包、分包两个合同,所以就有两种合同法律关系:(1)总承包单位要按照总包合同向建设单位负总体质量责任,这种责任的承担不论是总承包单位造成的还是分包单位造成的;(2)在总承包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追究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包括追偿经济损失。同时,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要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当分包工程发生质量问题时,建设单位或其他受害人既可以向分包单位请求赔偿,也可以向总承包单位请求赔偿
34、;进行赔偿的一方,有权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对不属于自己责任的那部分赔偿向对方追偿。29 【案例】:2014年l0月,承包商甲通过招投标获得了某单位家属楼工程,后经发包单位同意,承包商甲将该家属楼的附属工程分包给杨某负责的工程队,并签订了分包合同。1年后,工程按期完成。但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验发现,该家属楼附属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发包单位便要求承包商甲承担责任。承包商甲却称该附属工程系经发包单位同意后分包给杨某负责的工程队,所以与己无关。发包单位又找到分包人杨某,杨某亦以种种理由拒绝承担工程的质量责任。问题:(1)承包商甲是否应该对该家属楼附属工程的质量负责?(2)该质量问题应该如何解决?n
35、分析:n(1)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总承包单位应当对承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应当就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承包商甲作为总承包单位,应该对该家属楼附属工程的质量负责,即使是分包人的质量问题,也要依法与其承担连带责任。n(2)分包人杨某分包的该家属楼附属工程完工后,经检验发现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当负责返修。本案中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杨某的工程队或承包商甲对该家属楼附属工程履行返修义务。如果是承包商甲进行返修,在返修后有权向杨某的工程队进行追偿。此外,如果因为返修而造成逾期交付
36、的,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承包商甲与杨某的工程队还应当向发包人承担违约的连带责任。n对案例中杨某的工程队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如无,应依据建筑法等定为违法分包,由政府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罚。31n8.2.2 8.2.2 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规定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规定n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n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
37、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32n1 按图施工、遵守标准n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是保证工程实现设计意图的前提,也是明确划分设计、施工单位质量责任的前提。如果施工单位不按图施工或不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其直接后果是违反了原设计的意图,严重的将给工程结构安全留下隐患;间接后果是在原设计有缺陷或出现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下,由于施工单位擅自修改设计,混淆设计、施工单位各自的质量责任。所以,按图施工、不擅自修改设计,是施工单位保证工程质量的最基本要求。n施工技术标准是工程建设过程中规范施工行为的技术依据。如前所述,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均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施工单位只有按照施工
38、技术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施工,才能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偷工减料属于非法牟利行为。如果在工程的一般部位,施工工序不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减少工料投入,简化操作程序,将会产生一般性的质量通病,影响工程外观质量或一般使用功能;但在关键部位,如结构中使用劣质钢筋、水泥等,将给工程留下严重的结构隐患。n从法律角度来看,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都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如果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则属于违约行为,应该对建设单位承担违约责任。34n2 防止设计文件和图纸出现差错n工程项目的设计涉及多个专业,设计文件和图纸也有可能会出现差错,这些差错通常会在图纸会审或施工过程中被逐
39、渐发现。施工人员特别是施工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项目经理等,均为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对设计文件和图纸中存在的差错是有能力发现的。如果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中确实存在差错,有义务及时向设计单位提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质量问题。这是施工单位应具备的职业道德,也是履行合同应尽的基本义务。35n8.2.3 对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检测的规定n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n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
40、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n由于建设工程属于特殊产品,其质量隐蔽性强、终检局限性大,在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中,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检验、检测制度。否则,将给建设工程造成难以逆转的先天性质量隐患,甚至导致质量安全事故。依法对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检测,是施工单位的一项重要法定义务。361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检验制度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实行检验制度,是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证施工质量的重要前提。施工单位应当严把两道关:一是谨慎选择生产供应厂商;二
41、是实行进场二次检验。施工单位的检验要依据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对象是将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合同若有其他约定的,检验工作还应满足合同相应条款的要求。检验结果要按规定的格式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的专业人员签字。这是为了促使检验工作严谨认真,以及未来必要时有据可查,方便管理,明确责任。对于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在施工中用于工程上。否则,将是一种违法行为,要追究擅自使用或批准使用人的责任。37n2 施工检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n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
42、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n在施工过程中,为了控制工程总体或相应部位的施工质量,通常要依据有关的技术标准,用规定方法对用于工程的材料或构件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进行检测检验,并根据其结果来判断所代表部位的质量。这是控制和判断施工质量水平所采取的重要技术措施。试件、试块及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和代表性,是保证这一措施有效的前提条件。因此,施工检测应当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38n(1)见证取样和送检n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具
43、有法定资格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n2000年9月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中规定,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n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
44、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中具备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n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40n(2)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和检测规定n2005年9月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
45、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n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n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如果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4
46、1n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并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n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n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检测机构违反法
47、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2n8.2.4 施工质量检验和返修的规定n1 施工质量检验制度n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临督机构。n(1)严格工序质量检验和管理n施工工序也可以称为过程。各个工序或过程之间横向和纵向的联系形成了工序网络或过程网络。任何一项工程的施工,都是通过由许多工序或过程组成的工序(或过程)网络来实现的。网络上的关键工序或过程都有可能对工程最终的施工质量产生决定性影响。如焊接节点的破坏,就
48、可能引起桁架破坏,从而导致屋面坍塌。所以,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工序或过程的质量控制,特别是要加强影响结构安全的地基和结构等关键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n完善的检验制度和严格的工序管理是保证工序或过程质量的前提。只有工序或过程网络上的所有工序或过程的质量都受到严格控制,整个工程的质量才能得到保证。43n(2)强化隐蔽工程质量检查n隐蔽工程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某一道工序所完成的工程实物,被后一工序形成的工程实物所隐蔽,而且不可以逆向作业的那部分工程。例如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中,钢筋为混凝土所覆盖,前者即为隐蔽工程。n由于隐蔽工程被后续工序隐蔽后,其施工质量就很难检验及认定,便容易给工程留下隐患。所以,隐蔽工
49、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除了要做好检查、检验并做好记录外,还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实施监理的工程为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接受政府监督和向建设单位提供质量保证。44按照2013年4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经修改后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要求,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
50、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45 n2 建设工程的返修n建筑法规定,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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